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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学之九强制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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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学之九强制措施.ppt

    第十一章 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学之十一,一、概述,1含义: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嫌、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1特点: 1)适用机关的特定性; 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对人:犯嫌、被告人;对物不适用;,一、概述,3)目的的非惩罚性; 4)依法定程序适用。 12作用: 1)防止嫌疑人、被告人妨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3)威慑作用; 4)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作案; 5)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等意外事件发生。,一、概述,13与刑罚的区别: a)目的不同; b)适用对象不同; c)适用机关不同; d)法律依据; e)适用时间; f)稳定性; g)法律后果不同。,一、概述,14与行政处罚区别: a)性质不同; b)适用对象不同; c)适用机关: d)法律依据; e)稳定性。,一、概述,15与民事、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区别: 1)性质不同:保障预防功能/保障之外还有制裁功能; 2)适用对象不同:犯嫌、被告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庭审的人等; 3)适用阶段不同:刑执行阶段不适用强制措施;而民行则在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都可适用; 4)适用机关不同; 5)种类不同:民: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留;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6)法律依据不同。,一、概述,17性质:暂时性强制方法; 目的: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18适用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比例性原则或相当性原则:要求采取的审前强制措施必须与案件的重大程度、可能判处的刑罚相当或相适应。 4)可变性原则。,一、概述,19适用强制措施的指导方针和应考虑的因素 1)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 2)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妨碍诉讼活动的可能性及其大小; 3)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和掌握情况; 4)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二、拘传,1含义:司法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嫌、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2特点: a)对象的特定性: b)目的特定性(不具羁押性): c)适用机关:公、检、法; d)时间的短暂性( 12H)。 3与传唤的区别: 传唤:司法机关向当事人发出传票责令其在指定时间自行到指定地点参加诉讼的方法。,二、拘传,a)性质不同:拘传属于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而传唤不具有强制性。 b)对象不同:拘传的对象是没有被羁押的犯嫌、被告人:传唤的对象适用于所有当事人。 c)强制力不同 4与留置盘查区别 5. 程序: a)填写拘传证并经领导审批; b)由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执行,且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拘传,c)拘传持续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从被拘传者到案时起算; d)拘传地点应在被拘传者所在市、县内( 公安规定A60;检察规则A35); e)被拘传者到案后,应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立即释放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三、取保候审,1含义:司法机关责令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2适用 2 1对象:犯嫌、被告人; 适用的机关:公、检、法; 22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三、取保候审,5)对已被依法拘留,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6)已经被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或者二审办案期限内不能办结,采取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23例外:公安规定A64; 1)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嫌; 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嫌; 4)其他严重犯罪的犯嫌。 检察规则A38 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嫌;,三、取保候审,2)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嫌。 34方式: 1)人保:(属于纯粹的人格担保)司法机关责令犯嫌、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A保证人条件:刑诉法第54条;,三、取保候审,与本案无牵连:即无直接利害关系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指能约束犯嫌、被告人的行为;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未受到限制”指何种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B 检察规则A48;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关于取保规定A19; 2)财产保:司法机关责令犯嫌、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三、取保候审,A保证金的交纳方式:以人民币交纳,其他货币和财产都不能作为保证金; 确定保证金的标准: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关于取保规定第5条第2款; B保证金的数额:起点为1000元;检察规则A44;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关于取保规定A5; C保证金的收取: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收取; D保证金的没收:没收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可申诉关于取保规定第18条;,三、取保候审,注意:人保和财产保不能同时并用。刑诉法第53条;关于取保规定A4-2; 35被取保人的法律义务与后果:刑诉法第56条第1款和第2款; 36取保程序: 1)取保提起方式: a)司法机关主动采取; b)犯嫌所聘律师、犯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三、取保候审,2)取保的执行: a)普通案件由犯嫌、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b)涉及国安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3)取保的特别程序:取保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经该代表所在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取保乡、镇人大代表的,执行机关应立即向该级人大报告。 