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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和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环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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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和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环评报告.doc

    仁和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省、市制定的法规、规章,产业发展的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拟定全区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开展宣传和对外交流活动。(二)指导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市场的发展,培育和发展区域市场,对稽查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并对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三)综合管理全区图书馆事业,研究和指导图书馆(室)的建设和资源开发利用,组织推动全区图书事业的发展。(四)拟定全区群众文化艺术的发展规划,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文化工作指导,培育区域特色文化,对文化遗产进行发掘、保护和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文化先进县(区)创建工作。(五)负责管理区文化馆、文物管理所并指导开展工作;指导乡镇文化站的工作,加快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促进群众文化活动开展。(六)依法对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经营单位和经营活动予以监督和检查;保护合法经营和知识产权,整顿规范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对违规案件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总结和交流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市场稽查工作的经验,并向有关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协同有关执法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工作。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负责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七)直接领导和管理区人民广播电台、有线电视台(筹),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审查把关;组织完成全区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和广播、电视文艺节目的创作、拍摄、制作和播放;制定年度和阶段性宣传工作计划;参与和组织全区大型宣传活动;通报宣传工作信息;指导、检查、考核各乡镇宣传文化服务中心广播电视的宣传工作。(八)协调、指导全区广播电视工作的改革;研究分析广播电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提供内部信息,为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九)承办全区广播电视系统新技术开发应用,负责科学技术管理工作;承担电视台传输网络、广播电台、各转播台、差转台、发射台的频道、频率划分和管理。(十)管理全区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和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市场管理和音像制品进入市场前的内容审核工作;协调区和各乡镇在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行业管理方面的事项;授权审批边远山区集体、个人申请安装地面接收装置接收国内卫星电视节目。(十一)研究和推进全区文化广播电视系统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负责局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事业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培养各类专业人才。(十二)负责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十三)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职责边界无行政许可类表2-1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娱乐场所审批责任主体文化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经营场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6332 表2-2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文艺表演团体及营业性演出审批责任主体文化宣传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经营场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6332 表2-3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责任主体文化宣传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经营场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6332 表2-4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以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责任主体文物管理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经营场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6332 表2-5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审核责任主体文物管理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经营场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6332 表2-6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责任主体文物管理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经营场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6332 表2-7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馆藏文物的借用审批责任主体文物管理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经营场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6332 表2-8序号8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许可责任主体文化宣传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经营场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印刷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6332 表2-9序号9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出版物零售许可责任主体文化宣传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经营场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6332表2-10序号10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印刷企业审批(复印、打印)责任主体文化宣传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经营场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6332表2-11序号1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责任主体文化宣传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6332表2-12序号1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接收境内电视节目)责任主体文化宣传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经营场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6332表2-13序号1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责任主体文化宣传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经营场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6332 表2-14序 号1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责任主体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严重的吊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6332表2-15序 号1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责任主体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严重的吊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6332表2-16序 号1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责任主体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严重的吊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6332表2-17序 号1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责任主体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严重的吊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6332表2-18序 号1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责任主体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严重的吊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6332表2-19序 号1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有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罚责任主体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2-2906332表2-20序 号2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责任主体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文物收藏单位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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