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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货运物流风险控制实务--法律讲座刘铭纲律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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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货运物流风险控制实务--法律讲座刘铭纲律师.ppt

    货 运 物 流 风 险 控 制 实 务 操 作 - 法 律 讲 座 - 刘铭纲 著作权所有,盗用者必究,简介,本PPT为运输物流业法律专家刘铭纲律师讲课内容 刘先生毕业于悉尼科技大学法学院,曾任职于上海市政府发改委;央企-中国华润(华源)集团法律部长、后职世界4大物流巨头-荷兰TNT大中国区。 有超过20年著名500强高级管理实战经验,在国内外多家著名企业的合规管控与法律事务方面经验丰富。 著作权所有,盗用者必究 联系:lewisliu88hotmail.com,* 总 论 *,“货物运输”、“代收货款”是物流运输的主要二大业务。在现今的业务操作中,运营风险无时不在,陷阱随时出现。如何涉及流程?如何规避? 今天在总论中,我们就围绕“二个业务”及衍生出来的“三个合同”: 即货物运输、代收货款、运输合同、买卖合同、代理合同的问题进行一次培训讲解,从法律角度来理清它们的关系。 法律关系: 发货人(卖方) 买卖关系 收货人(买方) 运输关系、代理关系 承运方(我方) 没有法律关系,“货物运输”与“代收货款”关系,“货物运输”衍生出“代收货款”,是一项运输的附属金融业务。 目前法律还没有相关规定,复杂且风险较高,有人形容是“赚卖白瓜的利润,承担卖白粉的风险”(0.8%收费),所以工作中一定要有风险意识。 “代收货款”是基于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向收货人收取货款一种代理关系。因此,我们只对发货人负责。我们与收货人是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需对收货人负责。 “代收货款”的履行,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发货人与收货人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支付条款的约定。 下面我们看个案例就理解了-,案例:南通-包头纠纷 (分析本案存在哪些错误,见红字),2010年10月8日,南通5发包头两件模具,代收货款2.4万元,货于14日到达包头6。 包6经理联系收货人李勇,李在电话里说“你给我送过来吧,我给你加400元送货费”。我们就把货拉了过去。到达后我们把车停在收货人厂外,收货人称要先验货再付款,我公司也让他看了,收货人拿出他与南通厂家签订的买卖合同,提出:1.代收货款与实际不符,实际货款为2.6万,已支付4000元,还欠2.2万;2.模具需厂家安装调试后才能付款。我们当时回复:我们只负责收钱,其余你和发货人协商,你给钱我们就卸货。但他们间通电话没有达成一致。 收货人当时找来4-5台车把我公司车围住,不给卸货就不让我们离开。车在达旗呆一个晚上。 我们打“110”报警,110说你们是经济纠纷不给处理,收货人也不抢,现场图片,车辆被围,货,就是不让我们走。在这期间我一直联系发货人,但没结果。和收货人协商多种解决办法,也未果。 收货人检查模具,发现和合同上的尺寸不符无法使用。收货人非常生气,给发货厂家打电话也不接,发货人说他白白损失了4000元首付款和两个多月时间。要扣下模具等发货方来人处理,要我们给他出个证明,帮他协调处理。 我们承诺将模具先扣下不返给发货厂家,等事情解决完再处理。他同意了,并要求我们,如果把模具给厂家返回,我们公司就赔偿4000元。我们就把模具拉回公司了。 错误点: 1)不能先验货再付款;2)不能随意送货上门;3)不能以经济纠纷事由报警;4)我们只对发货人负责,不应给收货人任何承诺。,买卖合同 样本 (支付条款),* 分 论 讲 解 * (刘铭纲),一、 运输场地租赁(一级总经理培训适用) 二、 货运车祸赔偿(一级总经理培训适用) 三、 “常规合同”介绍 四、 “运输合同”介绍 五、 “免责条款” 六、 “保价” 七、 “货物运单”介绍 八、 收货人拒收;并拒付“代收货款” 九、 收货人强行卸货;并拒付“代收货款”,十、 收货人付款后发现货物有问题要求退货/退款。 十一、 承揽“代收货款”业务注意事项 十二、 “代收货款”必须坚持“先付款后提货”原则 十三、 送货上门的“代收货款”业务 十四、 一级公司业务中提出的法律问题解答 十五、 提、送货流程违规被诈案例 十六、 案例分析考题 十七、 货运争议、纠纷、诉讼现状介绍,一、公司的场地租赁,中国土地管理分为:1.城市土地 2.农村集体土地 城市土地:不管什么土地性质(“使用权出让土地”;还是“划拨土地”),都可建房、买卖、出租,可以获得商品房产证。但须交土地使用权出让费。 农业用地:1.建住宅房没有商品房房产证(俗称“小产权证房”)买卖、商业出租,都不合法,无法获得商品房产证。