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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州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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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州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doc

    荆州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荆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图则委员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2月28日经荆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荆州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72020年),进行编制。第三条 本规划中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提供服务而在室外设置的下列广告:1、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牌匾以及张贴等形式的广告;2、利用车辆、船舶(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等形式的广告;3、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门面指招牌临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在其门楣设置的不脱离所在建筑物墙体,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单位名称为内容的户外牌匾。第五条 规划目标贯彻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环境景观建设的要求,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视觉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城市用地布局,合理确定禁止设置区、集中展示区和一般设置区,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和标准,为管理部门提供可操作性的管理依据。第六条 规划范围本规划的范围为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7202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的远期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总面积102.5平方公里,以及沙洪公路、宜黄高速公路、318国道、207国道、荆襄高速公路等城市进出口道路两侧各200米的控制范围。第七条 规划期限:2007年2020年。第二章  总体设置规划第八条 分区设置控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布局、用地性质、人口活动频率、城市公共空间分布以及城市的环境空间特征,将中心城区的户外广告的设置按区域划分为禁止设置区、集中展示区和一般设置区。8.1 严禁设置区指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包括以下区域:1、涉及妨碍生产或影响人民生活的区域。2、涉及影响各级(市、区)党、政机关办公的区域。3、涉及影响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单位、历史街道、文物建筑及其建设控制带。4、涉及影响各级公园绿地、道路绿化隔离带、内河水系及其外围绿地的控制地带。5、涉及影响城市防洪安全的长江大堤及子堤的险工、险段。5、涉及影响军事、外事等单位的区域。6、相关规划规定不得设置的特殊地段。7、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它区域。8.2 集中展示区指城市的市、区级的商贸活动中心,包括以下区域:北京路商业中心、荆中路商业中心、城南商业副中心、沙市北部副中心、高速火车站前区商务中心、城东商务中心以及其他地段商业中心。设置规定:1、户外广告的设置面宽,城市道路、建筑物、设施等均可设置,即要保证户外广告合适的密度,也要避免户外广告对城市环境空间的破坏。2、户外广告的类型要丰富。采用多元化、具有科技含量的广告媒体,增加精品意识,注重广告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协调,广告设计要新颖、活泼、具有时代气息,力求烘托现代城市中心区的繁荣气氛。3、必须采用高档次的广告设施。材料落后,工艺制作简单的户外广告不得设置在该区域。必须使用灯箱、橱窗、透空立体字(内发光)、霓虹灯、电子显示、光纤显示光投射装置等新材料、新技术。8.3 一般设置区指严禁设置区和集中展示区以外区域。设置规定:1、居住建筑不得设置户外广告。2、建筑物楼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3、建筑物群楼以上部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4、不得利用路灯灯杆设置户外广告。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引导9.1 交通性道路主要设置类型:立杆广告、墙面广告设置要求:适当控制商业类广告,可在商业集中地段结合道路集中布置。户外广告的色彩尽量柔和,广告形式可使用灯箱、照明广告、立体字(可加泛光照明)及其它新型材料等形式,但应简洁美观。广告色彩尽量使用调和色,以免分散司机注意力,成为交通隐患。包括道路:江津中路、荆沙大道、翠环路、东方大道、318国道、207国道等道路。9.2 生活性道路主要设置类型:墙面广告、立牌广告设置要求:在商业集中地段结合道路集中布置商业广告;以居住、办公为主的地区应该严禁设置商业广告,可在局部地段设置少量公益性广告;商住混合型功能的地区,可在建筑底层商业建筑部分酌情设置。主要包括道路:荆中路、北京中路、江汉路、南环路、徐桥路等位于市、区级商业中心的路段。9.3 文化性道路主要设置类型:立牌广告。设置要求:以公益性广告为主,文化建筑上严禁设置附设广告,商业建筑可适当设置;户外广告的布置要配合道路环境、人文景观、建筑风格等环境特征,围绕增强人文气息加以布局和设计。广告造型要新颖美观,具有时代特征和文化气息,显示清净文雅、整洁文明的氛围。包括道路:学府路、曲江路。9.4 休闲性景观道路主要设置类型:小型立牌广告。设置要求:严禁设置商业广告,可在局部地段设置少量的公益性广告,考虑到此类道路主要供人们旅游、休闲、观赏,因此广告设置可结合环境在小品灯箱广告上、绿化上设置,广告体型要小巧,造型要有艺术感,起点缀照明作用。包括道路:内环路、外环路、沿江路、长江大堤、碧波路、园林路、公园路、塔桥路(江津湖段)。9.5 城市广场户外广告应与城市广场进行统一设计和布局,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与城市广场的功能、空间形态和尺度协调一致,广告性质以展示地方经济和文化、宣传国家及地方政策的公益性广告为主,设置类型仅限于立牌广告、和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广告设计宜采用高档材料,色彩协调明快,画面精致,给人视觉冲击力强的形式,节假日和活动庆典期间可悬挂条幅等临时性广告。第十条 公共广告栏规划规划在各级商业中心、车站、广场等繁华地段设置公共广告栏,公共广告栏由政府统一集中布署,主要集中布置在北京中路商业中心、城南商业副中心、沙市北部副中心、高速铁路站前区等地段。社区内部的公共广告栏结合小区的用地情况在公共中心酌情布置。第十一条 高立柱广告规划11.1 规划将高立柱广告主要布局在中心城区外围的宜黄高速公路、荆襄高速公路、318国道、207国道、沙洪公路、十号路等城市对外公路的两侧以及对外公路的交通互通节点处;在中心城区内,在东方大道两侧及荆襄高速与荆沙大道的交通互通节点处可适当设置,其他区域不宜设置。