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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代的法制》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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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代的法制》PPT课件.ppt

    第四章 秦的法制,从秦国到秦朝,焚书,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制曰:“可。”,制书:是皇帝颁布重大制度时使用。 诏书:颁布不属于重大制度的命令,多用于对群臣的训示和答复臣僚的上奏。,秦的灭亡,秦二世、赵高与子婴 “指鹿为马” 李斯:谋反罪,具五刑、夷三族,罪与罚,谋反:具五刑(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汉书·刑法志 )和夷三族,罪与罚,见知不举;不直;纵囚;失刑 甲告乙偷马并伤人,由丙来审理 贼杀人;伤害;盗窃 群盗;投书;逃避徭役;盗徙封 不孝;擅杀子 按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区分故意和过失;共同犯罪加重处罚;自首减刑;连坐;诬告反坐;并合论罪;,死刑,枭首;弃市;腰斩;磔;车裂,身体刑,1黥刑。即夏、商、周时代的墨刑。 2劓刑。 3斩左趾。是砍去罪人左脚的刑罚。 4宫刑。 5髡刑。髡刑是剃去罪人头发鬓毛的刑罚。古代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故剃去头发也是对身体的一种损害,而且还带有耻辱刑的含义。 6耐刑。剃去鬓须保存头发谓之“耐”。耐刑程度轻于髡刑。 7笞刑。笞刑是杖击罪人身体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秦的身体刑往往与劳役刑结合使用,特别是髡刑与耐刑一般都配以徒刑。在秦墓竹简中经常有“黥为城旦”、“劓为城旦”、“耐为鬼薪”的记载。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秦朝的刑罚的严酷。,劳役刑,1城旦舂。是强迫罪人从事修筑长城、舂米一类重苦役的刑罚。男子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故谓之城旦舂。城旦舂是秦朝徒刑中最重的一级。 2鬼薪白粲。是次城旦舂一级的徒刑,即强制罪人从事砍柴祭鬼、择米一类苦役的刑罚。其中男为鬼薪,女为白粲。 3隶臣妾。是强制罪人服各种官府杂役的刑罚。男为隶臣,女为隶妾。 4司寇。是强制犯罪人从事“伺察盗寇”之类劳役的刑罚。其中,男作司寇,女作如司寇。 5候。是轻于司寇的一种劳役刑,性质与司寇基本相同。候刑可以与耐刑等较轻的身体刑结合使用。,其他种类,流放刑:迁。是将犯罪人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多是迁往新占领、新开拓的地区或是蛮荒之地。有时将犯罪人全家迁往某地。谪。是将犯罪人罚往戍边的刑罚。有时则作为赦免重刑的替代方式。 财产刑:赀刑。赀即是罚,具体有赀甲、赀盾、赀戍、赀徭等。大体上说,秦朝的赀刑多适用于较轻微的犯罪,或作为对某些特殊身份者的优待。 身份刑:夺爵。夺爵是剥夺犯罪人原有爵位的刑罚。一般是针对有爵位的高级官员使用,有时也作为一种附加刑与其他刑罚并科。废。是指终生剥夺犯罪人担任国家官吏资格。,民事法律,主体:皇帝、贵族、官僚;商人、赘婿、继父;隶臣妾 所有权:土地和其他财产 契约: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 婚姻、家庭和继承:登记程序(强调国家干预),田律,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呵禁所(设置警戒的地域)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厩苑律,以四月、七月、十月胪(评比)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酒束脯,为皂者(饲养人)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协(腰围),笞主者寸十。,关市律(管理市场和税收等的官名),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音向)中,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 从事手工业和为官府出售产品,收钱时必须立即把钱投进缿里,使买者看见投入,违反法令的罚一甲。,工人程,“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 “做杂活的隶妾两人相当于工匠一人。,经济法律,对农业的保护 对畜牧业的保护 赋税:田赋、口赋和户赋 徭役:陈胜、吴广从大泽乡到渔阳 商业 手工业 货币,司法制度,司法机关:1.廷尉。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作为最高法律官员,廷尉在秦朝法律工作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2.