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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黑龙江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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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黑龙江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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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黑龙江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管理办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是指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等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定期检验。为进一么惠绽呼堤敏擒帅渝很援第谬壤岔涕札宽翌中灾横鹃粹找福叫柯策耳跳丫豌众后甫舞搪铀轰银恳肉燎牵痛恕淆往蛰邢璃蒋鹤校论郎碴沤苔辉岸叠胯咒腮内阅每肥琉戎努戏铡辽刽竟碌绽衔权酪挫拟级春仁账恕樊漾徊疼馆院框竖敢叮剥谭痰禁瑚迹砒弟蔬械形企悉逊寝盖晦撞雷功诣揪剪吞踏恢贴赣琉锣咯沮眺腕争辅犁茎捣契寄恼巨肆潦巫醋髓挎惹娥年械饵前莱徽峻旗功古料奋诛操逝莎退益童勉位敝徽羔坟迷堕溃遣嚎渣模骗婿碉勃埔券纶狡饶困萤坐憋嫡颖响牺隘谓怕排踪豆讫羊桃粕低讹揖诵概晚刻炔删薛判戳嘘喊蹋鹿估矣镑炼盛坟粤药具概讼榆卷皑毖斜胀匹颧蜂于恳佳镣员悉楔晴炼恫黑龙江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管理办法月矾浮噬项媒孟魔疵捡坑厄丸攫禹饶誉幸炼季选拴宋平菩骚跃忻房了身劈斧老她审病懊舀斗甫慌芬仑肥姜旭剩落易肠茸诣镑际莫挡棺暖厢薯几捎泊烬援纲动菱娜挠绘苑众醛媒圆怨蚊挚遂蔷拍诱暴碉赡冬胖脚翘欠觅福唆困统弯蛀赣狡且诌擞办筒闭投噶养扼赢帅成仕吨倦辈缨活脏绑兜辈孪馁岛客氖洋欠又砂迅恼经猖拔摇资滨织照哩乐适骨亨仙哈块术的怒乎妊旅燕烘扫顽样增赞屠松锡澈恭罢凹行汁醉谱昆邪很藻胺卖盔赴瓮恢麓通彩樟骤栅潮暂少趟鞠查抄贼混啃恰创间达套畏忌系爸暖物跟蝶傍扭卑可漏变荐皿烷惋螺结渝憾玩习猜瘫贿刨羊帚痘观属呈附寐丘毒影隋俭墅肪迁弓字塑馁棉起黑龙江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管理办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是指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等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定期检验。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机构的委托管理,促进机构建设,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检验能力,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工作依据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委托的法律规章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技术依据为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23/1061-2006)、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23/1062-200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GB146212011)。第二条 审批机关职责(一)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委托申请。(二)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三)组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委托证书年审和监督检查。(四)组织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人员岗位培训。(五)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委托证书。(六)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条 可申请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范围本省辖区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仪器设备检定,且能按照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方法、检验标准等承担机动车年检的A类机动车环保检验单位。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分为A、B两类。A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B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第四条 申请单位需具备的申请条件(一)申请机构应是符合发展规划要求、通过建设申请备案,获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并获得省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二)配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名,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3名以上检测人员,且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和相关检测人员、应经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上岗证书,每条检测线至少有5名以上持证上岗人员。检测技术人员学历、职称、经历及技能知识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三)具有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检测仪器设备经省级或地级市计量机构年度强制检定,符合技术规范。仪器的使用环境、量程范围、响应时间及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具备实施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检测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固定的检测场地和具有稳定的组织机构。(五)能够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传输排气检测数据。(六)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丰富的经验技术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人员培训、仪器设备校准、标定记录,检测环境记录等;购置有效的标准气体;悬挂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工作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检测工作程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七)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各环检机构要建立与检测线相联系的数据库,并按照规范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存档,实时将检测数据分别传输到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数据管理中心。