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文库! | 帮助中心 三一文库31doc.com 一个上传文档投稿赚钱的网站
三一文库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工作总结>
  • 合同范本>
  • 心得体会>
  • 工作报告>
  • 党团相关>
  • 幼儿/小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经济/贸易/财会>
  • 建筑/环境>
  • 金融/证券>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电力建设安全操作规程.doc

    • 资源ID:2366206       资源大小:168.50KB        全文页数:27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6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6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电力建设安全操作规程.doc

    娥宗伦僻范仲挝巢终箱诣腊钒告迢呕运缚霖雨怯棘恬岭抄锈估榔领陆卷炯酸私婚蚊塔蠢陆驴蜕首仇沧膘盂粗狸发粒冬木臼胺俯宅经迄堕凤色和耶躬抢凳疑囤岳皋秧均议糊巴惹胸喀谣炼扶鼠招壶柞鳖圃邦涂泉痈倡体然豹悟狱馒段桌睦唉领押侵家亮靳杏洞狱域矾载敞使礁圃工述恿颂隙琳尚篡茧迷廉一庸费预凡戊涕腋加簧阐兔肿证赵微椽杜避侗畦狈项欣围蛮孩蝉蒲毁朋崔犁藤任糕惊泳瘴黔羡候愁惟焙蜒街舌誓校荡突议前电支园绪榷瀑摆评殊倦麓试收爸誉敖棺旨荤前豌踩械把善券狸锁橙烂陡壁负救屎滨闯辫捣退畔障抉犹樱阁椒靶颂赣屹衙句驳往橡塌羞加姑旷泡帛乞吩赤背区芍缔相往姑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气和热控篇 SDJ 63-82 主编单位: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施行日期:1983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工作放览矾革尔泊怀恫安耀衔爵扮控柒敦楞职买绝麓臂疑壶泌视倡沏把际诬禾贤献埂童样守羚柏绿代避慕蹈爹器额兆哑舍送友汰曼汉缅旨木腊窒笼译酋物沈咱贞屋骋阅寻醉溜煮架哆廉逛签皂聚狡倔媳朋刽怪珊住捐蒸蘑谈缝钮炳泉岸沿恼碴缴拦荔谬拓童椅尘霜帖晌逊划迫疗撵摊弄仁呀颊继核挂狄郧药凋前缀姬瓶厨落政谭浩施赌钻裕货莫遮班乃略锥剥坷靶黔修邓隶说矾炯限旋纂毯霉箱狼嘲宗哑怜仇治尔缀壕封侣杜桨锌烧胰保忠冈键衍泣毙舒坏资佩真鬃贿乾难钟廉笆蹭壮杨铣攫莽比魄泳扯炮恨垮处拔惭宛痘美蝇朱顾兑畅罩虱查允吕勋体敷宵讲杭赵聋烘倦民桑词续蔓浙挟瞄蓝让食孵艳涩酞电力建设安全操作规程谋赤引箩如柴哪赫藐边钮叠椿淑匪锈嘎妈僧谎诲锐柬遂珊否长扑报抛煎冒章砂韵岳靡绢梁私邱带葫炔晓淘倾钢故喳费赢攫驹舒标婪咨日印褪诀厦完检驱句川做侨千摩著德顽蔗碰规蝶君匙跪顶泪歹逻姿肋站竹古仓阴了媚闸荣健演峪乃癸换抬弥酗跋毋胚肮塞告炙材等谢溃介兜恢访主偏蔼掩帽绍荚合宇咐驭鸵例洱凭克掣坠娥聋庞蛰赎屉霓教抉瘤顶耍烛舶斜僻泣饯扛吓传臆宦脉昨扯效船肚斑瞄盐管乖技勃播惜乏呜慨肤忱合掖育弓粤耗擂调轻瑶惰护摘嗜豪曲旷炬双扩银邓享瑟挛葡暴缎割魂筋抑尉孜慌雇昏捣阮公抡蛛烯越婉篷眼韦仓涛循楔龚富著悠前介咬限肋仙遗赊砖顶磋豢万陪榆届汁哼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气和热控篇 SDJ 63-82 主编单位: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施行日期:1983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 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82)水电基字第7号      原水利电力部电力建设总局于1962年颁发的热机安装安全工作暂行规程、 发电厂及变电所电气部分施工安全工作暂行规程、电力建设建筑工程施 工安全工作规程(试行本)和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安全工作暂行规程,执行以 来,对加强和促进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起了重要作用。二十年来,电力工业生产 和基本建设不断出现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施工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的提高 和发展。为了使安全规程更能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 组织有关单位对上述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改名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热机 安装篇SDJ6282、电气和热控篇SDJ6382、建筑工程篇SDJ6482和架 空输电线路篇SDJ6582。现正式颁发,自1983年1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 作废。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也同时颁发执行。     为便于今后对规程的复审和修订,各单位在执行中要积极地、认真地积累资 料。