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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概论课件第四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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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概论课件第四章.ppt

    第四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公司的股票和公司债券 第六节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七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八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本章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达到下列要求: (1)了解公司法的概念及种类尤其是一人公司的制度 (2)掌握公司债券、对外投资和担保以及合并、分立等基本制度的规定 (3)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制度的规定,本章 教学内容,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公司的对外投资和担保、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法律规定,本章 教学的重点,为了实现本章教学目的,在教学过程中以下列内容作为本 章教学重点: (1)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 (2)公司债券、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法律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的义务、责任、方式方面的规定 (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义务与责任、股份转让的限制,本 章 教学难点,(1) 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 (2)公司的对外投资和担保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面的规定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第一节 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1、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2、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关系,两个主体 两种权利 两种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 公司 财产所有权 以其全部财产 承担责任 股东 股权 承担有限责任,两个要点: (一)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东 (shareholder),出资,公司 (corporation),(二)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1、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1)对外投资的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或者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担保的限制 为股东之外的人提供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担保限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从2004年起增加了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除了介绍控股股东,还需要介绍实际控制人,而且都要详细介绍具体情况,应当披露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为止。,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借款的限制 除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过股东会会议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甲有限公司经营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单项投资超过净资产的30%由股东会决议,净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决议;为他人提供担保超过100万元的由股东会决议,1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决议。现甲公司董事会作出了以下决定,并已开始实施。问董事会的这些决定哪一项违法( ) A.以甲公司的名义向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投资150万元 B.以甲公司的名义为甲的一名股东张某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50万元 C.以甲公司的名义独自出资设立一家80万元的一人公司 D.以甲公司的名义为个体户韩某的一笔26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3、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 (1)基本理论 现代公司法两大立法原则: 公司人格独立 股东有限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如果股东为了自己利益的满足从事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诸如出资不足、空壳经营、抽逃资金,将公司作为交易的工具,给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则应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 piercing the veil of corporation 公司人格否认或者揭开公司面纱,(2)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浙江建华公司向法院起诉称,科文公司向建华公司购买产品,于2006年9月13日双方对账,科文公司欠建华公司货款821633.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07年3月,原告查明,科文公司的4位股东均存在无正当理由大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建华公司认为,正是由于科文公司的4个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才导致科文公司无力偿还建华公司的债务,严重损害了建华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科文公司偿还欠款,并由4位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查明,被告科文公司在2006年9月开始停止营业,无固定资产,现无经营场所。公司基本账户从2006年9月21日至今余额没有增加。该公司的财务会计账存在与银行账不能对应的情况。另外,4个股东中有3个分别在阿联酋的迪拜和西班牙负责对公司的货物进行销售,货款的回笼情况未在公司会计账簿中记载,3股东也未向公司提交销售账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科文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应予确认有效,在本案中,根据公安的调查笔录、该公司的账户查询情况、会计账簿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法院查明,可以认定该公司多笔银行资金的收支不上公司会计账簿、多笔货物的发送与货款回笼不上公司会计账簿。 该行为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严格分离的原则,进而影响到公司对外承担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被告科文公司虽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4位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采取收支不入账的手段,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其行为构成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应当对被告科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享有的权利 (1)股东权利的内容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其中包括: 表决权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受到限制: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限制: 查阅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建议和质询 新股优先认购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 股份有限公司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特殊情况下股东请求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权利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下列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司解散的权利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2)对股东权利的限制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关系中股东权利的限制 公司法: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 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的股东,或者出资额或者股份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经足以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股东。,关联关系 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3)股东的诉讼权利,二、公司的种类,(一)母子公司 依据公司之间的股权或者股份控制或者从属关系进行分类 也称为控股公司和被控股公司 1、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2、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二)本公司与分公司 根据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分类 分公司是由公司依法设立,并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问题: 子公司和分公司有下列哪些区别( )。 A、子公司是法人企业,分公司不是 B、子公司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能 C、子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不能 D、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公司不是,(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四)外商投资公司与内地公司在法律规定上的不同,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都可以设立公司 1、设立条件和程序不同,2、资本制度不同,3、组织机构不同,4、能否在经营期限结束前回收出资,5、经营期限不同,甲公司为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为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下列有关甲、乙两公司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而乙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B.甲公司的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而乙公司的股东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C.甲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乙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没有最低限额 D.甲公司对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乙公司对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2005年12月18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一、公司登记管辖,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本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外商投资的公司,二、登记事项,三、设立登记,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1、如果设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公司,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核准的项目,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2、公司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Articles);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一)出资形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2、规定了股东的货币出资额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30% 3、对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没有规定,4、股权出资的规定 2009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规定 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股权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 (5)相关规定要求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批而未经批准,(二)缴纳注册资本的首次出资额和期限 1、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2、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三)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四)股东出资的责任: 1、不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股东,应足额缴纳,并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注意问题: 1、股东会会议 分为: 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立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2、股东会会议决议 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决议: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特别注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人:,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新公司法专门规定第三章 (一)公司可以利用章程明确规定转让事项。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三)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的条件 1、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4、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经过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的股东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六、股东死亡时股份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七、独股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独股公司的概念 独股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而且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1897年英国: 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责任公司案(Saloman V. Saloman &Co.Ltd)-一人公司的序幕,Saloman V. Saloman &Co.Ltd,Saloman是一个多年从事皮鞋制作和销售业务的商人。 