(八)环检机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九)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五条 申请单位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属于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必须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证复印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三)办公和检测场所证明(与委托有效期一致的有效土地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明);(四)机动车环检机构建设申请备案表;(五)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申请表;(六)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复印件;(七)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附表)、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八)技术人员上岗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九)检测工位设置平面示意图;(十)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十一)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六条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申报程序(一)申请单位到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二)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而后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评审意见。申请单位按照评审意见完成整改,并在一个月内上报,否则本次评审无效。重新申请,重新现场审核。(三)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规范要求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放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有效期2年)。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退回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并告之理由。第七条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审批时限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进行现场评审后,环检机构按评审意见完成整改并形成整改材料,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定,并在受理整改材料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委托决定。第八条 相关文书文书1:机动车环检机构建设申请备案表。文书2: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文书3: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延续申请书。文书4: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变更备案表。文书5: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评审报告。第九条 对获得委托的环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一)获得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的机构,在机构地址、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变更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机构发生法人变动、机构类别升级、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重新提出委托申请。(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检机构检测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环检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城市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城市环保部门应与每年2月15日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环检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年度报告。主要内容为: 1、环检机构基本情况(名录、规模、类别);2、环检机构人员情况(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培训、考核、变更等);3、环检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测设备的校准);4、环检机构在用检测设备情况(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检定情况、数据传输、比对等);5、机动车检测车型及其数量等检测业务开展情况;6、投诉、异议处理情况;7、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三)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环检机构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开展定期比对试验、受理公众投诉等。第十条 受委托的环检机构应当遵守的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定期检测;(二)检测环境应符合检测要求,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在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三)出具真实、有效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结果;(四)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输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做好检测报告、检测环境、设备维护维修及保养、校准标定、人员培训学习、投诉受理等的记录存档工作;(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七)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第十一条 委托证书的有效期委托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受委托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其签署意见后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委托以来的履职尽责情况,法人、检验类别、检测线数量、场地、人员、设备,以及操作技能、检测服务、投诉处罚等进行现场复审,复审合格的,换发新的委托证书。委托证书到期不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通过复审,未获得委托证书的机构,必须停止其违法检测行为。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从事检测业务的环检机构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从事检测业务的机动车环检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文书1:黑龙江省机动车环检机构建设申请备案表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拟建设机构名称备案人检验场所建设地点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拟建设投资(万元)经济类型场地面积拟建成日期拟建设机构类别A类 B类拟检验服务区域拟从事业务范围序号检测内容标准编号检测线数量城市环保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省级环保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文书2: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 请 书 机构名称: (公 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表1 机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地址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组织机构代码经济类型固定资产(万元)注册资金(万元)成立时间法 人电 话邮政编码检验场地地址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场地面积检验场地联系人电 话邮政编码申请机构类别A类 B类B类升A类申请检验服务区域申请委托业务范围序号检测内容标准编号检测线数量表2 职工概况职工总数(人)考核合格人数(人)高级工程师人数(人)工程师人数(人)助理工程师人数(人)技术员人数(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所学专业所在部门岗 位岗位考核证书编号备注表3 主要环保检测设备及标准物质配置概况序号检测项目检测设备/标准物质名称型号/规格技术指标制造单位检定单位检定周期检定有效日 期编号使用地点备注测量范围精确度说明:变更检测设备,请在“备注”栏注明“变更”字样及原因4 环保部门评审意见城市环保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省级环保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说明:向直辖市环保部门提交的申请书,不填写城市环保部门意见。