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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章担保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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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章担保物权.ppt

    第二十章 担保物权,第一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为物权 2、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3、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4、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5、抵押权是以抵押财产的价值而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权设立的方式 抵押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设立必须由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同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签定抵押合同,因此,抵押权设立的方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包括的内容可见物权法第185条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不得在抵押合同中为“流质”之契约。,(二)抵押权的主体 抵押权关系是由抵押权人、抵押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三方主体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抵押权人为主债的债权人,是抵押权的权利主体。抵押人一般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不特定的第三人包括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承租人用益权人等。,(三)抵押权的客体(抵押人提供的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抵押财产) 1、抵押权客体的特点 (1)抵押的财产须是某项特定的财产,或该财产具有特定的范围。 (2)抵押的财产须是可以转让的财产。,2、抵押权客体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可以用来抵押的财产范围,具体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2)建设用地使用权 ;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6)交通运输工具 ;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者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其以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法院可认定有效),(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三、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 (一)含义 抵押权登记是指抵押权设立及存在的具有公信力的法定外部表现形式。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下述财产的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其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其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其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 (二)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 对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兼采生效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当事人以担保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采生效要件主义,非经登记抵押合同不能生效;以其他财产抵押的,采对抗要件主义,抵押合同未经登记也可生效,但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两种主义的区别在于抵押合同何时生效。采生效要件主义,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采对抗要件主义,抵押合同自订立时生效。但无论采取哪种主义,抵押合同一经登记,都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生效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各有弊端。,甲向乙借款,约定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与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甲的奥迪车抵押给乙。因甲未能及时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单选 )。,A、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押权 B、乙只能对甲的奥迪车行使抵押权 C、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乙决定 D、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甲决定,四、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抵押权人的权利 1、支配抵押物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抵押权的处分权(抵押权让与、抵押权抛弃) 3、抵押权的保全权(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 4、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主要义务是在实现抵押权时严格依法定和约定的方式及程序,不得损害抵押人和其他人的利益。,甲以其自有房屋作抵押向乙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房屋转让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多选 ),A、 乙仍可以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 乙不得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C、 丙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D、 丙可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二)抵押人的权利 1、对抵押物的占有权 2、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3、对抵押物得设定数个抵押权 4、对抵押物的出租权 抵押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抵押物,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五、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1、须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二)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根据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拍卖(公开地以竞争方式出卖) 2、折价(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协议,将抵押物折价用于清偿债务,并使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3、变卖(由抵押权人出售抵押物),六、抵押权的消灭(原因)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物灭失 3、抵押权实现,第二节 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 成立抵押权的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无须抵押人将抵押物交付债权人占有,即能成立抵押权;成立质权的质押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须出质人将质物交付债权人占有始得成立质权。,2、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于动产山成立的物权究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3、实现方式不同,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 (二)动产质权的设定与公示 根据物权法第210条和担保法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依此规定,质权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出质人与质权人须订立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2、出质人须移交质物给质权人占有 动产质权以占有为其法定的公示方法,而非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三)动产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质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担保法第67条),(四)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和收取质物孳息权 (2)质物保全权(提供相应担保、拍卖、变卖质物) (3)优先受偿权,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质物的义务 (2)返还质物的义务 2、动产出质人的权利 (1)保全质物所有权的权利 (2)行使质物所有权的权利 (3)清偿债务,取回质物的权利 (4)损害赔偿请求权,动产出质人在质权设立后,其义务为容忍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五)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 1、质物的折价 2、质物的拍卖、变卖,三、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能够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的权利,在性质上须具有下列特点: 1、必须是财产权(主要是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不能作为质权的标的) 2、必须是可转让的财产权 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的权利,具体有以下几类: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如债权,第三节 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为约定担保物权) 2、留质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成立和存续要件 3、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见担保法第84条) 4、留置权具有留置和担保双重效力,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须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 2、须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与债权人的债权具有牵连关系。 3、须债权已至清偿期而债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4、不存在留置权取得的法定或约定障碍,在下列情况下,留置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1)行使留置权违反社会公德或善良风俗 比如留置身份证、户口薄、授权委托书 (2)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应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承运人只能在货物到达地留置货物,不能在货物发运地留置货物。 (3)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财产的。,1996年5月,高某携带一台黑白电视机到某电器修理部修理。修理部留下电视机,要高某10日后交费取电视机。10天后,高某来修理部取电视机,工作人员告诉高某,电视机的修理费共200元,并向高某出示了电器维修价目表。而高某觉得修理费过高,拒绝付款。于是,修理部扣留了电视机,并告诉高某尽快付清修理费,否则,将变卖电视机来抵偿。高某在其后的5个月中,既没有向修理部索要电视机,也没有偿付修理费。,11月的一天,高某又携带一台录像机来到这个修理部修理,双方约定1个月交费取录像机。高某如期来修理部取录像机,修理部工作人员称录像机的修理费为250元,加上前次电视机的修理部共450元,要高某一次付清。高某付清了录像机的修理费,并称200元的电视机修理费可以用电视机抵偿,但修理部却要扣留录像机。,于是,修理部退还了高某的电视机,扣留了录像机,并告知高某在1个月内必须付清200元的电视机修理费,否则将变卖其录像机来抵偿。高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高某诉至法院,要求修理部返还录像机。 问: (1)修理部扣留电视机和录像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对于担保债权的效力 留置担保为全额担保,其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留置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对于标的物的效力 留置权对于债权的担保,并不限于留置标的物本身,还包括标的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等。,四、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标的物占有权; 2、标的物孳息收取权; 3、保管费用请求权; 4、留置物优先受偿权,(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2、不得使用、出租及在留置物上再设定担保的义务;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五、留置权的消灭 1、留置物灭失; 2、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 3、留置权人抛弃留置物; 4、留置权人拍卖、变卖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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