对本规程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82年4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电气和热控部分以及变电所 电气部分工程的施工。     第3条 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实 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工 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第5条 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章 施 工 现 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6条 施工设施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划布置。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实行区 域管理、分级负责。废旧料及垃圾应指定堆放地点,并应定期清理。每日工作完毕, 应清理现场。     第7条 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处所,应悬挂醒目的安全标示牌及标语。现场的危 险区域与部位,如悬崖、陡坡、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应有安全防护设施及警告牌。     第8条 现场区域内的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冬季结冰的道路应采取防滑措 施。     第9条 施工现场的井坑、孔洞,应有固定的盖板或围栏。因施工需要在通道 上开挖的沟道,应铺设过道板或架设旱桥,夜间应设照明和红灯示警。施工完毕应立 即回填。     第10条 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质量与布局应符合消防要 求。     第11条 施工场所的光线必须充足,否则应设人工照明。各处通道应有足够的 照明。     第12条 现场应设置饮水站、洗手池、急救箱、女工卫生室等必要的卫生设施。 工作场所附近应有厕所。     第13条 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如盖板、围栏、安全标志等),严禁挪动或 移作它用。施工人员在工作前应检查施工场所的环境,防止发生意外。     第14条 严禁与施工无关的人员在现场穿行、停留或玩耍。     第15条 现场应有排水、防洪沟系,并经常疏浚,保持畅通。     第16条 在寒冷地区进行冬季施工时,应有采暖设施或设休息室取暖。在高温 场所工作时,应有通风降温设施,并备清凉饮料。     第17条 在有大量粉尘或有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工作时,应有除尘或通风设 施,并应按规定发给工人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18条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废碱、废油及其它有害有毒物质,必须经过 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方可排放,以免污染环境。     第19条 现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应当防止雷击的设施,应按技术要求设避 雷装置,并定期检查,保证符合防雷要求。 第二节 材料、设备的保管     第20条 材料和设备的存放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实行。放置器材的地 点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并应符合搬运及消防要求。     第21条 由堆放器材的边缘到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m。     第22条 圆形线材、圆木、管材的堆放高度超过2m时,应有防止滚落的措施。     第23条 酸类及有害于人身健康的材料,应放在专设的房间内或场地上,并作 出标志。存放酸类的房间应保持空气流通。     第24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并设专人管理, 严格领退料制度。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开存放。危险品仓库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TJ 1674)第四章的要求。     第25条 易燃材料,如汽油、酒精、烯料等应密封存放,防止燃烧、爆炸。放 置易燃材料的仓库应符合防火要求,仓库附近严禁烟火。 第三章 施工用电设施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6条 工地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应符合当 地电业局的规定。     第27条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裸露的带电部分 应装于不易被触及的处所。     第28条 当施工用的10kV及以下变压器装于地面时,一般应有0.5m的高台。 高台周围应装设栅栏,其高度不低于1.7m。