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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学证券法第四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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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学证券法第四章.ppt

    优秀精品课件文档资料,第四章 证券上市及交易法律制度,第一节 证券上市,第二节 证券交易,一、证券上市的概念与意义,第一节 证券上市,概念: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意义:1、证券流通成为可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2、为上市公司筹资提供条件;3、及时变现投资者的投资,提供避险条件;4、加强公众监督,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提高上市公司的素质。,二、证券上市的标准,1、规模基准:公司净资产或证券发行量,2、经营基础基准:公司的资本结构、盈利水平等,3、股权分布基准:最低持股人数及公众持股比例,4、其他基准:公司近3年无虚假记载等,(一)股票上市的基准,(二)公司债券上市的基准,证券法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一)股票上市的程序,申请核准,签署上市协议,公告上市,挂牌交易,三、证券上市的程序,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市费用的项目和数额; (二)证券交易所为公司证券发行、上市所提供的技术服务; (三)要求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证券事务; (四)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回复交易所质询的具体规定; (五)股票停牌事宜; (六)协议双方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 (七)仲裁条款; (八)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内容。,证券法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二)公司债券上市的程序,证券法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三)政府债券上市,政府债券信用度高,由中央财政进行担保,发行程序由中央财政部门规定,可以豁免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及上市程序。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一)证券上市的暂停,申请上市暂停 法定上市暂停 自动上市暂停,四、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股票的法定上市暂停: 证券法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债券的法定上市暂停: 证券法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二)证券上市的终止,申请上市终止 法定上市终止 自动上市终止,公司股票的法定上市终止: 证券法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债券的法定上市终止: 证券法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证券交易概述,(一)证券交易的概念与特征,证券交易是指对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第二节 证券交易,证券交易的特征,1、具有财产价值的特定权利的买卖,2、标准化合同的买卖,3、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的买卖,(二)证券交易的分类,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信用交易,回购,现货交易是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即时清算交割证券和价款的交易方式。现货交易双方,分别为持券待售者和持币待购者。持券待售者意欲将所持证券转变为现金,持币待购者则希望将所持货币转变为证券。现货交易最初是在成交后即时交割证券和钱款,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典型形式。在现代现货交易中,证券成交与交割间通常都有一定时间间隔,时间间隔长短依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日期确定。证券成交与交割日期可在同一日,也可不是同一日期。在国际上,现货交易的成交与交割的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20日。,现货交易,期货交易,在广义上,期货交易包括远期交易,与现货交易相对应。 其特点是: 1、期货交易对象不是证券本身,而是期货合约,即未来购买或出卖证券并交割的合约。期货合约属于证券交易所制订的标准合约。根据期货合约,一方当事人应于交割期限内,向持有期货合约的另一方交付期货合约指定数量的金融资产。,2010年4月16日中国推出国内第一个股指期货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2、期货合约期限通常比较长,有些金融资产的期货合约期限可能长达数月,甚至一年。在合约期限来临前,期货合约持有人可依公开市场价格向他人出售合约,并借此转让期货合约项下权利。所以,在合约期限来临前,合约持有人可因转让期货合约而发生若干变化。 3、在证券交易所制订标准期货合约时,参考了该等证券资产当时的市场价格,但在期货合约期限内,证券资产的实物价格会发生变动,但在交割证券资产时,其期货价格可能已接近实物资产的市场价格。,期货交易、现货交易与远期交易的区别: 1、交易的主客体不同。现货交易的主体是任何拥有商品和货币的人,客体包括所有商品。而期货交易的主体是规避风险者和投机家,客体即交易的对象是标准化了的商品合约,合约的标的物是符合条件的各种商品。 2、交易的方式不同。现货交易时,只要交易双方同意,签订合同,即可完成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远期交易中,到期必须按照合同转移商品的所有权。而期货交易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下进行交易,整个交易过程中,购买者是通过竞价的方式取得所购的期货和约,交易的结果只体现出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并不是商品实体的直接转移。,3、交易的目的不同。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目的是商品的拥有者和需求者为了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而将其卖出和买进,需求者买进后将获得商品实物;期货交易的目的则并不是为了出让或获取商品实物,而是通过商品和约的交易来转移价格风险或投机获利。 4、交易的场所不同。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一般没有固定场所,可以在交易双方约定的任何地点进行;期货交易则必须在规定的交易所内集中、公开交易。 5、交易的保障制度不同。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以合同法等法律作保障,合同违约时,可用仲裁或其他法律方式进行解决;期货交易则是以保证金的方式,通过交易所来保证交易者履约。 6、交易的盈利性不同。现货交易及远期交易的交易双方只有在商品售出或使用后才能获得利益,其利润率通常较低,而期货交易由于可以“买空”和“卖空”,往往会获得丰厚的利润,具有很大的投机性,但其风险也较高。,当事人为获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利益,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或者放弃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的交易。