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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法律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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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法律知识培训.ppt

    信用社法律知识培训,郭耀峰,专题,合同及其相关制度的运用以及法律风险防范,一、合同的成立(达成一致),(一)要约(同时达成一致太少) 1、要约的概念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须是由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须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3)须有明确的缔约意图 (4)须内容明确、具体(必要条款三项),3、要约邀请 (1)概念: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为什么会有要约邀请 (3)如何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 (4)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4、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不是知悉 (2)要约的效力时间:承诺期限 (3)要约的失效:承诺期满、要约撤销、要约拒绝、实质变更 (4)要约的效力:受要约人享有承诺权,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反悔) (1)要约的撤回 (2)要约的撤销(三种不可以,一种可以)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看到达时间,(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2、承诺的构成要件 (1)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逾期承诺) (3)须与要约内容一致(否则承诺变更),3、承诺变更 (1)实质性变更的界定(九项或更多) (2)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3)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4、逾期承诺 (1)可归于承诺人的迟延:迟发迟到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于承诺人的迟延: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5、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2)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同要约的撤销) (4)承诺可以撤销吗?,二、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内容合法,*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两个问题,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 (2)效果:法定代理人有追认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善意) (3)例外:纯获利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一)主体不合格效力待定,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2)效果: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善意) (3)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之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 (2)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 (3)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1、欺诈 2、胁迫 3、重大误解 4、乘人之危 5、显失公平 #关键在与撤销权的运用,(二)意思表示不自由可撤销,(三)内容违法无效,1、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4、恶意窜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格式合同,(一)格式信贷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格式信贷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三)格式信贷合同的风险防范,四、合同的保全,(一)代位权,债权人甲,债务人乙,次债务人丙,20万,10万,1、代位权的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经到期,并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代位权的行使 (1)起诉方式 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 不得超过债务人所付债务额;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总结:就低不就高 (3)抗辩延续 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3、行使代位权的后果 (1)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行使代位权的费用承担 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其他的费用比如中介费等由债务人承担,(二)撤销权 1、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2)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 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 恶意延长履行期 放弃债权担保 无偿转让财产 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以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3)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有损于债权,2、撤销权的行使 (1)起诉方式 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第三人受让人 (2)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主观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客观上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3、撤销权的后果 (1)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由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五、合同风险防范,(一)合同中的陷阱 (二)合同的签字、盖章 (三)合同的涂改、代写 (四)合同的订立与审核 (五)贷款用途不真实对贷款合同效力的影响,专题,担保及其相关制度,平等主体 间的关系(民法),人身关系(人身权),财产关系(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债权,物权,民事权利,综合性的权利,股东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物权,自物权: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 他物权 地役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押权 占有 留置权,抵押权制度,一、抵押权的成立,(一)抵押财产 1、不可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例外: 四荒用地 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3)公益法人的公益财产 例外: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 (4)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违法、违章建筑,2、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造中的房屋、船舶、航空器 (2)未办登记的,补办登记的 (3)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农作物的关系 (5)财团抵押 (6)动产浮动抵押,(二)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2、流质条款无效 如:以房产作为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不能约定房子直接归债权人,(三)抵押登记 1、不动产的法定登记:生效主义 2、动产抵押的自愿登记:对抗主义,二、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权人的权利 1、保全请求权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2、孳息收取权 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如房租),甲欠乙信用社10万元, 约定9月1日前还债,以自有房产一套作抵押且办理了登记。