11.2 高立柱广告在高速公路两侧设置时,广告牌的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000米,两侧广告牌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500米;在其它对外公路两侧设置时,广告牌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800米,两侧广告牌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400米;在对外道路交通互通节点处设置时,原则上一条匝道与对外道路形成的空间范围内只能设置一个,由于受到用地条件的限制应酌情减少。第十二条 主要道路整治规划11.3 整治思路根据城市风貌特征的要求,为改善区域的整体面貌,提升广告的“内在素质”和“艺术品位”,以达到城市整体特色形象的统一。对户外广告的整治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全面治理,整体协调。根据现状户外广告的布置位置、尺度、设施的安全性能等多种因素,对现有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逐一梳理整治。2、严格控制总量,逐步降低户外广告的密度。新审批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定确定的位置要求,原则上除新建商业性建筑上增设户外广告外,其它区域不得增加。3、增强精品意识,提升户外广告的文化内涵和档次。对于现代城市风貌区,户外广告应广泛采用新科技、新材料,设计新颖、活泼、大方,增强户外广告的动感和美感;对于历史风貌区,要充分挖掘地方历史文化,户外广告的高度、体量、色彩、材质、风格要和风貌区相协调。11.4 主要整治范围本次规划重点整治的街道共12条,分别是:北京路、江津路、塔桥路、公园路、航空路、园林路、江汉南路、江汉北路、中山路、荆中路、荆南路、屈原路、郢都路。11.5 整治措施1、保留对现状布置位置合理、尺寸规范、结构牢固、与区域风貌特征相适应的户外广告予以保留。2、整治对布置位置合理,尺寸、色彩、造型不规范的户外广告,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进行整治。使户外广告的造型、色彩、尺度与街道环境统一协调,形成有序的城市环境空间。重点整治内容为:侯车亭广告、护栏广告、店面招牌广告等。3、拆除对布置位置不合理、影响城市景观、结构不牢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未取得荆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证的非法广告全部拆除。主要拆除户外广告类型为:屋顶广告、人行天桥广告、路灯广告、跨街广告等。4、新增新建建筑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严格把关,新建建筑进行建筑单体方案报批时,须将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建筑立面设计方案一并报规划管理审批。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定第十三条 允许设置的规定13.1 新建建筑进行建筑单体方案报批时,须将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建筑立面设计方案一并报规划管理审批。13.2 进行改造的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再增设户外广告位,如确需设置,须符合立面改造设计确定的广告位。13.3 建筑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13.4 建筑顶部广告牌高度与建筑物体量相协调,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具体设置要求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13.5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建筑结构的承载能力之内。13.6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满足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的要求。13.7 凡涉及市民安全、建(构)筑物安全和广告结构安全的户外广告,必须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施工图必须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十四条 禁止设置的规定14.1 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1、交通信号灯。2、交通指路牌。3、交通标志牌。4、交通执勤岗台(亭)。5、城市道路交通护栏和绿化隔离带。6、立交桥护栏。7、高架道路护栏。8、道路、桥梁、隧道等收费站。9、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4.2 不得利用下列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的使用设置户外广告:1、公交站名牌、消防栓、邮筒、报亭、电话亭、电信交接箱、电力杆等设施。2、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3、人行天桥、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和立交桥落地匝道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4、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行车视距三角形范围内。14.3 不得设置下列妨碍生产和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的户外广告:1、禁止设置跨街广告,现状已建设的跨街广告及设施应在设置期满后予以拆除。2、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道路,严禁在道路上设置户外广告。3、禁止在透空围墙和护栏上设置。4、禁止在机场候机大楼、火车站候车大楼及长途汽车站候车楼等窗口地区及城市其它区域的标志性建(构)筑物上设置。5、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或高层建筑)的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建筑物为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以及区域内的标志性建筑顶部严禁设置户外广告。6、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公共场所、建筑物、街道、院坝及树木、电杆、灯杆、信箱及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小广告。7、禁止随意散发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印刷品宣传广告。8、不得在车辆的前后身和车辆顶部设置广告;不得遮挡车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利用出租车顶灯设置广告。9、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立面悬挂布标条幅。10、户外的设置不得影响视觉走廊的通透。11、其它防碍生产和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的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14.4 不得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设置户外广告1、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2、遮挡绿化景观设置的。