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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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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doc.doc

    66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 2 3 4 5 6 7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区别: (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 (3)除习惯法之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范则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 (4)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的事或人;不是只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则。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法律规范这3个组成部分密切联系并不可缺少,既可以把各个部分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 (三)法的本质 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3意志内容的社会性 (四)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的效力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关于时间的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如我国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 (五)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法律制裁相联系。法律制裁是指依据法律对违法者采取的惩罚措施。国家公职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具备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应当承担其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国家依法给予其法律制裁。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必然结果。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实行,具有国家强制性。按照违法的性质、程度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六)法的特征 法所表现的意志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又不单纯是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社会规范。法具有如下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范畴。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 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宪法被称为“母法”、“最高法”。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二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2)法律。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3.实体法和程序法 4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宪法又称根本法或者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效力次于宪法 5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一般法。从时间效力看,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如紧急戒严法、战时实施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平时的法律为一般法。从对人的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如兵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公民的为一般法。从调整对象看,适用于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一般调整对象的法律为一般法。 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1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二)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有3层含义: (1)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 (2)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法治专指法律、制度时,常称其为法制。这是一种狭义上的法治概念。 (3)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 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 (1)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三)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亦称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子体系,安全生产立法是社会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另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负有法律适用职权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它们依法享有实施法律和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力。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主要有3个: 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一机一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系统性管理: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事故查处4个部分组成。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3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4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事前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重点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申办、筹备和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三同时”等工作,在正式投入生产经营之前就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要求,把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消灭在建设阶段。事中管理是指在生产经营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其环节最多、过程最长,需要每时每处都保证安全,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章立制,加强管理,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过程管理,以保证安全生产。事后管理是指发生事故后的抢救、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应当把握以下5点: 一,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 二, 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三,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四,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3排除适用: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预防为主体现为“六先”, (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该项制度包含四方面内容: 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综上所述,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 这样规定有三个好处,一是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二是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本定位,就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权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工会参与管理,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一是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二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三是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四是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这里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三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其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除了组织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署、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之外,主要依靠和督促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二,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有关部门及其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建设部、国防科工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国务院的部、委和其他有关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如公安部负责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部负责道路建设和运输企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铁道部负责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民用航空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等等。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指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设、质检等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实现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的法律化、制度化。政府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活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专项监督管理部门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某一方面或者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其他有关部门,如公安、铁道、交通、民航、建筑、质检等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解决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共性的问题,专项监督管理负责解决某一方面或者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特殊性、个性的问题。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不取代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职责互不交叉、互不替代,应当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依法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监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以下特征:(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包括: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艺、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1)依法从事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受侵犯和干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预、剥夺、阻碍其合法活动的权利;(2)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业务;(3)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按照委托和约定的有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4)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者服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5)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的权利。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义务(1)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质;(2)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照执业准则,从事合法的、真实的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欺诈和虚假的服务;(3)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或者约定,完成所承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事项;(4)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检查监督;(5)合理地确定服务报酬和收费标准,不得非法牟利。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责任(1)对其承担的服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2)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八)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两大类。人为责任事故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所出现的失误和疏忽而导致的事故。必须依法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三项内容。(二)事故责任主体: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三)法律责任追究: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要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九)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是“人、机、环”三者的有机结合和统一。安全标准是一种安全技术规范,依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安全标准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和可以自愿采用的推荐性标准。有关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十一、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十二、安全生产奖励:“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该条规定明确了国家重点奖励的行为。(一)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二)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三)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四)受奖主体和奖励形式: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既有单位又有个人。只要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受到奖励。奖励的形式主要包括3种,可以单独采用或者同时采用:一是给予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二是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者奖给实物;三是晋升职务。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有两种,即依照企业法注册登记或者经批准成立的企业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 2个体工商户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雇工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虽然不是企业法人,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安全生产也必须适用安全生产法。 3公民 :公民一人或者数人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是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也要遵守安全生产法。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1)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也难以做出统一的规定。 (2)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3)安全生产条件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都要具备,并需不断补充完善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六项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 (2)生产经营单位副职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专设或者指定的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分工,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重大。班组长应当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5)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将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3个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即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的安全资金数额,(二)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一)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 (二)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二)安全培训的要求:(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2)清楚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三)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九、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十三、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十四、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特种设备是各种设备中技术性最为复杂和用途最为特殊的,需要较高的安全性能和操作技术。经常或者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是保证特种设备性能良好、运行正常的重要措施。把握3点:一是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制度;二是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实行定点厂家生产,可以保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非定点厂家不得生产特种设备;三是特种设备只能由取得专业资质的监测、检验。没有专业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一经发现,将依法取缔。十五、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十六、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1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2危险物品的审批监管十七、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一是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摸清底数。二是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三是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二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三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的,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十八、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十九、爆破、吊装作业属于危险作业,对其作业现场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对此提出两方面要求,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二是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周密的保安措施,禁止违反规程操作和无关人员擅人现场。现场人员要明确各自的分工和安全责任,各司其职,密切协同,保证万无一失。二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标准的,不准提供。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十一、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二十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二十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列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外,第42条规定,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是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二是必须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二十四、工伤保险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2)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3)民事赔偿是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4)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 (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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