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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制经济学的变迁、学科定位及其整体评价——兼论中国学者面临的规制背景与任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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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制经济学的变迁、学科定位及其整体评价——兼论中国学者面临的规制背景与任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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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Bureau Analysis(2002);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2002);从表1-1可以看出,规制主义制度结构的两个时期与美国规制出现和规制形成高潮两个时期基本吻合,GDP取得较高速度的增长,优于两个自由主义制度结构时期。二战后的规制主义制度结构的GDP增长速度竟然比一战后的自由主义制度结构高于3.67个百分点。这主要因为政府在规制主义制度结构时期里更多地介入经济。比如在进步党时代(Progress Era)一系列新的政府经济职能出现,如规制某些产业(包括食品制造、药品生产和电力)、反垄断政策的实施以及对金融部门的规制。二战后,大量新的政府干预经济的形式出现,如高度规制主要垄断产业。但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出现规制无效率,加上思潮转向和技术变迁等因素的影响,规制高潮终止,放松规制(主要是经济规制)势头出现。从放松规制的效果来看,它释放了自由竞争的空间,提高效率,同时带来恶果。美国加州第一个大规模放松电力零售市场的州在2000年10月到2001年4月期间,美国的纽约和加拿大的多伦多在2003年,发生历史上最严重的大停电事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比如,许多医院、市政水处理和控污等部门面临断电的预期,被迫做出一些影响人们生命安全的选择;加州最大的公用事业单位太平洋天然气和电力公司在2001年宣布破产(Rossi,2002; Navarro,2004);在航空、银行、有线电视等行业中,由于放松规制,有保证的公平价格、高质的服务和市场中的诚信受到威胁和挑战;从全球范围来看,亚洲金融危机以及与之类似的金融恶性事件频频发生。这些事例都与政府放松规制,不能充分行使适当的规制职能有关,从而从反面论证了政府规制的重要意义。目前,种种迹象表明西方国家放松规制的钟摆已经摆到终点。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只有在它是混合经济的时候才能取得成功。没有市场,没有民间工商企业,政府就不能兑现它对公民所作的创造和维护繁荣的承诺。同样,如果没有政府适当的规制作用和监督作用,市场和工商企业就不能良性运转。(张红凤,2005)二、规制经济学的变迁与学科定位(一)规制经济学变迁伴随着规制的动态演进及其在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是,规制研究主题的转变和规制经济学的从无到有,从不完善、不系统到逐步完善和系统。纵观规制研究领域,先后出现“市场失灵与政府的矫正措施、检验规制政策的效果、寻求规制政策的政治原因、规制中的激励问题”四次主题转换,在此基础上,形成和发展了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利益集团规制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四大理论,从而形成规制经济学的变迁。如图2-1所示。1.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公共利益规制理论(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 of regulation)是规制经济学发展的逻辑起点,其基本原理早已存在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中。它以市场失灵理论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认为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为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应公众矫正市场失灵(市场活动带来的无效率和不公平)的要求提供规制。它既是一种规范理论,又是一种实证理论,因此又被称为“作为实证理论的规范分析”。(Viscusi, 1992)从规范角度,它认定市场失灵(应该何时引入规制)和对市场失灵的克服(应该怎样克服);从实证角度,它研究规制为何出现和如何出现,以最优干预的规范原理为基础。