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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_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200611315513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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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_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2006113155133.doc

    69第三篇 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暂行规定第三篇 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暂行规定第1章 通 则1.1 目的 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的试验、检验及发证。1.2 适用范围1.2.1 除1.2.2条外,本规定适用于下述柴油机: a) 每一台安装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国际渔业船舶上,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以及 b) 每一台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经过重大改装的、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国际渔业船舶上的柴油机。1.2.2 本规定不适用于安装在国际渔业船舶上的应急柴油机以及救生艇上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的柴油机。1.3 定义1.3.1本规定有关定义如下: a) 国际渔业船舶:系指中国水域以外作业的渔船、渔政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实习船及以及国际航行的非营业性水产运销船。 b) 建造船舶:系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相应建造阶段系指: 1) 可以认定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已开始; 2) 该船舶的组装已开始进行了至少50t,或为所有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l,取较小值。 c) 氮氧化物(NOx)技术规则:系指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缔约国大会决议案2通过的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 d) 氮氧化物排放:系指氮氧化物总排放量,按二氧化氮(NO2)排放总重量计算,并以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技术规则所规定的相关试验循环和测量方法确定。 e) 船用柴油机的重大改装系指: 1) 对安装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国际渔业船舶上的柴油机,重大改装系指可能造成柴油机超出公约附则VI第13条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柴油机改装,如果柴油机的技术案卷中所指的不改变排放性能的常规柴油机部件部分更换,不论是一部分还是多部分部件被替换,均不视为重大改装。 2) 对于安装在200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国际渔业船舶上的柴油机的重大改装系指柴油机按第5章5.3所述的简化测试方法,确定其原有排放特性有所增加,并超过5.3.1l规定的允许值所进行的任何改装。这些改变包括,但不限于其运转或技术参数(例如:改变凸轮轴、燃油喷射系统、空气系统、燃烧室构造,或柴油机定时校准)的改变。 