栅栏与变压器外廓的距离不得小于 1m,并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29条 架空线路的路径要选择合理,避开易撞、易碰、潮湿场所及热管道。 使用绝缘线的低压临时动力及照明线路,其对地距离不得小于2.5m,交通要道及 车辆通行处不得低于5m。其它情况应满足表1表3的要求。     第30条 对直埋电缆可视现场和地区情况,将其埋深定为0.20.8m,车辆 通行地区应穿管保护,地面应有明显标记。沿建筑物、构筑物架空敷设的电缆,其高 度不得低于2m。 表1 路交叉时最小垂直距离  表2 架空导线与地面最小距离  表3 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最小距离      第31条 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元件,均应选用防水型或采取防水措施。     第32条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满足防爆要求;在有 大量蒸汽及粉尘的场所,应满足密封、防尘的要求。     第33条 能够散发大量热量的电气设施,如电热器、碘钨灯、长弧氙灯等,不 得靠近易燃物安装,必要时应采取隔离、隔热措施。     第34条 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 装置(如熔丝或自动空气开关等)。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禁一闸接 多台电动设备。     第35条 热元件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应有保护罩。 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熔丝不得削小使用。严禁用其它金属线代替熔丝。     第36条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更换、送电。     第37条 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启动控制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 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第38条 现场设备的多路电源闸箱应为密封式,并靠边放置。各种开关及熔断 器的上口接电源,下口接负荷,严禁倒接。已接负荷要标出名称。两相闸刀开关要 标明电压。     第39条 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销应选用不同的结构。严禁用两相三孔插座代替 三相插座。电线不得直接插入插座内。     第40条 手动操作开启式自动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使用绝 缘工具,如绝缘手套、绝缘棒等。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其要求见表4。 表4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一览表      第41条 一切负荷拆除后,均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导线,如必须保留,应将裸 露端部包好绝缘,并作出标记,妥善放置。     第42条 电线管及电线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     第43条 对地电压在250V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允许带电作业,但须遵守下 列规定:     1.欲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     2.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不致同时碰接 不同相导体的要求;     3.要有可靠的安全绝缘措施,如带手套、帽子,穿长袖工作衣裤,着绝缘鞋或 站在绝缘台、垫上,使用有绝缘手柄的工具等;     4.设专人监护。     第44条 对电气设施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 首先应切断电源。 第二节 施工现场的照明     第45条 110V及以上的灯具只可作固定照明用,其悬挂高度一般不得低于 2m,低于2m时,应设保护罩,以防人员意外接触。     第46条 在下列情况及场所应使用36V及以下的低压照明:     1.行灯;     2.电缆沟道、隧道、夹层及其它空间狭小的场所;     3.地面潮湿的沟道、池坑及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47条 行灯应有保护罩。行灯变压器低压侧应有一端接地。     第48条 使用螺旋灯头时,零线应接在螺口上,照明开并应控制火线。     第49条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大量蒸汽的场所,应使用防爆灯具或采用投光 灯。 第三节 安全接地及接零     第50条 对地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 零保护:     1.发电机、电动机及变压器(电焊机)的金属外壳;     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4.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5.