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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第三版第二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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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第三版第二编.ppt

    1,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八章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 第九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十章 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2,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3,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4,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较之民法、行政法的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5,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种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基本框架,有两种模式值得介绍: (一) “政府市场”框架 (二) “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6,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 对不同的社会实体或经济法主体而言,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不尽相同。 依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7,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一、 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二、 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三、 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四、 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8,一、 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下述主要特征: 一是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 二是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 它既是一个整体性的、抽象性的主体,即政府;又是一个在系统内部分工框架中的个别的、具体的经济管理机关。,9,二、 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经济管理机关既可以成为行政法主体,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可否认为,行政法主体资格是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础。 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权限适当。 第三,权责对称。,10,三、 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一) 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 现代各国的经济管理主体,都兼有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简称所有者)双重身份。 两种身份的存在有多种模式: “主从分开”模式 “并重合一”模式 “并重分开”模式 (二) 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公共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分开有机关分开和规则分开两种思路。,11,四、 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一)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 (二) 中央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 (三) 地方政府的地位 中央政府集权应该建立在地方政府分权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中央政府集权还是地方政府分权都是有限的。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关系 (四) 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 我国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传统框架 重构地方经济管理系统的框架,12,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 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三、 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四、 投资者 五、 经营者 六、 劳动者 七、 消费者,13,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一) 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 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制度,是实施不同市场主体差别待遇的制度。经济法所确立的各种市场主体的地位都具有特殊性,并且各自只适用于特定范围内的社会实体。 (二) 市场主体的资格 一般市场主体资格 特殊市场主体资格,14,二、 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一) 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配置 (二) 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 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15,三、 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一) 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二) 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三) 多标准并存原则,16,四、 投资者,(一) 投资者的界定 投资者一般是指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无形财产投入企业,取得出资者所有权,以追求保值增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 (二) 投资者的资格 (三) 投资者的类型 法人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 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 内资投资者与外资投资者,17,五、 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但它不同于企业法中的“经营者”(实际上是指“经营管理者”)。 我国作为经营者的社会实体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 经营者的资格一般有意志能力、经营范围、财产能力、技术能力几个方面的内容。,18,六、 劳动者,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劳动者的权利以劳动力所有权为核心,是劳动力所有权的具体展开。 劳动者法律地位的确立,应当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二是劳动者是弱者。,19,七、 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消费者是弱者”与“消费者主权”的理念 消费者权利的制度设计,20,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一、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二、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三、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21,社会中间层主体,也被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机构、准公权力主体。其主要特征有四:一是中介性。二是公共性。三是民间性。当然,其民间性并不排斥其受政府委托而承担某些带有经济社会管理特征的职能。四是专业性。 社会中间层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可作应有职能、得有职能和实有职能之区分,以及共有职能和各自特有职能之区分。其应有和共有职能中主要包括三项职能:一是辅助职能。二是干预与制约职能。三是协调职能。,一、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22,二、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经济法应当从社会中间层主体所参加的多维度的经济关系中,多方位把握其地位。其中,在以下三种关系中的定位尤为重要: 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的关系 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社会中间层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23,三、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社会中间层主体以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团体性主体和单元性主体。前者即社会团体,后者表现为事业单位、企业。 单元性主体依其社会职能不同,可大致分为社会评价主体、经济调节主体、市场中介交易主体等类别。 从职能上对社会中间层主体进行分类,只有相对意义。,24,第一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概述 第二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种类 第三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第八章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25,第一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概述,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是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它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经济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 它是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其他经济职权的行政机关。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是一种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管理权。,26,第二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种类,一、 中央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二、 地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27,第三节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一、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 三、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完善,28,一、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职权的概念和特征,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又称经济职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经济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经济职权具有如下特征: 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 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内容的。 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29,(一)宏观调控权 宏观决策的执行权 经济调节权 (二)市场管理权 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管理国民经济职能时,对某些经济关系、主体资格及经济行为行使的命令、批准、确认、许可、禁止和撤销的权力。 (三)经济监督权 一般经济监督 专门经济监督 (四)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权,二、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30,(一) 完善宏观决策的实施与经济协调,转 变政府职能 (二) 做好各类经济职权的衔接与协调 (三) 建立健全经济监督体系,三、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完善,31,第九章 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企业法的概念、特征和企业法律体系 第三节 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企业组织制度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企业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定,32,第一节 企业的概念和种类,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一般性分类 企业的基本法律形态 我国企业的法定分类,33,第二节 企业法的概念、特征和企业法律体系,一、 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 企业法的特征 三、 企业法律体系,34,一、 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 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35,二、 企业法的特征,(一)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以组织法为主;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以实体法为主; (三)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 规范为主; (四)管理法与财产法相结合。