3) 当国际渔业船舶上的柴油机最大持续功率改变超过10时,被视为重大改装。 f) 构件:系指影响NOx排放特性的那些互换性部件,由其设计/部件号标识。 g) 调整:系指影响柴油机NOx排放性能的可调整部件的调整。 h) 运行参数:系指柴油机参数,如柴油机日记中所载的与NOx排放性能有关的气缸爆压、排气温度等,这些数据与载荷有关。 i) EIAPP(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证书:系指与NOx排放有关的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j) IAPP(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证书:系指国际渔业船舶上所持有的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k) 船上NOx核实程序:系指规定中的船舶初次发证检验或营运中检验对船上设备要求的程序,以证实符合NOx技术规则的任何要求,亦即柴油机制造厂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认可的要求。 l) 渔业船舶用柴油机(以下简称柴油机):系指附则VI第5、6和13条适用的,以液体或双燃料运行的任何往复式内燃机,包括增压器/混合系统(如适用)。 m) 额定功率:系指附则VI第13条和NOx技术规则适用的船用柴油机的铭牌及技术案卷中载明的最大持续输出功率。 n) 额定转速:系指船用柴油机铭牌及技术案卷中载明的在额定功率输出时的每分钟的曲轴转数。 o) 制动功率:系指在曲轴或其等效设备处测得的测量功率。为此柴油机在试验台上试验时仅需设有必要的标准辅助设备。 p) 技术案卷:系指符合NOx技术规则2.4含有可能影响柴油机NOx排放的参数,包括柴油机构件和调整的所有详细资料的记录。 q) 柴油机参数记录簿:系指记录可能影响柴油机NOx排放的所有参数变化包括构件和柴油机的调整的文件。 r) 船上条件:系指柴油机安装在船上并与其驱动的实际设备相连接,且处于运行状态以实现设备的目的。1.4 NOx排放标准1.4.l 每一台在1.2条规定范围内的柴油机,其NOx的排放量(按NO2的排放总重量计算)应不大于下列与转速n有关的NOx最大允许排放量: a) 17.0 g/kWh,当n小于130 r/min时; b) g/kWh,当n等于或大于130r/min,但小于2000r/min时; c) 9.8 g/kWh,当n等于或大于2000r/min时。 其中,n为柴油机额定转速(每分钟曲轴转速)。1.4.2 柴油机NOx排放量应按第4章所规定的试验方法、试验循环和加权因数确定。1.4.3 试验用燃油应符合第4章的相关规定。1.4.4 当柴油机的NOx排放量不能满足1.4.1的要求,但采取了下述措施之一将船上的NOx排放量至少降低至规定的允许值时,可允许柴油机使用: a) 在柴油机上安装由主管机关根据NOx的技术规则规定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 b) 采用主管机关认可的任何其他等效方法。 船用柴油机的D2/E2/E3/C1循环图1.4.1 船用柴油机NOx最大允许排放量示意图第2章 检验与发证2.1 一般规定2.1.1 检验类型2.1.1.1 柴油机的检验 凡本规定1.2中规定的渔业船舶用柴油机,应接受下述检验: a) 基于柴油机台架试验的前期发证检验; b) 按防污公约附则VI的要求,当船舶进行防止空气污染检验时,作为该检验的一部分而进行的柴油机初次发证检验和营运中检验; c) 在柴油机进行了影响其NOx排放的实质性改装后所进行的改装检验。2.1.1.2 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检验 对400总吨以上的国际渔业船舶,当国际防污公约附则VI生效后,将对船舶进行防止空气污染检验(包括但不限于2.1.2中所述的船用柴油机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2.1.2 船用柴油机的检验要求 a) 前期发证检验:这种检验应保证柴油机在出厂试验时使其符合本规定1.4规定的NOx排放标准。如经检验合格,由主管机关签发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证书)。 b) 初次发证检验:这种检验应在柴油机安装上船后但尚未投入使用之前进行。