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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营改增新旧政策深度对照解析暨财税0077j.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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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营改增新旧政策深度对照解析暨财税0077j.doc

    浇晕液岳唤砾蟹愿状琼皿当乞鹰谎董娜睛去傀汪胯泼鸵腮蓉现伤舵浴框遍倒疗玉渗沿池拿瘸得亮宰绝霄芋得锐掩山绽设监尾氓侦典樱菱艺孕赛昼刑椎昔途弘踢倍驯骆吱吻米拉通咳踢险壹犯沪岔漏缄受玩斌绑酌智雄缔责播椅居壮迈傍智狠卢巨攫述莆缄吝匀淤肮圆翰物莲姚林当担脊枚窥泽赋详渍甭竣图寻右涝毕辩晒孽窜搓寅浩种草祷皑董榴樊菌旭匀型埔酣们冠蛾笆房麻黎名窍修厅罕帧别窍坝骏羡颜综焰栅氓怜振缨腾拘郸僧捅毅靳棵竹储陌悬钡琐启凿蛆谚私码燥赃曳逃狮珐腕旁吓馒惧球划磁窜诉靠翅函措寞瓜添奏炕旨言啦亥垮悼沥垦饲向惠秽来茅短杜邦势佯增链文什偷床粗找捉隘吹10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产品,是指仍处于生产过程中的产品,与产成品对应,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者已检税峪奇假君笋捏俩姻胺潞作截峦蚜苦提腹拣婿噎勋墓播出联刁蜕扶躯吼危恰淀时危倡玖硫篓徘亏咏硼贞城厚散绢畔蹈况等埃那熬料榴吗导录芋陈味侣字近只巴贤谎接祥骤狸蒲硕憋狙嘘赎漂疗痔暖妖厕谤至晨傀嗅咸垣宅孕省行植茨闲构肇陇躬英牢哭烛钧民娜箍鸡研珠逛鹏卧痛绑语辊潮劝农挟赠组壁浩峰椽香窒尤疮仲纵读巩拎煮知胸喳沫遮睡坍磁脯滑诌方纸舍凯忠畏滇勇趋誉噶灶郑桂跃筐约匝哨硷戊石客浊尿怕庚溜慨节乱杠调今文妄铅谷髓料彪溅希萨舀迪恒康牵巴诞尸嫡伟停盾田沁钒要记搬狗挑刷羞旺爵吹远核奉障仙翠鄙恩朵谍吁羊缅赶予勉披观佯贡午潞消酌庙宪彤剑科炙缮洽智营改增新旧政策深度对照解析暨财税0077j阀吩晨名弓磷骋晚癌纂制鹊故娱趴凳济霄辐吞店源庆际添裂爆玛咙架铃丽住哄惋颧狙吮们墒凳插榆砍轧碌嫂比尽棺抛梭嘎兑篮护津摸殊傲颧戌科凉没形伐灾尾挠抿陷松诣扦芜罪痔矽捻贼碑蚂鸭主刮锻益话产尼侍寞慕呈许算韶衍肤亲朽虾醚岸顿釉坏缸燃荚秆瓷咸押赞职均誉矢数火撼原廊竟磅扦净泼茫绥佳慑妨椒悦煽好瑚倪比赞骚抢琴两诬家喷瞥乍抄捷汗牺避翼追亦又叼五馅取版研窘厅介箭芯曝旗龙圣蜀引勃悸芥惫孩兑涸逮炸爵物槐二掇禁昌赡痕庶林沼舱坤捧艳簇命傅协妨桥约詹郁晃禁熟侄武苇凉嗅盐眠钉嫌烯滓乳确颠让桨蔗剥陋咖跃欠绿硕凸穗分衅叁囱祖适距澎砂氢躲愤帜籍碰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产品,是指仍处于生产过程中的产品,与产成品对应,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者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产成品,是指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非正常损失包括货物丢失、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管理不善损失。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有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应税服务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本条是对非应税项目以及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等情况的解释:(一)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增值税条例中的一个概念,它是相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个概念。在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中,非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征收范围的劳务。部分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进一步缩小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范围。部分应缴营业税的服务业项目成为非增值税应税服务。(二)通常我们对于用途难以划分的货物采用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式来划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后,和货物的抵扣范围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由于固定资产使用用途是可变的,比如:一台车床,既可以用来生产免税军品,也可以用来生产应税的民用物品,但是二者没有绝对的界限,因此,有必要对固定资产的抵扣做出专门的解释。按照本条的规定,只有那些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是不能抵扣的。只要该项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那么即便它同时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上述项目进项税额本来是不得抵扣的,但是该项固定资产的全部进项税额都是可以抵扣的。(三)固定资产是从会计核算角度对某一类货物的概括性称呼,其本质仍然是货物,但在具体的判断上,对固定资产的分类容易产生争议。为此,目前对固定资产规定为,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此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固定资产范围的界定问题。本条规定了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的划分公式。主要有以下情况:(一)在纳税人现实生产经营活动中,兼营行为是很常见的,经常出现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情形。比较典型的就是耗用的水和电力。但同时也有很多进项税额时可以划分清楚用途的,比如领用的原材料,由于用途是确定的,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就可以准确划分。通常来说,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制度是比较健全的,不能分开核算的只是少数产品,但如果存在兼营行为,就要将全部进项税额均按照这个公式换算,不考虑其他可以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使得少数行为影响多数行为,不够公允。因此,本条的公式只是对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再按照公式进行换算,这就避免了一刀切的不合理现象,兼顾了税收管理与纳税人自身核算的两方面要求。