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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学院章程(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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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学院章程(征.docx

    1、保定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保定学院创建于1904年,始称“保定初级师范学堂”。1910年改称“直隶第二初级师范学堂”,1928年随省易名为“河北省立第二师范学校”。新中国成立后定名“河北省立保定师范学校”。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改建“保定师范专科学校”。2007年3月升格为本科层次的普通高校,并更名为“保定学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登记注册名称为“保定学院”。英文全称为Baoding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BDUo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为保定市七一东路3027号

    2、邮政编码071000o第四条学校是保定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保定市人民政府、河北省教育厅根据法律法规对学校进行管理,保障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资金,保证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持续改善,支持学校全面实现基本职能。第五条学校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处置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第六条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科层次普通高校,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本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

    3、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第八条学校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第九条学校坚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建设符合新时代要求、受人尊重、特色鲜明的地方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第H一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十二条中国共

    4、产党保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

    5、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

    6、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第十三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

    7、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四条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全委会代行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第十五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各党委工作机构根据学校党委的授权,履行各自职责。第十六条中国共产党保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

    8、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的职责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

    9、犯。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第十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10、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制度,负责实施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事项。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学科研、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年度学校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11、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第二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第二十四条学生代表大

    12、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一)审议和讨论上届校学生会工作报告;(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讨论和修改学校学生会章程;(四)选举学校学生委员会委员;(五)讨论和决定学生代表大会应该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第二十六条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第二十七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

    13、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发挥作用。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和教辅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第二十九条学校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一)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负责评定教学、科研成果,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须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产生,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

    14、由学校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须有2/3以上委员同意后当选。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各二级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一)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审议新增学位授权专业,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二)校学位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设主席1人,一般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选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确定。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从我校副

    15、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的人员中遴选。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名单报省主管部门备案。(三)学位分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任期同校学位委员会。各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分委员会委员从讲师及以上人员中遴选,名单由各二级学院提名,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四)学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的形成须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的人数。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议、评价、监督等,负责研究、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并开展教学改革以及其他教学工作。(二)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

    16、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职位。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副秘书长由教务处副处长担任,委员原则上由二级学院院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具备任职条件的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及校内专家、教授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主要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和联系委员、记录和整理会议信息、建立和管理工作档案,贯彻落实教学指导委员会决议等。(三)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的形成须达到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规定的人数。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学生工作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和各自章程履行职责。第三十四

    17、条学校不断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干部和人事制度改革。第三章教学机构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对各项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有关规划、计划、方案及各项制度,负责对各项工作的检查、督导、评估和质量监控。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二级学院行使如下职权:(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本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施教学过程,组织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二)制定本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三)负责本学院师生的教育和管理。(四)管理和使用学校

    18、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五)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六条二级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第三十七条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总支,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各项决定,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院长履行职责。二级学院党总支的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

    19、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第三十九条二级学院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第四章教职工

    20、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职称和技术等级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和实施。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完善教职工权利保护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就职

    21、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四条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须履行下列基本义务:(一)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三)履行岗位职责,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五)严谨治学,恪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学生及校友第四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

    22、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主要培养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第四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

    23、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八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

    24、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第五十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法制办。第五十一条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学校团委受理和审查。学生团体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第五十二条学校设立“保定学院校友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加强校友间及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和交流。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第六章教育形式第五十三条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体,适度开展专科教育,积极创造条件承办研究生教育,拓展国际合作教育。学校根

    25、据国家、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优化教育结构。第五十四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须达到下列学业标准:(一)本科教育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二)专科教育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第五十五条非学历教育采用中短期培训等形式,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按照要求学完培训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由学校或委托培训机构颁发结业证书。第七章经费资产后勤第五十六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26、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第五十七条学校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编制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编制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讲求绩效,体现效率、公平、透明的原则。预算实行绩效管理。第五十八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第五十九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经济责任实行审计监督。第六十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第六

    27、十一条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第八章“一训三风”、校徽及学校网址第六十四条学校校训为“德业兼修、知行并重”;校风为“爱国荣校、敬业乐群”;教风为“敬德明理、躬行化育”;学风为“勤奋求实、创新奉献”。第六十五条学校校徽以保定学院前身一一直隶第二初级师范学堂的校门为主要元素,以保定学院校园建筑的蓝色为主体色,1904代表保定学院前身“保定初级师范学堂”的创建时间。第六十六条学校网址是httpwww.bdu.edu.c11o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章程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第六十八条在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可对本章程进行修订。修改章程的程序依照本章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程序执行。第六十九条学校其它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七十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经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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