该检验应保证安装到船上的柴油机包括前期发证后的任何改装和/或调整(如适用)符合1.4规定的NOx排放标准,并作为船舶初次检验的一部分,可签发船舶初次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也可作为更换新柴油机后对船舶有效IAPP证书的修正。也可作为本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生产且未经前期发证检验发证的柴油机的检验。 c) 营运中检验:营运中检验应作为附则VI第5条要求的船舶检验的一部分,以确保柴油机持续符合NOx的排放标准要求。这种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及换证检验,检验日期以船舶完成初次发证检验后签发IAPP证书的时间为准。 1) 年度检验:IAPP证书的年度检验应在IAPP证书每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相应柴油机检验的内容一般包括: 技术案卷及船上参考记录簿(包括参数调整、部件更换、供油记录等)检查。 对记载船舶及其设备是否进行过变更的参数记录簿的核查。 如果对船舶或其设备的技术状态保持有疑点时,则认为有必要按2.1.4中的适用方法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或试验。 2) 中间检验:IAPP证书的中间检验应在IAPP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中间检验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相应柴油机的中间检验一般应按技术案卷中规定的船上NOx核实程序进行,但,如果柴油机族或柴油机组或备用部件(如适用)中至少有1个汽缸和/或1台柴油机完成了在船上的系统核查,并且能确保所有其他气缸和/或柴油机或备件都在与被检验柴油机和/或气缸或备件相同的方式下运行,则经主管机关同意可省略所有船上检验部分。当检验发现柴油机的调整和改造超过了技术案卷中规定的范围时,则认为有必要按5.3规定的简化测量或其他适用方法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试验。 3) 换证检验:IAPP证书的的换证检验应在IAPP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如果证书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主管机关确认为正当合理并同意的情况下,可将证书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必须进行换证检验。相应柴油机换证检验的内容和方法与中间检验相同。 d) 柴油机改装检验:此种检验应在每次柴油机进行了实质性改装时在船上进行,以确保经改装的柴油机符合1.4规定的NOx排放标准。柴油机改装检验后应签发或重新签发EIAPP证书。2.1.3 符合证明 对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上船并在1.2规定范围内的柴油机,在73/78防污公约附则VI正式生效前,按IMO第344号通函(MEPC/Circ.344,1998.11.19)的规定,主管机关将对经前期检验合格的柴油机签发一张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以作为签发EIAPP和/或IAPP证书之前的临时措施。已获符合证明的柴油机,在船舶获得IAPP证书之前不再进行进一步的检验。但若柴油机发生超出其技术案卷规定范围的调整或改装时,应按2.4的要求进行船上验证。2.1.4 检验所依据的方法 为满足2.1.2规定的要求,下列方法之一可供柴油机制造厂、造船厂或船东根据适用情况选择测量、计算或试验柴油机的NOx排放: a) 符合第4章要求的前期发证检验试验台试验;(柴油机出厂前必须进行此项检验试验,但经主管机关同意可暂不进行) b) 对未经前期发证的柴油机,符合第4章全部试验台要求的前期发证检验和初次发证检验合并起来的船上试验; c) 确认前期发证的柴油机或自最近一次检验后对指定的部件和可调整装置进行过改装或调整的柴油机,按照第5章的规定确认其符合初次、年度、中间和换证检验要求的船上柴油机参数检查法; d) 当有要求时,按照第5章规定确认其符合年度、中间和换证检验要求或确认前期发证柴油机符合初次发证检验要求的船上简化测量法; e) 按照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仅确认符合年度、中间和换证检验要求的船上直接测量和监测。