公共利益规制理论是在规制领域最早的研究主题“市场失灵与政府的矫正措施”下产生的。早在1848年,穆勒率先研究自然垄断及其相关的政府规制问题。他分析了伦敦煤气和自来水等自然垄断产业的竞争崩溃的结果,指出在自然垄断存在以及大规模经营才有利的情形下,最好的政策是将该产业看作是一项公用事业,由政府经营或交给条件最好的企业经营。(John, 1848) 在穆勒的同时代,Dupuit(1944)探讨规制领域的价格规制边际成本定价,即探讨政府的矫正措施。他被认为是第一个强调规制设计问题的人。但传统规制理论或原理被冠以“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名称却是在20世纪70年代,由芝加哥学派为新提出的规制经济理论找一个基准点时完成的。(Hantke-Domas, 2003)在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创立之前,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原理几乎主宰了经济政策的思想。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基于其研究主题主要包括两大研究内容:一是对市场失灵的认定。市场失灵如自然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导致不被规制的市场运行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水平,从而使政府规制成为必要。在科斯(1960)和后科斯时代外部性发展为市场失灵的证据之前,自然垄断一直是支持规制的第一个而且唯一正式的证据。二是寻求“最优”政策来矫正市场失灵。以基于自然垄断的最优规制方案主要有进入规制和价格规制。价格规制又先后出现边际成本定价规制(Dupuit-Hotelling模型)、最优偏离边际成本定价规制(Ramsey-Boiteux 模型)、回报率规制、价格上限规制等模型。(张红凤,2005:90-128)基于外部性的解决方案主要有:直接规制;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如利用征税或补贴的方式解决;私人解决方案。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解决方案主要有质量保证和最低质量标准规制,以解决道德风险和“柠檬”市场问题。(Leland,1979; Shapiro,1986)随着政府规制范围的扩大由经济规制扩大到社会规制,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几乎用来解释所有的规制问题。然而,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预见直到20世纪60年代未得到系统验证。当时数学模型在经济学中的广泛应用、计量经济学的发展和计算机的应用,为这种系统验证提供契机和工具,从而引起规制领域的第二个研究主题“检验规制政策的效果,并试图回答政府干预是否有效”的诞生。在对规制政策效果的检验中,公共利益规制理论遭到实证方面的批判:实践中规制无效率,规制的产生不完全是因为市场失灵,规制方案产生不合意间接效应。同时,公共利益规制理论遭到规范方面的批判:规制是否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令人质疑;即使是,仍缺乏一种使公共利益行为转化为立法行动的机制。这两种质疑使规制理论沿着两个方向取得进展:超越“公共利益”范式,发展起利益集团规制理论;突破信息完全的假设,发展起激励性规制理论。2.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利益集团规制理论(the interest group theory of regulation)是在第三个研究主题“寻求规制政策的政治原因”下产生。这一主题由前两个研究主题所诱发:对规制效果的检验,导致学者对传统规制信念的动摇,相信在市场失灵背后有其他原因导致规制的产生。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认为,为了财富再分配而俘获政治程序的特殊利益是规制的动因,即利益集团通过寻求规制增进它们(私人)的利益,从而强调利益集团在公共政策形成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其基本假设是:政府的基础性资源是强制权,能使社会福利在不同的人之间转移;规制的需求者与供给者都是理性经济人(政治家或规制者个体行为假说和利益集团行为假说),通过选择行为谋求最大效用。它包括规制俘获理论、规制经济理论,以及近期发展的新规制经济理、内生规制变迁理论、利益集团政治的委托代理理论(该理论又属于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内容,所以放在激励性规制理论中来论述)。(1)规制俘获理论(the capture theory of regulation,简称CT)是利益集团规制理论的最早雏形,认为规制的供给是应产业对规制的需求(立法者被产业俘获),或者随着时间的推移规制机构逐渐被产业控制(规制者被产业俘获)。