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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制造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控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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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制造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控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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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局解答1.报废材料出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废炉渣是否要交增值税? 3.用于免税货物产生的下脚料征税问题4.有关废油增值税问题三、增值税纳税义务成立时间常见风险与经典筹划A.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B.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如某水泥案例.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如卓X案例) 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0号规定:D.发票开具时间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四、违约金收入和质量赔偿金,如何认定为价外费用(一)政策规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3.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实务1.造成合同未履行,从出让方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2.公司与购货方签订销货合同,后来对方违约,销货合同取消,我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3. 总局156号文规定“十六、问: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应如何征税?4.财税200316号规定5. 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6.根据现行印花税政策的规定,签订的业务合同如果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纳税凭证,按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应于合同书立时即签订时计税贴花。因此,由于合同不再履行,签订合同的双方已贴得印花税,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7.计算注意如果收取的价外收费是含税的,在计算增值税时切记要换算成不含税。8.如何界定看是否提供了劳务或服务,如1个合同还没开始,别人就毁约了,这种违约金就不用缴增值税或营业税;如果是合同开始履行了,已经形成一定的服务收入,对方违约了,这时候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收入总额计税。五、转售水电及取得非本企业抬头的水电费发票如何处理?(一)增值税方面企业在将一部分闲置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出租方向承租方供电,并按实际使用量与承租方结算价款的行为,应视为转售货物,应按规定缴增值税。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上,如果出租方与承租方都是一般纳税人,可由出租方按承租方实际用电结算的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据此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出租方与承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可由出租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承租方实际用电结算的价款,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征收率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据此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出租房屋中提供水电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3. 总局537号文规定4.由于自来水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的特殊性,须引起注意。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自来水的适用税率为13%;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电表,无法取得电费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电费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三)总局解答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如何开具发票?六、“买一赠一”与“无偿赠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差异分析(一)政策规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总局875号文“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3. 财税201150号(二)分析及规避1.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政策规定的区别目前,对买一赠一的所得税处理与增值税的处理口径分歧较大,仍未取得统一意见。有的认为,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不属于所得税范畴,所得税上对“买一赠一”中不属于捐赠的认定,不会影响流转税增值税中对该行为的影响,因此,“赠与商品”仍需视同销售,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2.在总局未发文明确前,在增值税方面如何规避买一赠一是在一个销售过程中同时发生的销售和赠送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折扣销售,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总局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对于如何判断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总局56号文明确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三)总局的解答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问题(四)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涉税问题分析及风险点提示七、折扣销售(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与折让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差异及筹划关键点销售折扣是指企业为了推销商品和及早收回销售货款,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减让。销售折扣包括两种形式: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通过下列总局875号文可了解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的概念、区别。(一)企业所得税方面总局875号文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事前,按折后计算)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事后,按全额计算)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第三条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二)增值税方面1、政策规定(1)总局154号(2)总局56号(3)总局1279号综上,发票开具,“事前折扣”与“事后折扣”处理不一样。(4)总局解答对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的购货方,供应商给予相应的补偿,如何开票?2.实务操作(1)商业折扣 (2)现金折扣  (3)销售折让和销售货物退回A.政策规定a.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b. 总局156号文规定。B.实务操作如某企业销售商品一批,销售额为5万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价格上给予5000元的折让,某企业应诺如何处理呢? 又例,企业以购物送积分方式搞促销,例如消费者购买1000元货物,将获得200元积分,消费者可用积分来购物。请问,用积分购物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三)涉税风险销售折扣可否在年终一次性税务处理?八、受托加工与代购的区别以及生产加工企业合同订立隐藏的风险问题分析(一)政策规定1.受托加工(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2.代购:财税26号文规定,“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二)本市稽查局检查管桩的实际案例:如混泥土合同上注明代购水泥被补税的风险。 九、企业平销返利与促销费的纳税争议与处理供货方(供应商)将货物销售给商场,商场会依据每月或者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如2%5%)比例收取返利,此类返还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一)政策规定1. 总局167号的规定。2. 总局136号的规定。3. 总局247号的规定。(二)票据开具问题1.政策依据总局1279号的规定 2.具体操作平销返利分为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类。(1)现金返利的实务处理:根据上述总局167号及136号文规定,商场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2)实物返利的实务处理相对于现金返利而言,实物返利的处理要复杂一些。供或方平销返利的方式不论是资金返还是赠送实物或其他方式,均应自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计算冲减。而且,对外购实物进行返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相应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及相应成本。十、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和风险化解(一)政策规定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3.非善意取得(故意、恶意)专票的,不仅要受处罚,加收滞纳金,甚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国税发1997134号、国税发2000182号4.若善意取得, 不仅不受处罚,还免收滞纳金.国税发2000187号、国税函20071240号 5.总局40号文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二)稽查实例:漳州市一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被查补增值税393万元  日前,漳州市某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被查补增值税393万元,加收滞纳金,并罚款1万元。经漳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该企业2007年至2010年在购进不锈钢板等原材料业务过程中,取得数量、单价与实际进货不相符的增值税税专用发票277份,不含税金额2315万元,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9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有关规定,市局稽查局作出上述补税罚款处理,并已全部查补入库。十一、实例解析:取得的专用发票不予抵扣税款的最易疏忽之处、风险点及相关规定十二、货物发生非正常损耗的涉税处理与实证分析(一)相关的政策规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二)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例:(三)若因价格下调的原因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四)总局解答1.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2. 加工产品报废的涉税问题 B.非正常损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一)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可税前可扣除的依据及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不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只要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均可在税前扣除。