证券期权交易是以期权作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形式。期权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两种基本类型。根据看涨期权,期权持有人有权在某一确定时间,以某一确定价格购买标的资产即有价证券。根据看跌期权,期权持有人有权在某一确定的时间,以某一确定价格出售标的资产。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看涨期权持有人可以在确定日期购买证券实物资产,也可在到期日放弃购买证券资产;看跌期权持有人,可在确定日期出售证券实物资产,也可拒绝出售证券资产而支付保证金。期权交易属选择权交易。,期权交易,证券信用交易,也称为融资融券交易、保证金买空交易。是投资者凭借自己提供的保证金和信誉,取得经纪人信用,在买进证券时由经纪人提供贷款,在卖出证券时由经纪人贷给证券而进行的交易。,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信用交易具有活跃市场、创造公正市场价格和满足投资者需求的优点,但因投机性强,加剧了市场风险,所以未经法律准许的融资融券行为,属非法交易行为。,回购是指在卖出(或买入)证券的同时,事先约定到一定时间后按规定的价格买回(或卖出)这笔证券,实际上就是附有购回(或卖出)条件的证券交易。,二、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一)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二)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证券,在限定期内不得买卖,(三)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四)经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应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五)挂牌交易的证券应采用公开的集中竟价交易方式,(六)证券交易可以采用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和信用交易等方式。,(七)证券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八)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九)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限期内买卖股票的收益归入公司,特殊证券交易规则,(一)自营交易规则 1.不得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2. 应当将经营两类业务的资金,账户和人员分开管理.客户保证金应存入指定银行的信托账户,自营资金设专门账户单独管理核算; 3.应当以公司名义建立证券自营账户,并报证监会备案; 4.证券公司不得以自营账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5.不得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等。,(二)大宗交易规则 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而与通常交易采用不同方式的交易。 1)A股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在正常交易日的15:00-15:30进行; 3)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4)成交申报须经交易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 5)不纳入指数计算,其成交价不作为当日收盘价等。,(三)回购交易规则 证券回购交易又称预约回购,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再进行反向交易的交易行为. 1)其实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2)我国目前回购交易的券种主要是国债,企业债,特种金融债等; 3)回购方式分为: -质押式回购(融券方不拥有标的券种的所有权) -买断式回购,(四)回转交易规则 回转交易是指依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当日(T日)买入的证券在交收日之前卖出才交易。 1)过去B股实行T+0回转交易制度,现已取消; 2)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只有债券可以进行回转交易。,(五)代办股份转让规则 1)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证监会的授权,发布了; 2)证券公司以其自由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3)主要是为了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的历史遗留问题; 4)2002年8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将退市公司列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范围。,三、证券交易的程序,(一)名册登记与开设账户,名册登记,开设账户,名册登记的类型,禁止登记的情形,法人,个人,证券,资金,(二)委托,委托的含义:是指委托人向证券公司发出的表示委托人以某种价格购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证券的意思表示(通常称为委托指令)。,委托指令的基本内容为 1.证券账户 2.日期和时间 3.委托买卖证券的品种 4.委托买进或者卖出的数量 5.价格(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6.有效期,委托的种类,大宗交易委托整批交易委托零数交易委托,市价委托 限价委托,书面方式委托电话方式委托电脑方式委托,数额大小,价格限制,委托途径,不予接受委托的情形,全权交易委托,保证金交易委托,(三)成交,成交是指证券公司相互间通过交易所内竞价,就买卖证券的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的行为,一般均是通过电脑进行和完成的。,(四)结算交割与过户,结算交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证券公司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净额交收”原则进行结算交割。第二阶段是证券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结算交割。我国证券市场(A股)采用T+1交收制度,B股实行T3交收制度,即在T日买卖的股票,资金和股票的正式交收在T3日。上交所在1993年10月引进了回转交易制度,B股不再适用“回转交易“制度,改为“T1“买卖方式,投资者买入的B股必须在成交日的第二个交易日之后(包括第二个交易日)才能卖出。,回转交易是针对B股实行T+3交收制度而设立的交易方式,它能减少投资人的持仓风险,增强B股的流通性。,在回转交易制度下,投资人能够卖出的股票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已履行交收义务的股票,另一部分是已经买入,但还未交收的股票。但无论在何时买入或则卖出股票,他只能在成交后的第三个营业日才能办理这些交易的交收,并且,当天的买入和卖出是不能冲抵的。回转交易适用于在交易所内达成的集中交易和对敲交易。,在国内A股实行T+1,指买入后的第二天才能卖出(次一交易日),B股也实行T+1交易制度。买入B股后次日也能卖出。但其资金结算实行T+3,即卖出B股股票后3天(3个交易日后)才能提现。而不是A股的次一交易日即可提现。,对敲是指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制造市场假象,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期货价格或者市场持仓量,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的行为。通俗地说是自买自卖,左手出右手进,筹码从甲乙两个(或是多个)仓库之间来回倒。 