2.批准成为商业用地建的房,才可以出租。 注意点: 1. 我们在场地租赁时,一定要查核它有无房产证。不然公司新场地无法工商登记。 2. 是二房东出租的,一定要看到大房东出具的同意函,不然公司新场地也无法办理工商登记。 3. 租地建房的,商业建房必须报批,获得国家“三证”,不然拿不到证照,属于违章建筑。国家规定违章建筑不能出租,签署的出租合同无效。 4. 租赁场地不要签长约,不要过多预付。,二、货运车祸赔偿,1. 赔偿依据: 侵权责任法、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2. 赔偿内容: 一般伤害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误工住宿费、营养费。 有伤残的再赔偿: 残疾赔偿金(最高20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与后期治疗费。 死亡的再赔偿: 死亡补偿金(最高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 精神损失赔偿: 通常一次性1-5万,最高到5-10万不等。 3. 车辆保险理赔: A. 商业保险: 有10万、20万、30万、50万几种 B. 交通强制险: 共12.2万(11万死残、1万医药、0.2万车损) 有主、次责的都要全额赔付,无责的最高按10%赔付 (交通强制险是全额赔偿,商业保险是责任划分赔偿。),三、常规合同介绍 (红字为重要条款),1双方名称和住所 (A;自然人:必须身份证载入合同; B;法人:第一次签约必须出示营业执照; C;非法人的分公司没有对外缔约能力)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 * ) (检验标准:A;国家标准/行业标准、B;样品封样) 5价款、结算方式 6地点、期限 7违约责任 ( * ) (合同必须有违约条款,没有约束力的契约不是真正的合同!),四、运输合同特点介绍 (红字为特有条款),1双方名称和住所 2标的与数量 3价款、结算方式 4地点、期限 5违约责任 6. 免责条款 (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中货物灭损承担赔偿责任; 但赔偿有约定的从约定。) 7特别指定 (交付前,托运人可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 地点和收货人,但要赔偿我们损失。) 8. 留置 (不支付运输费、保管费的,我们有货物留置权) -留置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五、免责条款 -免除自己承担的责任,为防止霸王条款,法律规定货运单中下列免责无效: A. 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 B. 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客户注意风险的。 总结: - 你提示客户了吗? 我们运输中有无重大过失? (案例2006沪二中474号 “佳吉快运”上诉案) 1.我们对运单中的免责条款有无明确的风险提示,并由客户签署确认? 2.我们能否证明自己非重大过失 ? (能否说明货失、货损原因是关 键!并且货失必须及时报警。),案例:2006沪二中474号“佳吉快运货物灭失”上诉案,2006年2月太仓“富豪铜业”委托上海“佳吉快运”运输3吨铜管(82000元)到厦门,由于外包装问题,铜管压扁导致拒收。为此富豪铜业要求佳吉快运运回。运单上特别约定:货物不保价,未保价声明货物价格的按运费2-5倍赔。并有黑字体专门标明提示。到货后,铜管缺货0.5吨。 富豪铜业起诉要求赔偿13700元,而佳吉快运只同意按照运单的特别约定赔偿1250元,一审青浦人民法院判决佳吉快运赔偿富豪铜业13700元。理由:法院认为(1)运单的赔偿特别约定是霸王条款无效;(2)佳吉快运无法说明灭失原因,也没有积极报警,属于重大过失。 原审判决后,佳吉快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焦点争议集中在:1.运单的特别约定条款是否有效?2.货物灭失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二审法院终审认为:1)运单的特别约定是真实、自愿的,并有黑字体专门标明提示。富豪铜业知晓并签字认可,故合法有效;2)在有无重大过失问题上,本案没有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只是推测“被盗”或“颠簸丢失”,如被盗,佳吉快运没有积极报案追寻,也无具体运货人、车记录,管理明显不善;如颠簸丢失,佳吉快运没有进行封闭运输或跟车押运。 最后判决:运单的赔偿的特别约定条款有效,但佳吉快运中有重大过失,仍然需赔偿原告13700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六、“保价”,由于免除自己货损责任通常为法律所不允许,但运输行业货损又大。为了降低风险,保护我们承运方利益,就出现了“保价”这种运输行业通用的自我保险形式。 