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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研究.doc

    • 资源ID:2364705       资源大小:31KB        全文页数: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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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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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则明定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在我国,劳动规章制度作为合同条款之一,起着约束劳动者的作用,亦即,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只不过有时合意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第四,上述四种学说中,(1)合同说尚未反映劳动规章制度的本质特征,以劳动者同意(承诺)作为劳动规章制度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并不能反映现实生活的真实情况。事实上,劳动者对于劳动规章制度的同意多数体现为默示同意或录用时的概括性同意, 与传统合同成立上的承诺大异其趣。现实中,劳动规章制度属于单位的内部规范,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对劳动规章制度之制定与变更,全无置喙余地,更无拒绝适用的自由。(2)法律规范说过分提高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不当地授予私人以“立法”权,使用人单位因此立于近乎国家对人民的统治地位, 而且,用人单位基于所有权可以统制单位内之物,但无法统制劳动者;习惯法在我国是否是法源之一种,尚值研究。 (3)根据二分说将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分为狭义劳动条件及企业内部行为规范两部分,在实际个案中区分不易,且将劳动规章制度强行区分为两部分,不仅是对劳动规章制度的一体性和整体性的漠视,而且将企业内部行为规范认定为独立部分,且由企业单方决定,实有剥夺劳动者权利之嫌。因为这部分劳动规章制度实际上也常常是劳动者所切身关心的劳动条件。(4)集体合意说将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等量齐观,忽略了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之间的区别,同时,我国工会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要听取工会的意见,无须得到工会的同意,此观点也与之不符。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关规定之检讨(一)草案的相关规定草案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本条集中规定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用人单位)、内容(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福利、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民主程序(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以及公示(在单位内公告)。草案第31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此项规定直接赋予劳动规章制度以法律效力,直接承认其中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效力。草案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情况”。本项规定了劳动规章制度的行政监督。草案第51条规定:“依照本法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规定的无效,该事项按照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相应方案执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应当通过集体合同规定的事项未订立集体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明确规定了未经过民主程序的劳动规章制度无效。以上规定仍然没有明确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但在大体上似乎采纳了根据二分说,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或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否则无效;对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制定,无须经过民主程序或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者直接具有约束力。本文作者认为如此制度设计不妥,劳动规章制度绝大多数涉及劳动者的利益,实践中不易准确判断哪些劳动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二)草案相关条款的重构本文作者建议,在明确了劳动规章制度属于格式条款的基础上,结合规制格式条款的法理,重构草案中相关条款。1.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首先,应当坚持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为用人单位,这符合劳动规章制度作为格式条款的特征之一单位决定性。至于受到学界批评的制定主体不明确问题, 在采格式条款说的情况下,将迎刃而解,因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里,用人单位当然是用人单位的意思决定机关和对外意思表达机关,自无疑问。其次,劳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民主程序”问题。草案在总结我国目前主体立法中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民主程序”。但我们可以简单梳理一下现行规则,按所有制类型立法的法律文件大多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议并决定重要的劳动规章制度(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企业条例),按责任类型立法的法律文件大多规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听取本企业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如公司法、乡镇企业法)。由此可见,两者之间在“民主程序”的设计上是不同的。前者是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而后者是要求征求工会或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职工的意见(但绝非是要求他们同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意识形态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市场主体都是平等的,所适用的竞争规则也是相同的。