4)取保的期限:12个月。,三、取保候审,5)取保的解除、撤销、变更: 解除理由:被取保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取保期限届满 取保的撤销、变更:刑诉法第73条“不当”包括: 不应采取取保应予以撤销; 应采取强制措施,但不应采取取保变更为更严厉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或逮捕;,三、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情形:检察规则A53; 司法实践中,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 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起诉的; 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三、取保候审,3)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被取保候审人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6)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而未逮捕的,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三、取保候审,注意:公安规定A136; 第136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四、监视居住,1含义:司法机关责令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不得离开其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2适用对象:同取保,实践中,多适用于找不到保证人或不能交纳保证金的犯嫌、被告人。 3被监视居住人的法律义务:刑诉法A57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监视居住,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注意:公安规定A100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四、监视居住,4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公安规定A99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5)实施其他违反本规定第9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四、监视居住,附录: 第97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四、监视居住,5程序: 1)决定:公、检、法都可决定; 2)执行:由被监视居住人的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公安规定A101) 第101条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第102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3)期限:6个月。 6解除、撤销、变更:同取保;但变更通常变更为逮捕。,五、拘留,1含义:公、检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2特点: 1)剥夺人身自由; 2)适用机关的特定性:公、检等侦查机关; 3)对象与条件的特定性;刑诉法A61; 第61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五、拘留,(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4)属于临时性强制方法。 3程序: 1)公拘留犯嫌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检拘留犯嫌时,应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五、拘留,2)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 3)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外,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留原因和羁押场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 4)决定机关应在24小时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拘留本级人大代表犯嫌,应立即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拘留上级人大代表犯嫌,应当立即报其所属人大同级的公安(检察)机关并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拘留担任下级人大代表的犯嫌,可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也可委托该级同级的公安(检察)机关报告;拘留担任乡、镇人大代表的犯嫌,由县级公安(检察)机关报告乡、镇人大;,五、拘留,4拘留的期限: 一是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羁押的最长期限为10日; 二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一4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羁押的最长期限为14日; (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案件比较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调查取证困难等情形),五、拘留,三是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羁押的最长期限为37天。 (所谓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另外,刑诉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拘留羁押的期限分别为: 一是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即拘留期限为10天; 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4日,即羁押的最长期限为14日。,五、拘留,5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1)性质不同:刑:程序措施,不具惩罚性;行:惩罚性; 2)适用对象: 3)期限不同:刑:10/14/37;行:15日; 4)作用/功能不同:刑:保障功能;行:惩罚与教育; 5)适用机关不同:刑:公、检;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6)救济方式不同:,五、拘留,6刑拘与司法拘留的区别: 1)适用机关:刑:公、检;司:法院; 2)适用对象:刑: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司:严重妨碍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行为人,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案外人等; 3)性质不同:刑:程序措施,不具惩罚性;司:制裁措施。 7、错误拘留的赔偿,六、逮捕,1含义:司法机关依法暂时剥夺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条件:A86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包括: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 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系犯嫌、被告人所为; 证明犯嫌、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有逮捕必要的。,六、逮捕,有逮捕必要是指:采取取保、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是指逃跑、自杀、串供、毁灭罪证等妨碍诉讼活动及可能行凶报复、继续犯罪等。 3逮捕权: 1)决定权:法、检; 2)批准权:检; 3)执行权:公。