对敲的目的: 一是将股价慢慢推高,为日后出货腾出空间; 二是制造交投活跃气氛,日线图上呈“价升量增“的向多形态,在吸引跟风盘涌入后再一网打尽。 庄家操盘常用对敲,过去一般是为了吸引散户跟进,而现在则变成了一种常用的操盘手法。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对敲交易。,红马甲是期货公司、期货自营会员派驻交易所的交易员,又称“出市代表”,因为他们在场内(交易厅)穿一件红色的马甲,所以俗称他们为“红马甲”,马甲背后有大字印刷的席位号码(也有交易所不印席位号的)。早期没用远程自助交易,所有的客户交易指令都是通过电话报给交易员,由交易员敲进交易所的交易主机内撮合成交的。黄马甲是交易所的工作人员,但并非所有工作人员都穿黄马甲,只有场内的工作人员才穿。也有交易所从来没有黄马甲,场内工作人员从未穿过,郑州商品交易所就是这样。,红马甲是券商的交易员,黄马甲是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当年这么设计并不符合国际惯例,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红黄马甲制度。其实,红黄马甲的产生是一种误会和巧合,当时因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厅的色彩为冷色调,如果交易人员穿红色,那么整个市场的色彩比较鲜艳,气氛就显得比较有活力。结果负责服装的同志去买布做马甲的时候,看黄颜色比红颜色好,就自己擅自决定买了黄布。但是黄布并不符合要求,只好重新买红布去做。到交易所开业的时候,因为已经做了几件黄马甲,因此临时决定交易所人员穿黄马甲。一次错误的购买后为了节省原料,才产生了后来的红黄马甲。所以全世界的证券交易所里,只有中国有红黄马甲之分。,四、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一)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的含义: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证券法第74条规定,内幕人员的范围包括:,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由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1、证券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信息。,禁止性规定及法律责任,证券法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二)禁止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含义 主要是指通过一定的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者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投资决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的行为。,违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情形,证券法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制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禁止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含义,指没有某种情况而进行制造,通过他人或者机构将其进行传播的行为。,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主体,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法律责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证券交易活动者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禁止欺诈客户,欺诈客户的含义,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投资者真实意愿、损害其利益的行为。,证券法第七十九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的行为类型,法律责任,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课互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禁止法人出借账户,证券法第八十条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违反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违法提供自己或他人的交易账户的,撤销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六)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一、概念及特征 概念:也称信息披露,主要是指股份发行人在发行市场、交易市场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投资者报告自身经营、资产以及财务等状况而设置的一种制度。 特点:1、公开的功能主要是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价值判断的而依据;2、信息公开是持续不断进行的;3、信息公开的形式和内容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要求。,二、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一)上市公告书,是指已在境内公开发行的证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发行人,在证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按照要求编制并在上市前进行公告的法律文件。,主要内容:1、发行企业概况;2、股票发行及承销;3、董、监、高持股情况;4、公司设立;5、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6、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7、公司财务会计资料;8、董事会上市承诺;9、主要事项揭示;10、上市推荐意见;11、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二)中期报告,证券法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法编制的反映公司上半年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各方面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三)年度报告,证券法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法编制的反映公司整个会计年度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各方面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四)临时报告,依法编制的反映公司重大事件的法律文件。,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三、持续信息公开的操作规程,(一)公开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公开文件的公告和置备,(三)指定专人负责持续信息公开事务,(四)对持续信息公开的监督,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征,1、被收购公司是股票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其股份掌握在众多的投资者手中; 2、收购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3、收购人须通过市场向多个投资者批量购买股份; 4、收购人收购股份的行为不单纯是投资,更重要的是要控制股份的基础上控制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或干脆将目标公司与收购人合并。