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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施工合同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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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施工合同书模板.docx

    1、合同模板工程施工合同书模板(适用于一般装修工程、建筑工程或其他大型土建工程)第一部分协议书甲方(发包人):乙方(施工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J1.2 工程地点:1.3 工程内容:1.4 工程立项文号:【】1.5 资金来源:1.6 设计单位:1.7 监理单位: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不包括的工程范围:【】第三条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第四条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符合以下验收规范及验收标准

    2、且达到合格或以上。第五条合同价款5.1合同总价:5.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第八条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九条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十条

    3、合同生效10.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待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的义务后,即行终止。10.2 本合同一式2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1份,乙方1份。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

    4、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5、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1.13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4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5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

    6、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X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图纸3.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3.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7、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3.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IL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

    8、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

    9、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20、发包人责任20.1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

    10、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0.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20.4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21、承包人责任21.1 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

    11、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1.2 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1.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它工作等。21.4 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21.5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

    12、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2、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2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4、事故处理24.1 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

    13、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4.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24.3 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xx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关规定为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26、合同价款约定26.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6.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

    14、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26.3 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6.4 定综合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6.5 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27、合同价款调整27.1价格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梯勾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

    15、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变化;(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计算;(6)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7)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因素。27.2承包人应当在27.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且协商

    16、达不成一致时,按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8、工程预付款28.1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时间和抵扣方式,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也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30%o预付时间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28.2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

    17、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方式。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50%。29、已完工程量确认29.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9.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

    18、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9.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30.1 结算支付方式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30.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应付款额75%、不高于应付款额90%的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30.3 本通用条款第27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5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30.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

    19、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30.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工程变更33、工程设计变更33.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

    20、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3.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3.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

    21、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6、竣工验收36.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提供竣工图的。36.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6.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6.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

    22、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6.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6.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6.1款至36.4款办理。36.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工期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6.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7、竣工结算37.1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

    23、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37.2 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25天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一般在15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汇总资料。37.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7.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7.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

    24、算汇总资料后30天内,审查完成。37.6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37.7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7.8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

    25、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7.9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9、违约39.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8.1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7.6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

    26、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39.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包括阶段性工期和整体工期;(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39.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

    27、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41、争议41.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41.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48、合同解除48.1

    28、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8.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8.3 发生违反本通用条款第42.1、42.2款规定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8.5 一方依据48.2、48.3.48.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

    29、约定处理。48.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8.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9、合同生效与终止49.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9.2 除本通用条款第38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

    30、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9.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50、合同份数50.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50.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51、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执行。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使用汉语。3、图纸3.

    3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开工前7日内。3.2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承包人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3 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3.4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仅限于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4.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2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核验承包人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和工程造价,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

    32、2)检测验收工程用材料、构配件质量,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3)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应当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验收工程和确认付款依据,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4)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田可权利和义务。5、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联系方式:5.1发包人授予的职权货责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咯昂的协调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施工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款项支付的审核、办理;负责工程材料调研、到场验收工作;负责隐蔽工程、阶段性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工作。6、项目经理7、发包人

    33、工作7.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7.1.1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7.1.2 施工所需的水、电、汽、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本项目工程所需水源、电源、汽、电讯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提供水电接驳点,施工所需的水、电、汽、电讯等由承包人自行连至施工场地。7.1.4 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开通施工场地与相关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7.1.5 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应在开工

    34、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是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7.1.8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承包人工作8.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开工前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2)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证件(含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负责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3)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4)承包人

    35、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的管理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非发包人及监理人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负责施工场地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负责从就近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

    36、公共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监理人或专门机构。承包人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遗址、文物保护建筑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8)施工过程所需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由承包人及时办理。如发生扰民和民扰,承包人应妥善处理。(9)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

    37、包人承担。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人。(10)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承包人负责。(11)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要求。每天施工完后将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前,负责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因工程施工所留下临时便道,各类路、场基材料全部清理干净。(1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条例和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蛰评定标准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

    38、企业形象。如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监理人有权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并相应给予违约经济处罚。(1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像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1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6)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周报包括下周计划和本周已完成的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月报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月报

    39、包括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月工作总结,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并且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编制。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7)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承包人有义务进行配合解决,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18)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5倍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工期不予顺延。(19)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材料设备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施工人员在场外食宿、成品保护等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需增加的

    40、费用和工期,承包人承诺在前述可能影响工期和费用的因素出现时不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和顺延工期。(20)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时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21)承包人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任何停水停电,不对费用和工期予以签证。(22)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验收使用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损失的风险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24)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2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关键岗位及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监理人

    41、和发包人初审,报发包人对替换人进行资格审核后,方可进行更换,原则上替换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标准。(1)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2)承包人因不可抗力提出申请替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进度计划9.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日前7日内。9.2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7日内。9.3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一10、工期延误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文物遗址的现场保护或发掘;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

    42、物迁移;非因承包人原因,由工程师认可的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四、质量与检验IL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1.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整改后工程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再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1.2 无论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

    43、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1.3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1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蛰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复核性材料试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复核性材料试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3、工程试车:

    44、按通用条款执行。14、试车费用的承担: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15、按通用条款执行。六、合同价款16、合同价款约定16.1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方式确定。16.2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材料市场价格变动风险16.3 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17、合同价款调整除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不会因为人工、物料、汇率、税金等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17.1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7.1.1 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洽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不做调整;17.1.2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签证

    45、洽商,其相应中和单价的调整方法为:(1)中标报价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该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变更项目不论工程量变更增减量大小,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计算变更项目工程价款;如项目变更取消,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该项目综合单价核减工程价款。(2)中标报价中有类似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可在合适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核定后作为结算依据(3)中标报价中没有类似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应根据中标费率、人工、材料、机械等有承包人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后执行。17.1.3 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投标人中标的措施项目费,为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一般不做调整,

    46、出现下列情况时可做调整:(1)发包人更改已经审定的施工方案引起措施项目费的增加或减少。(2)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量辩护引起相关措施费用的增减。18、工程预付款18.1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约定开工前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18.2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在第一次和第二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分别按预付款的60%、40%扣回,若当期工程进度款不足以抵扣本期应扣回数额,则于下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累计抵扣。一18.3 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比例和时间:(1)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预付合同总价款中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47、100%;(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预付合同总价款中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剩余50%在工程开工后一年内付清;七、工程量确认19、本工程计量周期为一个月,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为每月20日。工程计量必须要有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三方共同参加。参与各方的现场代表应当如实签署签证单,结算评审进行现场复核时若发现签证单不属实的,以结算终审复核为准。八、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20、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必须填写标准表格并附有工程中期计量证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审核后方可拨付。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21、每月按工程进度支付已完工程造价(包含设计变更与签证,下同)的80%作为进度款,并扣除约定的工程预付款比例以及该期发生的发包人代缴的相关费用;22、本合同范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备案完毕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至已完工程总价的80%;工程竣工结算最终审定、承包人按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14天内,发包人付清工程结算价款。23、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提供由发包人指定的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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