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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课应用民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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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课应用民法.ppt

    第六課應用民法,部分圖文取自於網路資料,1.信用卡被盜刷,銀行不承擔掛失前24小時前被冒刷之損失,怎麼辦? 2.參加旅行社舉辦海上活動,因旅行社因過失以致旅客受傷,旅客如何求償?,壹、契約,一、意義 1.契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之間為設立、變更或終止法律關係而達成的協議。 2.根據民法153的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3.契約的成立須包括當事人、標的、意思表 示,以及雙方意思表示一致。,4.書面契約和口頭契約效力是一樣的,但若有書面契約較有憑據和保障。 5.非有書面不生效力,如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二、訂定契約注意事項,(一)契約當事人 1.個人(自然人):應確定有無行為能力 2.法人或行政機關:應確定其代表人有無相關証明文件可確認出面簽約者有權代表 3.代理人:應確定是否被授予代理權及權限範圍 4.保證人或見證人:避免當保人,呆人,(二)契約屬性與目的:租賃契約或買賣契約 (三)契約內容: 1.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契約無效 (1)強制規定: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的行為。 舉例: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民法47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 972條)。 (2)禁止規定:法律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的行為 舉例:當事人不能自行創設物權種類,也不能 自由約定物權內容。 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1)公共秩序:國家及社會生活共同要求。 (2)善良風俗:國民的一般倫理與道德觀念。 3.契約內容必須可能實現,否則無效,(四)雙方權利義務: 1.雙方權利義務,應明文約定。如房屋貸款。 2.如發生爭議,契約當事人向對方發出存證信函。 (五)確保契約履行: 1.提供擔保作為依約履行的保證 2.約定違約金。,三、常見契約類型,(一)買賣: 1.買賣是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其買賣標的財產權轉移給他方,他方則支付價金的契約。例如:早餐店將同學點的漢堡和奶茶交付給同學,而同學則將所買貨品之價金交付給店家,這就是買賣行為。 2.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銀貨兩訖)。,3.在買賣後發現貨品有瑕疵時,依據民法規定,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因此,為了避免買賣的糾紛,法律規定買受人有檢查的義務,如果發現貨品有瑕疵,應立即通知出賣人,如未能即時發現瑕疵,也須在發現後立即通知出賣人。,(二)借貸,1.意義:借用人和貸與人(出借人)之間的契約 (1)使用借貸:出借人以物交付給借用人無償使用後,借用人依約按時返還所借用之物的契約。如同學之間借筆、手機等 (2)消費借貸:出借人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轉移於借用人,並約定借用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消費借貸需要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交付後才生效。如同學之間借錢,(三)僱傭,1.當事人約定,一方(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僱用人)服勞務,他方(僱用人)給付報酬的契約。 2.僱傭契約也是因雙方當事人合意而成立,並不一定要有書面契約。,(四)租賃,1.當事人約定,一方(出租人)以物租予他方(承租人)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契約。 2.租賃之標的並不限於房屋,其他像土地、汽車、圖書、機器等都可以成為租賃之標的。 3.承租人對於向他人承租之物,負有保管之義務。如果承租人違反了此項義務而導致租賃之物毀損者,需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貳、侵權行為與法律,一、侵權行為法的基本概念 1.民法所規定的侵權行為是指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2.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則不須負賠償責任。 3.私權而言,包括人格權、身分權、債權、物權及智慧財產權等。,(一)一般侵權行為:如詐騙他人財物 (二)特殊侵權行為:法律針對狀況所做規定 1.共同侵權行為: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行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2.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行為,法定代理人因疏於監督照顧所應負責任 3.僱用人侵權責任:受僱用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雇主連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一)加害行為:侵權行為人侵害他人權益行為 1.積極的作為:直接侵害的行為 2.消極的不作為: (二)侵害權利或利益:被害人的權益 1.人身權:人格權、身分權 2.財產權:物權、債、權及智慧財產權 (三)造成損害:侵害的結果須發生損害,侵權行為才能成立。 1.財產的損害:損害利益 2.非財產損害:精神上的損害。如慰問金 (四)因果關係:加害行為與造成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五)行為不法性:該行為違反法秩序,包括違背強行法規及違背公序良俗。如果行為符合阻卻違法事由時,則不構成違法。 (六)行為人有責任性:民法規定,侵權行為的責任能力是以行為時的識別能力為準。如果一個人在行為時具有足以判斷和識別自己行為結果的能力,即須對其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很重要的一項就是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阻卻違法事由,(1)依法律或命令行為:依法令行為不罰,如警察依法逮捕犯人或監獄內依法執行死刑。或公務員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行為,不罰。 (2)業務上正當行為:從事特定業務的人,基於業務所做正當且合法的行為。醫師為治療病人,經由傷者或其家屬同意,切除其四肢的手術,並不構成傷害罪。 (3)正當防衛行為:對於現在發生不法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防衛行為,不罰,但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4)緊急避難行為:在緊急狀態下,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到危險而做出不得已行為,不罰,緊急避難行為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三、侵權行為的救濟,(一)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原則上是被害人,但是若被害人已死亡時,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作為慰撫金,慰藉被害人家屬所受精神上之痛苦。,(二)損害賠償範圍,1.財產的損害 (1)對於生命權的侵害: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等。,4.對於身分法益之侵害: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5.對於物之侵害: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 求賠償該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賠償以金錢或以 回復原狀為之。,(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根據民法之規定,由於侵權行為而導致損害發生後,擁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人(被害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在知道有損害發生,且知道誰應負賠償責任時,二年內必須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否則請求權就消滅了。另外,自侵權行為發生起,十年內如果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該請求權亦消滅。,(三)無因管理,並無法律上義務,卻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 為,如見到有人受傷,僱請計程車送醫,可 向傷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請求償還計程車費。,(四)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導致他人受損害 的事實,受有利益的人因係不當得利,故 負有返還得自受損害人之債務。如甲並未 向乙租賃土地,卻在乙的土地上種植農作 物,導致乙受損害,乙可以在受損害的範 圍內,要求甲返還不當得利部份,而甲也 有返還之義務。,參、消費者保護,一、消費者保護法: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 (一)消費者保護行政組織 : 1.主管機關: (1)中央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2)地方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 2.申訴調解機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及消費者保護官,(二)消費者權益保障,1.消費者保護法目的規定企業經營者義務:應重視消費者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使用方法以維護交易公平,提供消費者充份與正確資訊及其他必要消費者保護措施。 (1)企業經營者不管是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都應確保其提供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之危險。如果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例如一般常見在商品上,會註明請放置在小孩不能觸及之處所、若誤食請儘速送醫。 (2)企業經營者違反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3)違反第24條、第25條或第26條規定之 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 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 以下罰鍰。 (4)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 關依第17條第3項、第33或第38八條 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3萬元 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5)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 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准 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2.定型化契約,(1)意義: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2)方式:不限書面,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亦屬之。 (3)原則:平等互惠。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3.特種買賣,(1)郵購買賣: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2)訪問買賣: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 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3)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 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4.消費資訊具體規範,(1)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2)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 (3)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4)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5)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6)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7)企業經營者對於所提供之商品應按其性質及交易習慣,為防震、防潮、防塵或其他保存商品所必要之包裝,以確保商品之品質與消費者之安全。但不得誇張其內容或為過大之包裝。,(三)消費者保護團體,1.消費者保護團體以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為限。 2.消費者保護團體應以保護消費者權益、推行消費者教育為宗旨。 3.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非政治性、非營利團體,(四)消費爭議處理,1.行政救濟: (1)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2)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3)如未獲妥適處理,消費者得向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2.司法救濟,(1)以自己名義提出 (2)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3.懲罰性賠償金,(1)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2)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六)特種買賣,1.郵購買賣: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2.訪問買賣: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 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3.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 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二、公平交易法,1.目的:維護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的安定與繁榮。 2.為推動經濟的自由化與國際化,建立交易市場的正常運作及交易秩序而訂定的企業活動規則。,(一)行為類型,1.獨占、結合與聯合行為: (1)獨占:一家事業在特定市場上處於無競爭狀態,沒有其他事業可以和他競爭,或者具有壓倒性地位,可以排除競爭的能力者。 (2)結合:就是與其他事業合併。從經濟的角度而言,企業合併可以擴大經營的規模,強化競爭力,但也可能造成企業在市場上的獨占或壟斷,妨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如統一公司欲合併維力泡麵。,(3)聯合行為,有競爭關係的事業間,聯合起來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行為,經常會影響市場上的自由競爭。,2.不公平競爭行為,(1)妨礙競爭:以不正當的方式獲取交易機會,不當獲取其他事業之產銷祕密,以脅迫、利誘等方式不當攬客,或是損害特定事業和自己的競爭等。 (2)不誠實競爭:以仿冒的方式或是以虛偽不實的記載或廣告,引人錯誤的認定。,(二)主管機關,公平交易法的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能夠公正、超然的行使其職權,不至於受到壓力團體的影響,以確保各事業能夠公平的競爭。,(三)違反法律效果,公平交易法的目的在於確保公平競爭,因此多為強制或禁止之強行規定,如果違反公平交易法時,除了公平交易委員會所科的行政責任之外,還可能因為侵權行為要 負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甚 至還可能要負刑事責任。,肆、著作權的保護,一、著作權概念 制定目的: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 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一)著作類別: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包括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 、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著作等。,(二)原創性要求,1.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2.改編 (1)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2)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3)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三)須為具體作品,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 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 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 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二.著作權內容,(一) 著作人格權: 1. 種類 (1)公開發表權:著作權人有權決定是否要以著作權法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大眾展示著作內容,如印製成書、展覽等。 (2)姓名表示權:著作人於著作原件或它的重製物上,有表示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權利。 (3)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著作內容,致損害其名譽的權利。 2.原則:不可轉讓、也不可繼承。,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對旅館、賣場、遊覽車等業者二次播送大鬆綁。至於麵店、餐館等的小吃店,提供用餐客人看電視,因屬原機播送,並不違法。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旅館、賣場、遊覽車等業者二次播送大鬆綁,未來只要向單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付出共同使用管理費,即使侵權也無刑責。 所謂二次播送,是指將原播送的著作再公開播送,或以擴音器等器材,將原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舉例來說,旅館透過隨選播放系統,供旅客收看有著作權的影片,就屬二次播送。,(二)著作財產權,1.有形利用權 (1)重製權: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2)公開展示權: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美術著作或攝影)。 (3)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2.無形傳達權,(1)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2)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3)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4)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5)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 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三、著作的合理使用,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理使用,應審酌一切情 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1.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2.為編製教科用書: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3.為教育目的: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 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 之。,4.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可重製收藏之著作 (1)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2)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3)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5.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6.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7.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四、著作權的侵害及救濟,(一)依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的規定。如無法提供證明,可以計算被侵害前後利益差額,當作是損害的數額。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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