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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河南兰考火灾事故法理学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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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河南兰考火灾事故法理学分析.ppt

    “1.4”河南兰考火灾事故 法理学分析,第一部分,“1.4”河南兰考火灾事故,“1.4”河南兰考火灾事故简介,2013年1月4日清晨8时许,河南兰考县一收养孤儿和弃婴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爱心妈妈”袁厉害收养的孩童中7人不幸丧生。当天上午,消防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全力抢险,经现场清理,事故造成4名孩童当场死亡,3名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起火地点为兰考人袁厉害家,多名儿童在火灾中伤亡。,袁厉害其人,袁厉害在兰考县城很有名,但很多当地人却说不出她的家在哪。她没有固定住处,平时都住在摆摊的棚子里,被网友称为“爱心妈妈”。2013年1月4日,河南兰考县城关镇一居民楼发生火灾事故,“爱心妈妈”袁厉害收养的孩童中7人不幸丧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在送医途中抢救无效死亡,1人正在抢救中。火灾发生的原因是其住宅内的儿童玩火所致。,袁厉害其人,1989年,从医院抱回第一个弃婴时,袁厉害还是一个在医院门口摆摊的小贩。她不忍心一个孩子死,靠她活的孩子越来越多。 1993年是袁厉害转变的关键节点。她听说邻近的开封有个专门养弃婴的福利院,她养活十几个孩子不堪重负,必须选择留下谁和送走谁。于是,她送走了3个“孬孩子”。因为国家补贴太低,福利院不愿收孩子,她把孩子丢下就跑,还被迫坐了人生中唯一一次出租车。 2006年她渐渐出名,孩子的数量也达到了三四十个,当地一家电视台工作人员提出,带着袁厉害去福利院送孩子,她就去了,结果“他们照样不收”。 2008年,福利院院长找上门来,提出拉走全部孩子。“还又是请客吃饭又是给我买东西”,袁厉害后来才知道,“是国家的政策好了”。这指的是2008年9月5日民政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收养子女的通知,依据这一文件,福利院每个孩子每月可获1000元国家拨款。为了应对这场持久战事,她不得不事先做出判断:最好的孩子藏起来,最孬的孩子随时送走,不好不孬的孩子根据情况而定。,能人袁厉害,一位老邻居用“神通广大”来形容袁厉害,因为她涉足的生意包括修路、圈地、房地产、替人讨债、协调纠纷并从中抽成,她的财富积累也主要来自于此。 在兰考,做生意不找公司或者律所,而是找一位德高望重的“中间人”,因为兰考人相信,有“中间人”在,生意的诚信就可以保障。2005年袁厉害收养弃婴的故事经媒体报道后,她在兰考无人不识,声望像滚雪球越来越大,使她成为一个天然的“中间人”,加上她聪明、仗义、办事麻利,和一些政府部门又有“交情”,很快跻身为这个行业中的佼佼者。她曾告诉媒体:“县里三条路都是我带领修的。别人5000元,我只要3000元。” 政府部门对袁厉害的依赖与信任,也是她一步步走到了今天这个位置的幕后推手。帮袁厉害办下20个低保名额的民政局救助股原股长冯杰,曾在媒体质疑袁厉害非法收养时,为她进行过辩护:“兰考还是国家级贫困县,几十年一直没有能力建社会福利机构,开封市福利院又拒收,我们只能默许袁厉害继续养育这些弃婴,并尽力给予物资帮助。”,能人袁厉害,医院、公安局、民政局等部门不断地往袁厉害处送弃婴,她也借此与这些部门达成了一种默契。2011年,曾有记者目睹过袁厉害办送养手续的全过程。从民政局开具弃婴捡拾证明,到找110警察确认,再到城关镇派出所进行信息采集,给证明信盖公章,一路绿灯,办完这套程序只需两三个小时。,民政局开具弃婴捡拾证明 找110警察确认 到城关镇派出所进行信息采集 证明信盖公章,能人袁厉害,袁厉害并不忌讳谈论她的“社会活动能力”,她和孩子们看病、拿药多数时候不花钱,她也向记者承认,自己能“动用社会关系”给无证土地办土地证、给超生的父母办准生证、上户口,或者把扣押的违章车辆捞出来,办这些事都可以收钱。,袁厉害被指成“房妈”,网爆袁厉害房产超20套 袁厉害的女婿郭海洋回应:只有4套房子。第一处是50年代所留的宅基地,一套4室2厅;第二处是以2万元买的前供销社地皮,后建起5层楼房,袁厉害只分得一层的一套房,2室1厅;第三处和第四处,是用善款10余万元建造6层楼房时分得3套,一套给小儿子,一套准备给弃婴,另一套为他人房产在袁厉害名下。其余,次子养母所住为公房,可在房管局查证,铁皮简易房随时可能被强制拆除。大家道听途说的20余套住房,可能是当地的开发商借用袁厉害的名声,让她帮忙卖房。她为了推销,就说是自己的。,其他质疑,福利院每个孩子每月可获1000元国家拨款,因此,有人质疑袁厉害收养弃婴是为了骗取低保。 官方回应:兰考民政局杨佩民局长说,“袁厉害是不是骗取低保赚钱不清楚,但袁厉害没有能力、没有条件收养弃婴,也没有相关手续,属于违法收养。”据介绍,2011年9月,在民政部门的介入下,开封市福利院曾从袁厉害处接走弃婴5名。根据2012年初统计结果,袁厉害收养的34人中有20人在吃低保。,第二部分,法理学简介,什么是 法理学?,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理论科学。