3、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置的。4、其它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行为。第十五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15.1 允许设置的情形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时设置的户外广告。2、重要节假日及庆典活动设置的反映节庆的户外广告。3、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4、经过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上可设置的户外广告。15.2 设置规定1、不得影响城市交通(除政府特批路段和时间段下外)。2、不得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使用。3、不得影响市民安全。4、不得损害绿化植物、园林设施及影响绿化景观。5、不得在特殊用地单位等控制地带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6、建筑施工场地施工期间所做广告只能反映与本建筑工程相关的信息或公益信息,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第十六条 公益性广告的设置16.1 城市窗口地带、进出口道路及城市广场可设置长期公益性户外广告。16.2 城市公园、滨江(河、湖)绿地及其绿化控制带内可以适量设置牌面面积小于1平方米的公益性广告。16.3 凡空置广告位必须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画面。16.4 公益性广告一经批准,未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其户外广告的使用性质不能改变。16.5 现有的公益性广告设施在设置期满后,其所有权收归政府所有,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七条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17.1 在公共广告栏张贴招聘、启事、书讯等分类广告,须向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17.2 公共广告栏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设置。17.3 当道路线石与建筑红线的距离在10米以上时,方可在城市人行道上设置公共广告栏,设置方向要平行于道路。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规定18.1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18.2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18.3 广告的发布内容,涉及烟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食品、酒类、化妆品等特殊商品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相应证明,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登记发布。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19.1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时间以户外广告业主取得的荆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证上所规定的设置时间为准。19.2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投资量较大的电子显示牌(屏) 和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检测部门对其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合格后,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19.3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当天予以拆除。19.4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拆除规定20.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后15日内予以拆除。20.2 因建筑改造拆迁、城市规划用地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建设的情况下,需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申请人必须服从拆除要求。第二十一条 设置安全、质量及环境影响的要求21.1 户外广告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148:2003),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户外广告的检测和管理。21.2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进行施工,并要求有施工监理。户外广告的验收应符合基本建设验收程序。21.3 户外广告安装前,应核对进场的构件,查验质量证明书和设计文件。21.4 户外广告的基础建设不得破坏和影响地下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维修,基础外边缘距离地下管线、管沟、光缆的水平距离均不得小于3米。21.5 广告牌距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米。21.6 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21.7 广告照明系统应可靠接地,灯具的绝缘等级大于或等于I级。对人体易接触到灯箱广告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应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其漏电动作电流值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为30mA,在潮湿环境恶劣场所为10mA。位置较高的大型外打灯广告构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从配电盘引出的电线应穿钢管保护,钢管的一端与配电盘可导电部分相连,另一端与就近的防雷装置相连,钢管因连接设备而在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在配电盘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21.8 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21.9 市区内消防通道距地面4.5米高度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21.10 建筑屋顶广告不得使用封闭式广告牌,必须采用霓虹灯、透空立体字、光纤显示装置等通透性强的材料,广告设置必须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抗风力的要求,确保设置安全。21.11 独立基础广告必须安全牢固,基础和上部结构必须满足临时建筑物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广告设置必须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抗风力的要求,确保设置安全。