2.2 检验申请2.2.1 柴油机厂、造船厂和船公司应根据本规定2.1.2所规定的要求,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2.2.2 申请方应做好所有必要的检验前的准备和安排,按本规定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以使主管机关要求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申请方应如实地介绍、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2.2.3 申请方应以正式的信函提交申请: a) 对前期发证检验和柴油机改造后的检验,将申请提交到主管机关。 b) 对营运中检验,按IAPP证书的检验要求执行。2.2.4 申请方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将申请函件及有关技术文件提交主管机关审查或批准。2.3 柴油机的前期发证检验2.3.1 申请前期检验时,应按2.2条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交下述文件和资料供审查: a) 产品明细表,包括柴油机型号、产品序号、额定功率、额定转速、认可类型(单机、族/组的母型机、柴油机族/组的成员机),采用的试验循环,族或组标识等; b) 影响NOx排放的构件及参数可变范围,至少包括喷油嘴、喷油泵、缸盖、活塞、增压器、空冷器等; c) 影响NOx排放的设置参数及可调范围,如喷油定时、气阀开启定时、压缩比等; d) 满足本规定第4章要求的试验大纲(非柴油机族或组的成员机),试验大纲的主要内容见附录1; e) 若为柴油机族或组的母型机,还应提供第3章规定的资料; f) 拟进行测试工作的测试机构的名称及“测试资格认可证书”。若特殊情况下测试机构未经主管机关认可,申请方应按本规定第6章的适用规定将测试机构的基本情况报主管机关同意。 g) 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2.3.2 除2.3.3和2.3.4允许之外,每一台船用柴油机在安装上船之前应: a) 予以调整,以满足适用的NOx排放限制的要求; b) 根据本规定第4章规定的程序在试验台上对NOx排放进行测量; c) 由主管机关进行前期发证检验,作为签发EIAPP证书或符合证明的证明。2.3.3 对系列化生产的柴油机的前期发证,根据主管机关的认可,可采用柴油机族或组的概念(参阅第3章),在此情况下,2.3.2 b)中规定的试验仅对柴油机组或族的母型机作要求。2.3.4 有些柴油机由于其尺寸、构造和交货计划的原因,不能在试验台上进行前期发证测试,在这种情况下,柴油机制造厂、船东和造船厂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在船上进行试验(见2.1.4 b)。申请方应向主管机关证明该船上试验完全满足本规定第4章规定的试验台程序的所有要求,这种检验仅对单台柴油机或由母型机所代表的柴油机可以接受,但不应接受对柴油机族的发证。如果初次检验在船上进行,旦无任何有效的前期发证试验,则无论如何不允许有任何可能的测量偏差。2.3.5 前期发证检验应在柴油机型式认可之后进行;对新型机,可结合型式认可一起进行。2.3.6 试验台试验 a) 柴油机制造厂及测试机构应按经批准的试验大纲和本规定第4章的要求进行试验。 b) 主管机关将指派适任验船师到现场进行测试验证和核查,包括: 1) 见证测试过程是否符合试验大纲及本规定第4章的规定; 2) 核查柴油机的构件、参数、可调范围是否与批准的技术资料一致; 3) 对柴油机族或组的母型机,核实所选母型机是否能代表该柴油机族或组。必要时,可选择增加另一台柴油机的试验予以确认。验船师也可要求对允许调整参数在可调范围内的任何规格内进行测量,以确信其NOx排放符合排放限制。2.3.7 试验结果及技术案卷2.3.7.1 现场测试完成后,若试验结果满足NOx排放限制,申请方应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技术案卷,以作为签发EIAPP证书或符合证明及其以后检验的依据: a) 影响NOx排放的构件、调整和操作数据的确定; b) 柴油机构件的可允许调整或替换的整个范围的确定; c) 有关柴油机性能包括其额定转速和额定功率的全部记录; d) 在船上核实试验中的证明符合NOx排放限制的船上NOx核实程序体系; e) 第4章中所要求的试验报告副本l份; f) 对属于柴油机族/组成员的1台柴油机的标识和限定(如适用); g) 备件/部件规格,当其在柴油机上使用时,根据这些规格将使柴油机持续符合NOx排放标准; h) 备件/部件的产品检验证书。