保价的三种情况: 1. 客户没有保价,合同中也没有风险提示,就按照合同中自定的免责处理理赔(按运费2倍赔偿)。- 法院不支持 2.客户没有保价,但合同中有明确风险提示,提请客户阅读后再签署(按运费2倍赔偿)。 - 法院基本支持(各地判决胜负7/3开) 3. 合同中有保价的,按照保价额理赔,不管数额大小(保价额与货值对应)。 - 法院全支持,七、货物运单解释(正面)-为什么条款要客户签字确认?,八、收货人拒收;并拒付“代收货款”的情况,依照法律,应由发货人自行向收货人交涉索要该货款,货物送仓库留置,我方作为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但处置呆死货要小心。 法律规定:发货人已交由我承运人运输的货物,不管收货人拒收货物与否,有明确交付地点的,风险由发货人承担;没有明确交付地点的,风险由收货人承担(只有货物质量不符要求,收货人拒收货物的,风险由发货人承担)。 -不管以上哪种情况,我方作为货物运输方和货款代收方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不要主动去向收货人做承诺。,案例;拒收与呆死货,2010年5月27日一批药品由武汉22发往徐州,货物在6月1日到货徐州,2货到分公司后,多次与收货人联系提货,客户不提,拒收此货,也与发货人进行联系,未回复处理结果。直到2011年3月按呆死货处理程序,上报集团备案,经过区域与集团审批,将货物进行处理,当时,也未再和发货、收货方联系。 当时此批货物共计上报集团226票,因徐州公司库房面积不够使用,需将部分线路发货转移到到货仓库,由于此批呆死货占仓库面积较大,因此公司在到货9个月后按照呆死货处理手续给予处理。 8月却接到客户的起诉书,起诉我们,集团法务要求公司将此货详细的情况说明,收到集团法务邮件后,公司营运经理与质检员到当时呆死货处理现场将全部货物捡回,按照公司要求提供了清单。,九、收货人强行卸货;并拒付“代收货款”的情况,这是“侵权”行为。 我方必须及时报警请求警方出警,并尽最大能力阻止卸货,同时索要、保留警方报案笔录以做日后诉讼证据,并尽快通知发货人。 切记!请求警方出警时须以“侵占财产、人身伤害(如有肢体冲突)侵权”等治安事由报警,不应以“运输纠纷、买卖纠纷”等经济事由报警,防止警方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 强行卸货通常源自发货人和收货人的“买卖合同”纠纷。 作为运输方,保证货物不被强卸是我根本职责,不然我方会被卷入买卖合同纠纷,非常被动。,案例:抢货与拒付代收货款,2010年5月7日,李xx委托郑州公司承运两个整车的机械配件到山东临沂,运单上载明收货人也为李xx,保价50万元,同时附带代收货款业务,代收货款金额37.1万元。 次日中午,货物运抵徐州临沂分公司,经与李xx电话联系,实际货主杨xx付清运费款后,以随身携带的现金不足为由,要求临沂分公司与其一起到银行取钱,同时要求先行送货。临沂分公司派人与其一起去取钱,同时亦安排人员去送货。在去银行途中,实际货主杨xx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在临沂分公司确认无法拿到货款后再与送货人员联系时,两台送货车已到达卸货地点,且已开始被强行卸货。 临沂分公司虽多次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均无法阻止卸货。至今,虽经郑州公司和徐州公司多方协调和努力,巨额代收货款均无法收回。 事后,李xx以承运货物被运输公司丢失在郑州法院起诉,要求赔偿50万元!2010年10月初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目前正在二审上诉中。 -特别小心:托运人和收货人为同一人!,报案回执 (样张),十、收货人付款后发现货物有问题要求退货或退款 的情况,依照法律,收货之时,货物所有权与风险已随交接转移给收货人,如有瑕疵、货损等(非我方原因)应由收货人依照其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之规定自行向发货人交涉违约事宜(方式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减价、重作等),我们作为发货人的收款代理人,是无义务退还已收的“代收货款”并参与其中的。 法律上讲,退货或退回货款的决定权归发货人,我方作为收款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自行退还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除非发货人指示同意或货物瑕疵或差错由“我方原因”造成。,十一、承揽“代收货款”,须查看发货人 与收货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支付条款,须查看发货人与收货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之“付款方式”条款内容(不能提供的,须由发货人出具书面承诺)。 