,法理学领域的基本问题,1、什么是法律现象?,法理学本体论,法理学价值论,2、如何认识法律现象?,法理学认识论,法理学方法论,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正义,法 与 秩 序,秩序的概念 秩序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 社会秩序具有下列一般的共同特征: 1)社会性 2)稳定性 3)可预测性 4)功能性 社会秩序大致经历了一个以下的演化过程: 宗教秩序 道德秩序 法律秩序,社会秩序演化过程 从宗教秩序到道德秩序再到法律秩序: 宗教秩序: 在原始社会,甚至在阶级社会产生以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宗教都是维持社会秩序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 比如在犹太人那里,在摩西十诫中,宗教、道德和法律的命令和规则是不分的,都以宗教命令的形式而规定下来。阿拉伯人、埃及人和印度人那里,也是如此。,道德秩序:,随着社会和国家的分离,国家公共政治生活的出现,此前以畏惧和虔敬为特点的宗教的手段就再也不能够充分地维持社会生活的秩序。道德开始取代宗教,日益成为整个社会秩序的中心 国家就是一个以实现德行为目标的伦理(或者道德)共同体 。道德构成规范社会秩序的根本力量。 布连克在清代法律制度一书中指出,宗族、行会、邻里类似国家法院的下级法院,宗族主要在继承、收养、祭祖方面;行会主要在买卖方面;乡党邻里主要在土地、赁卖契约方面发挥制约、调控冲突的功能 . 首先考虑的乃是“情”,其次是“礼”,然后是“理”,最后才诉诸“法” .,法律秩序:,在近代,法律逐步取代宗教、道德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重 要手段。昂格尔认为: 一是在一个社会中首先要有多元利益集团存在,这是法律 秩序得以形成的社会基础; 二是要有一种超出于实证法之上的更高的普遍的或者神圣 的法律,即自然法,用以论证或者批判国家制定的实证法,这 是法律秩序形成的理论上的基础。,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持,1建立和维持社会政治秩序 2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3建立和维持社会经济秩序 1)保护财产所有权 2)对经济主体的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 3)调控经济活动 4)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4维护社会生活秩序,1)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以避免和解决纠纷。 2)以和平、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 3)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思考:,袁厉害事件中的秩序混乱,1、弃婴的父母没有尽抚养子女的义务,遗弃自己的子女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2、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没有履行好职责。悲剧事件的发生,和一些部门对民间收养弃婴行为监管不力有直接关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3、袁厉害的收养行为是不符合条件的,严格来说是不合法的。袁厉害经济条件不足且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弃婴收养手续,比照国家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其并不具有收养弃婴的资格。一经收养,袁厉害就对这些孩子负有保证人身安全的义务。悲剧的发生有可能致使袁厉害背负刑事责任。,法 与 自 由,自由释义,自由的词源 在拉丁语中,“自由”一词的含义是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自由”与“解放”同义。 在西方,最初意义上的自由,主要是指自主、自立、摆脱强制,意味着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和人格上的独立。,法学家、思想家关于自由与法律的论述,柏拉图: “法律是自由的保姆。”,洛克: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孟德斯鸠: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马克思,法学上和法律上的自由概念,自由是指一定社会中人们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即自由权。,法律上的自由受到法的认可或 得到法的保障。,法律自由是被规范化了的人的行为自由。它既不能被侵犯,也不能被任意扩大,因为它已经具有了国家意志的属性,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法对自由的保障,一、法律以自由为目的,第一,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是为自由而设定的。 第二,从法律的授权、义务规定来看,法律的授权固然是对自由的确认,法律的义务性规定也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 第三,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来看,法律的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法律的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律的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二、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1、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免受侵犯的需要。 