2.3.7.2 如果前期发证检验结果表明柴油机不能满足NOx排放限制,可安装一NOx减少装置,该装置安装到柴油机上时应被认为是柴油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件并应记录到柴油机技术案卷中,且柴油机应重新进行试验以表明安装了NOx减少装置后柴油机的排放符合NOx排放限制,为此可获得EIAPP证书或符合证明。但是在此情况下,可按第5章所述的简化测量方法进行重新测试。柴油机的技术案卷中也应包括该装置的船上NOx核实程序,以确保该设备正常运行。2.3.7.3 技术案卷的说明: a) 对2.3.7.1 a)c),按经核查的技术案卷并经现场确认修改后的结果进行确定; b) 对2.3.7.1 d),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来确定: 1) 符合5.2的柴油机参数检查法,以核定柴油机部件、调整和工作数值没有偏离柴油机技术案卷的规定(通常选取的方法); 2) 符合5.3的简化测量方法(一般适用于改装以后); 3) 符合5.4的直接测量和监测方法(一般适用于采取了NOx降低措施的柴油机)。 4) 对2.3.7.1 g),应列出备件/部件的清单及有效识别的方法,这种方法应能保证在船上的核实中能有效识别,如规格、标识号等。2.3.8 证书签发 a) 申请方将技术案卷提交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签发EIAPP证书或符合证明。 b) 将EIAPP证书或符合证明归入技术案卷一起随柴油机交付船上,以伴随柴油机的整个船上使用期限。2.4 柴油机的船上检验程序2.4.1 船厂或船东应及时按本规定2.1.2 b)d)及2.2的规定申请检验,以避免船舶不必要的延误和证书逾期。2.4.2 如柴油机的任何调整或改造超出了技术案卷规定的极限范围,应及时按2.2的规定申请检验,以避免证书的失效。申请时还应提供下述资料: a) 影响NOx排放的柴油机调整情况说明;和/或 b) 影响NOx排放的柴油机改装情况说明及技术资料。2.4.3 主管机关将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需补充资料或进一步说明,以及是否接受。2.4.4 船上验证: a) 船上应保存好柴油机的技术案卷,以随时备查和检验所需; b) 申请方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验证中的配合,以避免导致船舶的不正当延误; c) 验船师应按申请方提出并经主管机关同意的船上NOx核实程序及第5章的相应要求进行船上验证。2.4.5 如经船上验证证明柴油机的NOx排放符合排放限制的要求,则可按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第5条的规定,签发IAPP证书。2.4.6 现有船舶柴油机的改装检验应符合2.3的适用规定,其中柴油机NOx排放试验可采取船上简化测量法或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适用方法进行。当申请按柴油机组进行检验发证时,应符合3.3的要求。2.5 证书2.5.1 证书的签发 a) 柴油机经2.1.2 a)、b)及d)所述的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证书及有关的记录。 对柴油机族或组的成员机,只需对柴油机的参数、部件及可调参数的范围进行核查,合格后签发相应的证书及有关的记录。 b) 柴油机经2.1.2 c)所述的检验后,应在相应的证书上作签署。 c) 符合证明在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生效后应换发为EIAPP证书。第3章 柴油机族与柴油机组的认可3.1 一般规定3.1.1 为避免对每台柴油机进行发证测试以证明其符合NOx的排放要求,可采纳两种认可的概念之一,即柴油机族或柴油机组的概念。3.1.2 柴油机族概念适用于任何系列化生产的柴油机,该柴油机作为产品使用,其设计证明具有相似的NOx排放性能,并且在装船过程中无需进行对NOx排放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调整或改造。3.1.3 柴油机组概念适用于具有相似用途的小批量生产的柴油机,该柴油机在船上安装或使用过程中需要作轻微调整和改造,这些柴油机通常是用于主推进的大功率柴油机。