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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地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分类整治指导意见.docx

    • 资源ID:231763       资源大小:22.01KB        全文页数: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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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地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分类整治指导意见.docx

    1、某地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分类整治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XX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对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和初步判定并经“回头看”复核(以下简称初步判定)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有序分类实施整治,切实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及时处置新增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分类整治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XX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归集平台(以下简称归集平台)中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分类实施整治,逐户落实整治措施,建立整治台账,记录整治过程信息,直至完成整治销号。依法依规、科学精准、及时有效消除存量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及时处置新增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二、整治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生命

    3、至上。坚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的底线要求。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要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要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予以处理;对属于一般性隐患的,要立查立改,坚决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对实施拆除的,要加强拆除施工监管,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二)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聚焦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聚焦3层及以上、涉及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违规改建扩建(含私自加装电梯)的经营性自建房,依法分类采取改、停、封、拆等措施,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

    4、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三)坚持依法依规、精准施策。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整治安民、整治为民、整治惠民”的思想,对存量经营性自建房问题处置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积极稳妥,在事实认定清楚、问题定性准确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分类精准施策,做到“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对确定需拆除的房屋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置,避免引发矛盾纠纷。(四)坚持综合施策、保障民生。根据各地区实际,结合城市更新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以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查处、违法乱占耕地建房整治等综合采取措施。对经安全鉴定为C、D级危房,产权人有意愿拆除重建的,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解决重建用地和重建手续问

    5、题;对愿意采取拆除重建措施但拆除房屋为唯一住房的,要帮助支持将产权人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予以保障。三、工作时限要求20XX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归集平台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分类整治工作;20XX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分类整治工作。四、分类整治措施(一)归集平台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1 .未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1)对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属地政府和相应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责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采取停止经营、停止使用、封控警示、疏散避险等措施,待完成除险并经房屋安全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实施分类处置。(2)对

    6、于楼栋内存在行业经营许可前置条件中明确规定要求提供房屋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或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的经营业态,如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托幼一体化机构以及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宾馆酒店、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相应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依法责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停止经营,并在完成房屋安全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实施分类处置。(3)如无上述第(2)款情形,但楼栋内有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教室、午(晚)托班、影院、KTV、网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等人员密集经营业态的,相应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应限期责令停止经营,并在完成房屋安全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实施分类处置。(4)对有结构损伤以及违规加层

    7、加盖、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但未达到严重安全隐患程度的,应限期采取工程措施消除结构隐患,如逾期未消除隐患的,可根据结构隐患程度和结构损伤发展情况,依法下发停业整改通知书,并在完成房屋安全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实施分类处置。(5)对计划采取拆除措施的,可不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在完成拆除后可予以销号;对明显属于D级危房的,应督促采取拆除措施,如因拆除重建需要提供房屋安全证明的,可采用危房鉴定报告取代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减轻群众负担。(6)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是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加层、荷载增加等,且无结构安全损伤的,在完成相应问题整改,并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现场判定核

    8、实后,可以不经房屋安全鉴定而直接予以销号。2 .已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对自20XX年9月7日起开展的房屋安全鉴定,除用于拆除重建证明的危房鉴定外,应严格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XX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X建发(20XX)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行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使用“XX建设工程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系统)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告封面应具有检测系统自动生成的二维码防伪标识,扫描后能在检测系统联网查询。对20XX年X月X日之前进行的房屋安全鉴定,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符合通知要求的,按相应鉴定结果实施分类处置;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以及已出具危房鉴定

    9、报告的,应在鉴定报告出具日期满1年后按照通知要求重新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于20XX年底前完成重新鉴定,其中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应于20XX年9月30日前完成重新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实施分类处置。(1)鉴定为Asu、BSU级的。无需整治,予以销号。若鉴定发现有局部损伤部件,应限期进行结构维修加固整治,整治完成后要经原鉴定单位或委托鉴定单位确认。逾期未整治的,列入加强巡查范围,不定期监测。(2)鉴定为CSU级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限期委托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结构维修加固整治,并将名单移交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应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应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依

    10、法责令限期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其中,作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托幼一体化机构以及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宾馆酒店、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教室、午(晚)托班、影院、KTV、网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应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经营。结构维修加固整治完成后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予以销号。逾期未整治的,予以责令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并列入持续监控名单,定期监测该房屋使用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结构维修加固整治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于一般经营场所的可直接恢复经营(使用),如作为学校(幼

    11、儿园)、托育机构、托幼一体化机构以及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宾馆酒店、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教室、午(晚)托班、影院、KTV、网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应重新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使用)。具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历史及纪念性建筑,应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执行。(3)鉴定为DSU级的。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或房屋安全性鉴定评定等级为DSU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发现险情或作出鉴定结论后,立即通知委托人,并立即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联合住

    12、房城乡建设、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以及相关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立即停止使用、疏散楼内和周边房屋人员,并采取封控警示、警戒等隔离风险措施,依法进行安全隐患处置解危,必要时予以拆除或部分拆除。如房屋具备修缮价值且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有修复意愿的,需限期委托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结构维修加固整治。整治期间要对周边场地进行封闭管理。整治完成后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如不再用于经营改为自住的,可予以销号;如继续用作经营的,应重新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合格后方可予以销号并恢复经营(使用)。未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整治

    13、的,原则上不能再作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托幼一体化机构以及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宾馆酒店、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教室、午(晚)托班、影院、KTV、网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具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历史及纪念性建筑,应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执行。(二)日常巡查中发现有新增结构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1 .对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房屋出现新增结构隐患的,应在“归集平台”中补充记录,并按本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处置。2 .对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存在突发地基下沉、建筑歪斜、有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等重大事故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疏散楼内和

    14、周边房屋的人员,立即采取封控警示、警戒等措施,并立即报告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责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依法进行安全隐患处置解危,必要时予以拆除。3 .对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存在新增违规加层加盖、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的,当地人民政府应联合房屋所在地城管执法、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责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解危措施;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方式解危的,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地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调度、亲自推动。要充分发挥自建

    15、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组织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参与安全隐患分类整治工作,切实防止各部门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交流,密切配合,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要加强人员、经费等资源要素保障,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本地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应于2023年8月底前出台本地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分类整治实施细则。(二)压实各方责任。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压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的组织落实和日常监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必须

    16、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指导结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抓好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三)加强问责问效。按照“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要求,依法依规查处自建房违规审批、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行为。对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分类整治工作中履职不力、进展迟缓、推诿扯皮、整治不实的要定期予以通报,对发生事故、失职失责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普及房屋使用安全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做细做实群众思想工作,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强化风险预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工作。要宣传报道先进经验,及时通报典型案例,以案促改,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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