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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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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ppt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收入确认,一、关于建安企业项目完工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 不超过12个月的建筑安装工程,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收入确认,二、关于“甲供材料”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时取得的“甲供材料”,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税前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其补缴或退还的土地增值税应计入清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四、关于企业承租生产经营用房发生的水电费等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承租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房屋进行生产经营,如租赁合同中约定所承租房屋的水电费由承租方负担,凭能够证明相关费用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允许税前扣除。,税前扣除,五、关于母公司派员为子公司提供服务,子公司负担的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886号文件的规定,母公司派员为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母公司收取的费用作为劳务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凭服务合同或协议、发票等证明该项费用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作为劳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六、关于养殖企业为临时性人员缴纳的商业意外险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雇用临时性人员无论是否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其为临时性人员所支付的商业意外保险费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七、关于企业已计提但未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按税法规定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如已进行纳税申报但未缴纳形成欠税,按照配比原则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如未进行纳税申报,不允许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八、关于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投入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凭能够证明该项投资业务确已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确认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税前扣除。,房地产业务,九.一、关于31号文件中企业集团内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 3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使用,借款所涉及企业必须均为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企业,方可适用此条规定。,房地产业务,九.二3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补充说明21条第1款,房地产业务,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挡光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所开发项目挡日照,影响居民住宅采光而支付的补偿费,凭能够证明该项支出确已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如补偿协议、个人签字领取补偿的证明等),计入开发成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房地产业务,十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如有证据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超建面积对外销售的,可按实际可以销售的面积计算可售面积。,房地产业务,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保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如项目竣工决算后,建筑企业给房地产企业开具了全额发票,房地产企业未支付的质保金可以凭可以凭真实、合规凭据,计入开发成本按规定税前扣除。,房地产业务,十三.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物业品牌支持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问题 开发产品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集团公司支付给物业公司的具有补贴性质的物业品牌支持费,如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房地产业务,十三.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在建过程中发生的,与该项目相关的物业前期介入费用,凭能够证明该项费用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计入项目开发成本,按规定税前扣除。,政策性搬迁,十四、关于因政府原因导致搬迁未完成的清算问题 符合规定条件的政策性搬迁企业,因政府原因补偿不到位,导致5年期满仍未完成搬迁的,应按适用文件规定进行政策性搬迁清算,根据补偿协议约定计算搬迁清算所得,并入清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十五、关于核定征收的政策性搬迁企业的政策执行问题 政策性搬迁企业原则上不实行核定征收。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政策性搬迁企业,不得适用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十六、关于政策性搬迁企业未支付的人员安置费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政策性搬迁企业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搬迁费用支出,凭能够证明费用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在计算搬迁清算所得时扣除。搬迁企业未支付的人员安置费,不得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政策性搬迁,十七、关于政策性搬迁企业取得过渡期租房补贴的税务处理问题 政策性搬迁中,回迁企业在回迁过渡期按照搬迁补偿合同或协议约定,取得动迁方支付的租房补贴,不属于政策规定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回迁过渡期确因原有办公场所拆迁发生了租房支出,其取得的租房补贴和租房支出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税务处理。,政策性搬迁,十八、关于政策性搬迁企业资产重置支出的发生时间确定问题 适用11号公告的政策性搬迁企业,在不超过5年的搬迁期限内发生的资产重置支出,凭能够证明该项支出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在计算搬迁清算所得时允许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超过应规定清算年度之后发生的资产重置支出,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不允许从搬迁收入扣除。,政策性搬迁,十九、关于不重置的政策性搬迁企业是否适用40号公告问题 政策性搬迁企业如无重置规划,不适用总局40号公告,应按搬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实现,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二十、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报送材料问题 从2014年汇算清缴开始,小型微利企业调整为申报备案,不需额外报送材料。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基础信息表和减免税表;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已增加所属行业、资产、人数等字段,纳税人在申报表如实申报即可。,税收优惠,二十一.一、关于事后备案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报送材料问题 根据总局64号公告进行事后备案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暂按我局2013年第8号公告附件1第一条第1项的事前备案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应报送资料进行报送。,税收优惠,二十一.二64号公告事后备案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3)实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购进发票、入账凭证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税收优惠,二十二、关于超过5万元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否提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问题 从2014年度汇算清缴开始,企业弥补以前亏损在纳税申报时不需报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报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22号)废止。,税收优惠,二十三、关于注销企业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问题 企业在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税收优惠,二十四、关于企业从有关部门取得的研发费专项拨款是否可以加计扣除问题 企业将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专门用于研发,如该款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其所形成的支出不得计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若该笔财政性资金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则其所形成的支出允许作为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基数。,税收优惠,二十五、关于企业未准确归集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如企业会计处理上未对研发费用进行单独归集并准确核算,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得进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二十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是否包括实习生问题 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计算不包括实习生。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从业人数,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税收优惠,二十七.一、关于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保险适用范围问题 财税200792号、财税200970号 规定: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税收优惠,二十七.二总局2013年第78号公告规定: 从2014年1月1日起,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汇总纳税,二十八、关于外地来连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项目管理权划分判定问题 部分建筑项目是由总机构中投标,合同由总机构签订,项目部实际是由其大连二级分支机构(分公司)经营管理,项目部需向管理人员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管理人员还应进一步核实该二级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账簿凭证,是否记载该建筑项目的经营情况,并将证明文件和相关账页复印件作为代开发票资料附件,该项目部才可以不就地附征企业所得税,否则应就地附征0.2%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二十九、关于稽查评估中的成本扣除问题 在稽查评估中,应按税法规定,凭能够证明企业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进行成本扣除,不得就某一事项单独对企业进行核定征收。如企业事后取得真实、合规凭据,在会计上已作处理的情况下,按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2012年15号公告,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征收管理,三十、在评估、稽查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 对于检查发现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而未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于未履行手续的事后备案项目,各基层局在检查时应当加强审核,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直接补税;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检查机关责令纳税人在15个工作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政策规定:财税201475号 公告2014年第64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关注的问题 1.1 六行业的判断行业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 1.2执行实际经营与行业不符 主营业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1.3、小型微利企业新政适用的判断 企业需符合的条件:实施条例92条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固定资产需符合的条件: 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放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1.4、“新购进”和“持有”固定资产的确定 “新购进”固定资产 “新购”,而非“购新”,不以资产新旧程度判断 “购进”,以货币购进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认定标准 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1.5、“持有”固定资产 “持有”,既包括2014年1月1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 前期已购进,其折余价值部分可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政策衔接 加速折旧与加计扣除可享受双重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新旧政策选最优 企业的资产如果既符合本公告的规定,又符合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60%),以及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3年),企业可以选择最优的政策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加速折旧办法的确定与放弃 对符合条件的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购进的次月确定其折旧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持有固定资产,2014年1月1日后一次性扣除 三个一经确定不准改变: 最低折旧年限(小数问题)、加速折旧方法、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征收管理 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预缴期即享受政策 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个人建议)。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注意事项,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105081仅由适用 财税 201475号文件规定的六大行业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填写。适用国税发 2009 81号规定的不填写 二、适用75号政策填表时: 1、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缩短年限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后,此类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2、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年数总和、双倍余额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折旧金额的年度起,不填写本表 3、税、会都用加速折旧法的,本表“正常折旧额”按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计“正常折旧额”填写,企业在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时,会计上仍可原折旧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不必按加速折旧进行处理,申报年度的报表时按税收口径调整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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