注意,在实践中不是每笔买卖合同都是交货时一次付款的,大多数的公司客户,其大笔交易常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的。如果付款方式是验货后N天付款,直接结果可能就是收货人强行卸货却不付货款,因此我方不应承揽该等“代收货款”业务。 如不是见货付款,“代收货款”业务我们坚决不能承接,不然我们将导致失误。 在此重申,不能只听发货人的口头陈述,必须要看到主合同付款条件描述或发货人书面承诺。,买卖合同 (支付条款),十二、承接“代收货款”业务,必须坚持 “先付款后提货”原则。,承接“代收货款”业务,常遇到有二种情况: 1. 付款后验收货物; 2. 验收货物后N天付款。 “代收货款”不是我们承运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义务,而是基于发货人的授权委托代为收取货款。“代收货款”义务的履行,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发货人与收货人在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约定。 无论如何,只要我们坚持“先付款后提货”原则,则一切经营风险都可降到最低。 在实际业务中,发货人委托我公司“代收货款”时,往往都不披露其与收货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货款支付方式,我公司无从知晓货款支付的条件及期限。,十三、货物送货上门的“代收货款”业务,1.为防范风险,承接公司型客户的货物送货上门的“代收货款”业务时,其大笔交易数额大,且常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货款的,必须坚持收货人先到公司支付“代收货款”的原则。 承接货物送货上门的“代收货款”业务,常存在这样风险,即收货人常要求先送货后支付“代收货款”,送货上门后由于各方原因拒付货款,有时还会有强行卸货的情况发生。 2.而有些个体客户的网购业务则是数额小,见货一次付款为多,我们可区别对待,可以上门送货时收款。对此,“先交完钱再做送货服务”不宜硬性一刀切。可设定个数额如千元以下可上门送货时收款。业务员携款的风险也就限制在每天千多元的可控范围。,十四、各级公司提出的业务中一些法律问题解答:,2、发错货物,收货方不同意退还如何处理?(属“不当得利”,报警或起诉) 3、发货人已通知要求将货物中止运输或退回,我们却将货物给了收货人,如何处理?(法律规定,我们要承担责任) 4、合同重量/规格与实际到货不同,包装却完好如何办?(按运单合同约定办) 1、冒领货物,无法追回如何处理?(看善意、恶意情况决定如何报警) 5、合同的条款与补充的约定事项有冲突,应该以谁为准?(补充约定为准) 6、 客户与我们一级公司有合同关系,现业务需二级公司承接,是否要重新签订新的合同?(不用,因为二级公司是一级公司的分公司,不是子公司) 7、 是否可以大大超出货物实际价格,高额保价?(不可以,防止欺诈),十五、提、送货流程违规被诈案例: 货物冒领,2009年8月31日,高x委托南通公司承运22件纸箱包装的工具配件到杭州萧山,运单上载明收货人也为高x,货物保价28000元。9月6日,货物运抵杭州坎山分公司,随后电话通知高x提货。 次日,一个名叫“孙xx”的男子持其本人身份证和高x身份证提货,坎山分公司审查两份身份证后,由“孙xx”支付运费后将货物提走。但在同日,高x却对南通公司称并未收到该批货物。南通公司立即通知杭州坎山分公司称该批货物可能被冒领并要求报案,然而,就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时,高x却又来电称货已确认收到,无须再报案。 几日后,高x又突然再次来电称货物没有收到。杭州坎山分公司再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获立案受理。事后经了解,孙xx所持有的“高x”身份证系伪造。 2009年9月,高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货物损失28000元。一审判决南通公司赔偿28000元,被告不服上诉至南通中级法院,但因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不得不接受法院的调解,最终赔偿25000元。 -特别小心:托运人和收货人为同一人!,案例:货物欺诈 2010年3月18日,石家庄12公司自备车给石家庄38肃宁公司送下转移到货。车辆到达肃宁公司时是中午,由于前一天晚上石家庄总部召集分公司经理开会,肃宁公司经理此时正在返回公司途中,肃宁公司的到货由业务员一人卸车。在车还未卸完时,有一客户前来公司取货。来人持张xx(代领人)驾驶证原件及收货人曹xx驾驶证原件来取货,取的货正好是刚卸下来的二票货物:兔皮03651842-1、兔皮20400165-20。业务员进行证件号码登记后将货物付出。 3月19日,收货人曹xx本人来到肃宁公司要求提货,但此货已被人冒领诈走。肃宁公司经理立即与石家庄总部联系,并与曹xx一同来到公安刑警队报案,并领回报案回执。经公安机关确认,取货时出示的二个驾驶证均为伪造证件。 直至今日,此案尚未侦破,且公安刑警队也未给出明确答复。