3.1.4 柴油机制造厂可先自行确定柴油机是属于柴油机族还是属于柴油机组。通常适用类型的确定应基于试验台试验后的柴油机是否将进行改造以及改造到什么程度。3.2 柴油机族的认可3.2.1 柴油机族概念提供了减少交付认可试验的柴油机数量的可能性,同时又保证了族中的所有柴油机都符合认可要求。3.2.2 柴油机族的概念中,具有相似排放特点和设计的柴油机以该族中的一台母型机为代表进行发证试验,以作为对族中所有柴油机认可发证的基础。3.2.3 柴油机族的选择: a) 柴油机族的选择原则是在所选择的柴油机中,具有共同且可能影响NOx排放特征的基本设计特性。附录2中列出了一般柴油机作为柴油机族所共有的基本特性。但不限于此,对其他可能影响柴油机NOx排放特征的基本特性,柴油机制造厂也要列出; b) 系列生产并且不打算进行改造的柴油机,可以纳入柴油机族的概念; c) 柴油机族概念允许通过可调整零件对柴油机进行微量调整,备有可能调整零件的船用柴油机应符合对在实际可及范围内的任何调整的全部要求。如果某一零件为永久性封焊,或相反时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可及的,则认为该零件是不可调整的; d) 对可能有相互影响的设计特性应予以慎重考虑,以确保只有具有相似排放特性的柴油机才可包括在柴油机族中,例如,由于使用的排气或燃料系统原因,气缸数量可成为有些柴油机的一个相关参数,但对其他设计,废气排放特性可能与气缸数或结构无关。3.2.4 母型机的选择: a) 母型机的选择应基于选择一台包含根据经验已知产生以克/千瓦小时(g/kWh)表示的最高NOx排放量的柴油机特征和特性的柴油机; b) 柴油机制造厂应明确规定基于上述原则的选择程序; c) 在选择母型机时应考虑下列标准,但是选择过程应考虑柴油机细则中的基本特性组合: 1) 主要选择标准: 更高的燃料消耗。 2) 辅助选择标准: 较高的平均有效压力; 较高的最大气缸爆炸压力; 较高的增压空气/点火压力比; dp/da(燃烧曲线升高率)燃烧曲线的较低斜度; 较高的进气(扫气)压力; 较高的进气(扫气)温度。 d) 如果族中柴油机包含有其他可能影响NOx排放的可变特征,这些特征也应在母型选择中予以确认与考虑。3.2.5 柴油机族及母型机的确定与审查 a) 制造厂应根据经验和技术判定,确定作为柴油机族的共有基本特性、范围(哪些柴油机),可调特性的范围、母型机的选择程序、产生最高NOx排放的柴油机及选定作为发证试验的柴油机。 b) 主管机关将对上述提交资料进行认可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或现场确认。为确信整个族的柴油机符合NOx排放限制,主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选择另一台柴油机进行认可或进行产品合格试验。3.2.6 柴油机族的试验: 在对选出的进行发证试验的柴油机进行试验时,验船师可要求将可调整零件调整到发证或在用试验的可调整范围内的任何规格,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要求。其余试验要求按第4章的规定执行。3.2.7 柴油机族证书签发: a) 证书应包括1份由柴油机制造厂制定和保管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目录表,该表中列有同一柴油机族中的所有柴油机及其规格,其操作条件限制和允许的柴油机调整和允许的柴油机调整细则和范围; b) 主管机关将为一完整族的一成员柴油机鉴发一张符合证明或EIAPP证书,该证书证明母型机或成员机符合NOx排放要求; c) 当柴油机族的母型机在本规定规定的最恶劣的条件下进行试验/测量并被证实符合最大允许排放极限要求时,NOx排放量和试验结果应记载在签发给柴油机族的所有成员柴油机和某一特定母型机的EIAPP证书中; d) 如果柴油机的母型机将根据本规定允许之外的其他标准或不同试验循环予以证明,则制造厂应在主管机关签发EIAPP证书之前,向主管机关出示证明该母型机的适当试验循环的NOx加权平均排量在本规定规定的有关限定值内。3.3 柴油机组的认可3.3.1 本规定所述的柴油机组主要适用于那些通常要调整或改造才能符合船上操作作业条件,但这种调整或改造不应导致NOx排放量超过本规定1.4的限制要求的主推进用柴油机。如柴油机所有者不管有无柴油机制造厂的技术支持,决定对其拥有船队的许多相似柴油机进行改造,柴油机所有者可以申请柴油机组证书。柴油机组包括测试台上的一台试验柴油机。典型的应用是使用中或相似操作条件中的相似柴油机的相似改造。