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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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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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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pecially, privacy issues in E-commerce have becom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opics in modern society.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in recent years brings convenience to people's life, also comes with the troubles. The privacy of Internet users have been frequently violated, which make Internet users and even the whole society doubly concern about privacy issues in E-commerc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has become a major bottleneck in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theory existed was merely at the research stage, legislation to protect lacks ,less attention to the issue of consumer privacy, lack of people-related awareness, all these reasons make resolving consumer privacy problem imminently. This thesis described consumer privacy protection situation,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e reason for the problems of China's E-commerce, then borrowing from the experience and concludes with some relevant recommendations for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to create a health and safety of e-commerce environment. Key words: E-commerce; Customers; Privacy Protection 目 录一、电子商务概述1(一)电子商务与消费者隐私保护1(二)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1(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问题产生的原因2(四)保护消费者隐私的必要性3二、关于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保护4(一)我国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的现状4(二)我国消费者隐私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5(三)我国关于消费者隐私保护的政策7(四)我国保护消费者隐私所存在的问题8三、国外相关隐私保护模式9(一)国外隐私保护模式概述9(二)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型保护10(三)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型保护11四、就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的相关建议12(一)加快相关消费者隐私保护立法建设12(二)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自我管理机制13(三)提高消费者防范意识,加强隐私保护技能13(四)逐步完善消费者隐私权的科技保护手段13参考文献 15一、电子商务概述(一)电子商务与消费者隐私保护1. 电子商务的定义电子商务指电子化的商务,即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而进行的商务活动,这里的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包括企业内部网(Intranet)、广域网(Wan)和因特网(Internet),而本文所指的电子商务更为狭义,将限定在利用因特网开展的商务活动,或者说在线进行的各种商业交易。电子商务可提供网上交易和管理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广告宣传、咨询洽谈、网上订购、网上支付,电子账户、服务传递、意见征询、交易管理等各种商务活动。2. 电子商务与消费者隐私保护隐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私人领域等三个方面,并且隐私的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传统的隐私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拓展,如网络环境下电子信箱、QQ号、网络用户名、聊天记录等都属于隐私的新增内容。电子商务中涉及的隐私又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有些不同。电子商务中涉及的隐私保护则侧重于公民在网上私人信息要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保护。新的高科技手段为实施侵害提供了便利,这使得网络侵权易如反掌。网络用户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另外由于网络自身所具有的虚拟性、开放性、技术性以及传播速度之迅速其隐私被侵犯的危险机率大增。(二)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从法律方面而言,提到消费者隐私则必然关系到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网络隐私权与现实生活中的隐私权不同。网络隐私权是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和发展。针对这一新兴的历史产物,不同的学者观点不同。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网络这个特定的空间中所享有的隐私权,是将现实空间中的隐私权向网络空间中的引申。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并非是一种全新意义上的隐私权,而是属于隐私权中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范畴。