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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共享协议(精选2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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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共享协议(精选29篇).docx

    1、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共享协议(精选29篇)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共享协议篇1甲方、乙方共同申请项目,对将来项目开展可能取得的工作成果与知识产权协商以下知识产权共享协议:2 .在课题执行过程中,由双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他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双方共同申请。合作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3 .由双方共同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各方均有独自使用的权利。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技术秘密。4 .双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奖励,荣誉称号和奖金等归双方共有。5

    2、双方对共有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由双方共享。收益共享方式应在行为实施前另行约定。6 .本协议不在协议双方之间建立任何商业上的代理、合作关系,如双方希望建立任何商业上的代理、合作关系的,应另行签订协议。甲方:(盖章)法人代表(签章):项目负责人:年月B乙方:(盖章)法人代表(签章):项目负责人:年月B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共享协议篇2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就甲方制造之“”产品所涉及的依法获得商标专利、宣传品、证照等全部知识产权的保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同意

    3、乙方在其区域内代理销售甲方“”系列产品时,以公司或经营(销)部的名义在双方约定的区域内登记注册上述名称,并经营甲方产品。第二条:乙方确认甲方拥有“产品及“字号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仅在授权时间及范围内使用Q第三条: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甲方授权期内充分维护甲方的形象、信誉,并作好产品技术保密工作,不能将产品技术披露给第三方,不能有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发生。第四条:本授予权协议自双方签订正式代理合同(另行签订)及期限为起始至终止。双方同意无论因何种原因不再继续合作时,本授权随即终止。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收回知识产权授权时,乙方应交还全部技术文件、宣传品(资料)相关所有证照,同时在

    4、三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使用字样。在甲方收回授权后的一年内,乙方不得经营甲方竞争双手的任何产品。第六条:乙方有下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可收回授权:乙方未能专业为甲方代理产品时;将甲方的知识产权擅自转让给他人使用时;为甲方竞争对手销售产品或销售任何仿制产品时;有事实证明其他对甲方的利益有损害的行为产生时;代理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或各种原因合作关系终止时。第七条:本协议的变更、续签及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第八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年。第九条:本协议由甲方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机关备案。第十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经双方友好协商

    5、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交甲方所在地商标管理机关备案一份。甲方:乙方:住所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邮编:邮编:年月日年月日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共享协议篇3法定代表人:电话:住所地:被告: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电话: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万元人民币;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某某”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年月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

    6、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共享协议篇4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就甲方商标注册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订立。一、代理项目甲方现委托乙方办理的如下事宜:二、乙方义务1、乙方须在收到甲方相关委托文件以及相应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做完所有前期准备并将相关文件转递申请,但涉及公证认证等无法控制的因素的除外。2、乙方应保证按指定国家的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在代理过程中应及时将进展情况通知乙方。3、乙方任何向官方所做的说明和回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7、4、如有涉及甲方同意进行并已经支付费用的后续程序,乙方应保证在指定国家的法律允许的期限内使当地事务所接到指令,但因甲方原因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三、甲方义务1、甲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申请所需文件资料,包含申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答复该国官方指令所需的文件资料;尽可能核实客户方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并确保送交乙方的文件准确无误;因原始文件缺陷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未审核出原始文件的应当可以发现的明显缺陷并未及时通知甲方更正,损失由乙方承担。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费用,并于支付当日将汇款凭证传真至乙方。3、甲方应提供申请相关的其他必要支持。五、费用及付款方式1、所需费用

    8、共计元人民币(含官方收费、工认证费、代理费、手续费、杂费);该费用包括商标在不发生被异议或驳回的情况下从申请直至商标领证核准的所有费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前的全部费用(不含实质审查费、公布印刷费、办理登记费、办证费、印花费、年费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办理登记前的全部费用(不含公告印刷费、办理登记费、办证费、印花费、年费等)账户名:开户行:账号:3、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部款项的发票。六、其他事宜1、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2、传真件有效。甲方:(章)乙方:(章)年月日年月日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共享协议篇5甲方:乙方:甲方是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的委托方,乙方接受甲方