,六、逮捕,4提请、批准逮捕: 1)公提请逮捕:刑诉A66; 2)检审查、批准逮捕:公提请逮捕的,由审查批准部门办理;经办人提出意见经审查批准逮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刑诉A67、规则A91、92)。 3)处理: A符合逮捕条件的,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公执行,公应立即执行(刑诉A68、规则A97、92); B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送达公。 4)不批准逮捕的异议:刑诉A70、规定A1202,六、逮捕,注意:规则A103、A104; 第103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104条 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六、逮捕,5逮捕的程序: 1)公执行逮捕时应出示逮捕证,且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注意: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逮捕或未捕获的,应立即通知原批捕机关或决定机关) 2)逮捕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 (注意:公提请批捕的由公通知;检、法决定逮捕的,分别由检、法各自通知) 3)逮捕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4)异地执行逮捕的应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该公安机关应予以配合(刑诉A62); 5)逮捕人大代表的特别程序: A逮捕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经其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 B逮捕乡镇人大代表时,应将逮捕报告其所在的人大。,六、逮捕,6逮捕的变更、撤销: 刑诉A7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刑诉A75:犯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逮捕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逮捕。,六、逮捕,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撤销或变更逮捕: 1)被逮捕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2)被逮捕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3)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 4)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生效的; 5)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他判处的刑期的。 具有这些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逮捕;需要继续查证或审判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注意:公安机关解除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决定的逮捕,决定撤销或变更的,也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7、错误逮捕的赔偿,案 例 1,【案情】 A县人某甲在A县盗窃,逃至B县。被A县公安局立案侦查。A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某甲拘传到A县公安局讯问。某甲于某日下午1时到案。侦查人员对某甲进行了讯问。某甲拒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凌晨1时,A县公安局结束拘传,用警车送某甲回家。某甲回家后,A县公安局的侦查人员在他家附近等候。凌晨3时,守候在那里的A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再次拘传某甲,在某甲家中对某甲进行了讯问。下午4时,某甲终于招供,承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 问:A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拘传某甲的做法是否正确?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92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3条、第60条、第62条。,案 例 2,【案情】 A县人某甲涉嫌在B县犯盗窃罪,被B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02年9月17日被决定取保候审。2003年9月16日,B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B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9月17日,某甲以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从其所居住的A县来到B县,要求B县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B县人民检察院以某甲未经许可离开所居住的县,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为由,决定逮捕某甲。 问:B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某甲是否正确?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60条。,案 例 3,【案情】 某甲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取保候审,由其叔父某乙担任保证人。在某甲被取保候审期间,某乙因车祸受伤,造成脑震荡,时有眩晕,病情不稳定。此时,有证据表明某甲准备逃跑。县公安局认为某乙已经不具备保证人的资格,因而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某甲。某甲聘请的律师某丙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某乙对某甲一直十分关心爱护,某甲对某乙的话也是言听计从,所以某乙并没有丧失保证人资格,不同意逮捕某甲。同时,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某甲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查清,因此不批准逮捕。 问:某乙是否已经丧失保证人资格?某丙的主张是否正确?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某甲的理由是否正确?县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批准逮捕某甲?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56条、第60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3条、第7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3条、第86条。,案 例 4,【案情】 某天晚上,某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李某、贺某在执行任务中发现了一赌博窝点,甲、乙、丙、丁4 人正在那里赌博。李某决定将他们4人作为现行犯加以拘留。贺某对李某说:“某甲是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能拘留。”李某说:“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不能拘留?”于是,李某、贺某当场将4人抓获,宣布对他们实行拘留,并将他们带回县公安局看守所关押。 问:对甲、乙、丙、丁4人采取拘留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64条、第65条,代表法第30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5至108条、第140条、第141条、第145条、第146条、第171条。,案 例 5,【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某乡乡长许某贪污、受贿一案,并决定逮捕许谋,交县公安局执行。许某的妻子艾某到处上访喊冤,扰乱县委等部门办公秩序。后来,艾某又带领一些亲戚朋友和死党闯入县人民检察院,大吵大闹要求办案人员马上放人,艾某的同党朱某、马某、杨某共同打伤一名检察官。