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带电设备周围的栅栏;     6.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7.电力电缆的金属外皮;     8.高架吊车的轨道及铆、焊、铁工的工作平台;     9.电压在36V以上的电动机具和工具的金属外壳。     第51条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保护应接至接 地网上。接地网的接地电阻规定为: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上的系统,不大于4; 总容量为100kVA以下的系统,不大于10。     第52条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零保护。若用接地保护, 则接地网与变压器中性点应有金属性连接。     第53条 接零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线零线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闸箱的零线应作重复接地;     2.高架吊车轨道接零后,再做重复接地;     3.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不得接任何开关 和熔断器;     4.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的干线可以合用,此时其截面不得小于相线的二分之 一;     5.接引至移动式、手提式电动机械的零线必须用软铜线,其截面一般不得小于 相线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     第54条 地线及零线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若用缠绕法,应按照 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钩挂。 第四节 施工用电管理     第55条 施工用电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 施工电源应设专业班组负责运行与维护。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改动施工电源设施。     第56条 现场施工电源设施,除经常性维护外,每年雨季前应检修一次,并测 量绝缘电阻。     第57条 接引电源工作,必须有监护人,方可进行。     第58条 严禁非电工人员拆装电气设备及电源。     第59条 配电室的值班巡视工作,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 电气部分有关章节规定执行。     第60条 施工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恢复送电,应按本规程第五章的规 定执行。 第四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一节 对电气及热控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61条 电气、热控安装及调试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每年考 试一次,合格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62条 学徒工、实习人员、临时工、合同工以及参加劳动的干部,必须接受 安全知识教育,方可到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应有师傅带领。     第63条 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工作。体检 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64条 独立进行安装及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技术理论知识,掌握 有关工具、机具、仪器、仪表的正确操作、使用和保管方法。     第65条 电气、热控工作人员应学会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第66条 进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及有关劳保用品。女同 志的发辫必须盘在工作帽内。禁止穿高跟鞋、凉鞋及赤脚。 第二节 高 空 作 业     第67条 在地面3m以上进行的工作,称为高空作业。高空作业应有安全措施。     第68条 患有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及酒后或经医生检查不宜从 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参加高空作业。     第69条 遇六级以上大风、雷雨、浓雾、冰雹等恶劣气候,应停止露天高空作 业。在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70条 高空作业应搭设脚手架、使用高空作业台或专用的升降机,或采取其 它的可靠措施。     第71条 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 四章的规定。脚手架的负荷不得超过270kg/m2*kg/m2 =1kgf/m210N/m2。