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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国际贸易结算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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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国际贸易结算法.ppt

    1,第八章 国际贸易结算法,2,第一节 概述,一、国际贸易结算的含义 国际贸易结算是指履行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及服务贸易合同中发生的货币债务的过程。所涉及的结算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结算。,3,二、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汇付、托收和凭信用证结算三种。 (一)汇付 汇付(Remittance)是汇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支付方式。在实践中,汇付的方法又有以下四种: 1.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 是进口人(即债务人或称汇款人)将汇款及手续费交付给汇款地的一家银行(汇出行),请求该银行利用信件委托受款人所在地的银行(汇入行),将货款付给出口人(即债权人或称受款人)。这种汇付方法,需要一个地区间的邮程的时间,一般航邮约为7-15天,视地区远近而异。如用快递(Express)可以加速3-5天。,4,2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 是汇款人将一定金额的汇款及汇付手续费付给当地一家银行(汇出行),要求该银行用电传或电报通知其国外受款人所在地的分支行或代理行(汇入行)将汇款付给受款人。这种汇款将时差计入,一般当天或隔天可到,最为快捷,但电讯费用比较高。 案例 3票汇:(Demand Draft,DD) (Demand Draft,简称DD) 是汇款人向其当地银行(汇出行)购买银行即期汇票,并直接寄给受款人,受款人收到该汇票后向指定的付款银行取款。 4电子系统汇付:国际银行之间越来越广泛地采用了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WIFT)系统进行高速度电子资金转移,即电子系统(SWIFT System)汇付。,5,SWIFT成立于1973年5月,到2007年6月为止,SWIFT的服务已经遍及207个国家,接入的金融机构超过8100家。SWIFT的设计能力是每天传输1100万条电文,而当前每日传送500万条电文,这些电文划拨的资金以万亿美元计。 中国是SWIFT会员国,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等均加入了SWIFT组织,开通了SWIFT网络系统。 在SWIFT系统中,每个银行(包括每个分行、支行)都有一个代码,BKCHCNBJ110 ,1-4位为一家银行的统一代码(中国银行为BKCH),5-6位代表国家代码(中国为CN),7-8位代表城市代码(北京为BJ),110代表北京市分行。 http:/baike.baidu.com/view/299060.htm,6,电汇诈骗案一,中国某公司2000年向美国A公司出口工艺品。两公司多次曾有多次磋商,关系不错,但没有成交。第一笔成交后,客户坚持要以TT(电汇)付款,称这样节约费用且对双方有利。考虑双方长时间交往,还算是了解,就答应了客户的要求。 在完成装货收到BL后即给客户发传真。客户很快将货款USD11100汇给我方。第一单非常顺利。一个月后客户返单,并再次要求TT付款,我方同意,三个月内连续4次返单总值FOB DALIAN USD44000,目的港为墨西哥。但由于我方疏忽在出货后既没有及时追要货款,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使客户在没有正本BL的情况下从船运公司轻松提货。待4票货物全部出运以后,再向客户索款已为时过晚,客户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一会儿说资金紧张,一会儿说负责人不在,一会儿说马上付款,半年后客户人去楼空,4万多美元如石沉大海,白白损失。,7,本案中,我方出口公司对客户未真正了解就轻易接受TT结算方式是导致损失的主要原因。签订TT纯属商业信用的合同时,必须对客户有十分可靠的了解,必要时可通过有关驻外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在没有搞清楚客户全部情况前不能贸然接受TT付款。我方出口公司对客户的拖延付款,听之任之,漠不关心。 在国际贸易中,不管采用什么付款方式,都要及时查询款项的下落,防止客户迟付或不付。TT方式下没有收到货款,根本不应寄物权单据。,8,电汇诈骗案二,我方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批价值80多万美元的出口五金工具的合同。其中规定分批装运;每批的出口商品数量及规格以买方的详细订单为准;货款的支付方式为买方下订单时先TT预付该订单总额的30,其余的70采取DA 90天支付。 为规避收汇风险,A公司投保出口买方信誉险,保险公司批准保额为25000美元。不久,B公司发来了第一份订单,总值14000多美元并告知请抓紧备货,且已TT汇出了该单项下的30的订金。 接着A公司又收到B公司传真发来的银行汇款单,但该单上银行印鉴模糊不清。因所订商品均为大路货,为确保按时装运,A公司便开始备货,但却迟迟未收到B公司的TT订货款。B公司解释不能按时收到的原因可能是中美双方银行间渠道不通的问题。一个月后,我方收到了第一批订单项下的30TT货款,接着我方便报关出运和制单结汇。,9,紧接着B公司又接连发出了该合同项下的六七个订单,并告知全部订单的预付金按订单金额的30已分单号分批汇出,接着传真发来了六七份银行汇款单,汇款单上银行印鉴与第一次一样模糊不清。随后B公司来电称,现他们销售情况非常好。这时A公司业务员在第一批出运货款未安全收回前,连续出运了40多万美元的商品,直到第一批收汇到期时,才发觉B公司没有按时支付,此时A公司停止了余下订单的装运,并多次去电要求对方按期支付货款。,10,B公司却以当前业务量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延期支付货款,还要求继续发货,并保证他们会尽快付清货款。此时A公司看出了B公司的诈骗行为。经与我国驻美国商务处调查,此公司在美国有巨额债务。A公司后又委托保险公司通过美国某公司去追收此欠款,最终也被告知无法收回。