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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情景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子情景二反垄断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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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情景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子情景二反垄断法.ppt

    子情景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 子情景二 反垄断法,学习情境八市场秩序法,竞争法的立法模式,竞 争 法,反垄断法,自由竞争法(全局、宏观),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法(局部、微观),反竞争,垄断,破坏自由竞争机制,不正当竞争,破坏公平竞争机制,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 采用“统一立法模式” 2007年颁布反垄断法走向分别立法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部分限制竞争行为,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及构成要件 1、概念: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经营者及具有特殊地位的非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客观行为要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4)客观损害结果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行为,主要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部分限制竞争行为。,(一)市场混淆行为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 (五)虚假宣传行为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七)低价竞销的行为 (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 (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十)商业诋毁行为 (十一)串标行为,二、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市场混淆行为第5条,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采用假冒或模仿之类不正当手段,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丑粮液和大白免.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 3、名称混同 4、虚假表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同一种服务或类似商品、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 案例 (开心网正式起诉千橡集团不正当竞争.flv),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1)为知名商品 (2)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3)经营者的手段必须是擅自做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 (4)经营者行为能上能引起购买者误认,“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海豚出版社侵犯读者杂志案,读者杂志社,海豚出版社,甘肃省新闻出版局,读者杂志在全国非常畅销。,要求查处,国家外文局所属单位。出版读者精华本,采用读者名称,内容设计、封面的样式和风格也与读者杂志相同。,交涉,近日 ,大连市民张女士陪母亲到医院检查身体,等候中有人塞给她一本小册子,乍一看封面张女士以为是 读者的副刊,待她仔细翻看后才恍然,原来里面宣传的都是某一种抗癌药物。,名称混同,(1)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产品。 (2)名称混同构成要件: (A)被冒用的对象是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B)未经许可; (C)导致人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后果(不要求实际后果),傍名牌,2001年6月,先后28次访问中国的法国著名服装设计师皮尔·卡丹先生出席了南京国际服装节。在展厅里,一个高达2米的“意大利皮尔·卡丹(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的广告牌赫然而立。卡丹先生摊开双手,一副困惑和吃惊的样子:“我没有这个公司!”,傍名牌新招奇招,宁波胡某以“香港(红双喜)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香喜”、“喜港”两个商标,其中“香”字和“港”字字体、字型一样,两个“喜”字字体、字型一样,这两个商标一拿到商标注册证后,又将其合并一起的压力锅上使用,就变成了“香喜喜港(香港红双喜)”,达到其“傍”沈阳“红双喜”品牌的目的。据反映,有人正在以香港雅戈尔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香雅”、“戈尔港”商标。 “海尔”、“红双喜”、“雅戈尔、”“杉杉、”“罗蒙”、“苏泊尔”、“报喜鸟”、“樱花”、等一大批国内驰名、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已被不法分子在香港恶意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标。,浙江宁波的一家企业将驰名商标“苏泊尔”在香港注册了“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然后以“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名义授权宁海一心金属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收取企业名称使用费。宁海一心金属电器有限公司则在其生产的压力锅产品及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浙江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投资的公司生产的压力锅产品。