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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社会保障第四-十章打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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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社会保障第四-十章打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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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花费更多时间重复抄写被分解的处方和病历,以至减少诊治时间等。 3、按病种付费方式 (1 )把为疾病诊疗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全过程看成一个计量单位,或一个确定服务价格的标识。 (2 )使医院对医疗资源的消耗与所治疗的住院病人的数量、疾病治疗的复杂程度和服务强度成正比。 (3)局限性是: 医院在技术上安于现状 减少对住院病人的服务 不愿接受重症病人 将轻病说成重病以便得到更多的补偿 当诊断界限不明时,使用昂贵的检查手段使诊断费用上升 缩短每次住院日却增加住院次数 4、按费用级别付费方式 (1 )按照疾病治疗费用的大小,把疾病划分为若干类别,对每一类别制定一个标准。 (2 )是介于按服务单元付费和按病种付费之间的一种过渡类型,其费用控制力度、管理成本和操作难度高于前者而低于后者。 5、按人头付费方式 (1)医疗保险机构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一月、一季或一年内)根据约定医疗单位所提供服务对象的人数和规定的收费定额,预先支付医疗供方一笔固定的服务费用。 (2)局限性: 医院经常提高每个医生照管的人员定额。 医疗保险机构通常规定医院服务对象的最高人数限额,以防因病人太多,照顾不周而降低医疗服务质量。 (三)一体化制(The Unity Of Health Care And Insurance) 即社会医疗保险的承担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联合为一体,既收取医疗保险费,又提供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的支付在这里表现为一体化机构内的预算和支出,为美国的健康维持组织(HMO) 。 (四)以资源为基础的相对价值标准制(RBRVS) 基本内容是:根据医疗服务中投入的各类资源成本,计算出医生服务或技术的相对价值或权数;应用一个转换因子把这些相对价值转成收费价格。 不同支付方式的效果比较 完全通用的最优模式是不存在的。需要区别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对不同支付方式组合使用。第五章 企业年金第一节 企业年金与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一、企业年金的涵义 即由企业提供的养老金,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运作:以员工薪酬为基础,个人和企业分别按比例提取一定金额统放在个人帐户下,由金融机构托管,并指定专业投资机构管理。 目的: 增加员工退休后的收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 可以通过归属比例的设置为企业留住人才设置“金手铐” 二、企业年金的地位 在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企业年金属于第二支柱; 在政府不提供养老金的国家,企业年金则属于第一支柱; 在具有发达的养老金市场的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荷兰、瑞士、英国和美国),企业年金是职工退休收入的主要部分(指养老金替代率而言)。 中国政府在十五规划中写入“企业年金”作为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三、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区别 (一)一般由企业(雇主)创立,或是集体谈判的结果,政府一般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并予以监管;管理成本相对较低。 (二)收益和贡献较为对称,缴款一般不被人们视为一种试图逃避的税赋 (三)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一般较基本养老保险金要小,并且实施对象有较强的针对性 (四)在收入分配方面一般向高收入群体倾斜; (四)投资收益率不稳定 (五)不同企业设立的企业年金的内容和形式各异,企业年金积累额的可流动性、转移性较差,并且由此引发涉及公平与效率的一系列问题四、企业年金的产生和发展 (一)产生之初仅是企业的一项人事管理策略。 (二)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逐渐成为养老保障的一大支柱。五、我国企业年金和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完善我国城镇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重新构筑国家、企业、个人在养老保障方面责任结构的重要举措。 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风险、责任过度集中和制度单一化的特点,导致较高的工资替代率。 (二)2000年国务院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统一规范为企业年金,决定采用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确定了企业年金的相关政策和改革发展方向。 (三)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并会同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意义: 由政策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 由政府管理向市场管理转变 企业自主管理向专业机构受托管理转变 (四)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构成 1、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模式国家对职工利益的强制性保护2、第二支柱:企业年金效率原则 3、第三支柱:其他的以自愿性储蓄或商业性保险为主的补充养老形式,纯私人财产效率原则第二节 企业年金的制度结构一、企业年金的性质与运行的条件 (一)内部条件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外部条件 1、具备相应的支持企业年金制度运行的法律和规则 包括社会保险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税收政策和会计规则等作保障; 2、具备健全的经办企业年金的中介机构、投资市场和监督机制。