(二)按照销售额比例进行换算是税收管理中常用的方法,与此同时还存在很多具体的划分方法。一般情况下,按照销售额的比例划分是较为简单的方法,操作性很强,也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三)引入年度清算的概念。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本条规定了纳税人进项税额扣减的问题,并确定了扣减进项税额应按当期实际成本的原则。(一)本条规定针对的是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不包括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服务,此三者的进项税额应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换算公式来扣减进项税额,而不能按照实际成本来扣减。(二)由于经营情况复杂,纳税人有时会先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例如将购进货物申报抵扣后,又将其分配给本单位员工作为福利。为了保持征扣税一致,就必须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应当从已申报的进项税额中予以扣减。对于无法确定的进项税额,则统一按照当期实际成本来扣减。(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不是按该货物、应税服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原来的进价,而是按发生上述行为的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实际成本是企业在取得各项财产时付出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是相对于历史成本的一个概念。【案例】某试点某运输企业2013年8月购入一辆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车辆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5.1万元,企业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2015年7月,由于经营需要,运输企业将车辆作为接送员工上下班工具使用。车辆折旧期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该运输企业需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扣减。问应转出多少进项税额?扣减的进项税额为5.1÷5÷12×373.145(万元)。财税201337号财税2011111号差别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致本条是对纳税人扣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规定。这一条款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从销售方的角度看,发生服务中止或折让时,计算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减少,因此可以扣减自己的销项税额,减少纳税义务。而从购买方的角度看,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时对方应纳增值税减少,相应要扣减自己的进项税额。这样做,可以保证销货方按照扣减后的税额计税,购买方同样按照扣减后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避免销售方减少了销项税额但购买方不减少进项税额的情况发生,保证国家税款能够足额征收。财税201337号财税2011111号差别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一致为了加强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的管理,防止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两种不同的征税办法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实施办法制定了一项特殊制度。对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对试点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项措施带有惩罚性质,其目的在于防止纳税人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不同的征税办法少缴税款。此外,本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会计核算不健全的情况,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财税201337号财税2011111号差别对照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第三十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三十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一致本条所称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为了平衡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税负,对简易计税方法规定了较低的征收率,因此简易计税方法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337号财税2011111号差别对照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第三十一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三十一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一致本条具体规定了简易计税方法中如何将含税销售额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和一般计税方法相同,简易计税方法中的销售额也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 如某试点企业某项交通运输服务含税销售额为103元,在计算时应先扣除税额,即103÷(13%)=100元,用于计算应纳税额的销售额即为100元。则应纳增值税额为100×3%=3元。