    9、委托,参与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的课件编写制作工作,现就在工作中涉及到甲乙双方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本合同所提及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类:1.由乙方编写制作完成或参与编写制作完成的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学习、自测、考核课件及基础知识库课件成果和文档。2.上述产品的课件制作开发计划书、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以及在专家论证前后两个阶段产生的创意设计方案。第二条知识产权归属1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提及的产品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所有权归甲方享有。2 .甲方有权将上述产品发表、署名、修改;有

    10、权将上述产品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出租、展览、演示、改编、翻译;有权行使由上述产品所产生的著作权的完整权利。3 .甲方有权以其名义单独就上述产品进行商标权、专利权的申请,有权行使基于上述产品所产生的商标权和专利权。4 .乙方享有其相应编写制作课件的署名权。第三条权利和义务1 .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应是自主开发完成的产品及相关资料。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如果是在第三方享有权利的基础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产生的再创造,应当告之甲方有关该第三方的相关权利及信息,并提交该第三方对乙方的授权许可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

    11、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和其他人身权或财产权。2 .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应当不包含带有政治敏感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内容,因出现上述内容而引发的后果由乙方承担。3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泄露给他人或擅自提交第三方阅览使用;亦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上述产品及资料。4 .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上述产品及资料发表、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出租、展览、演示、改编、翻译;不得以其名义就上述产品进行商标权、专利权的申请,不享有上述产品所产生的商标权益和专利权益。5 .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向有权

    12、了解该等资料信息的其他人员提供以外(如法官、检察官等),非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第四条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各自的义务履行本合同,如因违反其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处理费用、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由对方承担的赔偿金额等。2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五条争议的解决若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及变更本合同自甲乙双

    13、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附件,该补充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第七条其它(一)本合同的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一月日年一月日知识产权合同范本精选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共享协议篇6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就

    14、甲方商标注册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订立。一、代理项目甲方现委托乙方办理的如下事宜:二、乙方义务1、乙方须在收到甲方相关委托文件以及相应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做完所有前期准备并将相关文件转递申请,但涉及公证认证等无法控制的因素的除外。2、乙方应保证按指定国家的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在代理过程中应及时将进展情况通知乙方。3、乙方任何向官方所做的说明和回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4、如有涉及甲方同意进行并已经支付费用的后续程序,乙方应保证在指定国家的法律允许的期限内使当地事务所接到指令,但因甲方原因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三、甲方义务1、甲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申请所需文件资料,包含申请过程

    15、中可能出现的答复该国官方指令所需的文件资料;尽可能核实客户方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并确保送交乙方的文件准确无误;因原始文件缺陷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未审核出原始文件的应当可以发现的明显缺陷并未及时通知甲方更正,损失由乙方承担。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费用,并于支付当日将汇款凭证传真至乙方。3、甲方应提供申请相关的其他必要支持。五、费用及付款方式1.所需费用共计一元人民币(含官方收费、工认证费、代理费、手续费、杂费);该费用包括商标在不发生被异议或驳回的情况下从申请直至商标领证核准的所有费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前的全部费用(不含实质审查费、公布印刷费、办理登记费、办证费、印花费、年费

    16、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办理登记前的全部费用(不含公告印刷费、办理登记费、办证费、印花费、年费等)2、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5日内支付,乙方收到上述费用后立即开始申报。账户名:开户行:账号:3、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部款项的发票。六、其他事宜1、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2、传真件有效。甲方:乙方:(章)(章)年月日年月日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共享协议篇7常年知识产权顾问合同甲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银行账户:电子信箱:乙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通讯地址: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银行账户:电子信箱:甲方因

    17、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乙方指派顾问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第2条甲方的服务范围日常法律范围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2.2 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18、2.3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2.4 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2.5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2.7 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2.8 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2.9 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2.10 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2.11 11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

    19、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2.12 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2.13 13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2.14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商标服务范围2

    20、15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2.16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代理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2.17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2.18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2.19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2.20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

    21、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2.21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专利服务范围2.22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2.23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2.24代理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

    22、2.25代理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2.26关于专利纠纷与侵权的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起诉讼等;2.27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2.28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29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2. 30为企业大型投资、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2.31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2. 32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