这样A公司被B公司骗去40多万美元,虽然每批出运前A公司投保了买方信誉险,但因保险公司对此合同所批准的保险额度为25000美元,对于A公司的超额度出口损失,保险公司只理赔了额度内的金额,最终A公司在这批贸易中直接损失了30多万美元。,11,B公司从一开始便设下圈套;利用所谓汇款渠道问题,造成汇款到达时间较长的现象来骗取A公司信任,然后利用第一批出运90天的付款期限,诱骗A公司多次发货,以达到骗取大批商品之目的。而A公司业务员仅从表面观察后就听信了B公司的谎言,急于扩大出口创汇,从而使诈骗犯轻易得手,给国家和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对第一单交易,客户都信守承诺,及时付款,没有任何推迟和延误,以此麻痹出口商。在诈骗分子的诱惑下,出口商急于求成,盲目发货,从第二单开始起客户就欺诈。,12,应对利用非信用证付款方式进行诈骗的方法,1如无特殊原因,一般不采用非LC(信用证)付款;对于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MT(信汇)、TT(电汇)下成交,应规定权限范围,增强业务人员的责任心。 2对确实需要用电汇方式支付的客户,我方将所有单据传真给客户,收到全部货款后,再将正本单据快寄给客户。对卖方来讲,在没收到货款以前,应牢牢控制着货权。 3必须在保险公司审批的保险额度内出运。保险公司规定,对于同一商人所审批的保险额度,在前一批安全收汇以后可循环使用,若不能正常收汇,保险公司只在审批的额度内理赔。 4当外商提出汇款渠道问题时,我方则可要求外商在当地的中国银行汇出,我方不仅收款快而且在出现问题时便于查询,此类骗术不易得逞。 5汇付方式下保证收汇安全的做法是在出运前办理出口信用保险*。,13,2001年12月1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挂牌运营,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出口信用保险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 “中国信保”承保国家风险和买方风险。国家风险包括买方国家外汇管制、政府征收、国有化和战争等;买方风险包括买方信用风险(拖欠货款、拒付货款及破产等)和买方银行风险(开证行或保兑行风险)。 “中国信保”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及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相关的担保、国际商帐追收和资信服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产品有: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 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insurance/bxsd/20050704/00011753999.shtml,14,(二)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债权人开出以债务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交易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委托人(出口人),寄单行,代收行,付款人(进口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15,托收,付款交单 D/P,光票托收,跟单托收,承兑交单 (D/A),远期付款交单:先承兑,票据到期再付款赎单。,即期付款交单:装运单据赎单经审查无误,,根据托收过程中的票据等金融单据是否跟有发票、装运单据、装箱单、商检单等商业单据,托收可被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16,1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Clean Colleetion)是指债权人仅开出汇票而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的托收。光票托收通常只限于收取价款的尾数、样品费、佣金和代垫费等。,17,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Document 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将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委托收款的支付方式。跟单托收又可以分成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DP),即代收银行必须在债务人付清票款后才能将商业单据交给债务人。 (2)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DA),是指债权人将远期汇票和商业单据交给托收行,由托收行委托代收行向债务人提示承兑,债务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得到商业单据,待汇票到期时,债务人再履行付款义务。,18,托收程序-付款交单,付款交单可分成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即期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和装运单据,债务人经审核无误后就须付款赎单; 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债务人见到汇票和商业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先承兑汇票,等汇票到期时再付款赎单。,委托人,寄单行,代收行,付款人,3开出汇票委托收款,承运人,2交货取得提单,1订立合同,4委托收款,5提示汇票与单据,6付款或承兑获得单据,7交款获得佣金,8收取货款,19,承兑交单的风险与托收付款方式中银行的责任,中国某外贸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B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B公司由于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时,B公司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将汇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了托收行,并建议向B公司索取货款。 