3.3.2 前期发证或最终试验台测量之后,柴油机组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进行调整或改造: a) 与排放有关的柴油机参数、和/或由柴油机的船上NOx核实程序、和/或柴油机制造厂提供的数据,证实调整或改造的柴油机符合适用的NOx排放结果应被认为是核查柴油机组中柴油机的船上调整或改造的一种选择; b) 船上测量证实经调整或改造的柴油机符合适用的NOx排放要求。3.3.3 可能被允许的柴油机组内的调整和改造的实例(但不限于这些实例)如下: a) 对于船上情况: 为弥补燃料性质差异对喷射定时的调整; 为使最大气缸压力最佳化对喷射定时的调整; 气缸之间的燃料输送差异的调整。 b) 为性能最优化,对下列部件进行的改造: 涡轮增压器; 喷射泵部件: 柱塞规格; 输送阀规格; 喷嘴; 凸轮轮廓: 进气和或排气阀; 喷射凸轮; 燃烧室。3.3.4 柴油机组选择: a) 柴油机组可由除3.2.3中为柴油机族定义的参数之外的基本特性和规格定义; b) 下列参数和规格应是柴油机组中的柴油机所共有的: 1) 缸内径和冲程尺寸; 2) 增压和排气系统的方法和设计: 定压; 脉冲系统。 3) 进气(扫气)冷却系统方法: 有/无增压空气冷却器。 4) 影响NOx排放的燃烧室设计特点; 5) 可描述影响NOx排放量基本特征的燃料喷射系统,活塞和喷凸轮的设计特点; 6) 最大额定速率下每气缸的最大额定功率。柴油机组中的允许减少范围应由制造厂申请并经主管机关批准。 c) 一般,如果3.3.4 b)所要求的参数值并非期望柴油机组内的所有柴油机所共有,则可认为那些柴油机不是一个柴油机组。但是,如果只是那些参数或规格之一不为期望柴油机组中的所有柴油机所共有,只要柴油机制造厂或船东在技术案卷中能向主管机关证明这一参数或规格的超越仍能使柴油机组中的所有柴油机符合NOx排放限制,则这种柴油机组可予认可。3.3.5 柴油机组的母型机选择: 母型机的选择应符合3.2.4中的标准(如适用),对于小批量生产的柴油机而言,不总是可能以大批量生产柴油机的(柴油机族)相同的方式来选择母型机,第1台订购的柴油机可被登记为母型机。3.3.6 柴油机组及母型机的确定、审查及发证分别按3.2.5、3.2.7的适用要求执行。第4章 台架试验与计算4.1 一般规定4.1.1 原则上,在排放试验过程中,柴油机应以其在船上使用时相同的方法配备辅助设备,如不可能,柴油机可只和被安装辅助设备一起试验,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4.3.3和4.5.8条规定来确定测功器装置。附加损失应不超过最大额定功率的5。超过5的损失应在试验前经主管机关同意。4.1.2 本章规定的柴油机的气体排放测量和计算,是以稳态为基础的。4.1.3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本章要求的测量结果、试验数据和计算,应记录在第4.9条规定的柴油机试验报告中。4.2 适用范围4.2.1 本章规定适用于船用柴油机前期发证检验的台架试验。4.2.2 不能进行台架试验的柴油机,经主管机关同意,可在船上进行试验,但应满足台架试验的所有要求。4.3 试验条件4.3.1 对柴油机族认可的试验条件参数及试验有效性确定如下: a) 对自然抽吸和机械增压柴油机 b) 对有或无吸入空气冷却的涡轮增压柴油机式中: 干大气压力,kPa;按下式计算:其中: 总压力,kPa; 吸入空气的饱和蒸汽压力,kPa; 吸入空气的相对湿度,。 吸入空气的绝对温度,K。 c) 当0.981.02时,试验才有效。4.3.2 具有增压空气冷却的柴油机: a) 冷却介质和吸入空气的温度应记录。冷却系统应按参考的转速和负荷条件进行调整,吸入空气的温度和空冷器前后的压力降应在制造厂规定值的±4K和±2kPa范围之内; b) 所有安装上船的柴油机应能在25环境海水温度下在本规定第1章规定的NOx排放限值内运转。4.3.3 功率: a) 排放量的测量是基于未修正的制动功率。所谓制动功率是指在曲轴输出端测量所得的功率,且柴油机仅配有试验台运转所必需的标准附属设备; b) 对于柴油机安装的非必需附属设备,应当从试验台上拆除,对于不能拆除的非必需附属设备,应确定它们在试验转速下的所吸收的功率,以计算未修正的制动功率:式中:在试验条件下,以试验转速运转的最大测得功率; 仅用于试验台的附属设备(船上不需要的设备如水泵,油泵等)所吸收的总功率。4.3.4 试验柴油机配置: a) 试验用柴油机应设置进气系统,该系统应能提供制造厂规定的空气进气节流,以反映由制造厂规定的柴油机运行条件下的干净空气滤清器,并产生柴油机实际工作情况下的最大空气流量; b) 试验用柴油机应设置排气系统,该系统应能提供制造厂规定的在柴油机运行条件下的背压,并产生柴油机应用的最大额定功率; c) 应设置柴油机冷却系统,该系统具有足够能力以维持柴油机在制造厂规定的正常运行温度之下。