,虚假表示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绿色农产品,有机产品,假冒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案件 1992年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经营餐饮业,冠以“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至今在北京已有20余家连锁店。其“红蓝白”的装饰牌匾,于1999年11月3日在我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1999年4月1日,北京馨燕快餐厅开业,其横幅牌匾打出“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牌匾颜色依次为“红白蓝”三色。1999年6月7日,经鸿利公司请求,北京有关工商部门责令“馨燕快餐厅”将其牌匾上的字样除去。“馨燕快餐厅”仅将“国”、“州”两字除去,改为 “美加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牌匾上的空缺处仍在。为此,鸿利公司遂于2000年5月1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未经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伪造名优标志在商品上使用; (二)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但经营者未参加评比,却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 (三)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参加了评比,但未被评比为名优产品,却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 (四)被取消名优产品称号的产品,经营者继续使用名优标志; (五)级别低的名优产品,经营者擅自使用级别高的名优标志; (六)其他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 名优称号、标志的有效期为3至5年,案例1,原告某A市光明食品厂生产的“金丝猴”牌果味奶糖以其奶味浓、果味纯正,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在市场上比较畅销。该省某B市一食品厂见“金丝猴”果味奶糖销路好,就擅自印刷“金丝猴”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用在本厂生产的糖果上,与原告争夺市场。消费者买到假冒商品后,抱怨“金丝猴”果味奶糖质量下降,使光明食品厂销路骤减,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光明食品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在市场上有假冒该厂的商品,经该厂调查,获知B市食品厂是生产假冒“金丝猴”果味奶糖的企业,工商局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问题:,1、为什么说B市食品厂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处理本案时执法机关应如何适用法律? 3、执法机关应对B市食品厂如何处罚?,解题分析: 1、B市食品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A市光明食品厂相同的注册商标,属于一种典型的假冒商标行为。商标是企业的宝贵财富,A市光明食品厂的“金丝猴”注册商标是企业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一种工具;B市食品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竞争行为的基本法,仅对侵犯商标权行为作了普通规定和原则规定。如一项违法行为既构成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违反了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故优先适用商标法 3、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B市某食品厂处理:责令停止侵权、收缴未使用的有“金丝猴”标识的包装糖纸、赔偿商标专用权人经济损失、罚款。,(二)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有价报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能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主 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经营者,故意、自愿,违反法律规定,秘密给付财物 及其他补偿,包括金钱回扣、 赠送昂贵物品、提供免费服务、 给予不正当利益等。,特征,商业贿赂与附赠区别? 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行业一:医疗药品行业 行业二:零售业 行业三:房地产行业 行业四:保险行业 行业五:旅游行业 行业六:电信行业 行业七:银行业 行业八:教育行业,回扣 :在商品购销中,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 :在商品购销中,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折扣:即价格折扣,亦称让利。它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一般情况下,折扣是卖方向买方的一种让利。折扣只发生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能支付给当事人一方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折扣与回扣的区别:a、发生的时间不同:折扣发生在交易当时,而回扣发生在交易完成以后;b、给予的对象不同:折扣只能给予交易对方,而回扣既可以给予交易对方,也可以给予交易对方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而得到的报酬。佣金可以由买方给付,也可以由卖方给付,还可以由双方给付。,修车给回扣 司机争上门,郑州市金水区是河南省重要的汽配集散地和汽修集中地。长期以来,郑州市汽修汽配市场价格混乱,表现之一就是:修车厂给前来修车的司机回扣或馈赠高档礼品等。在某些汽车修理厂里竟挂着一件件高档西装,柜台内摆者一块块进口手表。在经三路的一家汽车修理厂,一位开公车的司机修完车后,获赠了一块价值2000多元的进口手表和一条1000多元的高级皮带。这两件东西自然全部开到修车发票里拿到单位报销了。,“潜规则”入乡随俗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沃尔玛礼品案2003年,云南省前外经贸厅党组书记彭木裕,因其妻收受昆明沃尔玛公司约10万元人民币的“礼物”而被判刑5年。 