    23、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软件服务范围3. 33就甲方日常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4. 34代理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5. 35就甲方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和著作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品牌战略实施提供专业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6. 36就软件开发、检索、转让、授权许可的谈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调查、纠纷调解、侵权取证、行政查处乃至法律诉讼提供解决方案和行动;7. 37本条所列2.34至2.36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

    24、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第3条工作方式3. 1乙方担任甲方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的代理人应按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随时有事交办,如无特殊情况,指派顾问应及时予以受理。3.2 乙方应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联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中,甲方指定为顾问的联络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转交文件和资料等。第4条知识产权顾问费及办案费用3.3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识产权顾问费每年元整,(大写:元整)。支付期限为: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电汇。乙方开户银行:;开户名

    25、称:;账号:3.4 指派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4. 2.1各种政府、法院、行业官方及法定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5. 2.2市区以外发生的差旅、食宿、车船及一切杂费;6. 2.3办理甲方事务而产生的一切交际费用;7. 2.4调查取证购买样品,录音录(照)像,检索查询,公证及技术鉴定费等。第5条甲方的义务5.1 为使乙方能正确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承担诚信责任;5.2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乙方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5.3 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如必要的资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5.4 体谅乙方的

    26、职业操守的约束,不强求乙方出具有违其职业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应尊重指派代理人依据法律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专业判断的权利。第6条乙方的义务6.1 乙方应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6.2 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有权了解该等资讯的其他人员以外(如法官、检查官、警官、税务官员等),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6.3 乙方不得违背职业纪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与甲方有严重利益的另一方亦从事相同的法律服务。6.4 指派代理人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

    27、的委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不得随意接受甲方其他员工的委托或咨询,并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见。第7条合同的生效及解除本合同有效期为开放式的,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生效。第8条合同的变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第9条其他6.5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9.2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

    28、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0年月日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共享协议篇8本协议于年月0在市签订O各方为:甲方(原股东):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乙方(原股东):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丙方(新股东):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鉴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公司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也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违反上述条件和程序的,将导致企业增资的无效或者撤销。1、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在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万元,

    29、经会计师事务所年验字第号验资报告加以验证,公司的注册资金已经全部缴纳完毕。公司愿意通过知识产权增资的方式引进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其董事会在年月日(第届次董事会)对本次增资形成了决议,该决议也于年月日经公司的股东会批准并授权董事会具体负责本次增资事宜。2、公司的原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甲方,出资额元,占注册资本%;乙方,出资额元,占注册资本%O3、丙方系在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有意向公司投资,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且丙方股东会已通过向公司投资的决议。4、为了公司发展和增强公司实力需要,公司原股东拟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同意丙方向公司以知识产权方式增资,扩大公司注册资本至人民币万元。

    30、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需要订立增资扩股协议时,公司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引进新股东投资入股的情况下,需要老股东作出声明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如果没有,现有股东提出异议,该协议将被认定无效。5、公司原股东同意并且确认放弃对新增注册资本认缴出资的优先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事宜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顺利通过验资,公司应当开设验资专户。验资的目的是验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注

    31、册资本的增加是否真实,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第一条、增资扩股1、各方在此同意以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增资扩股:(1)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_万元增加到一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2)本次增资价格以公司经审计评估确认的现有净资产为依据,协商确定。(3)新增股东用知识产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丙方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万元,认购价为人民币万元。2、公司按照第1条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万元,各方的持股比例如下:甲方持有公司%的股份;乙方持有公司%的股份;丙方持有公司%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时,必须考虑有可能出现的募股不足情况。解决的办法之一是

    32、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如果出现募股不足,将由现有股东兜底(当然,前提条件是股东大会就此做出决议),这不但可以增加投资人认购股份的信心,而且可以确保增资扩股的成功。3、出资时间:(1)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总价一次性足额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2)新增股东自出资股本金到账之日即视为公司股东,享有认购股份项下的全部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第二条、增资的基本程序为保证增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本次增资顺利进行,本次增资按照如下顺序进行:1、公司召开董事会作出增资的决议以及提出增资基本方案。2、公司召开股东会对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及增资基本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33、3、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4、公司就增资及增资基本方案向报批,并获得批准。5、同拟增资的新增股东进行谈判,必要时可采取招标形式进行。6、起草增资扩股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7、新增股东出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8、召开新的股东大会,选举公司新的董事会、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9、召开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确定公司新的经营班子。10、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条、公司原股东的陈述与保证1、其是按照中国法律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事业法人。2、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1)在其公司的权力和营业范围之中。(