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付款方式下的承兑交单付款方式。卖方收款的保障只依赖买方的信用,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就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可见,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20,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因此,一般认为本案中国A公司不可直接诉代收行,而应通过托收行,即中国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21,(三)凭信用证结算(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证支付方式把商业信用转变为银行信用,增加了出口方的收汇保障,降低了交易风险,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22,三、调整国际贸易结算关系的法律规范 1调整国际汇付结算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为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包括合同法和资金转移法等。 2调整托收关系的是国际商会制订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简称URC522),URC522为国际惯例。 3调整信用证结算关系的是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niform Custom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600) ,也是国际惯例。,23,第二节 托收结算中的法律关系(URC522),一、托收结算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根据URC522的规定,一笔托收业务涉及的当事人基本上有四个,即委托人、寄单行、代收行和付款人,还可以包括提示行。 1委托人,又称本人,是指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款的债权人。 2寄单行,是接受本人的委托代向债务人收款的银行。 3代收行,是指受托收行委托向债务人收款的银行。 4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提示的托收行。 5付款人,是代收行向其提示委托人的汇票,要求其支付票款的人。,委托人(出口人),寄单行,代收行,付款人(进口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24,二、委托人和寄单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委托人对寄单行的义务 两者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对寄单行的义务有: 1对寄单行就以下事项作出明确指示:代收行的选定;交单条件的确定;向付款人应收取的银行费用;收到付款后的付款方法和通知付款的方式;遇到买方拒付时是否作成拒付书及对货物的处理方式。 如果委托人就上述各事项未向寄单行作出明确指示,那么寄单行对由此造成委托人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2向寄单行支付办理托收所需的手续费和代垫的各项费用。 3在接到寄单行有关拒付或发生意外情况的通知时,应及时指示银行对有关单据的处理办法。,委托人(出口人),寄单行,代收行,付款人(进口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25,(二)寄单行对委托人的义务 1执行委托人的指示。 2审查所收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托收申请书所列者是否相符。若有不符或遗漏,寄单行则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委托人。 寄单行对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中的延迟和或遗失及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免责。 未经寄单行的同意,寄单行没有提货的义务,即使寄单行主动处理货物,寄单行对货物状况和受委托处理货物的第三人任何行为或疏忽也概不负责。 3对委托人未加明确指示的事项按URC522予以处理。 4向代收行寄送托收指示书,注明按URC522办理,并列明完整明确的指示,同时附寄有关托收单据。 5将收到托收款项毫不延迟地交付委托人。 6对因过错造成委托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26,三、寄单行和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两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合同由托收指示书、委托书,以及业务互助协议等组成。 (一)寄单行对代收行的义务 偿付因执行其代收指示而发生的所有开支及损失,但已由付款人偿付的部分除外。,委托人,寄单行,代收行,付款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27,(二)代收行对寄单行的义务 1代理寄单行执行托收指示。 2审查、确定所收到的单据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是否相符,且在付款人承兑或付款前必须保管好单据。 3应按托收指示书规定的方式向寄单银行通知托收情况,并无延误地向寄单行寄送付款通知、承兑通知及对货物采取行动的通知。 4对其过错造成寄单行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寄单行对委托人义务关系中的免责事项同样适用代收行对寄单行的义务关系。,28,四、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只能通过寄单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但国内、国外已有案例有限地承认委托人对代收行的诉权。