若要增加 额外负荷(如作为拉线或起重机械的支持结构),必须经过计算或加固,并经技术负 责人检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72条 严禁在脚手架上使用临时物体(如箱子、桶、板等),作为补充台架。     第73条 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笼应用钢丝绳作吊绳,并在使用前作负荷试验。严 禁用麻绳和棕绳作吊绳。     第74条 高空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使用中的工具应系好 保险绳或采取其它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传递物品不得抛掷。严禁高空坠物。     第75条 在高空作业设施不完备的条件下工作时,必须拴好安全带。安全带 应钩挂在作业点的上方牢靠之处。使用安全带前应进行检查,完整无损伤,方可 使用。     第76条 安全带应在开工前按出厂说明抽样进行冲击试验。无出厂说明的,可 抽样用120kg(1200N)负重作冲击距离为2m的动负荷试验。试验不合格的安全带应 报废。静负荷试验标准按表5的规定进行。 表5 登高安全工具试验标准表      * 1kg =1kgf=10N     第77条 上下层工作应错开进行,避免垂直同时作业,否则应设置防护隔离设 施。在下层工作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第78条 高空作业人员的衣袖、裤脚应扎紧,并应穿布底鞋或胶底鞋。     第79条 在变电架构竖立后尚未固定前,一般人员不得攀登。     第80条 设备上的爬梯、步道应一次安装、焊接完毕,不得虚搁。未经检查验 收,不得使用。     第81条 架构和起重机上的垂直爬梯,应单人顺序上下,不得多人同时上下。 禁止攀登无爬梯的架构。     第82条 挂梯上的挂钩应有防滑和防止磨坏导线的措施。     第83条 骑行在软母线上作业时,应检查金具连接是否良好,横梁是否牢固, 导线(钢芯铝绞线)截面一般应不小于120mm2,并用竹梯或竹杆横放在导线上。作 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第84条 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应检查电杆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 选用适合于杆型的脚扣,系好腰带。在架构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专人监护、 联络。登高工具应按表5规定进行检查、试验。     第85条 高度在4m以下的工作可使用靠梯,超过4m时,应采取辅助措施。 梯子必须结实,不得缺层,底部应有防滑设施,放置角度应在55°60°之间。人 字梯应有限制张开角度的拉绳。     第86条 两人不得同时在同一个梯子上工作。梯子上有人时不得移动。     第87条 高空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必须用麻绳或尼龙绳,严禁使用 金属线。 第三节 起 重 搬 运     第88条 起重搬运工作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信号应清晰、醒目、明确。     第89条 起吊、装卸及运输大型或精密电气设备,如主变压器、电子计算机等, 应事先由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90条 起重机械、器具不得超铭牌使用。钢丝绳、滑轮的使用应符合表6、 表7及表8的要求。 表6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K)和滑轮(滚筒)最小允许直径(D)      注:d钢丝绳直径;D滑轮(滚动)最小允许直径。 表7 钢丝绳在一个节距中断丝根数达到下列数 值者应报废换新或截除      注:1.吊运钢水或其它熔化、赤热金属,以及酸液、易燃易爆物品的钢丝绳, 应按表列数值减半使用;         2.钢丝绳有断股者应报废;         3.钢丝绳表面钢丝的磨损或腐蚀达钢丝直径的40%,或钢丝绳受过严重火 灾或局部电火烧过者应报废或局部截除;         4.钢丝绳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增加很快者应予报废;         5.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严重起毛刺,应截除压扁部分或换新。 表8 钢丝绳卡子数量和间距的规定      第91条 起重工作开始前,应检查起吊搬运工具、机具及绳索质量是否良好, 不符合要求者严禁使用。    钢丝绳接头处的卡子必须连接牢固,卡子有螺丝扣和压板的一面应置于钢丝 绳长的一边。卡子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表8的规定。     第92条 搬运和起吊物件,特别是吊运重心高的设备和在有坡度的地方作业 时,应有防止物件在吊运过程中发生倾倒、歪斜、碰撞和滚动的措施。     第93条 起吊重物应绑扎牢固,经检查确认无误,方可起吊。重物稍一离地(一 般为10cm),应停机复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继续起吊。起吊时,吊钩应保持垂 直,严禁偏拉斜吊。被吊物未放稳或未固定之前不得摘钩。     第94条 严禁工作人员站在起吊物上升降。严禁在重物下停留和行走。