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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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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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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消防用水;     三、部分生产用水(空调机冷却水、主厂房以外的各种轴承冷却水、各种化验 室和实验室用水等);     四、冲洗及绿化用水(冲洗地面用水、冲洗道路用水、冲洗汽车用水、设备冲 洗用水、浇洒绿地用水等);     五、输煤系统用水(输煤系统冲洗用水、除尘用水、露天贮煤场防尘用水等);     六、公共建筑物用水;     七、居住区用水;     八、未预见用水,按以上各项用水组合后日用水总量的15%25%计算。     第2.1.2条 居住区生活用水量标准可按表2.1.2的规定采用。 表2.1.2居住生活用水定额         第 2.1.3条 电厂内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一般可采用35L/(人·班),其小时变 化系数采用2.5。     电厂内工作人员的淋浴用水量,一般可采用4060L/(人·班),其延续时 间为1h。     电厂最大班职工人数,按电厂职工人数的80%计。     浴室设计计算人数,可按最大班人数的93%计。     第2.1.4条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应根据路面种类、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 确定,一般可采用2.0L/(m2·d)。     冲洗汽车的用水量,应按如下标准确定:     小轿车250400L/(台·d)。     大轿车、载重汽车400600L/(台·d)。     注:每辆汽车的冲洗时间为10min,同时冲洗汽车数可按12台计算。     第2.1.5条 电厂公共建筑内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 范(GBJ 1587)执行。     第2.1.6条 发电厂输煤系统各建筑物宜用水力清扫,水力清扫的冲洗水量可按 10L/(m2·次)设计,地面冲洗喷头前的压力不宜小于150200kPa。地面水力 清扫用水应分段冲洗,最大小时用水量不宜超过150m3h。     第2.1.7条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85),见附录一。     第2.1.8条 居住区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地面以上)应根据建筑物 层数确定: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m。其他公共 建筑物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按每层用水的流速水头要求经计算确定。 第二节 水 源 选 择     第2.2.1条 水源选择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588)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第2.3.1条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588)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第2.4.1条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588)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给 水 泵 房     第2.5.1条 选择工作水泵的型号及台数时,应根据用水变化情况、水压要求、 水质情况、调节水池大小、机组的效率和功率因数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2.5.2条 电厂一般设置独立的生活、消防水泵房。     生活、消防水泵房内应考虑水泵型号不宜过多,电动机电压力求一致。     生活、消防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备用泵数量不得少于一台主要泵。     生活、消防水泵宜设计成正压进水。     注:独立消防给水系统宜设置稳压设施。     第2.5.3条 水泵吸水管及出水管的流速宜采用下列数值:     一、吸水管:     直径250mm时,为1.01.2m/s;     直径250mm时,为1.21.6m/s。     二、出水管:     直径250mm时,为1.52.0m/s;     直径250mm时,为2.02.5m/s。     第2.5.4条 当生活、消防水泵房内设有3台或3台以上正压进水水泵时(包括 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如采用合并吸水管,则其数量不得少于两条,并以一条吸水 管发生事故时其余吸水管仍能通过设计水量的条件来复核。     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     第2.5.5条 泵房内的起重设备可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起重量小于0.5t时,设置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二、起重量在0.52.0t时,设置手动吊车。     三、起重量大于2t时,设置电动起重设备。     第2.5.6条 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相邻两个机组基础间的净距:电动机容量等于或小于55kW时,不得小于 0.8m;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时,不得小于1.2m。     二、当考虑就地检修时,至少在每个水泵机组一侧设立大于水泵机组宽度0.7m 的通道。     三、相邻两个水泵机组的突出部分间的净距以及突出部分与墙壁间的净距,应 保证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并不得小于0.7m;如电动机容量大于 55kW,则不得小于1.0m。     四、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     五、配电盘前面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低压:1.5m;     高压:2.0m。     第2.5.7条 泵房内宜设有集中检修场地,其面积应根据水泵或电动机外形尺寸 确定,并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     第2.5.8条 泵房至少有一个可以运入最大设备(或部件)的门。     第2.5.9条 根据生产需要,水泵的运行可采用就地、集中或自动控制。     泵房内直径300mm及300mm以上的阀门,如启动频繁,则可采用液压或电力 驱动。     第2.5.10条 泵房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排水、通风、照明和采暖等设施。     第2.5.11条 生活、消防水泵房宜设在厂区内交通方便的位置。     第2.5.12条 消防水泵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附设在其他房间内 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房间隔开。消防水泵房 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     第2.5.13条 生活、消防水泵房,当水泵设有止回阀或底阀时,应进行停泵水 锤压力计算。当计算得的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时,必须采取消除水锤的措 施。停泵水锤消除器应有库存备用。     停泵水锤消除装置应装设在泵房外部的每根出水总管上。     第2.5.14条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 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注:出水管上宜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第2.5.15条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 正常运转。     消防泵房应设备用动力。当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 作动力。     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第2.5.16条 消防水泵房宜设有与主控制室、消防值班室和本单位消防队直接 联络的通讯设备。 第六节 输配水     第2.6.1条 从水源至电厂净化站的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小时 供水量加净化站自用水量确定。     向管网输水的管道的设计流量,当管网内有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大小 时用水量条件下,净化站所负担供应的水量确定;当无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 最大小时供水量确定。     