21.12 户外广告的材料应具有持久性,设置材料选取应考虑其设置期限与使用期限的统一。21.13 户外广告的造型和画面必须与周边整体环境保持协调,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性效果的统一,以视觉和谐为原则。户外广告必须保证亮化设施的正常运行,以美化城市夜间环境的原则。21.14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注重选点,有强烈的视觉效果,力求内容、文字清晰、规范、简明易懂,注重传播对象,便于传播信息的接受和传播。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安全检测和维护规定22.1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取得所有户外广告设施各分项检测项目计量认证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22.2 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必须每年向有关专业检测单位申报检测。22.3 检测的时效自户外广告设施正式使用(或循环检测周期的检测合格日)起计算。22.4 经检测鉴定符合结构技术及安全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方可转入下一循环的使用。22.5 经检测鉴定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检。22.6 户外广告设施须定期进行保养维护。22.7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防腐保养每年必须最少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时,应进行清理、除锈、修复、重新涂装;22.8 户外广告照明设施一旦出现损坏应在48小时内修复。22.9 电脑喷绘画面材料每6个月清理一次,喷绘画面必须每年更换一次。22.10 设置在公交站亭、的士招手停等设施上的每周至少清理一次,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等部位的每3个月清理一次。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第二十三条 独立基础广告设置技术标准23.1 高立柱广告1、广告牌外边缘离道路缘石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距离高压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距离10KV电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2、广告牌的下边缘与道路路面的垂直高度不小于8米,如在道路立交桥周围设置的,其下边缘距离匝道最高路面处的高度不得小于8米。3、广告牌面水平结构可采用两面体或三面体呈三角形组成,单个牌面的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牌面的尺寸原则上控制在6米(垂直方向)×18米(水平方向)之间。4、广告牌面的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严禁使用正红、正黄两种颜色,不得与交通标志色调混淆。5、广告照明光源采用泛光照明,照明光源不得直射路面,防止造成影响 行车安全的眩光,不得采用霓虹灯。23.2 立杆广告1、户外广告必须设置在人行道站石内侧大于0.2米、小于 0.5米以内的区域,面向道路设置。2、广告牌面的面积不得大于2M2,广告牌底部与人行道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2米,广告设施的整体高度不得大于4.2米。3、红线宽度小于30米(含30米)或道路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道路,以及商业步行道路不得设置。4、广告牌面的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严禁使用正红、正黄两种颜色,不得与交通标志色调混淆。5、广告照明光源采用泛光照明,照明光源不得直射路面,防止造成影响 行车安全的眩光,不得采用霓虹灯。23.3 立牌广告1、应设置在道路红线外侧大于1米、小于 2米以内的区域或者人行道站石内侧大于0.2米、小于 0.5米以内的区域,平行道路设置。2、立牌广告不能连续设置,街道长度小于500米的在其道路两头各设置一个;街道长度大于500米的,其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3、广告的最大宽度不得大于2.4米,高度不得大于1.5米(含基础高度)。4、不得设置工艺简陋平面固定广告。应采用广告机、光纤光源等富有动感的广告形式。第二十四条 建筑附设广告设置技术标准24.1 伸出式广告1、广告牌面的外边缘挑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5米,上边缘不得超出建筑墙面的顶部,牌面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6米,广告牌的厚度不得大于0.3米。2、在消防通道上方设置的,广告牌下边缘距离路面净高度不得小于4.5米;在人行道上面设置的,距离路面净高度不得小于3米。 3、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采用霓虹灯或其它新型材料,照明色彩与周边环境的照明色彩协调。24.2 嵌入式广告1、广告牌上边缘不得超过建筑墙体顶线,下边缘不得超过建筑二层凉台底部,宽度不得凸出墙面左右的外轮廓线,外边缘垂直墙面突出的距离不得大于0.5米。2、建筑物的窗口及开口中空的地方不可设置户外广告(电子屏幕除外)。3、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得超过设置墙面总面积的3/10,单个广告牌的面积原则限制在60平方米以下。4、采用泛光照明,照明色彩与周边环境的照明色彩协调。24.3 屋顶广告1、在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采用通透式的霓虹灯、透空立体字、光纤显示装置等广告设施,降低风荷载,保证设置安全。2、在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在广告牌上部重叠设置户外广告;结构架底部须紧贴楼顶,不得外挑。3、广告牌面须与建筑墙体线保持平行,宽度不得突出建筑两侧墙面,一栋建筑物只允许设置一个屋顶广告牌,其板面不得超过两个朝向。4、广告牌面高度与建筑高度相协调,牌面高度宜控制在建筑高度的1/41/6之间高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楼高4层(12米)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3米;楼高7层(24米)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6米。24.4 建筑围墙广告1、不得在各级党政机关、文保单位及公园的建筑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2、不得在通透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3、建筑工地围墙设置广告,广告牌原则上须紧贴围墙设置,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最高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的墙面。第二十五条 公用设施附属广告设置技术标准25.1 公交候车亭广告同一路段广告规格、形式、间距相对统一,可以采用水平和垂直布置方式,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2个(块),广告牌之间的有效空间不得小于0.6米,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米,宽度不得大于3米,厚度小于0.3米,平行于道路布置的广告牌的总体宽度不得大于候车区域宽度的2/3;采用泛光照明,不得采用影响交通的聚光、强光。