认为无论对托收法律关系如何定位,均不应排斥委托人直接对代收行的起诉权(案例)。 根据URC522的规定,代收行在代收过程中发生的开支或费用在付款人或托收行拒绝承担时,代收行可以从代收的款项中予以扣除或留置有关单据。,委托人,寄单行,代收行,付款人,无合同但可起诉,无合同,29,美国关于承认委托人对代收行诉权的案例,上海家纺公司曾多次向美国物源公司售货,同时将物权单证通过上海某银行交与美国F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F银行在未向物源公司收妥货款的情况下,将单证交给了物源公司。现物源公司宣告破产,家纺公司因此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新墨西哥管区起诉F银行,以挽回损失。 美国地区法院首席法官审理认为,F银行在未收货款的情况下将物权凭证交给物源公司是一种总体上的疏忽行为,由于这一疏忽,造成了家纺公司的损失。F银行的抗辩试图将责任转至家纺公司坏的商业决策上。嗣后,家纺公司与F银行达成和解协议,F银行支付了相应款项。 选自俞巍:对国际托收法律关系性质的再认识,30,中国有关承认委托人对代收行诉权的案例,上海W公司在1993年多次向美国L公司售货,同时指示上海0银行将全套物权单证转寄纽约C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但C银行误将付款交单作承兑交单处理,致使L公司在未付款的情况下,从C银行取得了全套物权单证,L公司事后也没有向W公司付款。W公司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O银行和C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应结合托收的实现方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具体行为、托收统一规则的相关规定等内容。就本案事实,从整体上可判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复代理关系。 法院据此判决C银行向W公司偿付相应损失。 选自俞巍:对国际托收法律关系性质的再认识,31,五、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也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URC522规定:付款人拒付时应向代收行说明原因。,委托人,寄单行,代收行,付款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32,香港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致托收失败案,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宏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香港大昌公司收取货款。货到目的港,大昌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不付款赎单,导致天宏公司的货物滞留码头。请依托收统一规则)(522号)回答下列的问题。问: 1本案采用的是什么付款方式? 2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当去码头提货? 3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当如何处理?,33,本案付款方式属于托收中的付款交单DP。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 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也无义务受领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卖方(即收款人)。,34,委托人要求代收行收取D/P货款利息案 兼论托收中代收行的责任,中国B公司与国外马斯亚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我国产品的合同,见票后45天付款交单(DP45 days after sight),经B公司要求并经进口方同意,由买方负担45天的远期利息。 B公司装运货物后,于7月25日按45天DP方式向寄单行办理托收手续,并在托收指示书上规定45天利息与货款一起收取。9月20日B公司接到寄单行通知称只收回货款但付款人拒付利息。 B公司随即于9月25日发电向买方要求支付利息,买方复电拒绝。B公司认为代收行没有收取利息即放单,对此应当承担责任。并提出代收行理应将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我方,然后根据B公司的意见决定是否放单,这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B进出口公司即通过寄单行向代收行提出责问。-,35,寄单行不同意B进出口公司的意见,认为代收行的处理方法才符合国际惯例。对于托收票款要收取利息,如果你公司认为其利息必须坚持收取而且不得放弃,则必须在托收指示书上明确强调规定不得放弃,否则代收行在对方拒付利息时,可以放单给付款人。这是国际商会UCR522号明文规定的。后B公司根据寄单行的意见,在查阅第522号文件后,不得不放弃利息的收取。-,36,代收行的处理方法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关于货款利息的收取,UCR522号第20款规定:如果托收指示书明确规定利息不能免收时,而付款人拒付利息,提示行不应放单并对由于交单延误引起的任何后果概不负责。利息遭拒付后,提示行必须毫不延误地通过电讯方式,若不可能,则通过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 该规定表明,在托收委托人要求托收行收取利息时,不但要在托收指示书上明确作出规定,而且还要明确强调其收取利息不得免除,代收行才能因拒付利息而不放单给付款人。,37,又依UCR522号第20条B项的规定,当需要收取利息时,托收指示书必须注明利率、计息时间及计算基础。UCR522号第5条B款第IX项中又特别规定:对托收的利息,如有的话,注明是否可以放弃,包括:(a)利率;(b)计息期;(c)所适用的计息基础(例如一年360天还是365天计算)。 而本案托收委托人B公司在托收指示书上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代收行当然无法代收利息。 