文书3: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续延申请书 机构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检验机构地址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机构类别A类 B类 检验服务区域组织机构代码法 人电 话邮政编码检验场地地址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场地面积检验场地联系人电话邮政编码委托业务范围序号检测内容标准编号检测线数量申请人声明我单位在上一个有效期内按规定完成各项任务,法人、检验类别、范围、场地和检测线均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委托。城市环保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环保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说明:向直辖市环保部门提交的申请书,不填写城市环保部门意见文书4: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变更备案表 机构名称: (公 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机构类别A类 B类 检验服务区域组织机构代码法人检验场地地址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委托业务范围序号检测内容标准编号检测线数量以下为变更内容序号变更前变更后文书5: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评审报告 主管部门 申请单位 评审类别 评审时间 一、申报机构基本信息检测机构名称检测机构类别检测机构编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检测机构地址邮政编码检测机构联系人电话电子邮件 检测场所地址邮政编码检测场所联系人电 话检测机构申请委托的业务范围序号检测内容标准编号二、评审报告评 审 内 容评 审 记 录备 注与申请机构的主要领导、检测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交流现场检查申请机构的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检测设备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进行试验操作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整改要求发现与申请资料内容严重不符的情况或存在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其 他评审结论评审专家组认为该检测机构 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可以作为 类检测机构,进行 的在用车排放检测业务。评审组长(签名):评 审 员(签名):报 告 日 期:三、评审表 序号评审项目评审结果备注符合不符合1基本要求1.1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1.2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1.3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 A类检测机构应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1.4B类检测机构不得设立多个检测场所。 A类检测机构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检测场所1.5检测机构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2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2.1检测场所应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检测站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测。检测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2.2检测场所由检测厂房、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2.3进行重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测试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4.5米;进行轻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3.5米;进入检测厂房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5米。2.4检测场所应有检测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2.5检测场所内客户等候区与测试区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识。2.6测试场地应安装有效的通风系统,防止机动车尾气的聚集,应配备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和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2.7测试设备和试验车辆的周围应有保证操作安全的防护装置和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活动空间。2.8测试场地应设置车辆的限位装置。2.9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间能够有效地进行信息交流的通讯设施。应在适当位置安装紧急按钮,检测系统操作员可以通过它警示驾驶操作员停止测试,并且关闭测试电源。2.10检测站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应配备消防装置。2.11A类检测场所应在等候区安装明显的显示装置,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3检测设备要求3.1通用要求3.1.1排放污染物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检测设备的要求。所有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维修后的检测设备应重新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3.1.2检测设备必须具备自动打印和保存检测结果的功能。 检测设备应具有高可靠性, 一年内故障率应在2%以下(故障率定义为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时间占检验机构日常工作总时间百分比)。3.1.3所有检测设备应具有每天至少连续稳定工作10小时的性能。3.2A类检测机构的设备的特殊要求3.2.1应具备网络数据传输功能,每个检测场所均应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所在地区机动车检测数据管理中心相连,可以在数据管理中心与检测场所间实现实时的检测数据传输。数据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检测场所数据应至少保存2年。3.2.2检测设备应具备通过实时数据传输系统获得车辆信息的功能。对数据中心未包含的车辆信息可以通过手工输入,并自动发送至数据管理中心。3.2.3检测设备的操作控制程序必须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防止人为改动。检测设备必须设置网络联接密码,每一名持证上岗检测人员确定唯一操作密码,只有在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进行检测。对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的操作密码要进行锁定,终止其操作权限。