    34、2)已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并取得适当的批准。(3)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3、公司现有名称、商誉、商标等相关权益归增资后的公司独占排他所有。4、公司在其所拥有的任何财产上除向丙方书面告知外,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第三者权益。5、公司向丙方提交了截至年月日止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原股东在此确认该财务报表正确反映了公司至年月日止的财务状况和其它状况。6、财务报表已全部列明公司至年月日止的所有债务、欠款和欠税,除此之外公司自年月日注册成立以来,除正常经营外,没有产生其他任何债务、欠款和欠税。7、公司没有从事或参与有可能导致公司现在和将来遭受吊销营业执照、置款或其它严重影

    35、响经营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的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8、公司未就任何与其有关的、已结束的、尚未结束的或可能将要开始的任何诉讼、仲裁、调查及行政程序对丙方进行隐瞒或进行虚假、错误陈述。9、本协议经原股东签署后即构成对原股东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第四条、新增股东的陈述与保证1、其是按照中国法律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2、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1)在其公司权力和营业范围之中。(2)已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并取得适当的批准。(3)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或限制。3、丙方在其所拥有的任何财产上除向公司书面告知外,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第三者权益。4、丙方向公司提交了截至年月

    36、日止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丙方在此确认该财务报表正确反映了丙方至年月日止的财务状况和其它状况。5、财务报表已全部列明丙方至年月日止的所有债务、欠款和欠税,除此之外丙方自年月日注册成立以来,除正常经营外,没有产生其他任何债务、欠款和欠税。6、丙方没有从事或参与有可能导致其现在和将来遭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或其它严重影响其经营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的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7、丙方未就任何与其有关的、已结束的、尚未结束的或可能将要开始的任何诉讼、仲裁、调查及行政程序对公司进行隐瞒或进行虚假、错误陈述。第五条、公司对新增股东的陈述与保证1、公司是按中国法律注册、合法存续并经营的有限责任

    37、公司。2、公司在其所拥有的任何财产上除向新增股东书面告知外,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第三者权益;截止日后到本协议签订前所发生的任何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益,公司仍有义务书面告之新增股东。3、公司对用于公司业务经营的资产与资源,均通过合法协议和其他合法行为取得,真实、有效、完整,不存在任何未向新增股东书面告知的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截止日后到本协议签订前所发生的任何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公司仍有义务书面告之新增股东。4、公司向新增股东提交了截至年月日止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公司及其股东在此确认该财务报表正确反映了公司至年月日止的财务状况和其它状况。5、财务报表已全部列明公司至年月日止的所有债务、

    38、欠款和欠税,且公司自年月日注册成立至年月日止,没有产生任何未向新股东各方书面告知的额外的债务、欠款和欠税。6、公司没有从事或参与使公司现在和将来有可能遭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或其它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的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7、公司未就任何与公司有关的、已结束的、尚未结束的或将要开始的任何诉讼、仲裁、调查及行政程序对新增股东进行隐瞒或进行虚假、错误陈述。第六条、新增资金的投向和使用及后续发展1、本次新增资金用于公司的全面发展。2、公司资金具体使用权限由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之后的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依照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执行。3、根据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在

    39、国家法律、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多次募集发展资金。第七条、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1、在出资日之前,公司已经实际发生的债权债务已列于评估报告,就该公司债权债务由公司承继,并负责清偿债务以及享有债权。2、各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后,将优先清偿已经实际发生的本协议约定的公司的到期债务。3、公司未披露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清收、清偿,并且归其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清偿义务。就此类债权债务应由甲方与相应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调,公司协助办理债权债务转移的法律手续。4、各方特别约定:出资之日后发生针对公司的就原公司已经发生或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及未披露债权债务纠纷,应由甲、乙方