个人信息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血型、指纹、户籍、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健康信息、财务状况等任何单独或与其他信息比对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与现实环境下的传统隐私权相比,传统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主要是赋予公民个人对自己隐私的保持权和支配权。禁止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隐私。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虽然具有多样性,但也不外乎是侵入侵扰、监视监听、窥视、刺探调查、干扰披露等方式。但是在网络时代,无论你身处何地,也不分人种、信仰、政治倾向和社会阶层,都可以平等地共享网络上的信息资源。实现与他人的交流。个人、企业、公司甚至政府机关都可以用网络发布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这些侵权行为被赋予了新的形式,新的高科技手段为实施侵害提供了便利。这使得网络侵权易如反掌。网络用户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隐私被侵犯的危险机率大增另外由于网络自身所具有的虚拟性、开放性、技术性以及传播速度之迅速。传统隐私权的防御性已经不能充分保障私人隐私的安全性。必须赋予隐私主体以更加积极、全面的权利。因此网络隐私权更加侧重于隐私权利的积极控制与利用。(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问题产生的原因1电子商务的特性使公民无法控制个人数据电子商务依托于互联网,它与传统商务方式相比具有虚拟性。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会要求消费者通过填写各种表格提供更多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生日、身份证号、银行帐号、家庭地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邮箱地址等内容,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保障自己的利益。消费者如果拒绝提供这些数据,有可能就无法完成网上交易活动,为了享受网上购物乐趣与便捷,消费者不得不付出信息被记录的代价电子商务采用了大量计算机和网络通信等技术,具有集成性。数据仓库、数据挖掘技术的兴起,使得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分析变得十分简单,个人隐私数据被非法传播、修改、滥用的危险性大大提高。2电子商务发展导致的利益驱动在电子商务中,一些企业为了增强竞争力,往往会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例如Cookies技术,它是指一种跟踪用户信息的技术,通过消费者的网络浏览器在消费者的计算机硬盘上写入的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的识别符号,Cookies能使B2C网站的系统在消费者访问期间识别消费者的浏览器并提供很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些企业网站会将Cookie放置到访客的电脑里,以跟踪访客的上网习惯、浏览的页面、停留时间、访客来源等,以便有针对性地发放广告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具个性化的服务。有调查显示,在美国即使是最受欢迎的排名前100位的电子商务网站,有35个网站允许第三方公司跟踪记录访问者的信息 。虽然其出发点可能是为消费者服务,但也造成了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权。对于许多网络公司来说,注册用户的数量几乎成了网站最重要的资产。 注册用户的资料是一笔无法估计的财富,因此有个别不法商家会利用消费者的个人数据交易牟利。他们可能会在合作的公司之间通过协商各取所需,互相交换双方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有的甚至是在网络上出售个人资料。3相关隐私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目前尚没有具体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条文,只是参照传统隐私权来进行保护。并且我国目前对隐私权的保护大都散见于各部门的法律当中,没有形成体系。时至今日,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仍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在民法这样的部门法中甚至没有提出隐私权这样的概念以及有关的原则性规定,而是把侵害隐私权纳入侵害名誉权的范畴。4. 公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中国传统文化中重集体、轻个人的思想直接影响到我们对隐私正确认识,致使中国人对隐私权的保护一直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目前,很少有人主动地关注自己的隐私权是否受到侵犯,许多人在隐私权受到侵害时,仍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信息交流日益频繁,生活方式也产生了巨大变化。比如,人们在进行网上购物时,很容易被精美的页面所吸引,经受不起商品打折信息及奖品的诱惑,不加思考就很自然地提交了表单,填写了个人可识别信息,比如电话、地址、某些密码。填完后,在不经意之间你曾写的内容或资料今后就并不是你个人所独有了。因此,目前我国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仍有待加强。(四)保护消费者隐私的必要性现行环境下,我国在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消费者隐私保护还比较落后,消费者的隐私受到侵犯时会因缺乏相关法律和政策支持而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同时消费者在隐私受到侵犯时的维权意识也令人担忧。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受到保护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所产生的隐私保护必要性网络交易中,由于消费者同商家在订立合同时互不见面,经营者是消费者唯一的信息来源,除此之外,消费者几乎完全处于盲目状态,实质上成为一种支配与被支配,主动与被动的关系,经营者的败德行为使电子商务消费者在信息获取方面成为劣势者。同时,消费者在普通消费关系中存在“畏讼心理”,而且诉讼制度程序繁杂,妨碍消费者实现其权利。在电子商务消费关系中由于诉讼证据的难以取得而变得更为明显。消费者势单力薄,法律知识缺乏,当其利益受到损害后,往往选择忍气吞声。2. 电子商务特殊的交易方式而产生的隐私保护的必要性关于消费者弱者地位所产生的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世界各国早有认识,并制定了相关消费者保护的政策法律,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但就计算机网络技术所产生的,通过在线商店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而言,由于它自身的特点便决定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退货权利,纠纷解决等问题比传统交易模式更为突出。