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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概述与分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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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概述与分类.ppt

    第二编 公司法,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一般原理 一、公司的基本原理 二、公司的构成要素 三、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商法学,第一节、公司的基本原理,一、公司的沿革 二、公司的基本原理,商法学,A、按照公司社员的责任划分 1、有限责任公司,是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概念,其特点是:股东人数的限定性。 2、股份有限公司。此种公司形式股东人数众多,容易造成股东与公司管理当局的博奕,股票的价格风险高,大陆法系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资本向社会公众发行并可以自由流通。 3、无限公司,又称“合名公司”德国商法典第105106条规定,无限公司是指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在一个共同商号之下,以商事营业为目的,并且所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人合公司。 4、两合公司。股东责任的复合性。股东可以为自然人和法人,主要为风险投资提供了一种企业形式。有限责任的股东不参加公司的管理。两合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英美法系的有限合伙与两合公司相似,但不具有法人资格。 5、股份两合公司与两合公司不同的是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该公司形式不具有广泛的实用性。,商法学,B、以公司的信用基础来分类 1、资合公司,以资本的信用为公司的市场交易的基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是公司存续和债务、交易的基础,而不考虑股东个人的资信,典型的是股份有限公司 2、人合公司,以股东的信用、财产和能力为公司的信用基础,无限公司。 3、人资兼合公司,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为公司的交易信用基础,有限责任公司。 C、以公司的组织关系为标准的分类 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一种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公司法人资格独立。总公司和分公司,公司与其分支机构的关系,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性,对总公司有代表和代理的权利。,一、公司的沿革 (一)公司的产生 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公司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最早的公司是以家族式的企业或营业团体的形式出现,即康孟达(commenda)组织,这种组织是一种合伙性质的组织,后来逐渐演变为公司形式(无限公司)。 (二)公司的发展 1、殖民公司的出现 从16世纪开始,殖民公司纷纷建立,所谓殖民公司是指由政府或国王特许设立,取得在海外特定地区从事贸易的独占权,并代行某些本国政府权力的贸易组织,如东印度公司就是典型代表。,殖民公司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合租公司。合租公司具有行会性质,公司本身没有资本。 另一类是合股公司。各参加公司的人必须缴纳一定的出资,形成公司资本,公司以其资本为限承担责任。 合股公司与合租公司相比,其优点表现 (1)可以筹集到更多的资本用于海外贸易的开支; (2)可以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 (3)每当海外贸易遭受损失时,合股公司可以适当地分散一定的风险。 2、股份公司的出现 19世纪初,西方科技的发展,为规模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可能,客观上需要通过发行股份的形式融资经营,早期的一些大公司发行股票完成了融资,股份式公司开始出现。,3、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 19世纪末,德国首创了有限责任公司,1892年,德国制订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在德国之后,许多国家仿效德国颁布公司法。 从历史发展来看,企业的组织形式经历 个体商人 个体商人 个体商人 合伙 合伙 公司 就公司发展而言,历史上的公司发展经历的形式包括: 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三)中外公司立法 1、外国公司立法 1)法国公司立法概况 最早的公司立法应当首推法国1673年的商事条例,其公司法的体系包括: 商事条例 无限公司 (1673) 两合公司 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法(1867年):股份公司 (1966) 有限公司法(1925年):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隐名合伙 2)德国公司立法概况 德国是最早创立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国家,德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其主要包括:,德国商法典 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法(1966年生效)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3)英美公司立法概况(主要依据单行法规) 英国公司立法比较凌乱,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公司立法有1948年的公司法;美国公司法主要是1928年制定的统一商事公司法和1950年由美国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标准公司法。 2、我国公司立法概况 我国最早的公司法是1903年清廷颁布的公司律,曾在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公司法,1946年进行了修改。现在生效的是1994年公司法。,中国近代的公司,中国近代的公司,中国近代的公司,中国近代的公司,中国近代的公司,中国近代的公司,中国近代的公司,二、公司的基本原理,商法学,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的,具有独立人格,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社团法人(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1、营利性 2、社团性 3、法人性 4、法定性,2019/2/20,19,公司概述,2019/2/20,20,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特有特征 1、公司是股权制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属股权制企业,它们都是由投资者(股东)按股出资,按股享受权利,按股承担责任与风险。都是一种人以上的股权式的集合体(“一人公司”另论),都是以股份形式组成的企业。 公司实行有限责任 公司从内到外,均实行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实行有限责任是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和非典型公司的基本标志。 严格的法定性(亦称规范性或标准性) 公司无论是其外部形态还是内部结构,都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形式和程序办理。 公司法规定公司都是企业法人。,(二)法人与公司,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合作制 非法人两户(个体户、承包户) 合伙组织 分支机构,(三)法人与非法人的法律责任,法人有限责任 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 非法人无限连带责任,以所有财产偿债,(四)公司三特征之展开 1、营利性 营利性是公司的本质特征之一,营利性特征表现为两层含义:一是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二是公司应连续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 2、社团性 社团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 公司的社团性历来都是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焦点问题是一人公司该不该承认。