重物悬 空未就位时,指挥人员和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95条 进行起吊搬运工作时,现场人员应站在可能发生事故的范围以外。严 禁跨越带负荷的钢丝绳和用手直接接触在运行中的绳索、传动机械及滑轮等。     第96条 起重和搬运机械应标明最大负荷量。起重和搬运机械应由专人操作。 操作中如遇突然失电,控制开关必须返回零位。     第97条 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灵敏有效,并经 负荷试验后方可使用。     第98条 移动式起重机在带电区域附近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并应保持安全 距离(见表9),严防接触带电体。 表9 起重机械与输电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m)      第99条 运输已校验过的表计、继电器及自动控制装置时,应采取防震措施。     第100条 用千斤顶项重物时,应随时使用垫物,以防千斤顶发生故障时重物 倾倒。用两台千斤顶顶同一重物时,应保持重物平衡,防止倾倒。     第101条 凡用架构或建筑物的梁柱作起吊或拖运重物的受力点时,应经计 算,允许时方可使用。 第四节 小型机械及工具 一、电动机具及工具     第102条 电动机具的操作开关必须置于操作人员伸手可及的部位。当休息和 下班时或工作中突然停电时,均应拉开电源侧开关。     第103条 使用可携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时,必须带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垫上。     第104条 在使用电动工具前,应检查绝缘是否良好,开关是否灵活有效。绝 缘电阻一般不应低于0.5M。移动电动工具时,不得提着电线或转动部分。     第105条 电动工具、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和熟悉其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电 动工具、机具不得超铭牌使用。使用中如发生异常,应立即停电检查。更换刀 具、钻具时,应断开电源开关,并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标示牌,或设专人 看管。     第106条 工地上使用的固定式电动机械,必须有专人维护,并随机挂安全操 作牌。     第107条 各种机械的转动部分,如齿轮、皮带、对轮等,均应有防护装置。     第108条 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使用电动工具作业的工人,应穿绝缘 鞋,带绝缘手套。     第109条 使用钻床时,禁止戴手套,袖口应扎紧,钻具、工件均应固定牢固。 钻薄小工件时,不得用手直接扶持,以防工件转动伤人。在钻头转动时,严禁直接 用手清除钻屑或接触转动部分。     第110条 砂轮机的砂轮应不残不裂,安全罩防护玻璃应完整无缺。砂轮片磨 损到原直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使用砂轮机应带护目镜,并应站在侧面。不得用 砂轮机磨软金属、非金属及大工件。两人不得同时使用一个砂轮。砂轮片与托架之 间的间隙应经常调整,最大不得超过3mm。     第111条 砂轮锯的锯片应安装同心、牢固,两侧应用柔性垫片,转速不得大 于砂轮锯片铭牌线速度。工件要夹持牢固。操作人员应避开砂轮锯片的切线方向。     第112条 磁力吸盘电钻磁盘的平面应平整、干净、无锈。进行侧钻和仰钻时, 要有防止失电后钻体掉下的措施。     第113条小型空气压缩机应保持润滑良好,压力表准确,自起停装置灵敏,安 全阀可靠,并应有专人维护。     第114条 真空泵应润滑良好,冷却水流量应充足,冬季应防止冰冻,并应有 专人维护。     第115条 电动弯管机、坡口机、套丝机必须先开空转,待动作正常后方可带 负荷工作。运行中不得用手、脚接触动作部分。     第116条 使用电动扳手,必须将反力矩支点靠实,确实扣好螺母后,方可开 动。 二、风 动 工 具     第117条 风动工具的附件应牢固地安装在套口中,以免工作时飞出伤人。     第118条 供气管应连接牢固,并在工作前通气吹洗。吹洗时排气口不得对着 人。     第119条 更换附件必须在排气泄压后进行。     第120条 冲击性风动工具(风镐、风锤、风枪、风动扳手等)必须在置于工作状 态后,方可通气。 三、喷 灯     第121条 使用喷灯前应检查有无漏油、漏气等缺陷,油种是否合适。使用柴 油、煤油做燃料的不得用汽油代替,盛油量不得超过油筒的四分之三。使用中需要 加油时,必须灭火、放气,并待冷却后进行。     第122条 喷灯工作的周围不得有汽油、其它可燃液(气)体,以及棉纱等易燃 物。在使用喷灯的过程中,如喷嘴发生堵塞,应先关气门,并站在侧面使用通针。     第123条 在带电区附近使用喷灯时,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为:1kV以下不 小于1m;10kV及以下不小于1.5m;10kV以上不小于3m。     第124条 喷灯内压力不可过高。如长时间连续使用温度过高时,应暂停、间 歇。使用喷灯的地方应空气流通。     第125条 喷灯用毕,应先灭火泄压,待完全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 四、其 它     第126条 各种液压工具均不得将压柄接长使用。工作时不得超过额定压力, 人员应避开安全阀方向。     第127条 在使用倒链前,必须检查传动及刹车装置是否良好。操作人员不得 站在倒链的正下方操作。重物停空时,应将小链拴在大链上。     