注:上述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应分别包括消防补 充流量或消防流量。     第2.6.2条 输水管道的条数应根据电厂的规划容量和水源情况来考虑,宜采用 两条,也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期建设。当有一定容量的贮水池或其他保证给水措 施时,也可采用一条。     第2.6.3条 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第2.6.4条 管道单位长度(m)的水头损失,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旧钢管和旧铸铁管     当v1.2m/s时      当v1.2m/s时      二、混凝土管和钢筋混凝土管  上两式中 i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m);          dj管道的计算内径(m);          v平均流速(m/s);          R水力半径(m);          C流速系数。     流速系数C可用下式计算: 式中 n粗糙系数,可取0.0130.014。     第2.6.5条 选择输配水管道材料时,应根据水压、外部荷载、土壤的性质、施 工维护和材料供应等条件确定。     第2.6.6条 承插式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应采用橡胶圈接口。承插式铸铁管,宜 采用油麻或橡胶圈、石棉水泥或其他新型材料接口。     第2.6.7条 配水管网每隔150m左右应设置分段检修的闸门。在输水管道上应 设置泄水装置,必要时还应装设排气阀。     第2.6.8条 金属管道应有防腐措施。在金属输水管道遇有腐蚀性较强的地质地 段,应选择耐腐蚀管材或采取防腐处理。     当金属管道敷设遇有电蚀可能性时,应有保护措施。     第2.6.9条 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土的冰冻情况、外部荷载大小、管材强度 及与其他管道是否交叉等因素确定。     承插式管道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是否设置支墩,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 试压标准及接口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第2.6.10条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免穿过垃圾堆、墓地、毒物污染区等,如必 须穿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2.6.11条 给水管道与国家铁路交叉时,应按铁路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并 取得其同意。在穿过铁路管段的两端,应设检查井。     第2.6.12条 给水管道穿过河流时,可采用管桥或穿越河底等方式。有条件时 应尽量利用已有或新建桥梁进行架设。穿越河底的管道宜避开锚地;该管道宜敷设 成两条,按一条停止工作时,另一条仍能通过设计流量进行设计。管道内流速应大 于不淤流速。管顶距河底埋设深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不宜小于0.5m,但 在航运范围内不得小于1.0m。管道应有检修和防止冲刷的设施。     注:当通过有航运的河流时,过河管的设计应取得当地航运部门的同意,并应 在两岸设立标志。     第2.6.13条 电厂厂区内应有水量调节设施。对厂区附近的电厂居住区的生活 用水量应统一考虑。     第2.6.14条 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水塔、屋顶水箱等,应有保证水的流动、 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和透气等措施。     第2.6.15条 水塔应有避雷装置。 第七节 给 水 净 化     第2.7.1条 在设计给水净化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取得全部可利用水源的水质全分析资料,当采用地表水时,全年的资 料,一般为每两个月一份;当采用地下水时,全年的资料,一般为每季度一份, 并掌握其水质的稳定性。     二、给水净化设备、药剂及滤料等(包括包装、运输、质量、价格和货源等)应 择优选择。     三、扩建工程应总结原有系统、设备布置和运行经验等情况。     第2.7.2条 给水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 设计处理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并参考相似条件下的城镇水厂或工业企业净化站 的运行经验或试验资料,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确定。     第2.7.3条 给水净化构筑物的生产能力,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 必要时还应包括消防补充水量。     电厂的给水净化站自用水量一般可采用供水量的5%10%。     第2.7.4条 设计给水净化站时,应考虑各个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及部 分停止工作时仍能满足用水要求。     第2.7.5条 净化构筑物上及净化构筑物之间应有通道并设栏杆。     水泵间、加药间、运行值班室、化验室、消毒间等主要处理室的地面宜采用水 磨石。化验室、消毒间墙裙宜采用瓷砖贴面。     第2.7.6条 在寒冷地区,净化站构筑物应有防冻措施。当采暖时,净化构筑物 的室内温度可按5设计,加药间、化验室和值班室的室内温度可按1518设 计。     第2.7.7条 给水净化站宜设置水质监测设施。     第2.7.8条 给水净化的混凝、沉淀、澄清,过滤,地下水除铁除锰,消毒等设 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执行。 第三章 消 防 给 水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在设计电厂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道或 其他水源供给。     第3.1.2条 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活给水系统合并。当消防给水计算压力超过 700kPa时,宜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电厂室外消防给水及辅助、附属建筑物室内消防给水,宜采用生活、消防合并 给水系统。     生活、消防合并给水系统和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 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     注: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80m 的水龙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消火栓的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超过3.0m/s。     第3.1.3条 电厂主厂房室内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压给水系统。此时,管 道的压力应保证,在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主厂房最高处的情况下,水枪的充 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3m。     第3.1.4条 厂区消防给水量应按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第3.1.5条 电厂除设置消防泵房外,是否还要配置消防车,应根据电厂容量及 重要性结合当地消防能力实际情况确定。     第3.1.6条 汽轮发电机组容量300MW及以上机组电厂的输煤系统(输煤转运站 和输煤栈桥)宜设置喷水灭火系统。     第3.1.7条 消防给水管道设计试压允许渗水量不得大于附录二的要求。 第二节 室外消防用水量     第3.2.1条 电厂室外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宜为一次。     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表 3.2.1 建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L/s)    注: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墙间最大的一段计算。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第3.2.2条 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在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 水量时仍应确保消防用水量(包括室内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时淋浴用水量可按计算用水量的15%计算。 