,案例:1897年发生在英国的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责任公司案(Saloman V. Saloman &Co.Ltd),揭开了一人公司的序幕。这一案件的案情大概情况:萨洛姆公司有七位股东,分别是萨洛姆夫妇和其五个儿子。公司董事由萨洛姆及其两个儿子担任。公司成立以后,萨洛姆便将其制靴营业所作价38782英镑转移于公司,公司付给萨洛姆现金8272英镑,剩下的30000英镑中的10000英镑作为公司向萨洛姆的借款,10000英镑作为公司向萨洛姆发行的有担保公司债,另外的10000英镑作为萨洛姆认购公司的股票的股款。由于英国法律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有七人以上的发起人,所以公司实际上发行了20006股的股票,萨洛姆持有其中的20000股,其妻子和五个儿子分别持有1股。 一年以后公司被迫解散,经清算,公司债务超过公司资产7773英镑,这样若萨洛姆的10000英镑的有担保公司债得到清偿的话,其他的无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就无法得到任何的清偿。,公司的清算人主张公司实际上是萨洛姆个人的事业,公司组织不过是萨洛姆预计经营不顺利,为逃避债务所设,主张不清偿萨洛姆10000英镑的债权,并由萨洛姆自身负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对此,英国贵族法院的法官一致认为,萨洛姆不应当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并且其10000英镑的有担保债权应当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得到清偿。 因为尽管毫无疑问萨洛姆是为了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而设立公司的,公司股东除了萨洛姆以外均名不副实,但是股东负有限责任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公司是依照法律合法成立的,公司的股东便和公司分别成为独立的法律实体,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其他人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二致。该判例确认了这样一个原则:只要公司是按照法律规定而组织设立的,该公司便取得独立人格,即使该公司的控股权操纵在一位或少数股东的手里,其余股东仅具有象征性的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地位。,一人公司的利弊 否定一人公司的理由: (1)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传统公司法坚持公司的本质是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人合之主体,至少有2人以上组合才能显示其社团性,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一人,则公司的社团性荡然无存,该公司应该解散。 (2)一人公司与有限责任原则之前提背道而驰。有限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特权,皆因其放弃投入公司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即“无支配则无责任”。一人公司之唯一股东公司,通常直接经营公司业务,实际上完全控制了公司,因而已经丧失了享受有限责任的基础。 (3)承认一人公司将使传统公司法面临较大的冲突。传统公司法之主要内容就是调整股东与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关系,这些规定必须在股东为复数的情况下才有意义,在一人公司的情形下这些规定的调节功能几乎是形同虚设。,(4)一人公司的发展将对个人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享受有限责任,势必导致独资企业主竞相设立一人公司,滥用公司形式及有限责任,导致独资企业徒具虚名,无限责任名存实亡。而且一人公司同独资企业相比,由忽视企业信用的倾向,造成了企业质量下降。 肯定一人公司的理由: (1)根据企业维持原则,应当承认一人公司。只要公司一经成立,公司自身之主体即脱离公司成员而独立存在,与其成员的人数变动没有内在联系。如果股东人数降为一人时,既要解散该公司,对社会经济生活无疑是一种损失。从节约社会成本和公司维持的角度看,社会不应轻易的解散一人公司。 (2)一人公司本来就可能是一种相对的状态,股份自由转让原则的存在,股份既可以集中于一人之手,也可以通过再度转让再次恢复多数股东的状态。对于这种现实存在的变动的中间状态不应该强行规定消除,实际上也无法准确的预知和控制。,(3)由于无记名股票的发行,股票仅依交付即发生转让效力,全部股份何时集中于一人之手根本无法准确知悉,因此解散公司的时间界点难以把握。 (4)承认一人公司,可以使个人企业利用公司形式,获得较多的社会信用,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5)即使完全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也不能阻止事实上的一人公司的出现。反而可能导致规避法律的投机现象源源不断,衍生更多的社会矛盾。如果承认一人公司,可以明确的以严格的法律规范之,使有限责任原则和一人公司的灵活性充分结合,能够发挥出其巨大的潜力。,旧公司法我国对一人公司的态度 第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地位 第二,公司法第35条规定的理解 新公司法专节(5964条)规定 3、法人性 公司的法人性是公司的典型特征之一,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有法人人格。 对法人的定义,我国民法通则中有明确规定,法人制度源于古罗马的团体人格制度和日尔曼的总有团体制度。经典的法人定义是“有团体名义之多数人的集合”。公司法人人格对公司、股东具有重大的意义,但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的面纱,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原告(某玻璃纸厂)与某实业有限公司自1997年10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供给该公司玻璃纸。自1998年3月至1999年3月,原告共供给该公司玻璃纸计货款9645018.58元。该公司收货后陆续支付了货款9103710.60元,并用丰田佳美轿车折价人民币250000元及烟火折价150000元以抵货款,尚欠货款141307.98元。另查明,该公司前身系张某私营独资的某经营部,1994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设立人和股东为张某和宁某。张某与宁某系夫妻,于1999年元旦离婚,后于1999年7月8日复婚,又于同年8月2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均由张某享有与承担。张某、宁某未能举证证明在婚前和婚后对夫妻财产进行过约定。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宁某共同付清所欠货款。问: 问:1、该公司性质如何认定。 2、张某和宁某是否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西方公司理论发展中的重要制度。 (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 entity),这一制度在美国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corporations mask),在德国称“直索责任” ,日本称之为“透视理论”,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的各自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或公共利益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的法律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它适用于一切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条件,()公司法人已取得独立人格。依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是否认公司人格之前提。至于公司人格之取得是否具有合法性,不作要求。 ()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人格之行为。这种行为是指使法人之独立性特征丧失的行为,是股东的一种欺诈行为。如甲乙母子公司,甲作为母公司对乙进行职能控制,使乙公司完整成为其代理人或传声筒。 ()上述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一般而言,如果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未造成损害,法官并不主动追究股东的责任而主张人格否认。 ()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得适用。