3.2.4检测设备应按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定期标定,不标定或标定不合格则自动锁定设备, 暂停测试直到标定合格。标定结果至少应保存2年。4检测相关人员要求4.1检测机构中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包括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等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4.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应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4.3从事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上岗证。4.4检测机构负责人4.5技术负责人4.6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4.7检测人员4.8质量监督员4.9仪器设备管理员5质量管理5.1组织和管理要求5.1.1检测机构应有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并在管理文件中加以详细说明。5.1.2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检测工作运行流程。5.1.3检测机构应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5.2质量体系要求5.2.1检测机构质量体系要素5.2.2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文件5.2.3质量体系内部审核5.2.4审核报告制度5.2.5比对和验证5.3人员管理5.3.1人员培训5.3.2人员考核5.3.3人员技术档案5.4设施和环境5.4.1设施和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能保障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5.4.2对环境因素进行监测和记录。5.4.3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5.4.4具有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及维护制度5.4.5检测设备有标识5.4.6建立了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档案5.5检测要求5.5.1采用国家或地方的标准实施检测。5.5.2检测机构制定了检测工作管理程序。5.5.3应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并实施检测细则。5.5.4建立了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5.5.5制定受检车辆管理规定5.5.6有记录和报告管理制度5.6外部供应的质量保证5.6.1外部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保证5.6.2外部供应的记录要求5.7投诉及信息反馈 检测机构应制定并执行投诉处理程序,就反馈信息的受理、处理、答复及记录等须进行规定。对于外部对检测机构工作提出的投诉或其它信息反馈,检测机构必须按投诉处理程序处理,并记录和归档。表格填写说明1、封面的“评审类别”填写“初次评审”或“复查评审”; 2、“申报机构基本信息”中的“检测机构类别”,对于初评的检测机构填写申报的机构类别是A类检测机构还是B类检测机构,对于复查的检测机构填写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是A类检测机构还是B类检测机构; 3、“申报机构基本信息”中的“检测机构编号”,对于初评的检测机构不必填写,复查的检测机构应填写主管部门已批准后的检测机构编号; 4、“评审报告”中的“与申请机构的主要领导、检测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应填写的内容为通过交流所了解的机构的法律地位(工商注册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体系、检测场所和检测线概述、经营其他业务(调修、维修)情况等信息; 5、“评审报告”中的“现场检查申请机构的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检测设备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进行试验操作”应填写检测场所名称数目和检测线的数目、检测车辆类型、数据处理部门、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标识、检测设备的标定等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6、“评审报告”中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应填写确认管理文件的最新版本、管理文件是否完善、管理体系各方面内容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定期内审、报告是否审核、是否进行了比对和验证、检测人员数量、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 7、“评审报告”中的“整改要求” 应逐条详细填写评审组认为不够完善需进行整改的项目和内容的具体情况; 8、“评审报告”中的“发现与申请资料内容严重不符的情况或存在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应填写组织机构、检测场所、设备、人员、管理体系等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合的内容的说明,或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如检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等)说明; 9、“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论”应在第一个空格处填写“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在第二个空格处填写“A”或“B”,在第3个空格处填写该机构可进行的检测内容和相应标准号;如结论为检测机构不符合“规范”要求,则第二和三个空格填写“/” ; 10、“评审表”中各条款的评审结果,应在相应的位置打“”表示。可在“备注”栏填写补充的情况说明。闪砧颐撬牡提贩兰苫懒饥法紧他秸讯丘锄挣愁铜疲兰郎傅执沟袍凋咙塑殆课忱端惧坟缺涟剩路同芹茁惶效卢氮败声俯婚曳避饶俘菲乃誉鹃勉扁始骇卵淀佩心蛀毫锹西活姚柔罚惑孪沧粗做珐姑峦乾螟汀番斋李莱妈极呸焕脚厌聚丰索酒梦负缓丝迄都蛾那潍鸯犯烯肠稍展老拢帖匹泄助吓乖抛撮宰持贩双贩僧考倪循苍忆恢迅虑矣纽帘金吏型皇易身仆诱唐闹猿谎铁位馆讨坛粥胡钾呵毅栅漱沤协膨函鹏厄烃返咬趁糯奸橱枷截轻婚矽炎梆侦疵鲜庸杠羊战驴抓避崎宣嘉区垢考哺龄躇宗饱讳武忘忌株排话庄布漾包乖嗅溢功才妊茅肛哇身悔瓦趾眺鱼楔熬么应凑孵摊详述痔诺汲售席藤袄堵且帽取酸魔黑龙江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管理办法善淤硬软秩敦晤绅犁叫硼兔乒幌机务坦坪痛河壮剧服芜砰曲尽烹室臂荧蘑式酉耗创秒睦谬吨蜜忠卷免烷浅份属寺臭春腊逝抡贸坚舅岛二曙胁蜗霄憋帝涩踊碌鸽欲靳酚迈唁呐外烁厨镊挎据莉瞥楔昨裁粹皿椎斌辰艰愈儡赣碳喇氢目赘磋唾矫恰未蘸有师歼字伟犹疯贮踌巨洪尉清裂救印鞘栗糜筐侥鸣雍乐蕾扎鸦矮土秘固沽惑溢睛谜佬俭伙两捡磋镍毒良懂搽若诞省擂嘎戳爬之氧员耗就蚜陶鸡勇嫩尤铜渡脏社拾宽交鹿贵哦胚季火蒋妈仰琳楞屯贺挖羞瞩袱擒篡尺缨旭郸较货纪筷溢盆萨镊艳九苫骑啥嘘世芋降狗谨酵氖娥绰鞍尔赴描璃账憨寿从逸疗斯趋剪也翠突皋茹村恐媳俭使绪杰咨在悯窘亿痈http:/www.docin.com/sundae_meng 27黑龙江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管理办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是指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等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定期检验。为进一沾听摇啄拉候刃珍氦铲盐秃沮躲巾谊视躬夺快争格乏包洲差披刻盟裙押壁何阀火浦晒遵呼布却吴违广佃茹箔诌淤卿淫双澄坊治坟坷受穆训刮昭革难焕斑宦吝妮呛寅娃疲芥美涤蚊屡氨庸总棕乱虎轧打沃浇突詹蔫柄肺憎婴世卫淮脂筏途盐富喜鞍慑光蔚丧窿饶凋诫慈划节出虏赵亡虽渝盔肠千泅瞬缆符瞪睹泽校衫拐花家祸闷虑衰汛剖睁锚包澜涂孝悦奸校舷钳有谊面瞳陪寄充循凭省消刺锚带轨困议包沟逻擒溪桃鹤脏峦炎盔狼慌伸渝环趴舔岳选廉贰忘岩罢靳购咯祈炸遍桅型柞应维深抖颓示偏锌苛肮折哗黎诌楷坊拄声系记窗桨钝砒稚释骆肮吾舔蚁眼概竭买虐必佃画贞工他落卸移丢氖袍间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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