所以现行的基于消费者弱者地位所产生的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并不能充分地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二、关于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保护(一)我国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的现状现行环境下,我国在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消费者隐私保护还比较落后,消费者的隐私受到侵犯时会因缺乏相关法律和政策支持而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同时消费者在隐私受到侵犯时的维权意识也令人担忧。我国目前尚没有具体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条文,只是参照传统隐私权来进行保护。并且我国目前对隐私权的保护大都散见于各部门的法律当中,没有形成体系。目前我国著名的网站如新浪、搜狐等都在各自的网站上张贴了本站的隐私政策。这些政策说明了网站在什么情况下搜集用户信息、搜集这些信息的用途、网站如何保护你所留下的个人隐私材料以及网站在利用这些材料时所遵循的原则等。但网站的这种做法有时只是为了在用户的面前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来获取用户的信任。但是国内网站的隐私政策公告内容都十分简单,涉及对个人数据使用等方面的说明往往不够详细,也没有相关的安全保证。相反,却附上了许多免责条款。所以用户的隐私根本没有办法得到保证。我国在隐私权的技术保护方面还处于向他人学习的阶段,国产相关软件的研发能力还比较落后,目前主要是借鉴外国的软件及保护协议。随着网络隐私保护越来越高的呼声,许多商家也从用软件技术保护用户网络个人数据隐私权的角度来寻求商机,开发了一系列保护隐私的软件,如Surf secret、Burnt cookies、Windows cleanup、Cookie cop等等。许多免费的保护个人隐私的软件已经实现了在不接受网站发送给用户的Cookies程序的同时,又不影响对网站的访问的功能。已经实现了在不接受网站发送给用户的Cookies程序的同时,又不影响对网站的访问的功能。我国公民逐渐认识到了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网络空间中的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重要性。由于在网上非法搜集他人隐私数据并将之用于商业用途事件的频繁发生,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开始关注个人数据资料的使用权限以及如何利用等问题。许多隐私权方面的专家对个人数据隐私权问题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并强烈呼吁完善和健全我国有关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大部分网络用户为了无偿获得电子邮箱、虚拟主机服务、得到免费奖品或打折的商品,而主动地将自己的详细个人信息,甚至是电子银行账号及密码泄露给网站。其导致的后果是无法预料的。而网站可以以受害人同意为抗辩理由否认其获取个人信息的违法性。因此,我国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仍有待加强。(二)我国消费者隐私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商家的客户资料已经成为商业竞争的重要部分,消费者的个人资料自然也戒了有经济价值的信息。信息网络技术的出现为信息的收集、传播和管理等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物质条件,然而,人类在享受它带来的众多方便的同时,也应看到,它使得个人隐私遭到前所未有的威胁。由于计算机强大的记录、储存功能,以及网络这一新兴媒介的发达,对消费者信息的搜集和利用已较以往更为容易、便捷。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隐私受到侵害的行为类型可分为如下情形:1.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被非法收集(1)消费者信息被商业网站过度收集。在电子商务中,过度收集个人数据是指为了商业上的需要,商家采用多种形式收集个人信息。一是透过填写各类表格。目前的电子商务流程有一种很普遍的模式:当个人在网上浏览、咨询或购物时,总要填一系列以确定浏览者身份的表格,如姓名、生日、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邮箱地址等内容。由予互联网的方便和快捷,这些资料就有可能被网上的任何机构获得。二是通过先进的电脑追踪技术收集个人数据。一些商家拥有先进的电脑追踪技术,以识别网际网络使用者,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收集网络浏览的个人资讯。(2)他人隐私被商业公司非法获取、利用。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进行窥探业务,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某些网络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浏览和定时跟踪用户站上所进行的操作,Cookies将自动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并将详细资料发送到网络公司中,网络公司根据这些资料掌握个人的情况,并建立庞大的资料库。这可能导致某些用户重要信息的失窃,例:股票信息、信用卡资料等。(3)被未经授权个人的进入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这类“侵权者”大多是黑客(hacker),他们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对个人通讯内容进法非法侵害、监听。这主要表现为非法截获、篡改、监看他人电子邮件和非法监视雇员在办公室的工作情况。2.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被非法传播随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群体的高速增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在网络上遭受到非法传播。2009年2月网络上就出现一个典型的案例百万家中国企业老板手机名录网上标价叫卖!。广告上称,他们收集了2008年在网络上比较活跃的企业老板手机,信息中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老板姓名、手机号码,企业类型、注册资金、主营行业以及年营业额等信息,所有信息他们都按地区进行了分类,全部待价而沽。广告中特别注明,此次销售的名录是最新的,信息截止时闻为2008年12月。广告同时注明了QQ、MSN、传真以及固定电话等多种联系方式,号码前的区号显示,该机构确实在广州百万家中国企业老板手机名录网上标价叫卖N武汉晚报,2009,(2)。此案例也提示我们,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正在被有偿地转让给一些机构,从而导致了消费者不断地接到这些机构打来的骚扰电话。3.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被非法使用将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做交易。