因为公司具有足够资产情况下,债权人因其利益已能获得保障,故没必要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案例: 年月日,某电子公司与吴某签订一份租车协议,约定吴某每日接送电子公司职工上下班,电子公司每月支付租金元,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双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无故终止协议,否则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万元,协议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吴某按约履行,但租金由另一公司凡尔康公司代付。个月后,凡尔康公司开始使用吴某车辆并每月支付租金。至年月,凡尔康公司办公地址搬迁,不再需要接送职工上下班,遂停止租用吴某车辆。吴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公司偿付违约金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电子公司系凡尔康公司的中方投资者,但是外方投资一直没有到位,电子公司实际上是凡尔康公司的惟一股东。这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同在一个地点办公,内部职能机构也互相重合,接送职工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问:吴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第二节、公司的构成要素,一、股东,是公司的社员,是公司的设立者,是公司意志的赋予者,是公司营利性目的的服务者,是公司风险的承担者。公司最原始的精神就是股东之间的风险共担和相互信任,谋求共同利益。 二、章程。是公司存在的意志基础,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的利益和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同时对于公司的组织管理和公司存续作出决策,也是对所委任的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的授权和约束。 三、资本,是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是公司资产的初始来源。但这只是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特征公司产生于股东的投资,投资形成资本,而资本又是股东分配利润的基础。 四、法人机关, 是法人意志的表达机关公司法人机关是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构成的法人的对外意志表达机关,公司财产权的性质专题: 原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新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新旧对比的差异: 1、新法改变了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表述,更明确地表达了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 独立的责任 法人财产权 法人人格 2、新法“依法”突出了股权地法律属性,它是基于股东出资而产生,并由公司法律确定,是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化。 股东权利依法行使,不允许被滥用;不允许被侵犯 3、新法删除了一些表述,避免给人造成股东对公司财产拥有所有权的误解。 法人所有权说 综合权说,2002年4月30日,山东省东营某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0万元作为生产的流动资金。双方约定年利息为7,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还本付息。但到了约定的时间,该公司并未向王某付款。汽车修理公司系由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某公司、香港某公司出资组成的中港合资经营企业。因该公司还款无望,王某便将汽车修理公司、该修理公司的投资股东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第三节、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公司法的概念 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三、公司法的性质 四、公司法的特征,商法学,2019/2/20,41,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公司关系,即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公司对内和对外关系。,股东 (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交易营利,债权人,章程,行政机关,管理,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组织管理关系(主要)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 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 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资本运营关系公司设立时的资本关系 公司成立后的资本关系 公司破产、解散时发生的资本关系 (仅调整密切联系的部分),2019/2/20,43,(1)内部关系 发起人之间的关系; 股东之间的关系; 发起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公司与其职工之间的民主管理关系; 公司负责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公司的权力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 股东与清算组织之间的关系等。,(2)外部关系 发起人与债权人之间人关系; 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公司负责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公司与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公司与资产评估、验资、审计和法律服务等有关专业性机构之间的关系; 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关系; 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 清算组织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等,三、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组织法 组织法与行为法 2.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 例如:新公司法确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 3.公司法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 强制性与任意性,商法学,新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 旧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具体表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信义务;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增进除股东权益以外的其他的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包括公司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环境利益等内容。 注意两组概念:责任与义务 公司社会责任与企业办社会 因为法律要求公司对除股东外的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负责,此又成为“利益相关者条款”。,四、公司法的特征,1.从内容看,体现着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 2.从体例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3.从规范性质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4.从其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5、从其规范的行为方式看,公司法体现着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公司法主要是一种组织法(或称地位法、主体法),同时也是行为法。