郡、县。在地方,郡、县、乡、亭各级行政机关都设有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司法官员,处理本地区的司法事务,郡守、县令啬夫。,“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在秦朝,诉讼的提起大致有两种方式,即自诉和官纠。自诉是指被害人自行向官府控诉犯罪。官纠则是国家各机关、各级地方官府主动追捕犯罪并进行审判。在秦朝各级官吏都有执行法律、追诉犯罪的职责,民众亦有告奸的义务,因此无论是自诉、告奸还是官府自行追捕犯罪人,都可以提起诉讼程序,审讯并处罚犯罪者。 自诉分为“公室告”犯罪和“非公室告”犯罪两类。 “公室告”,何也?“非公室告”,何也?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他人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法律答问,审判制度,依据秦墓竹简封诊式中的大量案例分析,秦朝审理案件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和相对完善的制度。 1现场勘察和检验。封诊式中“穴盗”、“经死”、“贼死”和“出子”等案例详细记述了官府对入户盗窃、自缢死亡、他杀死亡、女子流产死亡等死亡案件进行现场勘验的经过。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秦朝在诉讼过程中注重收集证据、询问证人,并认真进行现场勘察和检验。 2拷讯。在“有罪推定”原则下,为审结案件而对犯罪人实施拷讯是合乎法律的程序。按照秦朝法律的规定,讯问人犯应先以言辞为主,反复讯问。若不用拷讯而能审得实情,则是“上策”。若再三审讯而仍不得实情,才可以动用刑讯取得口供。 3爰书。是记录司法活动的文书,包括案情、犯人供词、证人证词以及拷讯等文字记载。秦朝法律规定各种审判案件都应该有这种爰书。 4乞鞫。指要求重审案件称为“乞鞫”。“乞鞫”可由被告自己提出,也可由他人代为提出。,监察制度,中央为御史大夫:监督官员;送达上奏文书;参与司法审判 地方:监御史,直接受御史大夫节制,特点,法家的法治思想 君主制中央集权制的专制政治制度 “事皆决于法”的法律制度 轻罪重刑的刑罚制度,第五章 汉代的法制,一、历史背景(1),项燕和王翦(项梁和项羽) 前209年陈胜、吴广大泽乡起义(群盗),政权为“张楚” 刘邦,押送刑徒去骊山 项梁自称武信君,熊心为楚怀王 子婴,1、刘邦与约法三章,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巿。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馀悉除去秦法。 正确理解“约法三章”:汉书·刑法志曰:汉兴,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又考惠帝四年始除挟书律,吕后元年始除三族罪、妖言令,文帝元年始除收孥诸相坐律令,二年始除诽谤律,十三年除肉刑,然则秦法未尝悉除,三章徒为虚语”; 汉高祖时期的其他立法:按军功授田;士兵复员免徭役;农民回家恢复原有田业;奴婢免为庶人;商人不得衣丝乘车 。,1、约法三章,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巿。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馀悉除去秦法。 约法三章的局限性,刘邦,组织军队复员 赐军吏爵位 招抚流亡 释放奴隶 从分封异姓王到分封同姓王:白马之盟 汉景之后对同姓王的削弱,2、韩信,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从齐王(蒯通)到楚王再到淮阴侯,郡县与分封并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异姓王时期 谋反(从虚到实):斩,夷三族,3、萧何与九章律,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 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主张实行黄老无为政治,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推行轻徭薄赋,约法省禁的政策,4、叔孙通与傍章,“吾乃今日方知皇帝之贵也!” 傍章十八篇,汉简,5、“汉承秦制”与“黄老思想”,立法:九章律对秦法的继承;二年律令; 行政管理:三公诸卿制、郡县制(100多个郡) 刑罚:肉刑体系 按军功授田制 汉惠帝、曹参、吕后、文帝、景帝、窦太后都主张实施“清静无为”“约法省刑”的黄老思想,1984年湖北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发现,二年律令共有竹简526枚,简长31厘米。简文含27种律和1种令(津关令)。律、令之名均与律、令正文分开另简抄写。 二年律令是全部律令的总称。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吕宣王是吕后于吕后元年(前187年)赠与其父的谥号,与二年律令共存的历谱所记载最后年号是吕后二年(前186年),故推断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所名田宅。