该理论包括马克思的大企业控制国家机构的版本、早期政治学家的版本和后来的正式版本。在某种程度上,俘获理论比公共利益理论更符合规制的经验观察,因而更具说服力。但该理论仍有致命缺陷:缺乏理论基础,没有解释利益集团如何控制或影响规制;无法解释现实中的许多现象。如当单一规制机构规制利益不同的产业时,该理论缺乏预言力。(2)规制经济理论(the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简称ET)建立在否定公共利益理论和扬弃规制俘获理论的基础上,将政治行为纳入到经济学的供求分析框架下,有力地解释了利益集团如何控制或影响规制。该理论由施蒂格勒(Stigler, 1971)开创。施蒂格勒在政府的基础性资源是强制权、经济行为人为理性人的两个基本假设下,用经济学的供求分析方法来分析规制,从而将规制变成经济系统的内生变量;同时通过使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推论出一个产业的成员比分散的人均资本收益小的消费者更容易受到激励和组织去影响政治,规制可能被小产业集团俘获。而现实中一些有力的消费者集团的出现以及规制经验,引领佩尔兹曼进一步扩展施蒂格勒的观点,并将其模型化,提出最优规制政策模型规制决策者的政治利益是通过使政治支持最大化来实现的,其最优条件是政治支持替代率(绝对值)等于生产者利润和消费者剩余相互转移的边际替代率。他认为政府官员在竞争的利益中进行公断,而不是总取悦于某些产业集团。(Peltzman, 1976) 进一步,贝克尔提出政治均衡模型,分析在规制过程中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由集团的相对影响力决定)及其有益后果纠正市场失灵、降低社会福利损失。(Becker,1983; 1985)在一般静态模型中,既说明了规制的财富再分配功能,又说明规制的提高经济效率功能,是规制经济学发展史上的一次壮举。总之,规制经济理论成就在于将政治行为纳入经济学的供求分析框架,或者说将人类利己行为假说应用到政治程序中。但该理论存在许多缺陷,表现为:过分强调利益集团的作用,忽视规制者的作用;无法有效地解释放松规制;忽视信息不对称,缺乏委托代理理论,从而无法解释规制者的自由裁度权以及利益集团的利益和权力所在。这些理论缺陷分别由新近发展的新规制经济理论、内生规制变迁理论等加以弥补。(3)新规制经济理论(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是由McChesney(1987; 1997)在对规制经济理论进行扬弃的基础上构建的。其扬在于他从两方面肯定ET取得的重大进展:政治行为能够重新配置资源;政府不再作为一个整体,而是作为个人的一个复杂网络,其中每个人都有最大化自己利益的动机。这样,ET就演化为研究政府规制力量如何转化为私人目标。但McChesney的贡献并不在此,而在于对ET的“弃”和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抽租模型。其“弃”表现在,明确指出已存在的规制经济模型的两个严重缺陷,并做出批判:尽管ET意识到政府不是一个“整体”,但政治家的作用没有很好地整合到模型中;只描述规制者为胜出的利益集团创造一个本不存在的租金,因而只是创租模型,不能很好地解释许多规制法令如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的健康、安全、环境和消费者取向的规制法令的颁布。他认为政治家不仅是面对竞争性的私人需求进行财富再分配的中间人,而且是自身需求的独立行为人,除创租外,还考虑依其他方式从私人那里获利,由此构建抽租模型创租只是政治家从立法程序中最大化自己利益的特例,更为一般的是,政治家首先通过威胁,然后通过豁免,抽取已存在的私人租金。其关键点是政治家拥有一种产权,使其不仅能创造政治租金,而且能通过给私人租金施加消灭的威胁来抽取租金。新规制经济理论强调政治家在规制中的主动作用,一改规制经济理论过分关注需求的缺陷;抽租模型比创租模型更具普遍性,对现实更具解释力;因发展中国家抽租实践更为公开化,抽租模型对研究发展中国家的规制更有意义。(4)内生规制变迁理论(the end ogenous theory of regulation change)由Ellig(1991)提出,试图将规制演进(由规制到放松规制),变成经济系统的内生变量,弥补规制经济理论只将规制作为经济系统内生变量的缺陷。一方面,内生规制变迁理论模型继承和发展了贝克尔模型,在完全信息的假定下,引入时间因子,引入对未来成本收益的现值的理性预期,将规制内生变迁整合到贝克尔模型中,根据成本收益的现值变化,推出一个新的政治均衡模型,由此将贝克尔模型由静态变成动态。这无疑使规制经济理论向现实更接近一步。另一方面,该模型进一步接近现实,假设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对于规制的成本收益的理解发生偏离(即理性预期失灵),从而推论出规制沿着偏离无谓损失最小化的路径行进的结论。这意味如果利益集团系统地高估或低估税收、补贴、无谓成本的现值,那么无论是再分配的数量还是变迁的时机都不是最优的。在这种情形下,对转移财富的数量或转移财富机制的类型进行约束,效率就可能得到改善。