1892年,他组建Saloman &Co.Ltd,并将他拥有的皮鞋店卖给公司,转让价格为38782英镑。 根据英国法律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有七人以上的发起人,公司发行了每股1英镑的股份共20006股,除他的妻子和五个孩子各拥有1股外,其余的20000股由Saloman拥有。 公司付给Saloman现金8272英镑,剩下的30000英镑中的10000英镑作为公司向萨洛姆发行的有担保公司债,另外的20000英镑作为萨洛姆认购公司的股票的股款。,公司成立后一年被迫解散,经清算,公司债务超过公司资产7773英镑。 公司的清算人主张公司实际上是萨洛姆个人的事业,公司组织不过是萨洛姆预计经营不顺利,为逃避债务所设,主张不清偿萨洛姆10000英镑的债权,并由萨洛姆自身负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问题 该公司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英国贵族法院的判决: 萨洛姆不应当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并且其10000英镑的有担保债权应当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得到清偿。 判决理由: 尽管毫无疑问萨洛姆是为了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而设立公司的,公司股东除了萨洛姆以外均名不副实,但是股东负有限责任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合法权益。 只要公司是依照法律合法成立的,公司的股东便和公司分别成为独立的法律实体,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其他人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二致。,(二)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1、注册资本的特别规定 最低注册资本额:人民币十万元 出资方式: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股东的特别规定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审计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公司与股东的责任的划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八、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章程的制定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案例分析,甲、乙、丙拟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依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三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过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甲、乙、丙分别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规定的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优先认缴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中国境内有住所。 2、财产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000万人民币),(2)缴纳注册资本的方式和期限,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二)设立程序,发起人 1、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需要前置审批的,报有关部门批准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制定公司章程,4、认购股份 募集设立的: (1)需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发布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 (3)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 (4)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5)认购人缴纳股款并获得缴款证明 (6)验资机构验资 注意: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5、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足额交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6、公告,(三)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1、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天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偿还。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式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 特别注意: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权的特别规定: 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做的决议 2、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事项,5、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二)董事会,(三)监事会,(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3、增加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股权激励机制 不包括独立董事,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一)独立董事的概念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式实施,该文件要求2003年6月30日前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1、需要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责任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2、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三)独立董事的提名 报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四)独立董事任期 不得超过6年,(五)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应获得独立董事认可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 2、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时,独立董事应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3、独立董事可以就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1)同意 (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第五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一、公司股票的一般理论 (一)股票的概念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二)股票的种类,(三)股票的发行 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个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四)股票的转让 1、股票转让的限制 (1)转让场所的限制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转让人的限制,(3)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例外情况: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其中 - 项应经过股东大会决议,(4)股票质押的限制,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2、股票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票的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注意: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的效力。,3、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处理 股东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二、公司债券的一般理论,(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的债券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我国公司债发行规模偏小,美国等发达国家公司债和国债在债券市场上的发行比例基本达到了1:1,在我国,公司债发行仅为国债规模的五分之一。,(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1、债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 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转让程序不同 2、可转换公司债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 投资者 公司 债券的安全性 以债券吸引投资 股票的增殖性 转换股票减少债务 19世纪中叶,为筹集铁路公司资金,美国纽约伊利铁路公司发行世界上首例可转换公司债,紧接着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又发行了巨额可转换公司债券。 1992年底深圳宝安集团发行第一笔可转换公司债券,于1993年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向赵律师咨询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点及相关法律规定,赵律师为此提供了以下几点解答,其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A.只有上市公司有资格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B.可转换公司债券只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 C.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同时具备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发行条件 D.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上必须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1)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主体:上市公司 (2)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程序: A经股东大会决议 B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C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3)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要求 A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B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第六节 公司财务会计,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附注,(二)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验证和公示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编制 2、公司应当依法披露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3)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二、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不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之内)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6、向股东分配利润。 (1)分配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的除外; (2)分配的原则: 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三、公司的公积金 reserve fund 1、公积金的概念 公司的公积金是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金额,又称为附加资本或者准备金。 2、公积金的种类 (按照资金的来源划分),3、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亏损可以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用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弥补,超过用所得税前利润弥补期限仍未补足的亏损,可以用公司税后利润弥补,发生特大亏损,用税后利润无法弥补的,可以用公司的公积金弥补。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七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一、公司合并 (一)合并的形式 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和合并的行为,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转让等。,(二)公司合并的程序,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合并协议 4、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进行登记 变更、注销、设立登记,(三)公司合并时债权债务的承接,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以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是新设的公司承继 2、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2月1日施行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企业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并各方或者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2)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这笔债权,合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3)如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内未申报过这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4)企业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合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合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二、公司分立,(一)公司分立的形式 派生分立:公司以其部分财产新设一个或者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新设分立:公司以其全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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