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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违约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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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违约责任.ppt

    第十章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二)违约责任的特征 1、财产性 2、补偿性:非惩罚性 一方的赔偿应相当于对方所受的损失;在多种责任形式并存时,应与违约行为所致的后果大致相当。 3、强制性 但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 约定违约金(§113),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一)相关归责责任的条款 总则§107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赞成严格责任: 王利明、梁慧星 过错责任: 崔建远、韩世远,分则中的过错责任 §179181:供电人的责任 § 222:承租人的保管不善责任 §262、265:承揽人的保管不善责任 §280、281:承揽人交付成果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370、371、 374:寄存人过错、转保管、保管不善责任 §406:委托合同 有偿委托合同,受托人应就其过错承担责任,即应承担抽象轻过失责任;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应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负担责任。,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差异: 1、严格责任的外延比过错责任的外延要广; 在债务人具有过错的场合,债务人要程度责任; 在债务人不具有过错的场合,依据过错责任,债务人不承担责任,但依严格责任,债务人应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只要求人们对过错负责,起到保障自由的作用,避免动则得咎;而严格责任要求人们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实际上限制了行为自由。,思考: 债务人是否应就通常事变负责?如债务人是否应就履行辅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甲向乙交付花瓶,路上其车与醉酒驾驶之丙相撞,花瓶破碎,导致不能交付,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二)债务人的免责事由(Excuses for nonperformance) 一般免责事由: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合同法§11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特别免责事由 合同法§302(1)后段,案例由于政策变化导致购房人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来履行付款义务,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010年4月12日,原告张革军与被告宋旭红经由北京麦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555 万的价款从宋旭红处购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翠叠园2号楼2单元5C房屋。根据该合同第4 条(三)B 第4 项约定,即使贷款未获批准或买受人没有选择再次申请贷款,买受人也应补足购房首付款。买受人对申请贷款不作为可以视为买受人没有选择申请贷款。 。,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宋旭红支付了购房定金15万元,并约定双方应积极配合银行,于2010年5月30日前向银行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同时签署网签备案合同,原告拟贷款金额为200万元,原告承担相应的贷款费用。但合同签订后,2010年4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原告不符合通知中的贷款条件。这种不可预知的政策变动,导致原告无法按照预期办理房屋贷款手续,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于2010 年4 月12 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张革军家庭住房数量已达两套,其关于诉争房屋的买卖,为个人第三套房屋,属于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门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中暂停发放贷款之情形,该情形属于政策变化所导致的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张革军在订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现张革军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对其关于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故张革军要求宋旭红返还其交付的定金15 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情形分析: 银行停止了债务人的企业贷款,导致合同约定的货物不能生产出而违约,债务人能否免责?,2、免责条款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02(1):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所致或者伤亡为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所致,则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三、违约形态,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形态 预期违约(§108) (1)明示毁约 (2)默示毁约 实际违约 (1)履行不能 (2)拒绝履行 (3)迟延履行 (4)受领迟延 (5)不完全履行,台湾地区民法中的违约形态 给付不能 自始客观不能:无效 自始主观不能:存在无效/债务不履行定性的争论 嗣后客观不能:违约 嗣后主观不能 :违约 给付迟延 不完全给付(瑕疵给付),不完全给付 (一)概念: 债务人已为给付,但未依债之本质而为给付。 (二)类型 分类一 质的不完全履行 量的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 不作为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履行方法不适当(违反诚信),分类二:依照不完全的情形 给付标的物瑕疵 给付特定物瑕疵 给付种类物瑕疵 给付方法瑕疵 给付时间瑕疵 给付地点瑕疵 违反附随义务,分类三:依损害的程度 1、瑕疵给付 指债务的不适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的损害。 2、加害给付 又称为瑕疵结果损害或扩大损害 是债务的不适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例外的其他权益(人身、物之权利、财产)的损害。,加害给付的类型 (1)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物权受侵害; (2)债权人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遭受侵害; (3)是否包括纯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 )?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的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之受侵害所致。