总之,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超越了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公共利益”范式,将“经济人”假设引入对政治家的分析中,将规制置于了供求分析的框架下,从而实现“为什么规制”理论上的突破;不仅将规制内生于经济模型,而且将规制变迁内生于经济模型。3.激励性规制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the incentive theory of regulation)是在“规制中的激励问题”的研究主题下产生。该主题的兴起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传统规制理论自身发展面临危机:忽视信息不对称,由此设计的最优规制方案应用于实践时无效率;“引入竞争替代规制,根治规制无效率”的特许经营权竞标理论的主张在实践中陷入困境。由此,规制中的激励问题“浮出水面”。外因表现为: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信息经济学和其框架下的委托代理理论等得到迅速发展,这为分析规制问题提供新的工具;实践层面发生声势浩大的放松规制运动的推动。激励性规制理论不象传统规制经济学那样关注特定的规制制度,而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假设下,在机制设计文献的传统下,以刻画最优规制为目的,设计激励机制。该理论包括公共利益范式下的激励性规制理论和利益集团范式下的激励性规制理论。(1)公共利益范式下的激励性规制理论坚持“公共利益”范式,将政府看成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者,在此前提下考虑规制过程的信息不对称性,将规制归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提出一系列规制激励模型。 Loeb 和 Magat(1979)的L-M模型,强调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将价格决定权分散化,构建规制过程中的“说真话机制”,开创了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先河。此后又出现Vogelsang 与 Finsinger(1979; 1985)的V-F和 F-V模型, Baron 与 Myerson(1982)的最优规制激励模型以及Sappington(1983)、Baron 与 Besanko(1984)对该模型的扩展, Sappington 与 Sibley(1988)的ISS模型, Laffont 与Tirole(1986; 1988)的一期静态委托代理模型与激励性契约的动态学,Sappington(1991)的重点研究道德风险问题的委托代理模型,价格上限规制模型如利Littlechild(1983 )的RPI-X方案等。上述模型均是将信息结构作为外生变量来研究。然而,实践中信息结构往往是内生的,需要当事人主动去获取;信息的获取有价值,但需支出货币投资。在这一背景下出现了信息结构内生化模型,如Iossa 与 Stroffolini(2002)模型。该模型在价格上限规制下将信息结构内生化,以研究信息获取的激励、信息获取问题的效应;并把价格上限与最优机制进行比较,评价信息获取是提高还是降低了福利损失。 (2)利益集团范式下的激励性规制理论在坚持利益集团范式的基础上,吸收了政治学中前沿的规制体系非整体观,打开政府“黑箱”,将其分为规制者和国会两层,承认规制者可能被受规制企业或其他利益集团俘获而与之合谋,从而创建了包括企业(或其他利益集团)、规制机构、国会三层科层结构的“利益集团政治的委托代理理论”,在更复杂的框架下探讨规制激励机制。该理论最早的系统表述由Laffont 与Tirole (1991)完成。他们认为利益集团要影响政治决策的根本原因是政治决策影响他们的利益;他们有力量影响政治决策在于规制中有他们的切身利益;当切身利益大于或等于用作俘获规制机构的成本时,影响政治决策的行为就会发生。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减少或阻止规制机构被俘获的激励机制。这项机制既要描述规制机构的激励和行为,又要描述利益集团的激励和行为,还要描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具体的激励模型有多种,包括利益集团与规制机构无合谋的规制模型、利益集团与规制机构合谋下的规制模型、多重利益集团存在时的规制模型等。简言之,激励性规制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严重背离现实的假设,其具体模型,要么可以直接用到规制实践中,如价格上限规制的广泛应用;要么为规制实践提供一系列深刻的洞见。激励性规制理论同样也存在严重缺陷,如假设过于严格,机制设计过于复杂和“纯技术性问题”,规制框架下的委托代理存在一些严重问题,缺乏制度因素的分析,等等。4.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the competition theory under a regulatory framework)的产生与规制领域的第二个研究主题“检验规制政策的效果,并试图回答政府干预是否有效”有关。如前所述,这个主题起因于人们对传统规制信念的质疑。