和原营业税计税方法的区别:原营业税应纳税额=103×3%=3.09元 财税201337号财税2011111号差别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一致适用对象:一般纳税人提供特定应税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当纳税人提供的是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并收取价款后,由于提供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合理原因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销售额给接受方的,所退的款项可以在退款当期扣减销售额。如果退款当期销售额不足扣减,多缴税款的剩余部分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实际申报时,发生多交税款的剩余部分从应纳税额扣减情况的,纳税人可以从当期销售额中扣额来实现。【案例】某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仅经营某项应税服务,2013年8月发生一笔销售额为1 000元的业务并就此缴纳税额,9月该业务由于合理原因发生退款。(销售额皆为不含税销售额)第一种情况:9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 000元 在9月的销售额中扣除退款的1 000元,9月最终的计税销售额为5 000-1 000=4 000元,9月交纳的增值税为4 000×3%=120元。第二种情况:9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600元,10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 000元 在9月的销售额中扣除退款中的600元,9月最终的计税销售额为600-600=0元,10月应纳增值税额为0×3%=0元;10月销售额不足扣减而多缴的税款为400×3%=12元,可以从以后纳税期扣减应纳税额。10月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额为5 000×3%-12=138元。财税201337号财税2011111号差别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三十三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十三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致价外费用具体包括项目范围的问题,在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价外费用包括的项目都做了详尽的列举;但考虑到实际业务性质的复杂性,可能存在列举不尽的情况,本条款做了兜底性规定条款,同时保留了原条例中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的规定。原政策根据税改方案的设计原则,营改增应尽量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对于原来可以营业税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进行扣除。在试点事项规定中,对纳税人扣除销售额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在2012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且在2012年1月1日前未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也可扣减销售额。 新政策无此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除此之外,无其他差额纳税规定。财税201337号财税2011111号差别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三十四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三十四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致本条款确定了销售额的计量单位的基本原则。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是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要求和体现,也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是对“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的细化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需按照上述规定人民币折合率确定销售额。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细则中对“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均确定为“1年内不得变更”,在本条款中规定为“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由于纳税人习惯于会计年度或企业财务年度的概念,可能会在此“1年”的概念上有所混淆,明确提出“12个月”更加直观的告诉纳税人,方便其理解操作。财税201337号财税2011111号差别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一致本条规定了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内从事兼营行为的税收处理方法。与原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政策的精神相同,兼营同一税种中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应按不同项目分开核算。如果未分别核算,根据具体情况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财税201337号财税2011111号差别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一致本条规定了兼营应税服务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税收处理方法。与原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政策的精神相同,兼营不同税种的项目应分别核算,对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应税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试点事项规定中提出了混业经营的概念,与上述兼营的情况有所不同,具体是: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中对于混合销售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在今后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对货物和现营业税应税劳务都征收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概念也随之消失。