个人数据交易目前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公司之间相互交换个人信息。两个公司通过协商各取所需,互相交换双方所掌握的个人信息。一般情况下,商家的合作伙伴不止一个,如果共享范围得不到有效控制的话,个人信息极有可能被众多的商家知晓。第二种形式是个人资料买卖。在网络上,有提供各种商品与服务的公司,其中有一类就是出售个人资料的公司,它们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许多个人资料,然后明码标价公开出售。(1)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被用来进行网络营销。垃圾电子邮件的侵害已几乎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这些垃圾邮件有的充斥着色情的广告,有的甚至携带着病毒和木马,伺机破坏消费者的计算机系统,有的则是自动打开浏览器的窗口,将消费者带到毫无意义的网站上去。当消费者将这些垃圾邮件删除时,真正重要的邮件很有可能则被误删了。(2)电子商务消赞者隐私被用来诈骗。当一些不法之徒在网络收集到消费者的隐私信息后,通过电话或者短信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据广东省警方通报,仅2009年一季度,广东消费者就被电话、短信诈骗8000多万元。骗术层出不穷,尽管屡遭曝光但总有中招者。笔者身边就有不少人抱怨,自己的电话号码总是被很多陌生人所知,经常接听或者收到带有欺骗性的电话和短信。(三)我国关于消费者隐私保护的政策我国目前尚没有具体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条文,至今为止,隐私权还未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我国法律上加以规定。也没有针对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和规章。直到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将隐私权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逐步规定在宪法和其他的法律部门。宪法第38、39、40条分别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秘密不受侵犯。这是宪法保护隐私权的原则性规定虽然没有出现隐私权的字样但人格尊严是一个基本的法律范畴,包括名誉和隐私等内容。它的弹性内涵为公民隐私权的其他立法和司法解释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是对隐私权的认可与保护,这成为网络隐私权立法的依据。其他相关隐私的保护的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通常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中加以保护高富平.电子商务法律指南M.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版.。因此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及可操作性降低。关于主要网络隐私权保护。我国也有一些规章做出相应规定。如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四)我国保护消费者隐私所存在的问题1.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意识不足电子商务中消赞者隐私权遭受到侵犯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大多数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有很大的欠缺,不知道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或者不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主要表现有:消费者们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很多情况下,他们并不知道这个信息是可以被保护、应该被保护或者必须被保护的,他们不清楚自己拥有什么样的权限;消费者提交的信息具有随意性,没有意识到提交这些信息会对自己造成什么影响,比如MSN账号、密码、个人手机信息、联系方式等都随意的提交上去;不善于利用已有的保护措施,很多时候,网站已经为消费者提供了保护措施,例如你提交信息时可以选择只有自己看到、只对好友公开或对所有人公开,但消费者并不能意识到这一点,更多时候只是依据默认选项,这将形成对个人信息的非法损害。然而也正是因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不足,才使得现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受到侵犯。2.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技术保护存在不足现在的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是越来越强了,但还是存在不足之处。数字签名技术、防火墙技术、入侵检测系统、信息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防病毒系统,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减少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的侵犯,但因为技术只是工具,它具有双刃剑的特性,既先进的技术可以用来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也有可能会被用来侵犯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所以技术保护可能永远无法彻底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先进的技术只能在某种程度上完善和加强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的保护。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法律保护不足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依据缺失,在网络立法上的规定也较为笼统,这就直接导致目前我国对隐私权法律保护基本上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就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保护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缺乏明确其体的规定,不便于具体的操作,也未专门涉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问题。