自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以来,这一主题的研究逐渐成为规制经济学研究相对活跃的一个领域。经济学们纷纷证明实践中规制无效率,并带来不合意的间接效应。在此背景下,该理论几乎与规制经济理论同时代兴起,后来一直未退出规制经济学领域。在激励性规制理论兴盛的当代,该理论仍然存续和繁荣,并产生了新的竞争分支理论。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权竞标(franchise bidding)理论、可竞争(contestable)市场理论、标尺竞争(yardstick competition)理论、直接竞争理论等。特许经营权竞标通常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授予承诺以单位最低价格提供产品或服务并保证质量满足特定标准的企业。它依事前即竞标阶段的竞争,保证中标者事后即生产和销售阶段不采取垄断行为,将价格和利润保持在竞争性水平上。这一理论的最早雏形是历史上查德威克所提出的契约管理原则。德姆塞茨沿着查德威克的传统,对自然垄断理论提出质疑,认为其不能揭示从生产上的规模经济到市场上的垄断价格之间的逻辑步骤,主张以特许经营权竞标替代规制,从而重新将特许经营权竞标理论引入规制经济学领域。(Demsetz, 1968) 但该模型有很多缺陷,如过分地简单化,模型是静态的,缺乏制度分析等,因此遭到威廉姆森(Williamson,1976)、埃克伦德与埃贝尔(Ekelund and Hébert,1980)等人的批判。总的来看,特许经营权竞标是“市场的竞争”(competition for the market),带来了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结构、最小化的成本、社会最优的定价。与规制相比,达到同样的效果,但成本更低。特许经营权竞标能否产生社会合意的效果,取决于竞标阶段是否有充分的竞争、中标者日后如何去经营、重新竞标阶段竞争是否有效等多项因素,这些因素的反向影响,导致特许经营权竞标无法达到理想效果,无法完全替代规制,而只能是对规制的一种补充。可竞争市场理论又称可竞争理论,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最终由Baumol, Panzer 与 Willig(1982)加以系统化和正式化。其基本观点是:一个产业(或市场),即使是自然垄断,只要沉淀成本为零,进入者的威胁就会提供充分的市场规则,约束在位者实行竞争性定价,以零经济利润下的最低成本来进行有效率生产,最终确保市场效率;一个可竞争市场就是一个进入完全自由,退出完全无成本的市场。该理论的政策建议是:即使存在自然垄断,只要市场是可竞争的,可以依靠潜在的竞争力量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最大化,政府规制机构无需对在位企业进行规制,只需降低产业的进入和退出的障碍,创造可竞争的市场环境。可竞争市场理论使传统的自然垄断的规制思想面临严重挑战,一定程度上成为规制经济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但该理论的建立所依据的严格假设与现实差距悬殊;忽视分析不确定性、变化、企业家的才能;实践中新企业进入市场后采取的“撇奶油”(cream-skimming)战略可能会导致在位自然垄断企业的不可维持性问题。在考虑需求不确定性的条件下,Appelbaum 与 Lim(1990)构建了一个可竞争市场的扩展模型。他们认为,生产中沉淀成本的存在,会产生不完全的可竞争市场,因此在应用可竞争市场理论的政策建议时要谨慎。标尺竞争理论由Baiman与 Demski(1980)、Lazear 与 Rosen(1981)、Holmström(1982)首先发展,但最先将其应用于规制分析的是Shleifer(1985),后经Laffont 与Tirole (1993)、Potters (2004)等人加以发展。标尺竞争理论的观点是,在存在多家同类企业的自然垄断产业中,以“影子企业”(shadow firm)的经营成本为衡量标准,促使被规制企业为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同其“影子企业”进行竞争。如果企业是同质的,或者异质能得到正确和完全的度量,均衡结果是有效的;如果受规制企业采取非合谋行为,则标尺竞争的优点以及相对的经济绩效将非常显著。然而,标尺竞争在实践中的使用并不是非常普遍,主要在于受规制的企业往往差异很大,即使使用回归分析技术,也无法抹平异质差异,因而不具备可比性。另一个主要原因是被规制的企业存在合谋问题。所以,标尺竞争天然就是对规制的一种补充,不能替代规制。此外,有些学者主张在自然垄断领域内不仅可以引入间接竞争,而且可以引入直接竞争。但从美、英等国家放松规制、引入直接竞争的实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即在带来经济绩效的同时,也带来危机。这说明治理自然垄断决不是以简单的引入直接竞争就可以解决的。总之,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体现了规制在全球网络产业中所遭遇的挑战,即在许多产业中,如能源、通信产业中,市场与科层(hierarchies)间的混合治理结构(hybrid governance structures)日益盛行,规制不仅仅是竞争的替代,更是竞争的前提。