二、企业年金的计划模式 (一)DC计划的特点和缺陷 1、特点 缴费水平是相对固定的(如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费); 缴费纳入每个员工的个人账户,采用个人账户式管理,企业年金的所有权清晰,便于员工流动时转移。 养老金待遇水平则是不确定的,需根据个人账户的缴费金额及其投资收益的积累额来决定。 2、缺陷 企业的风险相对较小,企业只履行缴费义务,对员工将来的养老金水平没有任何承诺; 员工的风险相对较大,员工将来的养老金依赖于缴费资金投资回报的高低,具有不确定性,而且一旦出现金融风波,养老金将会大大缩水。(二)DB计划的特点和缺陷 1 、特点 将来退休时的待遇水平( 一般是按照某个计算公式来计算) 是预先确定下来的; 缴费则是不确定的,甚至可以不必进行预先的缴费积累,而是等到员工退休时直接支付养老金。 2、缺陷 企业的责任和风险较大 所有权不明晰,计划的流动性差,员工流动时企业年金积累额不太容易随同转移 (三) “账面储备”制度 1 、企业年金作为企业的一项债务反映在其账本上 2 、积累的基金可以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投资收入来源(事实上的低息贷款) 3 、企业与职工之间在支付关系上表现为一种直接承诺的方式 三、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享有权及可转移性 (一)覆盖面 主要指向跨国公司、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的较高收入者,而一般小型工业企业,商业、服务行业及低收入者大都未在保障之列。 一般地,企业年金计划在缓解贫困方面基本上是无所作为的。 (二)享有权和转移性 1、企业年金中一般规定有享有基准期(超过这一时期职工才有权享有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条款,在此之前,因调动工作或被解雇而失去应有的企业年金享有权而无法获得补充退休收入。 例某企业企业年金 权益归属规定:   (一)个人缴费部分100%权益归个人所有;   (二)公司缴费部分依照 “公平与激励原则”,以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按照下述比例执行: 规定享有基准期: 会激励企业提供在职培训 会影响劳动力流动 2、OECD国家在其实施企业年金的早期都有过对享有基准期的规定,有的国家享有基准期长达20年至25年,享有基准期内既往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不可转移。在取得享有权之前离职的职工会失去累积的全部补充养老保险金权益,有些雇主甚至在职工刚刚要获得享有权之前将他们解雇。 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的政府正在努力寻求一种平衡,既要激励雇主对职工实施补充养老保障和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投资,又要避免其阻碍劳动力流动和造成逆向再分配,政府制定并规范职工对企业年金待遇的有条件的享有权。 四、企业年金的保障水平 (一)企业年金的保障水平除取决于企业的经济实力外,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和整体的养老金水平也影响着企业年金的待遇水平。 (二)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形成的综合替代率,从中长期目标看,定在80%左右较为恰当。若补充保险水平过高,一则会使企业之间、不同类型的人员之间退休收入差距过大;二则将来会使财富过多地集中于老年人群体。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已经达到60%左右。从以上分析看,综合替代率水平实际上已规定了企业年金替代水平的最高限,大约在25%左右。此外,补充保险水平只能在最高界限之内浮动,且须低于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否则就不能称其为“补充”。 (三)从量化分析看,企业缴费应有一个总量控制。 企业缴费每年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工资总额。这应是一个宏观控制的上限,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8.33%,如果连续积累35年,退休后的替代率约为29%。加上基本养老金60%左右的替代率,综合养老金替代率可达到当期工资水平的85%以上。第二节 企业年金的管理 丹麦、法国、瑞士年金覆盖率几近,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达,日本则是全民皆“金”。 而我国自年起,便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有万多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年金规模达亿元,受惠员工万人,仅去年一年企业年金规模就增加了多亿元。据世界银行预测,到年,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将会达到万亿美元规模,成为世界第三大养老金市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doc企业年金合同签订流程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肥水不流外人田”,这可以说是目前设立了企业年金的企业的普遍心态,他们都在企业内部设立年金理事会作为委托人来自己管理年金。 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成员都是来自企业和员工的代表,这就使它具有了委托人和管理人的两种角色,这与受托人应该具有独立性的原则相违背。 但是在成熟市场国家,企业年金都是委托社会机构来管理。在今年出台的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金融机构名单中,没有这些理事会的名字。 几家电力公司现在都在企业内部成立了年金理事会,他们在评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名单的时候,也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游说希望能够成为合法的受托人,最后没批准。企业年金管理资格.xls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 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二)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 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 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五) 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六) 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八)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三)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五)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六)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八)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 