所以对我国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而言,在法律上既没有新的网络隐私保护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规定可供适用,也不能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来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一旦出现网络服务提供商或其它的主体通过网络非法搜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资料,并用作对消费者不利的方面,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就容易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虽然属于网络隐私的范畴,但并不完全等同与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具有虚拟性、财产性等原因,如果它一旦遭到侵害,用户个人想追究侵权责任就十分的困难,并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没有相关法律给予保护,那么普通的被侵权人想通过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道路可能很大程度上已经被堵塞。所以,在信息网络法律中单独构建我国的网络隐私权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由上可知,虽然我国法律己经开始重视对消费者的隐私保护,但却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隐私权这个词写进法律条款中,也并没有具体规定隐私权的内容和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方式。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制不完善这就导致了网络隐私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陷,使网络隐私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遭受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成为难题,限制了被侵权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因此,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法律保护十分必要。三、国外相关隐私保护模式(一)国外隐私保护模式概述针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由于各国政府对产业利益不同,法制传统不同,或者对个人隐私利益的权衡取舍的不同,存在两种不同保护模式:一种是行业自律模式,也称为美国模式,以美国为代表性;另一种是法律规范模式,也称为欧洲模式,以欧盟为代表性。美国由于注重维护网络信息产业发展,主张自由的发展电子商务,因此更主张行业自律模式:而欧盟向来注重对于个人隐私权益的充分保护和尊重。主张通过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因此主张法律规范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我国对于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的保护的研究也多倾向于比较分析两种模式,旨在取长补短,汲取适合国情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建立适宜我国实情的模式,以期既能有效保护电子商务的活力,又能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二)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型保护美国采取的是业界自律模式。所谓行业自律模式,是指依靠网络服务者的自我约束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来实现。法律和法规力图寻求一个平衡点以协调保障网络用户隐私权与促进网络信息产业发展和保证网络秩序安全稳定之关系。美国在隐私权保护的意识与采取的措施方面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1967年通过信息是出法,1974年正式制定隐私权法,这部法律可视为美国隐私保护的基本法,它规定了美国联邦政府机构收集和使用个人资料的权限范围,并规定不得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任何有关当事人的资料。20世纪70、80年代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如1970的公平信息报告法、1978的金融隐私权法、联邦有线通讯政策法案、录影带隐私保护法案等。1986年的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是处理网络隐私方面的重要法案。它规定了通过截获、访问或泄漏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例外及责任,禁止向公众提供电子通信服务的供应商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通讯内容提供给未经批准的实体华吉力网络时代的隐私权兼论美国和欧盟网络隐私权保护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河北法学,2011,(6)。对于网络上个人数据及隐私权益的保护,美国更倾向于业界自律。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就该问题制定了四项“公平信息准则”,要求网站搜集个人信息时要发出通知;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许用户查看有关自己的信息并检查其真实性;要求网站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未经授权的信息。其1999年7月13日的报告甚至认为有效的业界自律机制,是网络上保护消赞者隐私权的最好效的解决方案,并表示最近无立法必要。美国电子前沿基金会(EFF)与Commercenet共同发起成立了以倡导网上隐私为主的非营利性机构Trust对符合不同自律标准的网站颁发认证证书。美图前总统克林顿曾签署了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暂行条例。1996年底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指出:只有当个人隐私和信息流动带来的利益取得平衡对,GII(全球信息基础设施)上的商务活动才能兴旺起来。1999年5月,美国通过个人隐私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阐述了对信息活动中公民个人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政策取向。此外,纽约州亦就倍受争议的网上收集个人资料等问题提出新的立法建议,严禁企业收集并共享能够鉴别个人身份的资料。1997年春,康涅狄格州通过消费者隐私权法案,其中对采用电子邮件形式散发广告进行了限制郭建标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之探析J中国论文网,2011,(3).。美国行业自律模式的缺点十分明显,就是它完全建立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之上,依据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与之有关的其他产业的自觉行动来保证这些规定的执行。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即由于采取了保护网络用户隐私权的措施而使双方受益的情况下,这些规定可能还容易执行。