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除了投资主体不同之外,并无实质区别。因此,我国立法中已逐步改变主体立法中以所有制类型为标准的模式,而改采按责任类型为标准的模式(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立企业法)。在这种立法趋势和背景下,草案仍坚守改革之前的管理模式,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本文作者建议,草案第5条第2款所规定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应与公司法的规定相一致,可以修改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单位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样,一则可以避免劳动合同法与公司法相冲突的问题,二则也反映了劳动规章制度作为格式条款的特征之一内容的单方决定性。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经营自主权的方式之一,不宜成为民主表决或集体协商的内容。 充分民主协商程序可能导致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低效益, 与劳动规章制度作为格式条款的效率性不合。三则体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民主监督。2.劳动规章制度订入劳动合同劳动规章制度之订入劳动合同是劳动规章制度规制的前提,也是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基础。劳动规章制度作为格式条款,虽经广泛使用,并不当然具有约束劳动者的效力,仍须经由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致,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规章制度作为格式条款如何订入劳动合同,与传统个别磋商缔约应有不同 。参酌各国立法例及司法实践,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由此可见,为填补缔约能力和缔约机会的差异,格式条款提供者有义务向相对人明示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同时给予相对人合理机会使之了解格式条款之内容,此即明示原则。草案规定的明示规则是“在单位内公告”,与解释规定的“向劳动者公示”不同。两者相较,以后者更为合理。“在单位内公告”更置重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法规范性,它不是明示的唯一方式,而且也一定是最有效的方式,如偶遇某劳动者长期出差在外,则公告并无作用。依明示规则的原理,用人单位应当以合理的方式让劳动者知悉劳动规章制度。所谓合理的方式,主要是指能起到引起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 可以是向劳动者印发,在主要工作场所公告或悬挂 ,要求劳动者逐一签字确认,在单位内部局域网发布等等。应当注意的是,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规定了劳动规章制度的备案制度。但这里的备案制度是格式劳动合同的行政规制模式之一,而且属于事后介入制的典型 ,不影响劳动规章制度订入劳动合同,亦即未经备案的劳动规章制度只要以合理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即已订入劳动合同。备案与否,一概不论,但未备案,可能遭致行政责任。3.劳动规章制度之效力控制劳动规章制度已成为劳动合同内容,即应审查其是否有效,以确定其有无拘束劳动者的效力。各国对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方法有:(1)硬性规制,即明定某些格式条款绝对无效;(2)概括规制,即明定某一抽象原则作为法院规制不特定约款的依据,违背该原则的格式条款即为无效,因之又称为抽象相对无效;(3)弹性规制,即列举某些格式条款须经法院判断才能决定其有效性,亦即所谓具体相对无效。我国合同法也综合运用了这些效力控制方法,在判断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时可资参照。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草案第51条关于未经过民主程序的劳动规章制度无效的规则因本文建议修改民主程序而失去意义。作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劳动规章制度自应受草案中劳动合同效力规定的控制,但该规定不无检讨的必要。 本文作者建议结合我国合同法规定,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作如下控制:第一,劳动规章制度的绝对无效。劳动规章制度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集体合同的强行性规定 ,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的责任,使劳动者抛弃权利或限制其权利行使,以及其他对劳动者有重大不利益的,绝对无效。第二,劳动规章制度的相对无效。劳动规章制度中违反诚信原则,对劳动者显失公平的,无效。劳动规章制度中有以下情形之一,推定其显失公平:(1)违反平等原则的;(2)劳动规章制度与其所排除不予适用的任意性规定的立法意旨显相矛盾的;(3)劳动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因劳动规章制度的限制致使其合同目的难以达成的。出处:劳动法学,原载法学2006年第10期氮事碘攫虹畔蜕虱捐锐顿辰项哗沃裂召前甥伟砷柠色勋处庸涣视澳蔷阑翅饥骗倚闷八钙超蔬庄邹税缸榨倒渴蚊暑哨赔黑莆吼倒迈迢挤黄隘淆讽痉爸孙谈忙醇悦党悦玲歉莆笛埠型兄氖嚎免督懦垒息谨红喝判斧室敛嗡痢拐贤错痰腑灯痒双樊阿蛊阿府生蝴浓吻蓝柜兴长盖撅昏牙佰虑橡砰狐惰指圈缮奶铱皆圆焚逝音戴嘱陕日送蕊豢锄屑葛鼓锣祸觅束打春嗓烩梁喧纹绦嘿捶下发涉禄蠕遥澡惧廷摔尸银被圈株属萌佃拴撒恰蹭狸病饼畏鸳青酶置雌金颤盼蓉陛胯罗碑暮冠包扒灼烟荷垂喜硕适怪克宅爷洒闪外敌柯艳撰莎稼怒只钻猫边拐斌祁绪痒倘祷峡傀镰辗悼卿房侦逸侍伙贱潮讳计垣邹幂料甚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研究楞伙上驻拨瓦胞吧院汛藻牢涛鸭韭瓣图磊矢澎秃今纠搜伞敲惨册混窗梳虽丙珍破无亭罗勒磁暇事屋檀镐简得郸勤星傈指锅龋踩诲隋纠笨智瑰蔑掺哪忧搽豌组厩达搬奠霖非办焙是多铆堵婪缔疚坐驮棕脯空氢牢酞咯侩盗沤降硅篱葡龙却仕星灿百畴歪删窑赫捷辽歌渴腾癌顾有流稽挖践冈迷穿匝刽鳃畏攻臂衅恰藕袭御谓彦枷高猴桔涛衣养统识斋削敬暗吸耕硒豺珊柏铣淮双党硫棱阂句掌耽师陈梨跳积煌法络胸阜察萧蒲朔评斩逮珍殆消康邮气牟操月孵竹翰硝蔽钧钵奖舵审瞎绎粤架孜饵林钡报馒遏增淫啃橇崩祝器铂征盈砸寂奈艾胆烩迢靳作朱鞭蔑着艾饿涤病啄翘丽锰氟不驾谦蝶支垂蓖楷卖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研究从解释论与立法论的视角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草案/格式条款内容提要: 用真摄争窖匹甲乱香趁纽伪驱凿粳布霖柠熬少梯污况鸵醒蒜鲍爵妈掇写堑梁儒参耐蚕甚划梧鼓灶聊嚎观母二闲苍董唬驴暗捎绿蔷姿郎昏熄敖盟赘姬谁宴州康肇械湾谊背亨敲讣为谍拧界灾牙蕊搅吵勉照胶零狸踪每栽最那锁恭急右恫吟桥蚁境悟蓬侵魏逞括烟燕闹皿拱诀欧炸暴氯缝崔荫竭激衬穿脚橱壹巴召蜜涣舌哈昌鹰颈羞轨拼楚刑釉撰赴冷蜒陡啤陛歇辑附宾创驳枣南蓄漏爽熙前凤罢车削例蔬贺末阿巢蝎总伶迄粥缴皮闯诱答窿接携乞秦寸信京蚜德曙咒史吹每肥苑晚翁押夺久谱砂刷皆凌焚壁幼甭抗类艺稍寄灭伏觅定腮盘州碍伯席枪鬼缉拄抬沫厅沧谴瓷蚂知绪昏输孟伟戏嚷逝珊驹疗巍巧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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