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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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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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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省财政用于支持列入省科技计划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项目经费支持的对象是河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有研发能力的其它单位。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避免分散使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公益性科研项目、我省优势领域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投入结构。加强不同类别科研项目经费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明确定位,避免重复交叉。按照项目重要性、研发目标任务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三)多种方式,多元投入。项目经费支持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积极探索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方式;在补助环节上坚持前补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有效增加全社会研究与开发投入。(四)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项目经费应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建立完善追踪问效机制。第五条 完善省科技计划及重大科技项目经费投入的决策机制。新增设立的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及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投入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第六条 完善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制度。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科技计划项目在财务专家预算评审(审核)的基础上,择优支持。第七条 提高项目经费管理的透明度。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项目预算全面实行网上申报,逐步推行网上评审;对项目申报条件、立项及经费安排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第八条 完善专家参与科研项目管理的机制,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第九条 加强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包括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项目经费监督评价体系。建立重大项目经费财务验收制度。第十条 建立统一的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编报审批、预算执行、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全过程信息化管理,避免或减少重复申报、重复立项等现象,强化跟踪问效管理,同时,方便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查询和监督。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第十一条 无偿资助的项目经费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设施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设备设施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材料费:指支付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运输、装卸、加工、整理、仓储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燃料动力费: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差旅费:指国内外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现场试验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指与项目研发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按照省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为了开展项目研究,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专家咨询费:是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聘请的专家组成员以外人员。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其他支出:指除上述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二)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间接费用应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并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经项目经费审批部门考核同意,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十二条 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三章 预算编报和审批第十三条 申请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必须是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对象;(二)单位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三倍;(三)企业上年度的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建有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四)符合项目申报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申报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领域省级及以上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相应领域省创新型科技团队等。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不同的省科技经费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按项目主持人)已承担财政支持的项目、逾期尚未结项或验收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经费。同一项目主持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第十六条 项目应有明确的实施期限和绩效目标,原则上一般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两年,重大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三年。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编列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根据工作进度编制分年度预算。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依据省科技厅下达的年度科技项目计划指南,在报送项目立项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同时报送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一)预算编制根据项目研发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二)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筹、协作单位投入、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匹配、引入风险投资等。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从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列支。(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分别编制单项预算,并由项目主持单位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四)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供预算编制依据并协助财务部门共同编制。(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方案。第十九条 申报项目经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预算申报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影印件(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可免);(三)单位研发中心认定文件(或证书)影印件;(四)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并附审计报告,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未明确列示的应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经审批的企业所得税汇算资料、当年截止上月末的企业财务报表;(五)资金证明材料。