,商法学,第二章 公司的分类,一、公司的分类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商法学,第一节、公司的分类,一、按照公司社员的责任划分 1、有限责任公司,是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概念,其特点是:股东人数的限定性。 2、股份有限公司。此种公司形式股东人数众多,容易造成股东与公司管理当局的博奕,股票的价格风险高,大陆法系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资本向社会公众发行并可以自由流通。 3、无限公司,又称“合名公司”德国商法典第105106条规定,无限公司是指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在一个共同商号之下,以商事营业为目的,并且所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人合公司。 4、两合公司。股东责任的复合性。股东可以为自然人和法人,主要为风险投资提供了一种企业形式。有限责任的股东不参加公司的管理。两合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英美法系的有限合伙与两合公司相似,但不具有法人资格。 5、股份两合公司与两合公司不同的是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该公司形式不具有广泛的实用性。,商法学,二、以公司的信用基础来分类 1、资合公司,以资本的信用为公司的市场交易的基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是公司存续和债务、交易的基础,而不考虑股东个人的资信,典型的是股份有限公司 2、人合公司,以股东的信用、财产和能力为公司的信用基础,无限公司。 3、人资兼合公司,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为公司的交易信用基础,有限责任公司。 三、以公司的组织关系为标准的分类 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一种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公司法人资格独立。总公司和分公司,公司与其分支机构的关系,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性,对总公司有代表和代理的权利。以股权来源界定公司。国有、私有、合作和外商投资公司。 四、一人公司和企业集团,一人公司大陆法系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降为一个人,也允许由一个自然人设立简化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存在的理论基础。,新公司法14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金田集团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其强制执行,现要核实其财产范围。经查,金田集团公司占有广州金田投资公司75的股权,深圳金田进出口公司占广州金田投资公司25;同时,金田集团公司占有深圳金田进出口公司90的股权,深圳金田投资公司占有10 ;金田集团公司占有深圳金田投资公司90 的股权,深圳金田财务公司占10 ;金田集团公司占有深圳金田财务公司87 的股权,广州金田投资公司占23 。广州金田投资公司成立后,金田集团利用其对外进行投资。法院为准确界定金田集团公司的财产范围,欲将广州金田投资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有独资公司,商法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3、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商法学,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商法学,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公司组织的简便性,商法学,3、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 第一,设立程序简便易行 第二,组织机构简单灵活,便于管理、协调 第三,兼具人合和资合双重性质,便于股东投资、经营 第四,股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了投资风险 第五,不能发行股票,使其经营能够保持更稳定的状态。 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 第一,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极易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二,股东最高人数限制企业无法大规模筹资,限制企业的发展规模。,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范内容,商法学,1、一人公司概念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归属单一股东所有的公司。 一人公司的立法体例: 第一,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但公司成立后仅剩一人时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如瑞士、奥地利等; 第二,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但公司成立后,仅剩一人时,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如英国、意大利、希腊等; 第三,禁止设立一人公司,当公司成立后,仅剩一人时,公司解散,禁止一人公司的存在; 第四,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当然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如列支敦士登等。 2、一人公司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对一人公司进行不同的分类,(1)狭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广义上的一人公司 狭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全部资本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又称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形式上) 广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真正的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多表现为家庭式公司,这种公司又称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2)原生型一人公司和衍生型一人公司 原生型一人公司是指由一人发起设立的公司,美国标准公司法第53条规定“一人或数人,本州公司与外州公司,一经签署并向州务卿递交两份章程,公司即告成立”。 衍生型一人公司是指在公司成立时不是一人,但在公司成立后,由于公司股份的转让,公司股份集中为一人所有,从而公司由原来的多股东嬗变为一人公司。 (3)自然人一人公司与法人一人公司 (4)一人有限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刘晓庆公司拖欠成都进出口公司借款执行案 四川刘晓庆投资发展公司拖欠成都进出口公司50万元借款案。该案判决书写到:四川刘晓庆公司系私营企业,在公司开业的申请登记注册书上明确载明注册资金380万由刘一人投入。刘并未实际注入资金,且该公司自1995年起未进行工商年检,已实际歇业,该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债务不足部分,依法应由刘在未到位的投资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刘提出自己不是法人代表,未参加任何经营活动不应当承当责任,有律师说公司申请开业登记书中载明注册资金由刘一人投入,可认定是独资企业,应对外负无限责任。最终刘的委托人将刘在北京亚运村内被查封的4套房屋房产证正式交给法官用以抵债。,3、一人有限公司的规范内容: (1)明确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地位) (2)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和缴纳方式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禁止滥设一人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规定了书面记载、公开登记、告知债权人制度,增强公司运作的透明度。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国有独资公司,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3.