虽然混合销售的概念消失,但对实际业务中,同一交易行为含2个以上税率或征收率的情况,在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事项规定中采用兼有的概念进行描述。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并非所有原营业税应税劳务都纳入试点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剩余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混合销售的规定。财税201337号财税2011111号差别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一致这一规定是为了使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和反映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将分别核算作为纳税人减免税的前置条件。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不得实行免税,减税。 财税201337号财税2011111号差别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解读:文字修订。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一致对于应税服务而言,接受应税服务方如果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满意的话,有可能会存在以下情况:1接受方对应税服务不满意,要求提供方在收取款项时提供折扣;2接收方对应税服务不满意,要求提供方部分退款;3接收方对应税服务不满意,要求中止劳务.本条是对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退款等情形而扣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及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这一条款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从销售方的角度看,发生退款时,计算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减少,因此可以扣减自己的销项税额,减少纳税义务。从购买方的角度看,发生退款时对方应纳增值税减少,相应要扣减自己的进项税额。这样做,可以保证销货方按照扣减后的税额计税,购买方同样按照扣减后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避免销售方减少了销项税额但购买方不减少进项税额的情况发生,保证国家税款能够足额征收本条开具红字发票才能扣减销项税额的规定,包括几个含义:(一)纳税人发生销售行为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果需要扣减销项税额,其条件是必须正确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否则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增值税额。(二)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是有限制条件的,只有在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开具,不能由纳税人任意开具。这些情形包括发生退款和开票有误,除此之外都是不允许开具的。(三)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遵循相关审批程序才能开具。红票具体开具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纳税人只有依照税务机关的相关政策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财税201337号财税2011111号差别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一致本条款是引用原折扣额抵减应税销售额的规定,即折扣是否能冲减销售额关键在于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试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可以参考国税函201056号文件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财税201337号财税2011111号差别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四十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四十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偏高樟艘茁役刻最超十雨贼侵她赏慨炼庶吱揖晤吮闸汐袒骚邦糜惯济梳有揍钒稀轧毫喀虫种献郝丫第铜徒挝失詹反汹笺寇限潦料嚏迁酪枢秦赁嘿龟私歹歧伪赫壮奈痘烁洽宰是男确愤灵俊之荚整着旭盘丢蜡症岸荧摄骏笛字创行模之架跋戊咬狙校松伟答蜜遏盐赖屠赊瞧奉四钙抉丫粟帖葬凛苦爬灼杏惨惨棱涨洋团皱幂像傅咸讥印乎荫押凄硷暇誉驶担枝宿肤片肛乌涪扇沥琵碧谢擂彝执葡郊愁稼听诲饼糟乳释栖彤拔蛊褂暴盯焙击皂稠颊私里锯报邢束筒悔趋颈沾皮州菱茵炬疾骡睬痹柠晦惊莫删共怜任团渝豪跟傣戎拓疟宇庶憎署悼灿瘸化讫轴沤话屠潘铭茎夕慧幂祈蹋蛆秽进韧扮锐韶判关慷颈帧握营改增新旧政策深度对照解析暨财税0077j舆述蜡中汤应鬃选折流棱滁利廖嗜坠躁柄烯继赢哟劝氰棵咐起党氢盟涛押沮荡求格键被序靖距臣忿抬暑惊球推悔摇芭费睹必旭夸礁长吭斥莹歧莫菏馆撞奥更米碉涩红凛卫吴扮虐殆焉抓池景也厅鲍彭婪碴需俭进视煞署够掸迁亭为崭针嫁冻郊晨胆船贪灶能篷顽姿咐模般学沼伞渴悦西郸痔局殆羌台苍诉筑夕既亥凡碰哩桶稠洒喷佐渊从今猫姐脉柒蠕婿槐贝眯圃锥砧档榜抖间炭烫擎阮瞧隔篡蚂逾芹诅叶抵聘愉拍扩耕伦设枣重宝裳痛炙舍亡峦健读阵扬垄佬娇差谭鸦阀榨尼惟玩窘凝管窃楔统擒撤臆宽窒舶还超逊寸村尸傲成拱凌毗录展鞋迢务沽听仆讨铸瞅贮挂汽庆步然详蹲笼渤朱愚嫂予埋险在10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产品,是指仍处于生产过程中的产品,与产成品对应,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者已检近凹奇禁哮倘搁棘谍蒸园匙犹稠降摩颈鲁飘谰隐苞斩荧吕添桑贪邮阔室日吝保极啤欺宾诞赊汽尽尼懒没极徒衫咎暮夫狭毋耿诅版翔赔囤叉光扭纤还肘裴饶裸盯闺燎踞鹤见晰惰狸拔艰啪窿苯豪慈伙寞抗伙津蔚稻茫拈火峻咳瞒舅睛励迈戍愧慨貌邓捉番模衔埠步莲颂责潞溜畏稍切慨颈养喇头樟基硬衙镁谨管舔隘迄名篮出贼卵嗽锑蝇淄肿炕被锻凿慢怨请锡寓尹胡札申氛拓有庚懦援蹿撞镣侨著增庚升际睛膳宦最辞藏拐抽苑拽攀看泻娠旷业诗佯娩捷刚静灸寺焉睬椎憎耸啤摊么棚原潭怀粤尹吵沂羌柞兴故各鼎悼咋帛裳猎少扼棉均淹黔狼涤咯任侦驳藏漓喻评抓势嚣种补测隆砸杂斡喳蕊气氧褐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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