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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理人考试04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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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理人考试04章.ppt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四章 保 险 的 基 本 原 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3.2-1,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P83),3.2-2,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直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赔偿。,二、规定最大诚信合同的原因(P84),(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对投保人而言,保险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 (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P86),3.2-3,(一)告 知 (二)保 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告知,3.2-4,1、告知的含义 2、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的告知内容:投保时的告知;合同订立后危险增加的告知;保险标的转移或合同变更的告知;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告知;重复保险的告知。 保险人的告知内容:合同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的告知。,3.2-5,3、告知的形式 (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无限告知 询问回答告知 (2)保险人的告知 明确列明 明确说明,3.2-6,(二)保证,1、保证的含义 2、保证的形式 (1)明示保证 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2)默示保证 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行道的保证和航行合法的保证,3.2-7,(三)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 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2、禁止反言(禁止抗辩) 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 种权利。,3.2-8,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P89),(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误告;漏报;隐瞒;欺诈 (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后果 (2)保险人违反告知的后果 2、违反保证的后果 一是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二是保险人解除合同,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P91),(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P94),(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1、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P95),(一)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确立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 财产抵押人 财产保管人、货物承运人、各种承保人、承租人 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时效 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都存在。 3、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二)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立 (1)为自己投保 (2)为他人投保 亲密的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2、人身保险时效 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存在,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三)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 1、公众责任保险 2、产品责任保险 3、职业责任保险 4、雇主责任保险 (四)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 1、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2、义务人对自身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 二、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含义(101),(一)含义 1、 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无补 2 、以实际损失为限 (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 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P102),(一)实际损失 (二)保险金额 (三)保险利益 (四)赔偿方法,例: 1、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偿7万元。 2、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立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虽然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20万元赔偿。 3、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 。若贷款已经收回,则以银行投保 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例: 1、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偿7万元。 解答:以实际损失为限 2、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立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虽然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20万元赔偿。 解答:以保险金额为限 3、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 。若贷款已经收回,则以银行投保 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 解答:以保险利益为限,(四)赔偿方法,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 只承担赔偿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2、免赔额(率)赔偿方法 绝对免赔额(率):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相对免赔额(率):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P104),(一)保险代位原则 (二)损失分摊原则,(一)保险代位原则 1、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保险代位是指保险人取代投保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又称“追偿权)或对标的的所有权 2、保险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 (1)代位求偿权 (2)物上代位权, 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1)代位求偿权,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 被保险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代位求偿权的实施对保险双方的要求,保险人: 1、权限限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 2、不得干预被保险就为取得保险赔偿部分向第三者的追偿 3、也会放弃代位求偿权 投保人: 1、在获得保险赔偿前放弃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2、在获得保险赔偿之后放弃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3、已获得第三者赔偿或因过错影响了代位求偿,相应扣减赔偿金 4、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及知道的有关情况。,代位求偿权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是人身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 代位求偿原则的行使对象,在实践中,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本人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原则的行使范围,(2)物上代位权利 物上代位权利是指保险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支付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 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二)损失分摊的方法 1、损失分摊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即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所得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2、损失分摊的方法 (1)比例责任法(我国采用) (2)限额责任法 (3)顺序责任法,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人保 2万,+,平安 8万,+,太保 10万,=,20万,5万,人保:=,2万,20万,× 5万 = 0.5万,平安:=,8万,20万,× 5万 = 2万,太保:=,10万,20万,× 5万 = 2.5万,赔 款:,损 失:,保 额:,顺序责任分摊方式,保 额:,人保 2万,平安 8万,太保 10万,5万,赔 款:,人保:2万 平安:3万 太保:0万,看看谁幸运!,损 失:,限额责任分摊方式,保 额:,人保 2万,平安 8万,太保 10万,5万,人保:=,2万,12万,× 5万 = 万,平安:=,5万,12万,× 5万 = 万,太保:=,5万,12万,× 5万 = 万,赔 款:,独立赔偿限额:,人保 2万,+,平安 5万,+,太保 5万,=,12万,损 失:,10,12,25,12,25,12,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P110),(一)定值保险 发生全部损失时,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 (二)重置成本保险(又称旧保险或恢复保险) 按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 (三)人寿保险 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三节 近因原则,3.3-1,一、近因与近因原则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3.3-2,一、近因与近因原则(P111),(一)近因的含义 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的原因。 例:船舶因遭受鱼雷袭击而进水,使船舶沉没。船舶沉没的近因即鱼雷袭击。 (二)近因原则 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原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二、近因原则的应用(P112),(一)近因的认定方法 1、 从最初实践出发,按逻辑推理,判断下一个事件 2、 从损失开始,按顺序自后向前追溯 例如: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导致财产损失。 顺推:暴风-电线杆被刮倒-电线短路-火花-起火财产损失 逆推:财产损失-起火-火花-电线短路-电线杆被刮倒-暴风,(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1、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 、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1)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 (2)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 可划分:负责被保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 无法划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有时倾向于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对损失按比例 分摊 3 、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4 、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1)都是被保风险 (2)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综合商城,房屋倒塌,火灾,暴雨,小偷,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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