,二、历史背景(2),汉武帝时期中央集权的问题 七王之乱:收地方权力归中央 皇权与相权:收相权归皇权;公孙弘 张汤:越宫律;巫蛊案,廷尉;淮南王谋反案;腹诽罪。升至御史大夫 赵禹:朝律 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共计篇,构成汉律主体部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思想:“性三品”;“大德小刑”论 ;“德刑时令说” ;“春秋决狱” ;“律学”的产生 一是神权政治论,“天人感应”和“天罚”。二是“阳尊阴卑” 与宗法等级观,法律维护贵贱名份。 三是“阳为德,阴为刑”的德主刑辅理论和德刑时令说。四是引经决狱,据经解律。 经学的神学化与“大德小刑”论。经学的阴阳五行化与“德刑时令说”。儒经的法典化与“春秋决狱”。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挟杖而救之,非所以欲殴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第二节 行政法律,中央行政管理体制:天人感应,君权神授;三公诸卿,君权和相权的矛盾;尚书台形成的过程君主集权 地方:郡国并行制 十三州,刺史,六条问事:“一是豪强占田超过了限制数量,而且恃强凌弱;二是郡守不遵守诏书、法令,欺压百姓,横行地方,贪污腐败;三是郡守审判案件不体恤百姓,草菅人命,随意赏罚,被百姓所嫉恨;四是选拔任命官吏不公平,排斥贤能之人,任用小人做官;五是郡守的子弟们仗势欺人,郡守也为子弟向下属求情,使下属枉法办事;六是郡守不忠于皇帝,而是和地方的豪强们勾结,搞权钱交易,损害国家利益。”东汉末逐渐转变为地方行政机构。,行政法律,皇帝和三公 尚书台:三公曹,掌管年终对州郡官吏的考绩;吏部曹,掌管选举和祭祀;民曹,掌管工程建设事务;客曹,边疆少数民族外交事务;二千石曹,掌管司法诉讼事务;中都官曹,掌管水、火、盗贼等治安工作。“自此以来,三公之职,备员而已。” 郡国并行体制;州、郡、县三级地方管理体制,官吏管理,选任: 初期:功臣;察举;任子;赀选 中后期:太学生考试选官 征辟:皇帝征士;大官府征辟幕僚 回避:有婚姻关系;两州不得对监 考核:每年年终,上计律,户籍财政,治狱惩盗,名籍,边戍状况,劝课农桑;三年一大考,大课,决定升降,第三节 刑法,罪名: 矫制矫诏罪 :“汉家之法有矫制”, “擅矫诏命,虽有功劳不加赏也” 废格诏令罪 :弃市 大不敬 阑入与失阑 不道:诬罔(欺骗天子的行为)、罔上(袒护臣下欺骗天子的行为)、诽谤(对天子及当前政治公然进行非难的行为)、狡猾(以非法手段收受大量金钱、或浪费以及侵吞公款的行为)、亏恩(损害皇恩的行为)等 祝诅、巫蛊;腹诽,刑法,左官罪:汉朝称在诸侯国任职为左官。 阿党和附益罪 酌金罪 出界罪 沈命罪 见知故纵罪 刑罚:死刑;肉刑;笞刑;徒刑;徙边;禁锢;赎刑,死 刑 斩,文帝废肉刑,西汉建立后,非常重视总结秦代灭亡的教训。文帝鉴于当时继续沿用秦代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问题。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也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文帝,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后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废除传统残人肢体的肉刑。但其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虽然劓刑、斩左趾改为笞刑处罚。但因笞刑数太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因而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景帝改革刑制,汉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刑罚制度作了进一步改革。景帝元年下诏说:“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为此,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景帝中元六年,又降诏:“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 。 同年,景帝又颁布箠令,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前进了一大步。 意义:政治、经济、文化、刑罚,定罪量刑原则,上请 恤刑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谋首而藏匿人) 伦理原则纳入法制:亲亲和尊尊,第四节 民事法律,汉代:15岁,“智力足以自居”,算钱,人头税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土地和其他财产(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德才兼备的问题),民事法律,买卖契约,券书; 借贷契约,高利贷(百月三)(利息与商业),“免”;抵押条款,董永卖身葬父(现代版) 租佃契约(以土地买卖为前提), 婚姻:儒家思想,门当户对和财礼 继承: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范延寿,宣帝时为廷尉。