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 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 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 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 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 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 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 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 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 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 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 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 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 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十)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 (十一)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企业年金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企业年金发展基本情况从发展规模来看,2000年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仅191亿元,到2005年底达到680亿元,增长了256%。2006年上半年,全国又新增年金计划260个,年金积累基金增加110多亿元,显示出企业年金良好的发展势头。据保监会预测,到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到1万亿元。世界银行预测,至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约15万亿元人民币,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二)企业年金存在问题 1、从覆盖范围来看,2000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约有1.6万个,参加职工560万人。到2001年企业数为1.7万个,参加职工655万人。200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到2.4万个,参加职工924万人。同期,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职工人数分别为10,448万人、10,802万人和13,120万人。  企业年金覆盖职工人数分别只占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5.36%、6.06%和7.04%。而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1/3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在50%左右。 2、从替代率来看,我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约为5%,而在OECD国家,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一般达到20%30%。同时,经验数据显示,一国养老保险体系中“三个支柱”的替代率较为合理的比例是4:3:2。 3、从发展结构来看,企业年金在经济效益好的行业尤其是几大垄断行业发展较快。2004年,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超亿元的行业全部集中在电力、石化、石油和电信等行业。企业年金的推广在沿海和发达省份要快于内陆落后省份。 2001年上海社保局掌管的企业年金已经达到84亿元的规模;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截至2004年4月已建立企业年金帐户710个,规模为10亿元。相比之下,一些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年金甚至还没有启动。此外,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明显高于民营企业。(三)企业年金存在问题的原因 1企业承担的各类保险负担重。当前企业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水平比较高,大约在20%左右,有的地方高达25%。而国际经验认为,企业缴费超过10%就要“亮黄牌”,过20%就要“亮红牌”。现有社会保障体系较高的收费率,势必挤占企业年金发展的空间。 建立年金制度,企业在经济上要有承受能力是第一位的。业内人士表示,对一些效益还不太好的企业来说,除了要缴基本养老保险,还有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几项相加起来已经是较重的负担。虽然税务部门明确规定,企业年金准予税前列支,给年金加了点“油”,但许多企业仍没有能力建立“第二养老金”。 2宣传力度不够,对企业年金的认识不到位。据劳动保障部的调查显示,企业经营者中知道企业年金的只有40%左右,而真正有所了解的仅占其中30%,有1/3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没有这个责任。  一些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还存在短期行为,没有长远考虑,认为建立企业年金还不如直接向员工发放公积金或者奖金,以解决青年人购房、买车等现实需要。一部分企业职工也有类似短期心态,认为企业年金是几十年后的事情,不如增加眼前收入;有的甚至视企业年金为企业额外收取的费用,并没有看作是自己的补充养老投资。 3、全员参保,这是目前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一个重要“门槛”。对此,即便有经济实力的企业也颇为无奈。 锡城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一直效益不错,听说如今有了年金制度便想“尝鲜”,详细了解得知要全员参保后便打起了退堂鼓。该企业负责人向记者坦言,企业现有名在职员工,多名内退员工,如果全员参保,内退人员是个问题,保吧,负担太重,不保的话又担心引发矛盾。因此,该企业情愿打政策“擦边球”,为几十名骨干员工及引进人才购买了商业养老保险。当前企业都追求效率和效益,一些员工尚处于冗员状态,如果也纳入参保之列,恐怕企业多有不愿。 