25.2 路灯广告仅限在城市道路两侧的高杆路灯(6米)上设置,每根路灯杆上只准设置一个灯箱广告;其广告牌面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4.5米,面积不得大于1M2;同一路段的电杆灯箱广告必须做到内容、色彩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第二十六条 门面招牌设置技术标准26.1 设置要求1、门面招牌原则上按照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进行设置。位于道路交叉口,在道路两侧均开门面的同一经营者,可在两侧分别设置一个招牌;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以在大楼入口统一设置。2、门面招牌仅限临街建筑一楼门楣部位设置,不得设置在建筑物二楼以上墙面和楼顶上。3、历史街区必须在道路的主要入口设置店面指示牌。4、门面招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文字部分所占的面积达到整个招牌面积的2/3以上;设计图案力求新颖活泼。5、门面招牌制作鼓励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6、繁华商业街道门面招牌亮化应尽量避免使用外打灯,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光源,力求具有动感。26.2 技术标准1、招牌高度不得大于1.5米,宽度视门面的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不得大于0.3米。2、招牌底部离地面2米以上,顶部必须低于二楼窗户0.3米以上。3、单层斜屋面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门面招牌,必须在建筑屋檐口以下部位设置。4、单层平屋顶设置的门面招牌高度不得超过女儿墙顶,且高度不得大于1.5米。5、设置在同一建筑的相临门面的招牌,底线、高度和厚度必须整齐统一。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照明标准27.1 关于光源的规定1、广告不得以闪烁的光影响居民生活、行人或交通安全。2、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3、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提倡采用霓虹灯、立体发光字照明形式;商业企业设置灯箱、橱窗广告应尽量避免外打灯照明形式。27.2 关于户外广告的亮度标准及色彩的规定1、商业街的户外广告的最大允许亮度应满足下表:广告被照面的面积(平方米) 最大允许亮度(坎德拉/平方米)00.5 10000.52.0 90024 80046 70068 600810 50010以上 4002、其它地区户外广告最大允许亮度应参照上表乘以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区和公共活动区K值为0.4,住宅区K值为0.1。3、当广告画面颜色总的效果为暖色调时用偏暖色光照明,为冷色调时用偏冷色光照明。27.3 灯箱广告照明的技术规定1、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画面最远处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且不得大于2。2、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3、为保证足够亮度,应使荧光灯管之间的距离为灯管到面板距离的2倍左右。27.4 外打灯广告照明的规定1、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2、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优美,防腐蚀、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的灯具。3、应尽量采用外打灯灯具的配光曲线形状与广告画面形状较为相似的宽水平角的非对称配光的灯具;灯具应维护简便,且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4、设置在楼顶的外打灯广告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它形式的外打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的灯具及其支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色彩协调。5、外打灯支架长度应不小于广告牌高度的四分之一;广告牌底部的宽水平角非对称外打灯灯具的间隔距离应大于支架长度的2.5-3倍;外打灯灯具的最低部位高出广告牌顶边(底边)20厘米-30厘米。第五章  规划实施建议和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条 属于规划区允许设置的路段,应逐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现有户外广告的清理整顿,凡属于允许设置区范围的,根据详细规划设置要求进行整改和拆除;属于禁止设置区范围的,制定详细计划,分阶段进行逐步拆除。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规划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划制定相关的管理细则。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经荆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规划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在规划区域从事的户外广告活动的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均要遵守本规划。第三十三条 名词解释独立基础广告:指户外广告的基础直接落地进行设置的户外广告。高立柱广告:指基础直接落地,以垂直柱体和平行横粱进行支撑,在其顶部设置且整体高度在8米以上的大型户外广告。立杆广告:指基础直接落地,以垂直柱体进行进行支撑,在其上部安装设置的轻型户外广告。立牌广告:指户外广告牌面直接落地或经过简单的基础处理在其上部设置的户外广告。建筑附设广告:指以建筑物为载体,在建筑墙面、建筑屋顶和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伸出式广告:指户外广告主体伸出且垂直于建筑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嵌入式广告:指户外广告主体紧贴或镶嵌入墙体且平行于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屋顶广告:指在建筑屋顶部设置安装的户外广告。围墙广告:指户外广告主体紧贴且平行于围墙设置的户外广告。公共设施附设广告:指以城市公共设施为载体,在其上面安装设置的户外广告。第三十四条 超出门面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规定的各类单位名牌、标牌、指示牌等,一律视同户外广告,纳入户外广告管理。第三十五条 规划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除按本规划标准执行外,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本规划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荆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对本规划内容的调整,由荆州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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