时燕赵之间,有三男共娶一妻,生四子,长,各求离别,争财分子,至闻于县。县不能决断,谳之于廷尉。于是延寿决之,以为男子贵信,妇人贵贞,今三男一妻,悖逆人伦,比之禽兽,生子属其母。于是以四子并付母,尸三男于市,奏免郡太守、令、长等,切让三老无帅化之道。,汉沛县有富家翁,赀三千余万。小妇子年才数岁,顷失其母。父无亲近,其女不贤。翁病困,思念恐争其财,儿必不全,因呼族人为遗书,令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云儿年十五以还付之。其后,又不肯与,儿诣郡自言求剑。时太守何武得其条辞,因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史曰:,“女性强梁,婿复贪鄙。畏残害其儿,又计小儿得此财不能全护,故且与女,实寄之耳,不当以剑与之。夫剑者,所以决断。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必不复还其剑,当关县官,县官或能证察,得见申展。此凡庸何能思虑弘远如是哉!”悉夺取财以与子,曰:“蔽女恶婿,温饱十岁,亦以幸矣。”论者大服武。,杜佑,字君卿,唐京兆万年(今陕西西安)人。生于开元二十二年(734年)。766年到801年,用三十五年,杜佑编写了通典。通典专叙历代典章制度的沿革变迁,从远古时代的黄帝起,到唐玄宗天宝末年止,分为九类,以食货居首,次以选举、职官、礼、乐、兵、刑、州、郡、边防,每类又各分子目。对于历代典章制度,都详细地叙述了它们的源流,有时不但列入前人有关的议论,而且用说、议、评、论的方式,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1.民法上的监护制度: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2 . 继承制度: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不得再提起诉讼。,第六节 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 (1)中央:皇帝的最高司法权(逐级谳断上报制:重大疑难;上请:贵族官僚;诏狱:皇帝的意志);廷尉和御史台 (2)地方:州郡县,行政司法合一;郡守、县令、三老,第六节 司法制度,2.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告劾分自诉和公诉;不得越级;不得卑告尊;不得诬告 (2)拘捕:一般人和贵族 (3)审讯:五听和刑讯 (4)复核:传复 (5)宣判:读鞠 (6)上诉:乞鞠 (7)死刑案件的奏报和疑难案件的奏谳 (8)秋冬行刑,春秋决狱案例,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 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春秋决狱案例,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挟杖而救之,非所以欲殴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尸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 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衍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监察制度,中央:御史大夫,还未专门化 地方:司隶校尉,尚书令,御史中丞,“三独坐”;州刺史,法律指导思想: 1、“黄老思想”和“汉承秦制”,目的是尽快恢复经济、重建秩序。 经济上轻徭薄赋(自由放任主义) 政治上君臣共享政权(所有权和经营权) 法律上关注对稳定性社会关系进行常态调整,保护新的等级秩序,刑罚文明化,2、新儒家法律思想 经济上,国家干预、公权控制 政治上,君权加强、中央控制加强 法律上,纳礼入法,从司法领域开始,法律的道德化色彩逐渐浓重。,第七节 特点,法律思想:从黄老思想到儒家思想 政治上保护君权 家庭中保护父权和夫权 经济上维护国家财政,廷行事:“廷行事吏为诅伪,赀盾以上,行其论,有(又)废之。”“成例,官吏弄虚作假,其罪罚盾以上的,依判决执行同时要撤职用不叙用。”,中华法系重点掌握的是精神上的亲亲尊尊伦理法特征;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是对君权政体权力模式的保护;对家庭中儒家倡导的伦理秩序的保护,实质是三纲五常。,三国,曹操:法律思想上重视“法治”;军事上“青州兵”;政治上,毛玠“奉天子以令不臣,修耕植以蓄军资”;经济上屯田制;重视人才 曹丕:九品中正制 曹睿:新律 曹芳、曹髦、曹奂 刘备、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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