4.3.5 试验用润滑油的规格应予以记录。4.4 试验用燃料4.4.1 试验用燃料的性能应予分析确定,并作记录。如果使用参考燃料,应提供该燃料的参考规格以及燃料分析。4.4.2 试验用燃料应根据试验目的选择,除非主管机关同意且适合的参考燃料得不到时,则应使用1996年的ISO 8217中规定的具有适合柴油机类型的DM级船用燃料。4.4.3 燃料温度应符合制造厂的建议,应在燃料喷射泵进口处或根据制造厂的要求测量燃料温度,并记录温度和测量部位。4.5 测量设备4.5.1 测量NOx应使用配有二氧化氮/一氧化氮(NO2NO)转换器的化学荧光探测器(CLD)或加热式化学荧光探测器(HCLD)。4.5.2 测量一氧化碳(CO)和二氧化碳(CO2)应使用非扩散红外吸收型分析仪(NDIR)。4.5.3 测量碳氢化合物(HC)应使用加热式火焰离子探测器(HFLD)。4.5.4 测量氧(O2)应使用顺磁探测器(PMD)、二氧化锆传感器(ZRDO)、电化学传感器(ECS)。使用电化学传感器时,对CO2和NOx的干扰应予补偿。4.5.5 测量设备技术条件: a) 上述4.5.1至4.5.4分析仪应具有测量柴油机排气成份的浓度所要求的适合精度的测量范围。所有分析仪应能从气流中连续测量且应具备记录连续输出反应的能力,建议分析仪的操作应使测量的浓度落在满刻度的15和100之间; b) 如果使用在满刻度的15以下具有足够的精度和清晰度读数系统(计算机、数据记录器等),在满刻度的15以下的浓度也可以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应进行补充校准以确保校准曲线的精确度(见本规定附录3的5.5.2); c) 设备的电磁兼容性(EMC)应在将附加误差减至最低限度的水平上。 d) 分析仪技术要求如下: 1) 分析仪重复性系指对给定的校准或满量程气体的10次重复反应的标准偏差的2.5倍; 2) 分析仪的零位反应系指对零位气体在30s间隔期内的平均反应,包括噪声干扰; 3) 满量程系指满量程反应和零位反应之间的差异; 4) 满量程反应系指对满量程气体在30s间隔期内的平均反应,包括噪声干扰; 5) 分析仪总的测量误差包括对其他气体的交叉灵敏度(见本规定附录3第8条),应不超过读数的±5或满刻度的±3.5,取其小者。对小于l00ppm的浓度,测量误差应不超过±4ppm; 6) 分析仪的重复性,对每个使用范围在155ppm(或ppm C)以上,应不超过满刻度浓度的±1,或每个使用范围在155ppm(或ppm C)以下者,应不超过±2; 7) 对零位气体和校准或满量程气体,在任意10s的间隔期分析仪的峰间反应,在所有使用范围内应不超过满刻度的2; 8) 在最低使用范围1h间隔期内的零位漂移应小于满刻度的2; 9) 在最低使用范围lh间隔期内的满量程漂移应小于满刻度的2; 10) 选择的气体干燥装置应对测量气体的浓度影响最小。不允许使用化学干燥剂从试样中除去水份。4.5.6 其他系统或分析仪器,如其产生如上述4.5.5仪器设备等效的结果,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予接受。4.5.7 关于测量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的测量设备的精度要求,应符合本规定附录3的1.3.2要求。4.5.8 测功器以及扭矩和转速测量设备应能满足柴油机台架试验程序要求,其精度应不超过本规定附录3的1.3.2要求的最大允许偏差。4.6 排气流量确定方法4.6.1 直接测量方法: a) 该方法是采用流量嘴或等效的测量系统直接测量排气流量,并应符合公认的标准; b) 由于直接测量废气流量对流量计的安装及测量条件要求十分严格,应尽可能避免大的测量误差。(注:直接测量法是一项困难且复杂的工作,一般不推荐使用。)4.6.2 空气和燃料流量测量法 a) 该方法应采用具有本规定附录3中1.3.2要求的空气流量表和燃料流量表; b) 采用该方法是测量空气进气流量(或或)及燃料消耗量(),再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出排气流量(或或): 用于湿排气流量 (1) 用于干排气容量 (2) 用于湿排气容量 (3 c) 采用该方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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