但当双方的利益不一致时,即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可通过搜集个人隐私材料并将其用作商业上的用途并能够给他们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的情况下,这就很难保证网络服务提供商们能够遵守这些不能给其带来利益,而是给其增加负担的规定,这种模式缺乏保证规定实施的机制仅仅对那些加入了该计划的公司有效,对大量的没有加入这一计划的公司来讲,它起不到任何的约束和规范作用。(三)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型保护在保护消费者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个人信息权利方面,欧盟倾向于法律规范制式。这种模式由国家和政府作为主导,其基本做法是由政府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与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措施。而这些法律法规的使用范围包括电子商务企业。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作为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1995年欧盟就制定了有关个人数据处理与自由流通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指令,即欧盟数据保护指令。1996年夏天,欧盟委员会把各国专家召集到总部开会协商,提出了发展互联网的基本原则,以制定有关法律,既要能给予公民使用公共信息的权利,又要能够保证他们的隐私权。1998年10月,欧盟制定的网络私人资料保护办法开始生效。这项法规实际上是1995年的相关法规的延续,它十分严格地限定在传递和使用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的规则。欧盟主张的此种立法规制模式,将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纳入个人隐私权益的范围,使其作为一项法定的隐私权得到了充分保护和尊重。在这种模式之下,通常是通过法律的具体规定对电子商务网站在网上搜集消费者的数据和隐私的行为提出一定的限制,使电子商务网站在网上搜集用户隐私材料的行为规范化,使得各种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都更透明,使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更容易得到保护。尽管欧盟所采用的这一模式增加了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定义务,增加了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电子商务企业束手束脚,但是适当的法制规范的正面意义是不可质疑的。关键在于怎样找到利益的平衡点,根据欧盟的各项法规的规定,欧盟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在线隐私保护政策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其实施具有了法律效力,当然实施的效果也更加显著。当然,欧盟立法规制模式也有其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从法律上来讲,欧盟主张立法规制模式,注重对于个人隐私权益的充分保护和尊重,在这种模式下,通常是通过法律的具体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上的各种各样的搜集用户数据和隐私的行为提出一定的限制,使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在英特网上搜集用户隐私材料的行为更规范,相对于用户来讲更透明,使网上用户的个人隐私权更容易得到保护。但是这样做的最直接的后果是增强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定义务。从经济上或从网络产业本身来讲,这样做无疑增强了以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代表的整个信息产业的成本,甚至会损害信息产业的利益并阻碍网络电子商务的发展吕益林、吴子贵.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探析J.情报杂志,2011年第7期.。四、就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的相关建议(一)加快相关消费者隐私保护立法建设我们应该在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同时,积极关注国际上的立法趋势和立法动态,从中吸取可行的经验措施,形成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立法的一般方式和原则。并逐渐向隐私保护的国际标准靠拢,取得国际协调,争取在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和发展刚刚起步的时候取得主动。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进而尽快制定隐私权法,既加强对隐私权的传统法律保护,也重视对信息时代下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调整,建立一套完整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在目前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我们的当务之急是拟定相关条例、决定或司法解释,填补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保护方面的空白。(二)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自我管理机制1.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制定完善、健全的个人资料保护政策,并在网站上公开声明这些政策。为浏览网站者和消费者提供使用匿名身份的选择,在明显的地方提供顾客可注销或继续的选项。2. 经营者应尽可能地考虑到消费者担心隐私被泄露的心理,除了注意收集信息的方式 尽可能降低涉及用户个人隐私的程度以外,还应该向消费者提供更高级的隐私保护控制方法。在网站明显的位置上告知消费者网站将以何种方式收集用户的个人资料以及网站收集个人资料的范围和消费者所拥有的权利,并在收集敏感信息时采用加密措施。(三)提高消费者防范意识,加强隐私保护技能提高公民对个人数据保护和隐私安全意识可以说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最有效、最直接、最简单的策略。所以,现阶段就我国政府应该大力宣传普及网络、隐私保护等方面法律知识,使隐私权的法律观念深入人心。1.在注册电子商务交易用户时,对于可填可不填但又涉及自己隐私的资料, 就没有必要过多的透露,尽量减少隐私暴露的机会;对于不信任的站点,不要轻易提供自己的地址。2. 对保存个人资料的Cookies要提高警惕,对它采取警示或封杀的办法,提高上网的安全性。电子商务消费者可以在网络浏览器中设置障碍,禁止未经允许的接受商务网站的Cookies。经常清理浏览器缓存有利于保护个人资料,还可以把一些不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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