4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企业年金市场是一个多行业提供服务的市场,牵涉到财政、税务、社会保障以及专业监管部门等多个监管主体。虽然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一些监管法规,但规定比较分散、统一性不够,还没有真正建立企业年金协同监管的机制,不同监管部门间还需进一步明晰责任,合理分工。 企业年金运营采取混业合作模式。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选择了DC型的信托模式,引入了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多个角色。 它不仅涉及到一般养老金的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个人专户管理、投资管理、委托管理、基金待遇审核支付等专业管理过程,还涉及到方案设计、计划报备、设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等其他业务工作。 这些业务分别归属信托、基金、银行、证券、保险等五类行业,没有哪一类机构或一个跨行业的金融集团,能够独立开展企业年金的全部业务。但是,企业从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到年金基金运营管理需要一种“一站式”的便捷服务方式,因此要求各家机构加强合作,提供一揽子服务。  企业年金监管采取分业协同模式。企业年金管理流程复杂,风险点分布广泛,涉及营运的各类机构隶属不同的监管部门。为确保市场化运作框架下企业年金的基金财产和账户信息安全,有效防范企业年金运营中的各种风险,各个监管部门之间采取协同监管的模式,共同构建一个有序而高效的业务环境,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现状1、缴费阶段的税收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2004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规定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来发展企业年金。 实践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企业为临近退休人员补缴年金的适用税率问题。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无论是个人缴费部分还是单位缴费部分,都应在缴费环节上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历史的原因,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时需要为临近退休员工一次性补缴较高的金额,如果按照现有的税收规定,会有很高的税率,让个人承担会使年金的受益大大降低,如果企业承担会对企业利润率产生很大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企业年金可税前扣除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35条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税收法律层面上对补充养老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表示鼓励和支持。 “实施条例”则明确,企业缴纳的部分可以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对推行企业年金的实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1997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目前只要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就会作为即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2、 积累阶段的税收政策 在企业年金的积累阶段,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1999年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企业年金的投资回报若非来源于国债,则不能免税。对于投资基金、股票的分红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利息等同于城乡居民同期储蓄利息,故这种利息收入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  领取阶段的税收政策 对于企业年金在资金运用环节的税收待遇并不明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有不同标准,差异很大,不够规范。 根据1999年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职工取得补充养老保险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职职工应全额计入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离退休职工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优惠措施少 我国只对企业年金在缴费阶段给予了一定税收优待,而在其它两个阶段几乎没有任何优惠,这种ETT(E-exempting,免税,T-taxing,征税 )模式不利于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企业年金的发展。         (2)优惠程度低 目前,我国在企业年金缴费阶段的优惠是: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列支。与此相比,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税前列支的比例普遍在15%以上,如加拿大为18%、法国为22%,均明显高于我国。         (3)对优惠政策的监管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在建立、运营、监管等各环节的具体操作不规范,整体制度不健全,法律缺位,使年金无法获得良好的发展环境,其中最严重的是税收政策的执行不到位。 目前我国全国性的支付电脑记录系统不完善,若采取现金结算方式则可避开电脑系统的记录,故有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这种方式或干脆在账目上做手脚,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发达国家相关政策借鉴 (一)OECD国家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        OECD国家企业年金在缴费阶段、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均可减免税。由于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同,对这三个阶段可征税点的政策也不尽相同。绝大多数国家对企业年金在缴费阶段给予减免税的优惠,有的对雇主的缴费部分免税,有的则对雇员缴费部分免税。     