这里需要注意,企业在核算存货损失时,其转出的进项税额同样属于损失,也可以税前扣除。处理的办法是先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含税货物的成本换算为含税金额,再计算扣除。(二)发生非正常损失应注意申报时限报送时间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即次年的5月31日之前,而不是之前的“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即次年2月15日前。(三)注意扣除方式并且还要注意,发生资产损失,在认定或者鉴定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应注意及时确认损失,以防范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四)总局解答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失?十三、如何规避机构间移送货物的涉税风险(一)机构间移送货物的相关政策规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2.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3. 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二)风险规避:分支机构避免收款或者开具发票。十四、转让其他固定资产的纳税选择与运用所谓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对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征收增值税,应以2009年1月1日为界限,具体分为增值税转型前和转型后两个时间段。其中,转型后的一般纳税人又分为转型后销售转型前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转型后销售转型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两种情况。(一)增值税转型前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2009年1月1日之前销售属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或者自制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纳税人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只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免征增值税,二是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二)增值税转型后销售转型前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三)增值税转型后销售转型后购置且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自2009年1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者自制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适用税率17%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四)“旧货”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别、税收政策如何适用?总局9号文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规定;(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五)“旧货”与“废旧物资”的区别、税收政策如何适用?1.“废旧物资”是指已经丧失原有使用功能的废弃物,而“旧货”是指使用过(指进入二次流通)的仍保持原有使用功能的货物。也就是说,“旧货”按其原来的用途还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废旧物资”按其原原来的用途几乎没有使用价值,只能另作他用。2.实例“废旧物资”是依照该“废旧物资”的适用税率17%或者13%4.风险点提示十五、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税收待遇有何不同(来料加工货物在国内采购的辅料能抵扣进项税吗?来料加工出口业务耗用的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一) 两者的区别及以实例说明其税收待遇不同之处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来料加工进口时免税,出口时也是免税的,加工增值部分也是免税的,只要单独核算,就不存在计算退税的问题,但如果来料加工耗用了国内的材料,则要将耗用的国内材料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入成本;进料加工的主要原材料是由国外进口的,也可以在国内购进其他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对进料加工耗用的进项是可以抵扣内销销项及退税的。(二)总局解答来料加工货物在国内采购辅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十六、转让“二手车”的纳税争议,如何开票和申报?1.政策规定 财税20099号文规定。 2. 抵债车辆税款计算 计算公式: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2%,不是4%减半。3.政策提示点上述旧货所称的“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是指原来购进时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在销售时才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增值税。4.发票的开具 (1)政策依据(2)实务操作 另:企业销售完全报废的车辆,如何处理?5.总局解答转让二手车是否缴交增值税?第四讲 生产加工企业所得税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第一部分 生产加工企业应税收入常见问题及纳税调整技巧一、股权转让与产权转让涉税问题与账务处理(资本交易列入今年重点检查)1.政策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2.股权转让与产权转让税收政策操作不同:(1)总局79号文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合并过程中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契税的。(3)财税175号文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二、生产加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所得的分析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总局79号文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3.转让所得的计算和纳税4.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5.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三、取得各种税收返还或税款退还的税收与财务处理技巧(其中取得代扣税款手续费是否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将税收返还作为政府补助的四种形式之一,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二)税务处理1.取得政府补助涉及三份文件:2.在所得税方面,取得的税收返还都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3.取得的手续费应计入收入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但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取消了“补贴收入”科目,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营业外收入”。因此,企业在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补贴收入”改为“营业外收入”。 四、应付未付作收入(长期挂帐)纳税争议问题(一)对该类问题的常规稽查思路一般来说,税务稽查对公司的“应付帐款”是必须要重点检查的项目(特别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检查方法是抽取其中大金额的款项,弄清来龙去脉,看是否存在将应计入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挂在应付帐款;有无将已收回的应收款不进行冲帐,用收回款搞非法的帐外经营或个人占用;有无调增或调减应收账款数额,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金的问题。另外,对异常的往来单位、金额、以及账龄比较长的情况更要逐笔查清和核对。(二)涉税争议所在一般是围绕是否及时结转年度收益问题。(三)政策规定总局10号文规定, “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的第2目“审核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确认收入。”(四)应对方法企业从“应付帐款”明细帐,列出本企业拖欠客户三年以上的单位、金额,及时确认应作为收入的金额。第二部分 生产加工扣除项目的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及纳税调整技巧一、生产加工企业发票的取得与自查,解析今年国税总局对发票专项检查的重点和涉税风险防范1.开展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企业三年来发票领用开具情况及成本、费用列支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对受票单位的重点、疑点发票要进行逐笔核对,对单票金额较大发票或其他明显疑似假发票的要通过发票协查进行比对,及时鉴定真伪。2.重点企业使用虚假发票整治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对检查核实的发票违法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3.税务稽查风暴中10大发票违法案例亮相二、差旅费包干、会议费开支如何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一)政策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2. 财政部313号文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二)实务1.关注差旅费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2.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三、取得跨年度的票据如何处理和应对技巧、风险规避(一)权责发生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后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的旧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已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已废止)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二)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三)“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争议问题问:某企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列入应付福利费开支,每年约100万元,2005-2007年合计300余万元,造成多交所得税100余万元。如何处理? 1.“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纳税争议问题 2.基本案情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些税务干部对于企业某个年度12月31日前没有入账的成本费用,都确认为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该年度扣除了,在以后稽查当中被发现,就认定为未按规定申报或虚列成本费用,处理的方法是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3.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已废止)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已废止)“五、(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4.规避方法企业每年度在汇算清缴和年度申报的终结前,一定要认真仔细地核查上年度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情况,一旦发现“遗漏”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四、关于企业职工薪酬体系涉税问题的处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一)政策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2.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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