在这种情况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对艾某、朱某、马某、杨某四人采取拘留措施,并指派法警执行了拘留。 问: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县人民检察院对艾某等四人的拘留是否恰当?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13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6至78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8至21条。,案 例 6,【案情】 某甲故意杀人,被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县公安局发现,某甲收养了一名2个月大的弃婴,因此对某甲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某甲多次企图掐死婴儿后自杀,被害人的亲属也准备杀死某甲报仇。为防止发生危险,县公安局决定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某甲。 问:县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批准逮捕?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60条,收养法第23条。,【案情】 某省机械工业局第一起重机厂发现财务科科长张子坤有严重的贪污行为,于是提请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张子坤的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员在侦查过程中得到一些群众来信,反映说这一案件与副厂长白永年、办公室主任刘炳渊、供销科长付有光等人有关系。但从讯问犯罪嫌疑人张子坤的材料看,供述中没有涉及上述人员。因此,侦查人员准备在占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才传讯白、刘、付等人。当侦查活动尚无实质性进展时,张子坤因冠状动脉硬化突然死亡。在清理张子坤的遗物时,张子坤的儿子张松林发现了张子坤的一个日记本,把它交给了检察机关。日记本上有这样一段文字:“今天又奉命办了一件错事。作为有20多年财务工作经历的人,本人不该做违反财务制度的事情。但我近年来一误再误,每一虑及后果,真是不寒而栗。不怕官,只怕管,我能不按别人的指示办事吗?将来万一有事,一切将由我个人承担,而受益得利者是可以安然无事的。我没有多占国家一个铜板,是可以问心无愧的,但将来却要替人受过,得个贪污罪名。”通过鉴定以及对照日记前后的情况来看,是张子坤当时的手迹无疑。侦查人员认为,在张子坤死亡的情况下,案件已无法继续侦查,而且也没有确实可靠的证据证明白永年、刘炳渊、付有光等人参与了贪污犯罪活动,仅凭张子坤的日记本不能说明问题,建议撤销此案。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案卷材料和扣押的张子坤的电视机、收录机等物品,移交省机械工业局处理。 问:检察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是否正确?为什么?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35条、第130条、第1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7至239条。,案 例 7,教学难点及热点问题课堂讨论,一、关于强制措施的体系和种类问题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措施的体系规定得不够完善。如:留置盘问是否是强制措施,理论上也有争议。传唤与群众扭送的法律性质也是刑诉法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 二、拘传中的问题 1、连续拘传的间隔时间。2、拘传的地点。3、拘传与留置盘问的混用或者交替使用的情况比较频繁。4、有些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采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办案的方式,以延长讯问时间,借助纪检、监察部门有关对违纪干部可以在指定的地点、时间进行隔离审查的规定,长期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这样做名为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审查,实为典型的以查代侦、不破不立。,教学难点及热点问题课堂讨论,三、取保候审中的问题 1、对保证金的收取、管理不严格。2、对同一对象重复取保候审。3、取保候审的质量不高。4、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四、监视居住中的问题 1、关于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未作任何区别,两者适用范围完全相同,导致司法机关在这两种强制措施的选择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2、关于监视居住的地点。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关于“住处”和“居所”的含义,实践中理解不一。3、关于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4、关于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5、关于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之间的相互转换。,教学难点及热点问题课堂讨论,五、拘留中的问题 拘留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拘留的超范围和超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但实践中,很多地方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片面理解,对于没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形,也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延长至30天,这种做法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的公安机关,为规避拘留超期,对有犯罪证据,但一时又难以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对外地的作案分子,公安机关先行劳动教养,在劳动教养期间继续侦查,待收集了一定的证据后,再进行拘留。以劳动教养代替强制措施,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教学难点及热点问题课堂讨论,六、逮捕中的问题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捕的条件控制过严。刑事诉讼法规定构成逮捕的三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既不是全部犯罪事实,也不是主要犯罪是事实。但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时,却按起诉的标准来进行审查。无形中抬高了逮捕的条件,使得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难。 2.异地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缺乏明确的规定。,教学难点及热点问题课堂讨论,七、“两规”、“两指”对刑事诉讼法的冲击 行政监察法第20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这就是所谓的“两指”。在党纪文件中,“两指”表述为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即“两规”。实践中,党纪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对于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往往适用上述规定。由于上述规定中对于指定的时间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机关往往从工作便利出发,对涉嫌犯罪人员在指定地点进行长时间审查,客观上造成了长期拘禁的后果。这种做法,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且直接或间接地冲击和破坏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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