在积累阶段,大多数国家也都给予免税的待遇,只有少部分国家,如澳大利亚、丹麦、意大利等国,对投资收益课以较低税率。 在领取阶段,除个别国家外,一般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也有一些国家的养老金收入所得税率低于边际所得税率的优惠。 领取阶段的税率通常因是否一次性给付而有所区别。由于退休职工将企业年金一次性提取后,往往还要将这笔资金投资于寿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日后再以年金的形式从这些机构领取养老金,在那时就需要缴纳所得税。 所以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如英国、德国等一些国家,若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则可以免税或交纳比正常税率低得多的税。     (二)发达国家相关政策的借鉴         1.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模式多为EET制。国际上企业年金的税收模式相似程度很高,绝大多数为EET制。EET则表示在缴费、投资收益环节免税,而在领取环节征税; 认为雇主为雇员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只是一种储蓄行为,应予免税,对这部分储蓄所产生的利息在尚未消费前也应免税,当雇员年老得到这部分递延收入用于老年生活消费时,才予以征税。EET制直接鼓励了延迟消费,推动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2.严格管理对年金的税收优惠。对企业年金实施税收优惠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可以激励雇主缴费,另一方面也往往成为偷漏税的工具。因此,发达国家在制订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会设置一些限制条件,以避免企业利用此项政策达到不良目的,如限制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年金类型、限制养老金的最高受益水平、限制最高缴费水平、限制参加养老金计划的雇员最高工资水平、限制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等。 此外,健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企业年金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在美国,以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税收法等为法律依据,退休津贴保证公司、税务局和联邦劳工部通过自行纠错、指导和宣传等措施,使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得以健康运行。 3、建立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制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 激励企业缴费的原则。 因为国家并不强制企业执行年金计划,所以若要促进年金的发展,政府需要采取各项鼓励措施,而税收优惠是最有效的。           减轻财政压力的原则。 鼓励企业年金发展的初衷是促使职工为退休后的支出进行储蓄,减少他们对基本养老金的依赖,进而可以减轻财政压力,而年金的税收优惠必然导致税收减少,从而给当前财政带来一定压力。所以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同时考虑这两方面,使其达到有机平衡。        防范税收漏洞的原则。 税收优惠和税收漏洞如影随形,很多企业将政府对年金计划提供的税收优惠作为“ 避税所” 。“ 避税所” 既会激励企业积极缴费,又可能被滥用。   (2)改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 将企业缴费免税比例与其纳税总额挂钩。可按照企业纳税情况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可享有不同的免税比例。 这种政策既可激励所有企业提高效益和纳税能力,又可减轻因提高企业缴费免税额度带来的财政压力。少部分不享有免税额、企业年金收益差的问题,会随着该企业全体人员的努力,很快得到解决。 明确规定个人缴费部分免税。 绝大多数国家对雇主和雇员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均给予免税待遇。根据国务院2000年关于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试点方案,企业缴费可以按比例免税,而职工缴费没有免税规定。为了调动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方法,规定职工缴费不超过工资10%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并且,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考虑财政承受力和照顾低收入员工这两个因素后,应尽量提高免征比例。       逐步放宽年金投资渠道并对非国债形式的投资收益减免税。 企业年金的资产规模由企业与职工缴费额和年金储备基金的投资收益两部分组成。在缴费额固定的情况下,雇员的养老收益水平取决于年金的投资收益。绝大部分OECD国家给予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减免税待遇。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分布中,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占80%,其他形式的资产不足20%。这表明我国年金的投资渠道狭窄,收益率低,故应逐步放宽投资渠道,并对投资收益实行免税或减税政策。      明确企业年金领取阶段的应税所得。 年金缴费阶段和积累阶段免税的结果是延期纳税。 目前我国尚需明确企业年金的应税所得。由于年金实质上是工资的延期支付,故其免征额的确定应参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公共养老金与企业年金两部分构成,由于目前我国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故有必要对企业年金设置一个合理而明确的免征额,以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免征额可设置为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与基本养老金的差额。第六讲章 工伤保险 l 中国是世界人口大国,也是工伤矿难大国。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统计,2009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为83196人,其中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为2631人。有数据显示,中国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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