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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局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答辩告知书O市监名裁告字(XXXX第XX号对你方目前使用的企业名称,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提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本局已依法受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你方应自收到本告知书及所附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的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不影响本案裁决。如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相关身份证明文件。附:1.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副本2.相关证据材料副本本局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公章)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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