,上市公司收购的意义,2、收购人希望通过收购达到企业之间的结合或相互补充从而获得协作利益,3、收购人希望通过收购获得垄断利益,1、收购人希望获得目标公司的潜在价值,4、收购公司管理层希望通过收购获得管理好处,5、收购人希望通过收购获得劫掠利益,(三)收购与兼并、合并比较,兼并、收购、合并的共同点在于: 1、它们的对象是共同的。它们都是企业产权交易的形式,其交易都是以企业这一商品为对象的。 2、这三种行为都是企业产权的有偿转让。就其活动而言,都是企业的买卖,所不同的只是买卖的方式而已。 3、它们都是企业在谋求自身发展中所采取的外部扩张战略。通过这种外部扩张战略,能加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扩充经济实力,有利于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区别在于: 1、创新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法人资格都随着合并而消失,它通过另外组建一个新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吸收合并(兼并)中的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兼并,被兼并企业放弃法人资格并转让产权,兼并方接收产权、义务和责任。可见,包含兼并的广义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或被兼并企业就将丧失原有的法人资格;而收购中,被收购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被收购方仍具有法人资格,收购方只是通过控股掌握了该公司的部分所有权和经营决策权。,2、创新合并中新组建的企业形成后,参与企业的原法人资格全部消失,于是,原有企业的债务一并归于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债务式兼并中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及整体产权一并吸收,表现为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来实现兼并。兼并行为的交易也是以债务和整体产权价值之比而定的;购买式兼并中兼并方在完成兼并的同时,需对其债务进行清偿;吸收股份式兼并被兼并企业所有者与兼并企业一起享有按股份分红权利和承担债务义务。这前二者兼并形式中,原所有者将原资产、债权、债务一并转移,兼并方成为企业资产的新所有者及债务承担者。吸收股份式兼并中被兼并方所有人将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成为兼并方的一个股东,而与兼并方共但债务。而收购中,兼并企业作为被兼并企业的新股东,对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不负连带责任,其风险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限。,3、收购与合并对债权人新担负的义务不同。当公司决定合并时,应立即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以明确其财产状况,提供给债权人查阅。所以,合并有保护债权人的程序和义务。合并中,依据有关规定的程序,经股东会的决议和资产负债的结算,必须征询债权人的异议,如声明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时,即为承认此合并案。可见,如果采取合并的方式取得某家企业的经营权,必须先取得该公司经营者的同意,经股东会议决定后才能达到目的。而收购在程序上就简单了,如果收购方想通过收购某家公司的股权而取得经营权,只要收购到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就可以达到目的。在程序上只要取得股权上的优势,再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组即可。,4、在收购股权及资产方面,签订合约的对象虽然分别是股东和公司,但都只计算被收购企业或资产的价值。但在合并过程中,合并参与者若为股份公司,则通过股权交易,使原公司股东改持存续公司或新设立公司股票。这里需要先计算出各自的价值,经双方认同再计算出交换比率,然后才能进行合并。,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要约收购 竞价收购 协议收购,(一)基本类型,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第二十八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报送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1、资产评估不规范,转让价格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价值的低估和流失。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通常处于非公开状态,以低于市场价格较大的幅度成交是屡见不鲜的。 2、信息披露义务和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在我国业已发生的场外协议收购中,由于大多数是一次性完成的,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获得了5%和2%的公告义务豁免;在持股比例达30%或以上的案例中,也都获得了强制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 3、协议收购中关联交易现象严重,却缺乏监管措施。,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存在的问题,(二)其他分类,自愿收购 强制收购,部分收购 全面收购,1、依法定义务,2、依股份数量,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一)权益披露规则,三、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 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二)“台阶规则”,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三)强制要约规则,证券法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四)终止上市规则,根据证券法德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投资者通过收购掌握了75%以上的股份,说明目标公司已经失去了维持上市的资格,因而因终止上市。,(五)强制接受规则,强制接受规则要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如果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无条件地受让。,(六)同等条件收购规则,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目标公司的股票。竞价收购和协议收购不受此规则约束。,(七)转让股份限制规则,证券法第九十八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八)“一致行动人”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四、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一)竞价收购的程序,1、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目标公司股份达5%;,2、按5%规则报告与公告;,3、继续购买目标公司股份,按“台阶规则”报告与公告,4、达到相对控股程度,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持股情况及收购后的改组计划;,5、依公司法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6、实施改组计划,(二)要约收购的程序,证券法第八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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