    40、出面了结,所涉全部费用由甲、乙方承担,公司给予必要的协助。若由于出资日之前的公司债权债务及未披露债权债务给公司和丙方带来损失或由此产生债务,由甲、乙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赔偿给丙方。5、在合资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之后,公司实际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其享有和承担。需要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进行增资扩股的,应当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其承销;股款亦不能自行收取,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由银行负责代收。第八条、投资方式及资产整合1、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万元增加到万元。公司应重新调整注册资本总额及股东出资比例,并据此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2、增资后丙方成为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

    41、司章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应由股东享有的全部权利。第九条、保密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在本协议签订前和本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向其它各方透露其保密资料和专有资料,以及公司的保密资料和专有资料,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每一方在收到该等资料后,须对这些资料保密,不向任何人或实体透露这些资料,但向为履行其职责而需要知道这些资料的人员透露除外。2、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下列资料:(1)在透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2)非因接受方违反本合同而是公开的资料。(3)接受方从对这些资料并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资料。3、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

    42、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为履行其职责而需要知道这些资料的人员或机构透露。4、每一方应通知其收到上述资料的董事、高级职员、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对于上述保密义务的存在和遵守该等义务的重要性。5、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条规定将在合资合同终止后的年内均持续有效,不论公司是否已终止、解散或清算。6、如果有一方公司违反本条的任何规定而遭受任何损失,另一方公司应为该损失负责。第十条、违约责任1、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包括协议各方违反本协议的陈述与保证,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止一方违约,则由各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违约所引起的责任。违约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定在法律允

    43、许的、相当于因违约而给其它方所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2、尽管有以上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因本协议而就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害对其它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1、诉讼:凡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该项争议在开始协商后日内未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继续有效的权利和义务:在对争议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第十二条、其他本协议一式份,各方各自保存份,公司存档份,份用于办理与本协议有关的报批和工商变更手续。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乙方:

    4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0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年月日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共享协议篇9鉴于:基于GSM和GPRS及其演进技术的移动运营商、移动终端制造商、终端技术(器件)的开发商及制造商、增值业务提供商自愿组织论坛(以下简称“本论坛”),对移动终端新技术,新业务以及各类移动终端之间的互通能力和对业务的承载能力进行研究,形成华语地区移动终端的倡导性建议,共同推动华语地区移动业务发展,满足日益丰富的移动业务对终端的要求。各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依据论坛章程,就各方在倡导性建议中拥有的有权成果的实施许可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定义1.1各方:是指

    45、加入本论坛,签署本协议的所有成员。1.3其他各方:是指各方中排除上述一方之外,其他所有签署本协议,加入本论坛的论坛成员。1.4协议外其他方:是指除签署本协议,加入本论坛的各方以外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5倡导性建议:是指经过论坛表决程序通过的针对某项移动终端新技术或新业务的技术文件,该文件将在本论坛成员中获得广泛的推荐和应用。1.6 有权成果:是指一个或多个论坛成员提交到本论坛的,在本协议生效前及生效后,该成员或这些成员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1.7 知识产权QPR):是指由一个或多个论坛成员或协议外其他方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着作权的文

    46、件、技术及相关成果的合法权利。1.8 许可方:是指拥有本协议中的有权成果,并给予其他成员当中的一方或多方实施许可或授权其他各方使用的一方。1.9 被许可方:是指对本协议中的有权成果,获得其所有人(许可方)实施许可或使用授权的其他各方。第二条许可范围除非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有权成果的知识产权达成的许可协议(以下称“许可协议”)另有规定,在本论坛所涉及的全部研究领域内,有权成果的许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用于GSM、GPRS及其演进技术领域内的移动终端产品或技术的设计、开发、应用、制造、销售等。第三条权利和义务3.1 各方应各自保证资源,致力于符合和推广使用本论坛最终形成的各项倡导性建议。3.2 经过论坛表决程序通过的倡导性建议,以及或由论坛成员共同讨论和研究形成的其他成果,除论坛成员在其中已拥有的有权成果和知识产权外,其他知识产权属于论坛成员共同享有。3.3 论坛成员在倡导性建议的形成过程中应如实向论坛其他成员告知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技术成果中是否包含知识产权或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其他论坛成员应在倡导性建议形成之前对涉及的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提出主张。若倡导性建议形成后发现存在论坛成员尚未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则各方可根据有关论坛规则,重新对倡导性建议进行讨论和表决。倡导性建议被论坛通过前,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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