,36,三、 企业法律体系,所谓企业法律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关于企业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目前,我国企业法律体系是由关于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37,第三节 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一、 企业设立的概念、特征和效力 二、 企业设立的方式 三、 企业设立的条件 四、 企业设立登记,38,一、 企业设立的概念、特征和效力,企业通过发起人或创办人的设立行为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其设立行为即发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产生了如下法律后果: 取得了一定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取得了合法凭证,有权正式开业。 取得了企业名称专用权。 法律责任的产生。,39,二、 企业设立的方式,概括起来,企业设立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类型: 自由设立、特许设立、核准设立、准则设立、 严格准则设立。 当前,我国企业设立的基本方式仍然是以核准设立主义为主,附之以特许设立和严格准则主义设立方式。其具体表现是: 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设立。 由国务院批准特许设立。 法律规定具体条件,依法登记设立。对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则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登记设立。 规范化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的准则主义。,40,三、 企业设立的条件,企业设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 (二) 企业要有自己的章程 (三)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 (四) 企业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与生产经营的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 企业要有生产经营场所 (六)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1,四、 企业设立登记,企业登记是国家通过企业登记对企业在法律上予以承认的法律形式。通过登记,国家从法律上确认了企业设立的法律事实,确认企业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企业设立登记的范围 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要进行营业登记。 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42,第四节 企业组织制度的法律规定,一、 公司组织制度 二、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制度 三、 国有企业组织制度 四、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43,一、 公司组织制度,现代公司组织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组织机构的设置;二是这些组织机构间的关系及其职责划分。 现代各国公司组织制度的模式尽管各有千秋,但基本上遵从了“公司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理论,在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上体现了权力的分工与制衡。 我国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特点 我国对公司组织机构职权的规定,44,二、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制度,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作为公司法的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制度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其组织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 机构设置上,外商投资企业设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两个层次。 (二) 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上,体现了集权和适当的分权。 (三) 董事会和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体现了对少数股权持有者的保护。,45,三、 国有企业组织制度,国有企业组织制度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 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二) 实行民主管理,46,四、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一) 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 合伙企业的特别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的一般事务,则由合伙人依合伙协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二)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二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在第二种情况下,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监督、检查权。 (三)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监督,47,第五节 企业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定,一、 企业的变更 二、 企业的终止,48,一、 企业的变更,(一) 企业组织的变更 (二) 企业注册登记事项的变更 (三) 企业变更的程序 (四) 企业变更的法律后果 企业主体资格的变更 企业产权的变更 因企业变更导致企业债权债务的变更,49,二、 企业的终止,企业的终止,是指已经设立的企业因企业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事由的发生,致使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经注销登记后,企业在法律上主体资格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 (一)企业终止的条件 (二)企业的清算,50,第十章 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第一节 市场中介组织法概述 第二节 关于行业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关于专业服务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定,51,第一节 市场中介组织法概述,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 (一)市场中介组织的种类 (二)市场中介组织与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的 比较 国外有关市场中介组织的立法 我国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概况,52,一、 行业中介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 行业中介组织的设立与法律地位 三、 行业中介组织的自治权力 四、 行业中介组织的义务 五、 违反行业中介组织法律制度的责任,第二节 关于行业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定,53,一、 行业中介组织的概念和特征,行业中介组织,简称行业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同一行业或者具有同一特性的成员自愿组成,并以促进行业或者一定集合群体的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包括狭义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专业(职业)协会及消费者协会等。 在我国,行业中介组织的特征可以概括为: 行业中介性 行业代表性 行业自治性 非营利性,54,(一) 行业组织的设立 我国实行行业(业务)主管机关主管、审批与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审核的所谓“双重监管制度”。 (二) 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 行业中介组织的基本法律人格是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法人 行业中介组织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 行业中介组织依法享有与国家机关协商的权利,同时负有依法服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协调、管理的义务 行业中介组织依法具有一定范围的经济管理职能 行业中介组织负有依法自律的权利义务,二、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二、 行业中介组织的设立与法律地位,55,三、 行业中介组织的自治权力,(一) 行业中介组织自治权力的概念 行业中介组织自治权力,是指行业中介组织拥有的就行业共同利益和行业内经济管理事务作出决策,并使行业内成员普遍遵循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公众予以尊重的社会能力。 (二) 行业中介组织自治权力的来源 私权利让渡的社会化 公权力授权的社会化 法律的认可 (三) 行业中介组织的基本组织结构,56,四、 行业中介组织的义务,(一) 遵守章程从事对外活动的义务 (二) 维护与行业有关的公平竞争秩序的义务 (三) 忠实履行对外社会公共职能的义务,57,(一)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 行业中介组织的责任 行业组织违反行业中介组织法律制度的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罚款、撤销登记等。 行业组织成员违反行业内自律管理制度的,也要承担一定责任。主要指违反章程和行业管理规范承担的纪律责任,形式通常包括承担公开澄清道歉、公开纠正、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扣罚违纪保证金、行业集体抵制、开除会员资格等纪律惩戒措施的后果。,五、 违反行业中介组织法律制度的责任,58,第三节 关于专业服务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定,一、 专业服务中介组织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二、 专业服务中介组织的组织形式与法律地位 三、 专业服务中介组织许可制度 四、 违反专业服务中介组织监管制度的责任,59,一、专业服务中介组织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专业服务中介组织简称专业服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一定专业资格的人员组成,并以提供专业技术性中间服务为经营手段的中介组织。 专业服务组织具有专业法定性、社会评价性和企业经营性的特征。 我国常见的专业服务中介组织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合格评定机构。二是资产评估机构与保险公估机构。三是专业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四是公证与仲裁服务机构。,60,二、专业服务中介组织的组织形式与法律地位,(一) 组织形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国专业服务组织普遍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 一些服务领域的专业服务组织还可以依法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如检验鉴定机构、认证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 (二) 法律地位 在我国其是依法设立的企业经营性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或者合伙组织的法律人格。,61,三、 专业服务中介组织许可制度,专业服务中介组织许可制度,是指专业服务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专业服务组织成员的执业,必须经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认可的机构许可的法律制度。 我国有关专业服务中介组织许可制度的基本内容,62,四、 违反专业服务中介组织监管制度的责任,违反专业服务中介组织监管法律制度的主体 既包括已经依法设立的专业服务组织,也包括专业服务组织的筹建组织,还包括没有经过许可而非法从事专业服务中介行为的组织和个人。 违反专业服务中介组织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行为 违反专业服务组织许可制度; 违反专业服务组织内控监管制度; 违反专业服务组织职业操守和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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