因此本案代收行有权在未收取利息的情况下凭付款的条件而放单给付款人,代收行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国际惯例。,38,第三节 凭信用证结算中的法律关系,一、凭信用证结算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根据UCP600的规定,当事人主要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是指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的人,常是国际贸易中的进口人。 2开证行(Issuing Bank)是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为其某一目的而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3受益人(Beneficiary)是有权享用该证利益的人。常是国际贸易中的货币债权人。 4中间行(Intermediary Bank)是开证行以外的参与凭信用证结算活动的银行,如通知行(Advising Bank)、指定行(Nominated Bank)、保兑行(Confirming Bank)等。,39,凭信用证结算中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被指定行,受益人(出口人),1服务贸易合同关系,委托代理,保兑行,2交单/付款,保兑服务合同关系,贸易合同关系,交单/付款 保兑合同关系,40,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是一种服务贸易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开证行,被指定行,受益人(出口人),服务贸易合同关系,委托代理,保兑行,交单/付款,保兑服务合同关系,贸易合同关系,交单/付款 保兑合同关系,41,(一)开证行的义务:开证、审单、及付款义务 开证行向开证申请人提供约定的开证和凭信用证向受益人付款的服务,特别是要确保开证行本身和其他中间行在审查单据中按照UCP600的规定履行开证、审单、付款义务 开证行在处理单据中享有多种免责事项*。 (二)开证申请人的义务:向开证行支付服务费并按期赎单。,42,UCP600中规定的银行在审查过程中的免责事项: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一概不负责; 对于单据所反映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态、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 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商、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漏、清偿能力、履责能力或资信情况也不负责”。,43,其他免责事项 对单据、信件等中的信息在传递或翻译中发生的损失或错误概不负责; 为执行开证行的指示而利用其他银行服务时,风险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等等,44,信用证付款方式中开证行的责任,中国容昌公司从德国华尔纳公司签订了进口合同,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并分批开证。容昌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如产品与合同规定不符,容昌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华尔纳公司索赔。 容昌公司依合同的规定开出了第一批货物的信用证,华尔纳公司持单据向议付行办理了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进行了偿付。在第一批货物还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已临近,容昌公司于是又申请银行开出了第二批货物的信用证。 此时,第一批货物抵达目的港大连,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于是容昌公司通知开证行,要求开证行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此时,议付行已经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议付,开证行对第二批单据经审核无误,再次偿付了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容昌公司付款赎单时,容昌公司拒绝付款赎单。,45,1依UCP500号的规定,开证行是否应依容昌公司的要求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容昌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 依UCP500号的规定,信用证所进行的是单证的买卖,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因此,对于本案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问题,容昌公司应依买卖合同向本案卖方德国华尔纳公司提出索赔,而不应拒绝付款赎单。,46,三、受益人和开证行的法律关系,开证申请人,开证行,被指定行,受益人(出口人),服务贸易合同关系,委托代理,保兑行,交单/付款,保兑服务合同关系,贸易合同关系,交单/付款 保兑合同关系,相互负有交单和付款的义务,但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一直存在争议。,47,(一)开证行的义务 自信用证开立之日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地对受益人承担兑付责任。 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应当自收到之次日起五日内审核并决定接受或拒收。按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条件向受益人立即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汇票和于汇票到期时付款。 