第三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第3.3.1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用水量不超过 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二、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不应小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 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三、环状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第3.3.2条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 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三、供消防车使用的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供消防人员直接使用 的室外消火栓的间距应根据计算确定。     四、供消防车使用的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供消防人员直接 使用的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应根据计算确定。     五、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 量应按1015L/s计算。     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 的栓口。     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     七、室外消火栓处应有明显标志,并宜在主要道路入口处设置装有水龙带和栓 枪的设施。     在建筑物设置水泵接合器的地方,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能满足其要求。     第3.3.3条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值,而给水管道所供水源不能满足室 内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电厂、居住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     可燃气体储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     浮顶罐、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和直径不超过20m的地上固 定顶立式罐,其冷却水延续时间按4h计算。     直径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冷却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     消防水池容量如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     二、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 补充的水量。     三、消防水池的补充时间不宜超过48h,但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可延长 到96h。     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五、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泵房除外)的距 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 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设计,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六、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 施。     七、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 第四节 室内消防给水     第3.4.1条 在下列建筑物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一、主厂房(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电梯间层,煤仓间,除氧间运 转层,除氧层和楼梯间等);     二、运煤建筑物;     三、生产、行政办公楼;     四、材料库;     五、修配厂;     六、需要设置消火栓的其他建筑物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执行。     第3.4.2条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 算确定,但不应小于表3.4.2的规定。     表 3.4.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注:增设消防水喉设备时,可不计入消防用水量。 第五节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第3.5.1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 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接成环状管网。当环状 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二、电厂主厂房室内消防竖管宜构成环状,且管道直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 小于100mm。     三、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如某段损坏时,则一层中停 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电厂主厂房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当超 过三条竖管时,可按关闭两条设计。阀门应经常开启,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阀 门的设置要考虑检修方便。     四、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秒流量时,应 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时淋浴用水量可按计算用水量的15%计算,洗刷用 水量可不计算在内。     五、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管网有条件时宜分开设置,有 困难时应在报警阀前按水流方向分开设置。     第3.5.2条 室内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枪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三、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800kPa。超过800kPa时,应采用 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0kPa时,应有减压设施。     四、锅炉电梯附近应设室内消火栓。     五、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距地面高度为1.1m,其出 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电厂主厂房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 30m,其他建筑物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七、电厂主厂房内消火栓的设计,当消防系统为临时高压时,应在消火栓处或 主要通道出入口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     八、在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龙带,每条水龙带的 长度不应超过25m。     九、主厂房的屋顶应设检验用的消火栓。     第3.5.3条 室内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在建筑物的最高处,且为重力自流水箱。     二、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 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 经计算水箱消防储量超过18m3时,仍可采用18m3。     三、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四、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第3.5.4条 电厂的主厂房宜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由计算确定。     每个接合器的流量按1015L/s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其周围应有消防车水泵的水源接 口。该水源一般取自室外消火栓或循环水压力管。     