,(三)不完全给付的法律效果 1、瑕疵给付 (1)给付之际发现瑕疵,债权人可拒绝受领,并不负受领迟延责任; (2)受领后发现瑕疵,债权人可请求补正,不能补正或债务人拒绝补正的,债权人可请求损害赔偿,债务人虽补正,但债权人受损害的,仍可请求赔偿 §111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2、加害给付(积极侵害债权) §11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122: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比较分析: 1、甲购买微波炉一台(1千元),在使用过程中,微波炉爆炸不但损害甲的烤箱(2千元),也导致甲受伤,花去医疗费5千元。 2、甲为乙保管名贵花瓶,为期1个月。但因工作人员行为不慎,摔碎花瓶。,引申:责任竞合和责任聚合 责任竞合 一个具体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的要件时,应就各个规范加以判断,所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1、自由竞合说 基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所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无论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抵销、时效等,均就各个请求权加以判断。 债权人可择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若已达目的而消灭时,则另一请求权随之消灭。 若一个请求权因已达目的以外之原因而无法行使(如时效届满),另一请求权(时效较长者)仍存在。 2、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一个法律事实符合债务不履行及侵权行为两个要件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而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有两个法律基础,一为合同关系,一为侵权关系。(拉伦茨),3、请求权相互影响说 两个请求权可以互相作用,合同法上的规定可适用于基于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 以无偿保管合同为例 合同法§374后段: 保管人就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承担违约责任 民通§106(3): 过错责任(不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聚合 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损害后果的多重性,而应当使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担多种内容不同的法律责任的形态。 责任聚合不同于责任竞合 受害人选择一种请求权不足以对受害人提供全面补救。 如何区别竞合和聚合 同一法律事实造成的损害是一个损害还是多个损害。 凡是只有一个损害的,只能采用责任竞合 凡是存在多个损害的,则可考虑采用责任聚合,民事责任的聚合 1、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房屋租赁其届满后,承租人拒不返还房屋并将其出租。 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不当得利(转租所得租金)聚合 2、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聚合 加害给付 3、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侵权责任 无权处分中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 4、缔约过失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合同被宣告无效,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思考: 加害给付是否构成责任竞合? 观点1:韩世远: 在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场合,特别是在加害给付场合,债权人当然拥有对固有利益损害或瑕疵结果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此项请求权并非由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影响。,观点2:王利明 现在的观点: 责任聚合 曾经的观点: 构成责任竞合,债权人得择一提出请求,对另一部分,可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弥补,最终只能满足部分损害填补。 即债权人最终只能获得履行利益损害赔偿或者固有利益损害赔偿之一。,观点3:李永军 区分两种情况: 当债务人的给付不仅有瑕疵,而且该瑕疵造成了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侵害时,不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构成聚合)。 当加害给付并未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造成损害,而仅对债权人的固有利益造成损害,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如当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违反了附随义务和保护义务,其主要损害不是对主给付义务的违反,而是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 此时发生竞合。,案例分析: 甲公司办理到北戴河旅游项目,乙参加。归途中因司机丙驾驶不慎,翻落深谷,乙身受重伤。乙可向甲主张何种损害赔偿?,构成责任聚合 主张加害给付: 旅游费返还 身体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台湾) 合同法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严格责任 主张侵权责任: 身体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过错责任,但也可仅就固有利益损害主张责任竞合。 如忽略履行利益的损害,也可就固有利益损害提起竞合,选择侵权之债可享受较长的时效利益。 如产品责任中选择侵权法救济时效优势较为明显。,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支付违约金 (一)概念 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对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责任方式。,(二)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违约后生效的补救方式。,(三)性质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一方违约即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 又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是指当事人预先估计一方违约时损害赔偿的数额。,(四)违约金的的增减 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注意内容: 1、这里的“损失”是指“实际损失”(actual loss)还是“可赔偿损失”(recoverable loss)? 包括可得利益。 2、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予以增加,未如后段使用“过分”的字样。,3、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6条:商品房买卖中,“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4、增减违约金的方式 法院依职权还是私人自治?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9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二、赔偿损失 (一)概念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给他方造成损失时为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方式。 (二)要件 1、须有违约行为 2、受害人受有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财产损害(physical damage) 是否包括精神损害(mental damage;non-pecuniary losses) 商誉客户群(good will)的损失是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应否得到赔偿?,1、完全赔偿原则 指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因违约行为所受的全部损失。 § 113: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1)积极损失: 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 财产的减损灭失、费用支出 目的是使受害人的利益达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2)消极损失(可得利益): 本来可以得到的财产利益未取得 目的是为了使受害人利益处于合同如约履行的状态,完全赔偿原则在合同法分则中的体现: §312: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铁路法§17: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人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时完成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管理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实际损失赔偿。,2、对完全补偿原则的限制 (1)可预见性原则 法民§1150最早提出 CISG §74 Such damages may not exceed the loss which the party in breach foresaw or ought to have foreseen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合同法 §113后段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 第9条规定: “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7号) 第29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立法基础 将赔偿责任限定在当事人在订约时可预见的范围内,能够使当事人合理预测出每个合同的风险,以及其违约时所要耗费的费用。 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信息是否对称决定了风险负担大小。,分析: 依照可预见性原则,下列类型的损失是否需要赔偿? 货物价值以及修理费用和退货的运输费用 再出售的盈利 通常情况下的盈利 高额的盈利 企业停产损失 视情形而定 企业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商不供货或者供货有瑕疵,事先准备好防御措施。,Leading Case:Hadly v. Baxendale(1854) 原告是一个磨坊主,其机器的一只曲轴断裂,请被告将断裂的旧曲轴送到格林威治的一个工程师那里防制一只新的,此事对于原告十分着急,但被告对原告没有替换的曲轴并不知情。由于被告的疏忽,运送耽误了时间,导致原告的停业时间延长造成不小的损失。,分析: 情形1: 种子的经销商向农民出售有瑕疵的种子,农民起诉要求获得其预期的作物损失。应否支持? 情形2: 由于被告交付的货物有瑕疵,导致原告失去了转售货物所可能取得的利润,赔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案例 原告是一家饲养场,被告为其生产储存猪饲料的漏斗,合同规定漏斗必须配通风盖。被告如期生产并安装,但由于安装工作的缺陷,忘记打开漏斗上的通风盖,漏斗高28英尺,在地面上也无法发现。因槽内通风不足,导致饲料发霉,结果原告饲养的254头猪患了罕见的肠道病,医治无效全部死亡。,案例 在一笔金属废料买卖中,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卖方宣布解除合同并替代销售,为了运送货物给原买方,卖方已经租船。此时,卖方不得不将租期取消,并为运送货物给新的买方另行高价租船。违约方是否须赔偿卖方为此多支付的运输费用?,OLGBamberg 1999年1月13日判决 卖方迟延交货,致使买方不能依照计划将该货物在较为便宜的土耳其工厂加工,而只能在成本较高的德国工厂加工。卖方是否要对由于迟延增加的加工费用负赔偿责任?,(2)减轻损失义务 CISG§77(1)、BGB§254(2) 合同法§119(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减轻损失的具体措施: 替代买卖 自行修补瑕疵 不宜保存的标的物应及时处分,(3)损益相抵规则 是指受害人基于与受损害同一原因享有利益时其所受之利益应在确定其赔偿数额时预先排除的规则。 如一方交付给他方的货物具有瑕疵,在违约方赔偿对方履行利益损失的时候,该瑕疵之物应返还给违约方,如果受害人保留该物,则应将物之残存价值从赔偿额中扣除。 一方受有损害,但该损害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其在向债务人索赔时候,保险金部分应该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7号) 第31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例 2008年,甲购买了一间商铺A,供出租使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但实际到2011年5月24号开发商才向甲交房)。2011年1月,某银行乙支行欲租用甲的A房五年,主要用途是开设自助银行,放置ATM机等。按当时的市场价来看,该房屋的租金价值第一年为人民币25万,之后每年递增10%(或者8%)。但乙行将此计划报到上级银行审批时未获批准。乙支行欲继续执行该约定以拓展业务,2011年2月,乙与甲协商,将乙行的一间自有商铺B与甲的商铺A交换使用权,互相不补差价。为避免双方反悔,甲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个意向性协议,约定甲乙互相租用对方的商铺,租金每年10万元。签署协议时,乙支付甲方5000元押金。2011年3月至4月,甲与乙银行草拟了一份正式合同并修改过数次,但并未签署。 同时甲与第三人丙签署了出租B商铺的合约,并约定了违约金。2011年5月下旬,甲拿到了商铺钥匙,并于2011年5月24日交给了乙银行。但到签订正式合同时,乙银行无法交付B商铺,只同意单方面承租甲方的A商铺,但对于甲方要求的年租金25万,且每年递增10%的要求,乙支行仍无法得到上级银行批准。双方无法达成合意。,2011年6月,甲起诉乙银行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并赔偿以下损失: 1、甲需向第三方丙支付的违约金; 2、甲在谈判过程中的花费; 3、房租差价。2011年1月份,商铺房租价位普遍高于6月份,此时再将房屋出租,甲无法收到每年25万的高位租金,甲认为乙应赔偿这一差价。 4、2011年5月至6月的租金。,利息 CISG§78 If a party fails to pay the price or any other sum that is in arrears, the other party is entitled to interest on it,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claim for damage recoverable under §74. 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它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 不同意见 拒绝:伊斯兰国家 当然可以行使利息请求权,没有必要规定 社会主义国家:不愿意将国内的低利息率适用于对外贸易,利息标准 利率标准: 货币所在地的准据法 双方约定,或指定准据法 起算日: 到期未支付构成违约,利息应从到期日起算。,案例2 意大利卖方向一家瑞典公司出售钢材。签订后钢材市场价格上涨了30。卖方以交易基础丧失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案例4 奥地利买方向德国卖方购入5000公斤“黑葡萄蜂蜡”,用以保护葡萄园的葡萄藤。卖方的这批蜂蜡是从生产者手中按原包装购入,并直接交付给买方,并没有机会进行检验。该产品属于生产者的新产品,买方使用后对葡萄藤造成了损害,因此对卖方提出赔偿。但卖方抗辩说,作为中间商,他无法控制本案中的损害发生,应予免责。,由债权人造成的履约不能 Dirty Hands :Maxim that a party whose actions cause the other party to breach may not complain. CISG§80: 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案例分析: 卖方有义务交付某种机械设备,但迟迟未交。在诉讼中,卖方指出,自己一方的履约不能是由于买方一直没有提供生产所需的图纸以及没有及时得到进口许可证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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