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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关于举办药品销售人员培训班的请示2012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中有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二、培训对象药品经营企业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专职药品养护人员、专职药品验收人员;药品经营企业除()项外的普通药品销售人员;三、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药品质量管理、药品养护、药品验收专业知识、药品营销知识。拟定培训课时。四、授课时间拟于年月-月五、收费标准拟每人每课时收费元。教材资料费、场地费、证书费按成本核收。妥否,请批示。主题词: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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