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街道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提升“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申报及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依据中共XX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XX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XX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是推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街道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制度,带头执行
2、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XX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紧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XX”总目标,深刻领会“四个新”总要求和四个方面重要工作要求,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目的,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推动落实。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责任追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班子集体智慧和
3、整体作用,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第五条重大决策。(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二)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重要报告。(三)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名义发布或联合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四)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名义上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五)全街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法律性、政策性、制度性
4、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公共政策和制度规范。(六)城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类总体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水产畜牧业、林业、商业、园区、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等重大专项规划。(七)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八)行政区划变更方案。(九)制定或者调整水、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收费标准和价格。(十)街道与各社区的重大事权划分意见。(十一)涉及全街道性决策意见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十二)作出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十三)其他需由街道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六条重
5、要干部任免奖惩。(一)街道机关、部门管理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街道管干部任免事项。(二)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给予政纪处分的事项。(三)其他需提交街道党工委审议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四)在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中需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名义作出的重要奖惩决定。(五)根据有关规定需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名义对个人和集体给予的奖励或出具的意见。第七条重大项目申报及安排。(一)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及实施项目的年度安排计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等。(二)由国家、自治区、XX市和XX区安排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乡村振兴项目等。(三)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
6、设资金的建设项目。(四)需要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或资金支持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五)街道办事处主办、承办的经贸、文化、体育、旅游、外事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六)其他需由街道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八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一)凡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服务、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需要经街道三家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列支。(二)预算内外的大额资金支出额度设定审批权限,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所有发票由街道办主任审批。超过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购买服务、工程项目、货物开支,由街道三家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列支。(三)对大额资金上会讨论决策制度进行部分调整,以下资金可参照相关规定开支:1
7、街道日常开支:如水电费、话费、网络服务费、公务用车油卡充值、公车维修等项目,按实际开支情况凭票报销。2 .干部职工的工资、补助等资金按实际发放。3 .干部职工的下村差旅费、市内外差旅费参照XX财(2016)47号文执行。4 .划拨到社区的经费,不超过3万元的,由分管领导提出划拨申请,街道办主任审批。5 .工程、货物总额不超过3万元(不含3万元)的项目,可按实际项目合同约定凭票开支。6 .工程、货物总额超过3万元的,须由项目分管领导班子会上通报资金来源、项目基本情况、承建方等工程详情。经班子会讨论通过后,项目进度款可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开支。(四)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8、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六)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七)其他需由街道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第九条原则上不列入“三重一大”议事决策范围事项。(一)凡属街道班子领导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各职能部门能够按照部门权责自行决定的事项。(二)凡已行文成立的各类议事机构、工作小组的调整或增补,经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由街道主要领导签发。(三)先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通过的方案、合同等,可按照方案、合同内容直接履行的事项。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第十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应经街道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
9、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可在请示街道主要领导后进行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街道领导班子报告。第十一条各工作部门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分管领导应当认真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部门应当于会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民意调查、民主协商、廉政查询、公示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草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说明。(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三)有关部门意见情况。(四)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附有征求公众意见
10、情况。(五)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应附有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六)有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邀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为其留有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和研究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并形成意见。第十六条街道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主要领导最后一次发表结论
11、性意见,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原则通过、再次审议、先行试点或者搁置的决定。决策全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第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由党政办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执行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除依法需保密的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公共安全问题的突发事件,应当将事件的原因、经过等情况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应对措施、处置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应由街道人大工委审查批准的全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街道办事处工作报告,应当提请街道人大工委审议决定。
12、第四章“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党政办根据会议纪要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分解,明确街道责任领导以及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及时将工作要求传达到位,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按时限要求和工作目标完成决策执行任务。第二十一条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及具体负责机构,抓好决策事项的办理落实。第二十二条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将决策执行情况上报党政办。党政办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第二十三条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领导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
13、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提请街道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执行决策的措施。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请示,但在获得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第二十五条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接受街道人大工委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第二十七条各社区、各部门领导干部执行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
14、作为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第五章“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各社区、各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一)在“三重一大”事项提请或执行决策过程中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情况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二)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第二十九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第三十条对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