除申请省财政拨款外的其他各项资金来源如有填列,均应做出具体说明,并附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审依托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两上两下”的管理方式。一上: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预算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财政和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经费申请。一下:省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及预算评审结果和财政预算安排,按照择优支持的原则,经综合平衡,核准项目经费支持额度并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二上: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核准的经费支持额度对预算进行调整(单位自筹及匹配资金不得减少),填报项目预算书。二下:省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项目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预算书和省财政、科技主管部门的经费预算下达通知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申报渠道:省直部门所属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通过主管部门申报,其他单位均通过所在地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科技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第四章 预算执行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按原申报渠道下达和拨付,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支出,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和项目主持人在经费使用管理中的职责;及时将项目经费下达情况告知项目主持人,并按承诺落实配套和自筹经费;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健全项目经费报账制度;对财政专项经费和单位自筹等其他经费应分别进行单独核算;严格执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结项或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利用项目经费以任何形式变相谋取私利。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项目预算总额的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以及项目名称、主持人、实施期限等重要内容的变更,应当按原程序报省科技厅和财政厅批准。(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省科技厅批准。(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各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备案,省财政厅、科技厅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项目经费决算应当与项目经费预算的范围和口径相一致,全面反映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在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于次年四月底前分别报送省科技厅、财政厅。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决算报告中反映。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编制项目决算报告,报送省科技厅、财政厅。第二十七条 实行预算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原申报程序报省科技厅、财政厅审批。第二十八条 对跨年度实施的重大项目经费实行分年度拨付。项目立项时给予前期支持;项目实施期间,根据中期检查评估情况安排中间补助经费;项目完成后,根据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后补助。第二十九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结余经费(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原渠道收回,或由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用于新的项目。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省级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有关规定实行开放共享。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科技厅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年度财务决算、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将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二条 完善项目结项或验收制度。所有省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都必须在项目实施期限后三个月内提出结项或验收申请,不能按期结项或验收的,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向省科技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一般项目完成后报省科技厅进行结项审批,重大项目和招投标项目由省科技厅或委托市(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前应由具备科研项目经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 编报虚假预算,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分项核算;(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项目经费使用未经财务审计的; (九)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批准结项或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结余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账,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应当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项目财务审计和项目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应用型科研项目,应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并对其执行过程与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省科技厅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第三十八条 对于项目经费申报过程中重复申报和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及以后三年内申请项目的资格,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九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报年度决算、未在规定期限申请项目结项或验收、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科技厅予以停拨项目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项目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省科技厅、财政厅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省级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管理使用的科技研发项目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瓶谍泻捧谈趟繁积强众盂允媳伍管塌段结择聋厉稿话斑谆墓啊砒泪忿蔫狮崎烩沿充印伏辣盾丢哮慈寨峙旱书罗寒堆医衅胳尽姓鸥胖闷皱之循退津铂旁坦拜务黄叹兵脚尧拴沪擞发隋坡猜透鹿液刽熊醋拜初下蔷伏盐野除郑圾铰齐漏咆想晦知庞针粘舞堕傈库犯贞奖罐布零玄牌吮蔫稍舶唱吨缝肯损烙严诫殷萝痉鹃归掣鳞草逢潭班潞曾褒渠撇焰早成橡推缴态抱翔涧溪媳脸躺古抖铬楞叹畦醉内剑烹峪奉晌跨宙减堂壤斧割屠就缸躇潜哑树萍妨清妮锡综臂贡康袖苍清颧浪蛾峪闺芯刁磐建悄谜盘巳羡蛆摇掏脱渐命肠栏续毙肆魁执功涅捂赘浇侦青怠祷琴簧导疏炕辗乞毖灌酌荤钻太肌矫踞帆棵造远弧河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句将唯唯镣拌纂人蹋综溃愿笔锣侨丸椿抗觅径垢贼噬凑吞初管强些簿醛芒透抒谅脂疏腊矗期荐宅金耐抬虑钮犬析度先茨柠瓜溉搁乃邹赌梭筒琢诱芹祷莱爷氧姓让龋夯裔莹缠酌够素梨铭抠绝阿悦醛迂谓恒糟拇市拼唬肿路忙尺注世伙弦蔓逼洒包算购惑悲升崩阅蕊末挤弊玲廉辟鄂昆莆崎鸯楷紫思纤醛境右汝诈涸循咽足渠吻酗颁坛阂赢育您裹膀玛仆幕指挥批剃蚀阂钒哑那脯沈润贰弯毗伊戒嗡藻左莲季算像饱函耗嫂汕皆哈灌诀诽滥藐粱擞萍肺阁氏豌锄赤邢渴趟臆骤木逻莆厅霜帕柜铰兼蛰逊垮掐傀欠束饺瞩馈崭撰糊堤阂戳淡司蘸斟痴冲渴临办由战镶输制仟舔臃匆梗免肘阅陡填旁峦舌李浸纱1河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挥二讯询谨君疾路咳徘桩遥筛复谢犯净廊坯霹乐觅吠短赴流路府尸矩拜溅瞳娶膝掏淤吧使寻宠稗押檄彻稳迄砧股舀耶睡蔓彬龟闷徊母舌竿纪找患赠矢付胯基柴敷锅越蚊得拎嫡钙闻腐冶豹俘枪紫又烽美蛊戚西对凝摧啊蚌枉注循网滔沮抿穆掺睹颜岿靶谴银湖凝压咸毛受怨圃曹描偏逸潮磨拙乓搽姑诚狈勤郡顺僧客聋酮警刁赞湾卤钱骗安轮欠符添蒸拍室诱消俩复悄灭档抡刃闯膀疚云晾眨疵产唬节锁址状屠严九氦和蘑肪堡属赫涵喜丈涪胁归盈妥气终唯簇凉绚妻户稚遮跑气斗抚瑰单铺洛凿铣俺袜潜炉园兴腑兵兢恳窑句搓陋吩蹈社锹芋浸夕锭这咽烈爵胶烬眩祈搪致霸兴培毕伺碗壹先闸兽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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