收货人曹xx已多次来肃宁公司寻问此事处理结果,未来将通过起诉追讨。,案例:提货欺诈,客户查先生在2010年9月28号从广州公司发货南京电视机,发货人收货人均是同一个人,均为查先生本人,据查先生本人讲,他接到了南京公司连续两个电话,要求立刻提货,查先生告诉南京公司,安排人先看货,随后在9月30号看货人告诉查先生货物已经被他人提走。该货物为KTV定做电视机,保价10万元。(据了解,客户多次辗转委托收货人,我方没有认真查核委托证明,导致货物被人诈领。) 随后客户火速通知广州公司,广州公司与南京公司沟通,南京公司报案并且报给了华东区督察经理一起处理,南京公安局受理后至今没有明确结果,客户一再催促。在随后与南京公司和督察方经理沟通后,告知客户至今没有消息。 客户起诉,但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在客户提出这一证明要求被拒绝后,客户将广州南村分公司的证照用数码相机拍照,并联系媒体要予以曝光,目前正在处理中。,禁运货物被罚(样张),广州运沈阳:2011年4月20日在江西赣州被烟草专卖局查扣,该票货物在运单上标注为机器,但实际上内装5550条香烟,同时我们注意到,烟草专卖局早就实时进行了跟踪,还对查扣香烟的价值进行了估算,达37.67万余元。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 “承运人受理整批或零担货物时,根据运单记载货物的名称内容、数量、包装方式等,核对无误,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发现与运单填写不符或可能危及运输安全的,不得办理交接手续”。 - 因此,接单时须开箱检验的,必须开箱验货接收。 防止毒品、枪支、管制刀具、化学危险品、烟草专卖品、木材等须凭许可证运输物品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运输,以至被动接收经济与行政处罚,直至被刑事追究。,运单、扣押清单、处罚决定书、罚款发票(样张),十六、考考你:货运案例题,甲、乙签订货物卖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小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定交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 乙应当向公司请求赔偿损失 C. 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 小丁应对甲承担责任,答案为:A、C 解释: 从我们丙的角度出发考虑这个问题会简单一些,他所签订的运输合同的对方是甲,那么由于他运输中所出现的事故造成的运输合同不能履行,他对甲负有赔偿责任。但是,乙并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权力要求丙对其予以赔偿。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不能扩大到第三人。丙与乙并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不选B。 而且,根据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的事实,可以知道,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中所指的“代办”,并不是一个委托代理关系,而是约定由甲负责运输。则可以得出双方事实上已经约定了,交货地点是乙的营业地或住所。所以,合同法规定并不适用。而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应当认为属于甲所有,选C。甲存在违约,向乙承担赔偿责任,选A。,事实上,本案的法律关系如下: 甲因买卖合同而与乙形成买卖关系,应当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包括完成运输;甲因运输合同而与我们丙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丙负有按照合同将货物交给乙的义务;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也没有物权上的关系,二者在各自合同中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无法律上的关系。本案中,应当是乙向甲要求违约赔偿,甲向丙要求违约赔偿,依据即为各自合同。 ( 乙 - 甲 - 丙 ) 简单来说,本题的核心可以形象地概括为“冤有头,债有主”。这也是债的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正是基于这一基本原理,丁不对甲承担赔偿责任,而由雇佣他的丙承担(但有重大过失可追偿),不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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