2、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不被滥用的需要。 3、保障自由是宪法的使命,也是其它法律、法规的重要追求。,三、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1、法律确定自由的基本内容。 2、法律确定自由的限度。 3、法律确定自由的边际。,四、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1、为解决自由与其他价值的张力和冲突提供法律准则。 2、法律解决自由之间的冲突,确保自由的共同实现。 3、法律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实现自由的法律方式、方法。 4、法律以防止自由被滥用的方式来保障自由的存在和实现。 5、法律防止对于自由的破坏和妨碍。,材料: 案例: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思考:,结合上述案例与兰考火灾事故,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必要性。,法 与 正 义,正义的含义,在汉语里,正义即公正的道理,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法律与正义的关系,一、法律的正义价值 二、通过法律实现正义,一、法律的正义价值,1.正义表现为一种法律的价值目标 追求正义的实现,是法律的一个理想,而且是首要的和最高的理想。,2.正义是一种现实的可操作的法律原则,也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 3.正义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二、通过法律实现正义,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使正义要求规范化、明确化,从而促进和保障权利分配的正义 通过法律实施,发挥法律的特殊强制性,惩罚非正义行为,以促进和保障正义的实现 通过公正地解决冲突,裁决纠纷,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案例分析 事件:许霆案 时间:2006年4月 地点: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 人物:许霆 经过: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17.5万元,事发后潜逃一年,最终落网 结果: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质:许霆案凸显了当下我国法律制度某种程度的缺陷,更在深层次上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于正义的不同理解所造成的矛盾与冲突。,法院判处的依据是刑法第264条, “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7.5万元算“数额非常巨大”吗? 如果是十年前,17万元也许算很多的钱;而现在,这个数目不过是一个白领一年的收入而已。让一个不正当获取了这么一点钱的年轻人终身遭受监禁,这符合法律的比例原则吗?再我们把这个案件与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作个对比。举例说,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银行资金4.82亿元,仅判有期徒刑12年;湖北咸宁某银行职员看到储户银行的密码,盗取储户存款28万元,仅判有期徒刑3年,无论是资金之巨大,还是性质之恶劣,他们的行为远甚于许霆,为什么法院对铁证如山的贪官判处如此轻微,这符合法律规定的罪刑法定吗?,许霆案受到了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法学界对许霆案的争论可以说是空前热烈。许霆案凸显了当下我国法律制度某种程度的缺陷,更在深层次上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于正义的不同理解所造成的矛盾与冲突。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和确认公民权利的民主立法兼顾了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逐渐分离,导致了在权利和利益实现过程中正义追求的错位,如何协调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这是许霆案涉及到的一个重要的法学问题。,思考:兰考火灾事故中的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法律正义:法律与制度的不完善是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制度足够完善的话,就不会有那么多弃婴与孤儿的需要由“爱心妈妈”来抚养,他们的生命安全应该得到更多的法律与制度的保障。 社会正义:袁厉害的善举是对法律正义缺失的一种弥补。姑且不论袁厉害后来是否利用收养孩子来达到敛财的目的是真是假,但其是否是“好人”,是否属于纯粹的“正义”值得我们思考。,网友观点:,不能以“毫不利己”的英雄形象衡量一个普通妇女。我们要的是人,不是神。 她也许做得不够好,但不管怎样,她做到了很多人不能做的,她给了这些孩子生存的机会,这就够了。 好人也有缺点,有私心,可以谋合法私利。 好人的评判标准不在于是否利己,而在于是否利人。 当地政府没有做到的事情,有什么资格要求草民具有完美无瑕的道德。 人性复杂,世上的事从来不是非黑即白,我们需要多视角看待问题,不能简单评判好与坏,只能用“一言难尽”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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