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中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案例(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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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中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案例(2024年).docx
1、厂中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案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2024年1月30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推动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提升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厂中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公布4起“厂中厂”典型违法案例。案例一:南通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南通沪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承租方南通诚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南通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南通沪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俞某分
2、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85万元、0.5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二:泰州靖江市应急管理局对靖江市三江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外包外租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车间出租给靖江市林龙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免除了靖江市三江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且自租赁合同签订以来未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泰州靖江市应急管理局对靖江市三江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孙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75万元、0.55万
3、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三:扬州高邮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苏海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抽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铸造三车间出租给高邮市富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房屋维修现场一名工人朱某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扬州高邮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苏海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杨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45万元、0.37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四:宿迁市泗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苏绿杨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江苏裕辉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开展过安全检查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宿迁市泗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苏绿杨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L85万元、0.4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