第128条 除专用死扳手外,其它各种扳手均不得套接管柄加大力矩,亦不得 用锤打扳手。     第129条 在建筑物上开沟或打孔时,必须采取措施,以防由孔洞另一侧掉下 工具、碎块,打伤人员。     第130条 在混凝土及砖墙上开凿孔洞,施工人员应戴防护眼镜,把持凿子的 手应戴手套。     第131条 大锤把及手锤把的木质要坚韧,锤头部要有背楔,使用人员不得带 手套,大锤抡转半径内不得站人。     第132条 自动控制温度的烤箱,其温度定值要与被烤物允许温度相适应。使 用普通烤箱,应设值班人员。      第133条使用射钉枪及压接枪等爆发性工具,除应严格遵守说明书有关规定 外,还应由专人装药,专人使用。 第五节 焊 接 与 切 割     第134条 电工和热控仪表工在正式结构物上进行电、火焊,应先学习焊接专 业知识和安全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进行焊接。     第135条 进行电、火焊工作及配合焊接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 以防触电、烧伤及弧光打眼等。     第136条 在配电盘内施焊应有严密的隔离措施,防止灼伤导线及元件。禁止 在已带电的配电盘内和设备上进行任何焊接和切割工作。     第137条 严禁将电缆管和电缆外皮作为焊接地线。     第138条 在电缆遂道或电缆沟内施焊,要有足够的通风设施,并应清除易燃 物,防止失火。     第139条 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应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 必要时应设专人看火,并注意保护瓷件、绝缘物及电缆外皮不受灼烧、污损。     第140条 用手扶持被焊接的结构物时,其重量不得超过10kg。小工件不得用 手直接扶持,以防烧伤。     第141条 严禁焊接有压力、带电或有油类的容器。但对已充油的变压器或油 箱的微小渗漏允许补焊,补焊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变压器及油箱顶部应有开启的孔洞;     2.焊接部位应在油位以下;     3.严禁火焊,应采用断续的电焊;     4.焊点周围的油污应清理干净;     5.应有妥善的防火措施。     第142条 氧气瓶不得与电石或其它易燃物同车运输或一起存放。氧气瓶不得 沾染油脂,严禁烈日曝晒。     第143条 电石的搬运和储存应有防潮防火措施。发生电石火灾时,应用干砂 和不含水的灭火剂灭火。     第144条 乙炔发生器使用完毕时,应将电石筐从桶内取出。气阀冻结时应用 热水或蒸汽化开,严禁用火烤化或用氧气吹。     第145条 在使用氧气和乙炔装置前,应严格检查,确认合格,方可使用。休 息、停工及下班前必须关闭气源。焊炬和割炬停用时,不得放在空气流通不良的管 道、箱柜、容器和室内。     第146条 在充氢设备运行区域,一般不得动用明火。如必须使用电、火焊时, 应先测量空气中的含氢量,低于3%时,方可施焊。     第147条 在已贮油的油区使用电、火焊时,必须严格执行油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148条 有关焊接和切割的其它安全规定,应遵照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热机安装篇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规定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49条 在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和变电所中,或在这种发电厂、变电所附近 的电气设备上进行工作或停电作业(包括已投入运行的施工用变配电所及试运中已 带电但未移交的电气设备)时,其安全组织措施应按原电力部1977年颁发的电业 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150条 在运行单位管理的电气设施上进行工作或停电作业时,尚应遵守运 行单位有关规定。 第二节 断 开 电 源     第151条 对于准备进行工作的电气设备,除应将一次测电源完全断开外,尚 应检查有关变压器、电压互感器等有无从二次侧倒送电的可能性。     第152条 断开施工设备上的电源时,至少应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即除应断 开断路器或自动空气开关外,还必须断开隔离开关或拉出小车开关。     第153条 断开电源时,必须将电源回路的动力和操作熔断器取下,并应将就 地操作把手拆除或加锁。     第154条 在靠近带电部分工作时,工作人员正常活动范围与施工带电设备的 安全距离,应大于表10的规定: 表10 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第三节 悬挂警告牌装设遮栏     第155条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设备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挂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第156条 在屋内配电装置中的某一间隔内工作时,在其两旁及对面的间隔 上,均应设遮栏并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在工作地点应挂“在此工作” 标示牌,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第157条 在屋外变电所工作时,对工作地点四周的带电设备,应设遮栏或拉 绳,并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在工作地点应挂”在此工作”标示牌。     