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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 资源ID:248360       资源大小:17.17KB        全文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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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1、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4)21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为更好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一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我省电力供需形势变化,现就调整我省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大工业电价用户需全年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12个月内保持不变。二、

    2、峰谷时段及电价浮动比例(一)统一大工业电价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峰谷时段。具体时段划分见表Io表1峰谷时段划分季节时段具体时间春秋季(2-6月,9-11月)高峰8:00-11:00、13:00-17:00平段17:00-24:00低谷0:00-8:00、11:00-13:00夏冬季(1月、7月、8月、12月)尖峰9:00-11:00、15:00-17:00高峰8:00-9:00,17:00-23:00平段13:00-15:00、23:00-24:00低谷0:00-8:00、11:00-13:00(二)试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春节、劳动节、国庆节10:00-14:00设置为深谷时段,三个节假日

    3、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三)调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具体见表2。浮动比例以平段电价为基础,平段电价包含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输配电价(不含容(需)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表2峰谷电价浮动比例用电类别季节电价浮动比例(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下浮动)尖峰上浮高峰上浮低谷下浮深谷下浮大工业电价春秋季65%55%80%夏冬季98%65%62%80%一般工商业电价春秋季50%55%80%夏冬季65%50%62%80%三、执行时间大工业电价用户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分阶段执行,其中ITo(20)千伏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于2024年6月1日起

    4、执行,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于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其他事项(一)1-10(20)千伏及以上用户(含集中式经营性充换电设施用户)深谷电量按照电网企业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中电能表采集数据累加计算;当采集数据缺失时,由电网企业制定电量数据拟合办法,对缺失数据进行拟合。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含集中式经营性充换电设施用户)在计量装置具备条件后执行。(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及时回应用户关切,报告执行效果。(三)各级电网企业要加快开展计量采集设备和电费结算系统的调整工作,提前将政策告知用户,确保政策平稳执行到位。本文件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后续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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