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商法学,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原来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新的概念)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专门针对中国国情而规定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商法学,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1)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 (2)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商法学,3.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机构设置 机构组成 负责人实行专任制度,商法学,几个机构概念的厘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外部机构。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机构设置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机构,其主要对中央和地方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 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必设机关。其董事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股东委任,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任或更换;二是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这是其一个特点。 监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必设机关。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与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机构。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主要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一样是公司外部机构,机构设置,设董事会,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商法学,机构组成,董事会由3至9名董事组成,每届任期3年。其中部分董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或更换,部分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成员不少于3人。主要有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由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商法学,几个专业词语的厘定: 职工董事: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代表在本公司所有职工中选举产生,依法进入公司董事会,代表公司职工行使决策权利的董事。 外部监事:是公司外部人充任的监事,也称为独立监事。其独立性主要指实质意义上与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层(尤其是在公司商务或交易中)利害关系上的独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必须独立于公司的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与公司员工;2、不能与公司、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业务上的关联;3、不能是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关联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当然这其中最重要的是独立于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思考几个问题: 1、公司法中应否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职工董事应占的比例?(65) 2、职工董事的身份:是“职工代表”?是“部分所有权的代表”?是“职工代表和国有资产代表双重身份”?(45、68) 3、职工董事首选工会主席还是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不具有优先权?(45、68),负责人实行专任制度,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目的:防止因公司负责人兼职而疏于管理;避免造成对国有资产的损害。 同业禁止:要求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专任制度比同业禁止更加严格,商法学,1993年公司法与2005年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限制人员增加。1993的仅限制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在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2005年的除此之外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如财务会计人员等等 第二,范围限制更严。1993年的只要求不得担任负责人,2005年的则要求不得兼职,即担任除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之外其他职务均违法。,上海宝山集团公司是中央政府直属,由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之一。1998年公司改组,依原公司法设立董事会,规定董事会委公司决策机构,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从2004年公司报表中可以看出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不设股东会,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室、总经理,秘书室下设五个外派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管理公司办公室、各个部门。 目前,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董事长谢企华、副董刘国胜、董事总经理徐乐江、董事刘海、艾宝俊(上市公司宝钢股份总经理)、何文波(集团副总经理)、卞恩君(集团工会主席) 2004年前董事长谢一直兼任总经理,2004年12月后国务院任命徐为总经理。这是健全董事会的关键一步,宝钢整体上市后,徐有望接替谢任董事长,艾将任总经理,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资合性 2、公开性 3、股份性 4、有限性 5、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1.上市公司的概念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的特点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上市公司是经过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其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程序 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查 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上市公告,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弊 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缺陷 第一,公司设立难度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十分严格,设立程序非常复杂。 第二,股东权益极易受损。股份分散,股东人数众多,不仅使公司缺乏凝聚力,而且股东极有可能因此失去控制公司的能力,在董事、经理违背诚信义务的情形下,股东权益极易受损。 第三,股份公司股东流动性大,一些股东出于投机的目的而购买股票,而对公司缺乏责任感,即公司经营稍有不佳时,股东就抛售股票、转移风险,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第一,股份融资速度快、规模大,拓宽了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加速社会资本的集中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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