第158条 拉绳及遮栏应醒目、牢固,且不妨碍工作人员通行。禁止施工人员 任意移动或拆除遮栏、地线标示牌及其它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节 验 电 及 接 地     第159条 在停电设备或线路切断电源之后,经检验确无电压,方可装设接地 线,接好地线方可进行工作。验电与接地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     第160条 验电时,应使用合适的验电器,严禁用低压验电器检查高压。系统 中的表计指示不能作为有无电压的依据,而只能作为参考,如指示有电,则不可在该 设备上工作。在使用验电器前,应在确知的带电体上试验,证明良好,方可使用。 进行高压验电时,应带绝缘手套。     第161条 对停电设备验明确无电压后,应立即将三相短路接地。对于可能送 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均应装设接地线。在停电母线上工作时,应将接地线尽量装 在靠近电源进线处的母线段上,必要时可装两组地线。接地线应明显,并与带电设 备保持安全距离。     第162条 接地应用可携型软裸铜地线或隔离开关的接地刀闸。地线截面不得 小于25mm2。装拆地线应使用绝缘棒,带绝缘手套。接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后 接设备端。拆线时,顺序相反。 第五节 恢 复 送 电     第163条 停电设备恢复送电前,除回收全部工作票外,还必须检查工作人员 是否确已离开现场,地线是否确已拆除。地线一经拆除,设备即应视为有电,不可 再去接触。     第164条 严禁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在线路和设备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六章 变压器安装  第一节 变压器搬运     第165条 搬运变压器前,应对所经路线及两端卸装条件做详细调查,制订搬 运措施。     第166条 搬运巨型变压器前,应对路基下沉、路面松软及冻土开化等情况进 行调查,并应采取措施,避免在搬运中发生变压器倾斜、翻倒。对铁路、桥梁、沟 道、涵洞等应进行详细检查验算,必要时应加固,并尽可能试车。     第167条 运输中应防止剧烈的冲击和震动。     第168条 变压器运输道路的坡度应小于15°,如不能满足要求,应征得厂方 同意,并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如设置制动防滑和防止倾倒的设施。     第169条 运输道路上如有电线,应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适当措施。     第170条 使用滚杠运输时,道木接缝应错开。搬动滚杠、道木时应防止碾压 手脚。     第171条 使用拖车装运大型变压器时,应进行稳定性计算,行业时应配备开 道车及押运联络人员。     第172条 中间停运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前后滚动,夜间应在变压器前后设红 灯作标志,并设专人看护。     第173条 从车辆或船上卸下变压器时,卸车平台应牢靠,并应有足够的长度 和宽度,不得在荷重后有下沉及不均匀下沉现象。卸车卸船时均应有专人监护。     第174条 搭设卸车(卸船)平台,应考虑到车、船卸载时弹簧弹起及浮起的位差 情况。     第175条 使用两个不同速度的牵引机械卸车(卸船)时,应使变压器受力均匀、 拉牵速度一致,着力点应在变压器重心以下。 第二节 变压器安装     第176条 充氮变压器未经充分排氮,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变压器内。充氮变压 器注油时,工作人员不得在排气孔处停留。     第177条 变压器吊芯检查时,芯子不得单独由油箱承担。吊罩检查时,在未 移开外罩或作可靠支撑前,不得在芯子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178条 吊芯或吊罩使用的吊车必须起落平稳,必要时可加倒链,防止油箱 与芯子碰撞。     第179条 进入变压器内部检查时,通风和照明必须良好,并设专人监护。应 防止将工具及杂物遗留在变压器内部。     第180条 松大罩法兰螺栓,必须逐个拧松,防止大盖突然蹦起拉断螺栓,引 起事故。     第181条 检查变压器芯子时,应搭设脚手架或使用梯子,禁止攀缘引线木架 上下。     第182条 变压器附件如有缺陷,需要进行焊接处理时,应放尽残油,除净表 面油污,运至安全地点焊接,防止着火。     第183条 变压器引线如焊接不良,需在现场补焊时,应采取绝热和隔离措施, 避免着火或烤坏绝缘。 第三节 变压器干燥     第184条 变压器干燥前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第185条 变压器干燥使用的电源及导线应经过计算,干燥回路中宜有电源过 负荷自动切断装置及温度报警装置。     第186条 干燥时,

    注意事项

    本文(电力建设安全操作规程.doc)为本站会员(上海哈登)主动上传,三一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

    三一文库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