该房产在此前已经租与丙,月租5000元。9月1日过后,甲未偿债给乙。乙欲行使抵押权,不料法院于10月8日因甲的另外一个普通债权人的诉请扣押了该房产。乙于当天将扣押的事实通知了丙。问:10月8日之后丙的租金应交给谁? 答案:乙信用社,3、变价优先受偿权 (1)变价方式:拍卖、变卖、折价 (2)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 (3)行使步骤 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的方法,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撤销 达不成协议的,请求法院执行,(二)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人享有所有权 2、抵押人可以处分抵押物即多重抵押 3、抵押人能否转让抵押物? (1)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但要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多退少补) (2)未经同意不可以转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1、抵押权优先于债权 2、抵押权与租赁权依时间先后 3、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工程款优先权优先质权、抵押权 4、租赁权与租赁权(租赁合同解释6)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最优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次优 (3)一般的租赁权之间:依时间顺序,(三)抵押物上权利冲突,5、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 (1)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依时间先后 (2)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质权 6、抵押权与抵押权 (1)登记的抵押权之间:依时间顺序 (2)登记的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3)未登记的抵押权之间:平等受偿,甲向乙借款万元,以一台机器抵押,办理登记。后甲又将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谁的债权优先受偿?,案例,1998年1月1日甲公司从某信用社贷款100万,约定1998年6月2日还本付息,信用社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将位于某区的办事处房屋抵押,作为贷款担保。1998年5月,甲公司办事处业务扩大,在紧邻办事处房屋旁边又建一排平房,作为仓库。清偿期届满,信用社数次催告,甲公司仍不能偿还。,1、甲公司以办事处的房屋设定抵押,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一并设定抵押? 2、新增的平房属于抵押财产吗? 3、甲公司无力还贷,信用社用什么方式实现其债权?,4、甲公司与信用社的抵押合同中记载的房屋为3间,而房产抵押登记簿中记载的房屋为5间,信用社实现抵押权时应以哪一个为准? 5、甲公司抵押的房屋被确认为违章建筑,信用社能否对房屋行使抵押权?,6、甲公司抵押的房屋是依法批准正在建造的房屋,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后,信用社能否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7、甲公司办事处擅自用自己的业务章为他人贷款作保证,该保证合同有效吗?,案例,马某找到亲戚陈某说:“我想到咱们县信用社借点钱,但信用社要求提供担保。能否帮忙?”陈某碍于面子,写了一封“同意函”。同意以自己所有的坐落在县城三间房作为马某借款的担保。马某拿着这份“同意函”向县信用社借款10万元,并以陈某的名义与县信用社签订了抵押担保的协议,签订协议后,办理了抵押登记。,后陈某起诉县信用社,要求法院确立抵押合同不成立。理由是: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自己并未与县信用社订立任何合同;“同意函”中并未说明担保的数额是多少,担保人是谁。,此案中的抵押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本案中,马某拿着“同意函”与县信用社签订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应解释为委托行为,即马某是陈某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代理人。,“同意函”具有特别授权的作用,“同意函”中未说明担保数额,应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对抵押权人来说,完全有理由认为“同意函”是价值限度内的无限授权行为。,从已知条件来看,马某属于有权代理。若陈某限制了抵押担保的数额,但“同意函”中并未表现出来,则超过的部分构成表见代理,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超过的部分”是量的超越,在操作上、观念上都可以划分开。,三、抵押权总结,(一)一个公式,两个注意 (二)房产、动产、机器设备、采矿权抵押 (三)最高额抵押 (四)风险防范,质权制度,一、动产质权,1、不转移占有质权不成立 2、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3、约定质物与移交质物不一致的,以移交为准,二、权利质,(一)权利质权的客体 1、有价证券出质 2、基金股份、股权出质 3、知识产权出质 4、应收账款出质,(二)权利质权的公示 1、有价证券:交付;不能交付的,登记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登记 3、知识产权出质:登记 4、应收账款出质:登记,甲欠乙10万元,约定9月1日还钱。甲3月1日以汽车一辆出质给乙。乙于6月1日,向丙信用社借款8万,应在8月25日前还。征得甲之同意,乙以该汽车出质给丙。后乙、甲到期均不能还钱。拍卖汽车得款11万元。本案应如何处理?,解析:丙信用社先取走11万元中的8万元;余下的3万元中的2万元由乙优先受偿;余1万元归甲;甲与乙、乙与丙之债均消灭。,其他担保方式,人的担保:保证(不同于保证金) 抵押 担保 物的担保 质押 留置 钱的担保:定金(相当于保证金),保证案例,好朋友李新急用钱,打算向信用社借5万元债。怕李新还不起钱,信用社提出找个人担保才肯借!于是,李新找到了小王。小王可为了难:不当这个担保人吧,怕不够朋友;当吧,万一李新还不上钱,把自己扯进纠纷怎么办?,李新猜到小王的心事,信誓旦旦地保证:“放心吧,我肯定能还上钱,再说我家还有车呢,不行我把车拿去抵债总是够的,决不能给你找麻烦!”话说到这个份上,不帮忙实在不合适。小王最终在李新拿来的担保手续上签了字。,半年时间转眼即逝。一天有两个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找到小王,说李新借的5万元钱早该还了,但经常联系不上,联系上了也总推三阻四的,所以来找小王,让小王代李新还钱。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拿出李新的借据和小王签字的担保书让小王看,小王才知道李新借的那些钱确实还没还。,小王说:“我只是担保人,钱是李新借的,你们应该先找李新要钱,等李新真还不上钱再找我也不迟。”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说单位要急于收回这笔贷款,李新又老躲,小王既然是担保人,当然有权找小王代李新还钱。,小王看着担保书,上面“我自愿对李新向××信用社借的5万元做担保,担保他按时足额还钱”这一句话和自己的签名。思来想去,小王到底也没弄明白:明明是李新拿了债主的钱,李新也有能力还,为什么债主不找欠钱的却先找我要钱,怎么个道理嘛!,本案当中小王所做的究竟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是债主能不能直接找小王要钱的关键。担保法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王所签署的担保书仅仅说“自愿对李新向××信用社借的5万元做担保”,却没有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属于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债主可以直接要求小王代李新还钱。,物保与人保并存,一、债务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提供人保并存 二、第三人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 是按份之债;无此约定的,当事人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谢谢大家! tell:15035183791 qq:56143824 email:gyf188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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