信用证的付款义务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 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其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停工而中断审核单据或付款,开证行对受益人概不负责。 (二)受益人的义务 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到期前提交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48,比利时银行与S公司诉印度银行案 S公司是废金属销售合同的卖方。印度银行以S公司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该信用证适用英国法并明确规定遵循UPC600.比利时银行是信用证的保兑行和议付行。比利时银行就信用证向S公司作出通知,并向印度银行提示了所有单据。印度银行以不符合信用证为由对比利时银行提交的单据提出异议、拒绝授权支付并通知按照UPC600的16.3.3.c退回单据。根据比利时银行的要求,印度银行继续持有单据。印度银行持有单据时继续表示异议,属于16.3.3.a下的行为。数周后,比利时银行要求印度银行对提单作出背书并作为紧急事务退还单据。但近一个月后,被告回复不能背书。比利时银行通知印度银行其没有退回单据的行为构成16.5下确认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行为。一周后,未经背书的单据被退回。比利时银行与受益人S公司请求简易判决被告印度银行根据信用证作出补偿或支付。英国一审法院原告胜诉。二审维持原判决。,49,法院认为:确定单据不符时,开证行可以对单据提出异议,以表示不接受单据。一经异议,开证行就没有权利保留单据,而应当交提示单据者处理或遵循提示着指示处理或退回单据。国际惯例表明如果开证行选择退回单据,就应当及时和毫无迟延地退回单据,UCP600对及时的要求是5个工作日的时限。比比利时银行坚持被告持有单据的唯一目的是被告接受这些单据,在继续对单据持有异议时,被告就没有权利在比利时银行尚无明确指示的情况下继续保留有义务退回的单据;被告在较长的时段内没有如此行事违反了UCP600第16条,应当确认为已经接受单据。,50,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1995年11月6日,吉林珲春国贸用与吉林外贸之间的外贸代理协议代替开证委托书,以吉林外贸的名义向珲春建行申请开立了一份编号为X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为146万美元,开证申请人为吉林外贸,受益人瑞士纽科公司,通知行为纽约银行法兰克福分行(以下简称法兰克福分行)。信用证注明适用UCP500。 纽科公司发运货物后于12月5日将单据交给法兰克福分行,请求付款。法兰克福分行发现单证有7个不符点,遂请求珲春建行指示是否承兑该批单据。珲春建行明确表示拒付。法兰克福分行将全套单据退还了纽科公司。 此间,纽科公司发运的货物被与吉林外贸有外贸代理关系的珲春国贸提走。纽科公司遂诉至吉林省高院,请求判令珲春建行付款。在庭审中还提出珲春建行与案外人珲春国贸合谋欺诈的主张。,51,吉林高院认为:纽科公司明知吉林外贸不是买方,却接受了以吉林外贸为开证申请人的信用证,说明纽科公司看重的是珲春建行的第一付款责任。而珲春建行未发现珲春国贸假冒吉林外贸的名义开立信用证,有一定过错。虽然珲春建行有过错,但不是与案外人合谋欺诈纽科公司,不影响该行开出信用证的效力。 但信用证交易应遵守单证严格相符的原则。单证中有7个不符点是事实,因此珲春建行有权拒付。纽科公司的货物被他人提走未付货款的问题,与珲春建行无关,纽科公司应该追究承运人或其他责任人的责任。,52,格伦考诉中国银行案(1995),原告(格伦考)与中国一家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向后者出售1500吨铝铁合同。后者根据该合同向被告(中国银行)申请获得了两份标明适用UCP500的信用证,分别适用于800吨和700吨(±2)货物。 两份信用证规定的付款单据包括:(1)具有签名的3份标明信用证号码的商业发票;(2)经生产商或仓储商签发的3份标明每捆数量毛重和净重的装箱单;(3)证明一整套不可转让的单据已于装运后10天内寄给买方的受益人证书和相应快递人的收据;(4)原产地任何西方品牌。 原告装运货物后分别获得了800022吨和700061吨铝铁提单,随即原告便获得了通知行即本案第二原告的议付。 1995年6月19日中国银行拒付,理由为:(1)商业发票将货物标成任何西方品牌印度尼西亚(Inalum牌);(2)装箱单没有适当或根本没有描述和识别所装运的货物;(3)受益人证书既不是原始单据,也未按UCP500第20条(b)款标为“原件”。,53,1995年11月8日,英国上诉法院判决认为: 任何西方品牌是一个非常广泛的地理概念,多余的几个单词只是标明货物的真正品牌,就对单据的任何可能的理解而言,这些多余的单词不可能意在表明货物不属于或不可能属于“任何西方品牌”范畴,因此商业发票中的多余信息对信用证要求无损害或无任何不一致; 法律没有规定在缺乏任何要求时装箱单应包含特定货物或对货物描述,(法律也没有规定)单据必须与同时提交的其他单据割裂理解和考虑,信用证中所列举的每一特别单据不必包含信用证一切(其他)细节; UCP500第20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如果单据标为原件并在必要的地方显示签名,那么银行将视作原始单据接受以方式制作的单据”,副本上的一项签名并不能使该副本成为原件,原告提交的是一份副本,而第20条(b)款并没有将一项签名作为标明为“原件”的替代者。基于以上三项理由,判决原告败诉。,54,四、开证行与中间行的法律关系 是委托代理关系。被指定行是依照开证行的授权处理信用证事务的银行。,开证申请人,开证行,被指定行,受益人(出口人),服务贸易合同关系,委托代理,保兑行,交单/付款,保兑服务合同关系,贸易合同关系,交单/付款 保兑合同关系,55,(一)中间行的义务 在开证行的授权范围内按信用证和UCP600的标准审查单据并作出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等行为。 (二)开证行的义务 在被指定行凭信用证和UCP600的标准审查单据,并作出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等行为之后,接受单据提示并向被指定行偿付佣金、费用、成本、开支。,56,韩国外换银行与青岛银行信用证纠纷案 青岛富华合众贸易有限公司为从韩国米若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俄罗斯产的阿拉斯加鳕鱼,向青岛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信用证韩国外换银行根据受益人申请作出议付。