第3.5.5条 设置常高压的消防给水系统,如果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 水灭火设备的水量和水压,则可不设消防水箱。 第六节 油罐区消防给水     第3.6.1条 油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和即将颁布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排   水 第一节 排 水 系 统       第4.1.1条 电厂排水可分为经常性排水、非经常性排水和雨水排水。     一、经常性排水包括:     1.主厂房内生产排水;     2.给水净化装置的排水;     3.化学水处理装置的排水;     4.辅助设备和机械的冷却用水的排水;     5.冷却设备排污;     6.生活污水;     7.其他排水。     二、非经常性排水包括:     1.设备事故检修排水;     2.循环水管沟检修排水;     3.化学清洗排水;     4.锅炉排污、锅炉酸洗水;     5.含油污水;     6.输煤装置冲洗排水;     7.冷却设备及沉渣池等溢流排水;     8.沟道排水;     9.空气预热器清洗排水;     10.地面冲洗排水。     第4.1.2条 电厂的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废水及雨水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 制。     第4.1.3条 生活污水、含有腐蚀性的油质较多的有害物质的生产污水及输煤系 统的排水,应经过分别处理达到GB 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后,方 可排入生产废水及雨水管道内,具体要求见附录三、四。     排入厂区排水管道的排水水温不得超过40。     第4.1.4条 在设计电厂排水系统时,应结合电厂用水量平衡图对排水及经过处 理后的水进行平衡计算,尽量做到水的回收和利用。 第二节 生活污水量和生产废水量     第4.2.1条 电厂厂内生活污水量和淋浴污水量的确定应与其用水量相协调。     第4.2.2条 在选择生活区生活污水量标准时,应与同一地区供水设计所采用的 水量标准相协调。当无资料时,可按表4.2.2-1采用。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Kz宜按表4.2.2-2采用。     第4.2.3条 生产污水及废水量,应采用最大班内最大流量。其水量由各有关专 业提供。     表 4.2.2-1 居住区生活污水排水定额   注:1.表列数值已包括居住区内小型公共建筑的污水量,但高层建筑及商业、旅游 业等第三产业和文教卫生单位的污水量未包括在内;     2.在选用表列各项水量时,应按所在地的分区,考虑当地气候、居住区规模、 生活习惯及其他因素。     表 4.2.2-2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Kz   注:1.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得。     2.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第4.2.4条 排水干管的设计流量一般按经常性排水流量加非经常性排水项目 中最大一项流量计算。 第三节 雨水量     第4.3.1条 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qF 式中 Q雨水设计流量(L/s);      q设计暴雨强度L/(s×104m2);      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104m2)。   注:当有生产废水排水雨水管道时,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     径流系数可按表4.3.1采用,汇水面积的平均径流系数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 算。     表 4.3.1 径 流 系 数      第4.3.2条 暴雨强度公式,可采用邻近电厂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或由水文气象 专业提供气象资料。     第4.3.3条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设计暴雨强度L/(s×104m2);             t降雨历时(min);            P设计重现期(a);   A1、c、n、b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第4.3.4条 电厂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P值,宜选用的范围为1.03.0a(处于 低洼地区的电厂,根据受危害程度,重现期可适当提高)。     第4.3.5条 雨水管渠的设计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 t=t1+mt2 式中 t降雨历时(min);     t1地面集水时间(min),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铺盖情况而定,一 般采用515min;       m折减系数,暗管m=2,明渠m=1.2;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注:在陡坡地区,采用暗管时折减系数m=1.22.0。     第4.3.6条 合流管道的总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z总设计流量(L/s);     Qs平均日生活污水量(L/s);     Qg最大生产班内的平均日工业废水量;     Qy设计雨水量。 第四节 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     第4.4.1条 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电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 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设计。     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建筑情况、土质、地下水位、施工条 件及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4.4.2条 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管道接口和基础的材料,应根据排水水质、 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和 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选择,并应尽量就地取材。     第4.4.3条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 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4.4.4条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的设计,应尽量考虑自流排出。计算水体水位 时,应同时考虑现有的和规划的水库等水利设施引起的水位变化情况。当受水体水 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泵站 等设施。     第4.4.5条 设计排水管渠时,可根据需要在适当地点设置观测和计量构筑物。     第4.4.6条 当输送易造成管内沉析的污水时,管渠形式和断面的确定,必须考 虑维护检修方便。     第4.4.7条 厂区内的生产污水,应根据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法设置专 用的污水管道。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场地的雨水,应经处理后接入相应的排水管 道。     第4.4.8条 设计雨水管渠时,可结合电厂规划,考虑利用邻近湖泊、池塘等调 蓄雨水。     第4.4.9条 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当需要设置连通管时,可 在连通管处设置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及附设闸井应考虑维护管理方便。     第4.4.10条 设计污水管渠时,对每一独立系统或设置泵站的管道,宜在总出 口处设置计量设施。     第4.4.11条 排水管渠的水力计算,以及排水管道、检查井与化粪池、水封井、 跌水井、雨水口、出水口、倒虹吸、渠道的设计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 87)有关条文执行。     第4.4.12条 变压器事故排油池,按最大一台变压器事故油量考虑。排油管管 径宜按20min将事故油排尽选择。     第4.4.13条 变压器事故油池的排水管管底出口标高与进水管管底标高之差值 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五节 排 水 泵 站     第4.5.1条 排水泵站的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 87)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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