(二)规制经济学的学科定位综上所述,规制理论内容丰厚,不同时期的经济学家都从不同范式或角度论及过规制问题,形成了一大批规制理论的研究方面成就。最初它们散见于微观经济学和产业组织理论中,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施蒂格勒、佩尔兹曼、波斯那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开始用经济学标准的供求分析方法来研究规制,并试图将以前的研究成果系统化,规制经济学才逐步从产业组织理论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随着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兴起和发展,规制经济学逐渐融入主流经济学,成为当代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与“产业组织的相关领域”一起成为应用微观经济学最重要的领域之一。其中,1958年法经济学杂志、1970年贝尔经济学和管理学杂志和1989年规制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Regulatory Economics)的创刊对推动规制经济学的发展功不可没。目前,规制已经成为西方经济学的一个主要研究领域,原因在于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作用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可,不再是争论的焦点,取而代之的是政府干预的广度和深度问题。相应地,规制经济学得到长足发展,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也日益走向成熟。发展到今天,规制经济学可界定为,以经济学的原理来系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制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的一门新兴经济学科。同时涉及政治学,法学进而法经济学,行政管理学,行为经济学、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因此它又是一门边缘性学科或交叉性学科。以图2-2表示规制经济学在整个社会科学中的学科定位。三、规制经济学的整体评价(一)规制经济学变迁的内在逻辑规制经济学在不同发展阶段,研究重心是不同的。研究重心的变化,孕育了规制经济学实现了由低级到高级、由脱离现实到逐渐接近现实的理性变迁。1.研究重心的转变(1)为什么规制在规制经济学发展的传统阶段,它关注的重心问题是政府“为什么规制”。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共同完成这个使命。公共利益规制理论隐含着三个基本假设:第一,市场自行运转脆弱,易发生无效率或不公平;第二,政府规制是应社会或公众对效率和公平的要求做出的无成本、有效的反应。第三,政府是慈善的、无所不能的和无所不知的,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在这三个假设之下,政府被看作是道德人,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代表,在发生市场失灵时,应公众矫正市场活动无效率和不公平的要求而提供规制,并且这些规制是有效率的。20世纪70年代之前,这一理论在规制领域一直居正统地位。然而,实践中的规制出现了与理论预见的严重不一致性,表现为规制不总是出现在市场失灵领域,规制不完全有效,规制出现非合意效应。这种状况促使一部分经济学家开始重新考虑规制的原因,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应运兴盛起来。它的基本假设是:政府的基础性资源是强制权,能使社会福利在不同的人之间转移;规制的需求者与供给者都是理性经济人(自利动机),通过选择行为谋求最大效用。这意味着利益集团(规制的需求者)通过向政治家或规制者(规制的供给者)提供金融或其他支持来影响规制程序的结果,或自利的规制者主动创租或抽租而利益集团对此做出反应,是规制发生的动因,从而强调利益集团在公共政策形成过程中的作用。简言之,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认为任何有效的联合都会通过政治程序来获得规制,规制不一定必然与市场失灵正相关。从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向利益集团规制理论的变迁过程中,似乎没有呈现研究重心的变化。但是,在为什么规制这一研究重心下,解释规制的原因和分析方法发生了变化。从矫正市场失灵的公共利益是动因,转到了为了财富再分配而俘获政治程序或主动创租或抽组的特殊利益是规制的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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