之后与2007年7月26日向青岛银行发出通知并提交了一系列单据。 其中一份单据中记载的信用证号码与青岛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号码的一个数字不相同。青岛银行于8月8日通知议付行收到单据因单证不符而拒付的立场。韩国外换银行遂起诉青岛银行要求索讨议付款项。经青岛中院一审,外换银行败诉。 原告不服上诉称:1打字错误不构成不符点;2开证行通知拒付的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丧失提出不符点的权利。3本案应当适用UCP600的14条的d款、f款和信用证司法解释确认不符点不成立。,57,山东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理由是:1信用证号差一个字符就代表不同的信用证,从而导致单证不符,因此认定不符点合法。2外换银行寄单日期是7月26日,青岛银行收到单据是8月2日,因此审单日应为8月3日起的5个银行工作日。8月4日与5日是两个非银行工作日,因此8月8日发出拒付通知,仍在5个工作日内,并未丧失提出不符点的权利。,58,五、开证行与保兑行的法律关系 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属于提供保兑服务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开证行,被指定行,受益人(出口人),服务贸易合同关系,委托代理,保兑行,交单/付款,保兑服务合同关系,贸易合同关系,交单/付款 保兑合同关系,59,保兑行是指应开证行的请求或授权而在信用证上加注保兑承诺的银行。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属于提供保兑服务合同关系。 信用证经保兑行加注后即被称为保兑信用证(Confirming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一经保兑即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以外的一项按该信用证条款确定的保证。保兑的手续一般是由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列诸如“此证已经我行保兑”的保兑文句。 保兑行依合同有义务在信用证加注保兑并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保证人的责任,同时对开证行承担谨慎审查信用证下单据的义务。 如果保兑行在审单中有过失,那么开证行并没有义务赎单。但是,如果保兑行履行了谨慎审单义务,并对受益人作出了支付,开证行便有义务偿付保兑行向受益人履行保兑义务的费用和损失。,60,韩国外换银行诉渣打银行案 韩国外换银行(KEB)为了满足申请人购买汽油的融资需要开立了信用证。渣打银行是信用证的保兑行和议付行。在确认了受益人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并议付之后,渣打银行便请求韩国外换银行兑付单据。韩国外换银行对所提示的单据作出拒付表示,并在拒付通知中指出单据与信用证的不符点之一是信用证金额透支。渣打银行补救了一个不符点后重新提示票据。韩国外换银行不予理会。渣打银行以错误拒付为由对韩国外换银行提起索赔之诉。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渣打银行胜诉。理由是: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即使单证不符,开证行也有义务对任何重新提示行为的拒绝给予告知。,61,信用证付款方式中保兑行的责任,中国宏图进出口公司与西班牙威尔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后宏图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中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中国宏图进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保兑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中国宏图进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问: 1保兑行是否可以不承担对本案信用证的付款责任? 2中国宏图进出口公司应向哪个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62,保兑行的保兑构成在开证行之外的承诺。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兑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即保兑行承担的是独立的责任。在加保兑的情况下,开证行和保兑行都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具有双重银行信用保证的信用证对卖方最为有利。 可见,本案保兑行不可以不承担对本案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中国宏图进出口公司应向保兑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63,六、受益人与中间行的法律关系,开证申请人,开证行,被指定行,受益人(出口人),服务贸易合同关系,委托代理,保兑行,交单/付款,保兑服务合同关系,贸易合同关系,交单/付款 保兑合同关系,通知行,64,受益人只与保兑行存在直接的保兑合同关系,保兑行依其保兑的内容对受益人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受益人则须提交与保兑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 受益人与通知行或被指定行等其他中间行无直接的合同关系,除非其他中间行同意并通知受益人,受益人无权利用各中间行之间和中间行与开证行之间合同关系向其他中间行要求付款、承兑汇票或索赔。,65,连城商人有限公司诉加拿大皇家银行案(1982),原告(连城商人有限公司)凭被告(加拿大皇家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出口了一笔价值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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