朗讯风波2004年,美国朗讯公司宣布解雇中国区的4名高管人员,理由是,他们在企业运营中存在内部管理控制不力,违反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 德普回扣门2005年,美国DPC公司的子公司天津德普,由于贿赂国有医院医生162万美元的现金,而被美国司法部罚款404万美元。 张恩照事件2006年,美国的一家公司把他告到了美国法院,因为他违反了美国海外腐败行为法,收受了竞争对手的100万美元。,72岁谢瑞麟获刑3年,谢氏父子在长达10年非法给付旅游业1.7亿港元回扣一事随之曝光。谢瑞麟珠宝为每名进入其珠宝陈列室的游客,向导游支付30港元的回扣,若有游客消费,则其回扣将上升到50港元。此外,若消费钻石首饰,导游的回扣将高达相关首饰售价的近三成。每辆开往谢瑞麟珠宝店的旅游巴士也有价码:一辆小巴50港元,一辆大巴100港元。回扣金额在数年间不断积累,最终成为1.7亿港元的巨额商业贿赂,涉及200多家旅行社。,雪花啤酒涉嫌亿元商业贿赂,2005-2006年,华润公司为占领重庆啤酒市场,与23个区市县的3000多户终端销售商签订合作协议,通过给付进店入场费、开瓶费(以7分-1元钱回收瓶盖)、附赠现金或物品、向一级批发商“返点”的形式,达到销售“雪花”系列啤酒的目的。 华润公司在与终端销售商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有“禁止销售重庆啤酒及其他品牌啤酒”等排他性内容,在促销活动申报表中也直接提出要“坚决压制竞争对手” 。 华润公司销售“雪花”、“蓝剑”系列啤酒500多万件,销售金额达1亿多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三)虚假宣传行为第9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其他方法指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广播电视、路边宣传等。引人误解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内容作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广告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1、行为主体生产或服务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其他经营者(食品安全法中有关代言人规定) 2、行为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3、行为人客观方面 (1)对商品与服务做欺骗性、误导性的宣传 (2)利用广告、其他宣传方法1(明星代言 名目繁多效果雷人.mp4)2(1) 相关法律规定广告法,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但是在“藏秘排油”的广告中,不但有医学专家,甚至还有各类人士的现身说法,而且夸大了原有的减肥和调节血脂的保健功能。 2005年4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虚假广告整治方案,明确提出,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如“我用、我吃、我喝”等台词,都属于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2007年8月2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吴仪出席会议并讲话。她表示,将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案例,1使用十天即可使人增高十公分的“人体增高器”; 2只花二十元“资料费”即可使人一年成为万元户的“技术资料”; 3一次使用即可更换老化皮肤,十次使用即可使人改变客颜的“换肤霜”; 4声称市场上其他儿童浴皂都有刺激性,唯有自己的商品没有副作用; 5用过许多其他商品,只有某某商品才是最好的; 6吃了好多药总不见好,吃了某某药一次就灵之类的广告。,(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2、范围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包括:工艺流程、技术秘决、设计图纸、化学配方等;经营信息包括: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资源情报、客户名单等。,1、商业秘密认定标准:,(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2)实用性:为权利人带来实在或潜在经济利益,(3)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10条 非法获取、非法使用、违反合 同保密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约 定、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4 项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揭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却获取、使用或揭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 (1)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 A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 B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C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 D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2)如法院判定乙社和李某侵权成立,确定其赔偿责任可以采用下列何种办法?() 2、A按照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乙社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无法计算时,按照乙社所获利润进行赔偿,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对李某按照其在甲社时的工资标准乘以侵权持续时间确定赔偿额,对乙社按其实际所得利润确定赔偿额 D按甲社请求的数额确定赔偿额,工业间谍,防不胜防 报载,安插“工业间谍”是当前国际上非常常见的窃取商业秘密的方式。美国两家大型汽车集团彼此竞争激烈。甲集团在一次新型汽车产品投入生产前召开一次绝密会议。为防泄密,甲集团动用最先进的电子检测仪器,一 天花板、地板、墙壁作了一次精心的检查,甚至地上一只死苍蝇的尸体也不放过。因为当时最高级的窃听装置可以安装在一只苍蝇的尸体内。谁知百密还有一疏,第二天产品的制作工艺就被竞争对手获得而提前投入生产。原来,甲内部一名高级职员竟是对方派来潜伏近十年的间谍!,有调查显示,名列财富(Fortune)全球1000强的大公司,平均每年发生2.45次的商业间谍事件,损失总数高达450亿美元。其中,位于硅谷的高科技公司首当其冲,发生的窃密案件中,有54%个别损失高达1.2亿美元。,(五)低价倾销的行为第11条,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1、经营者(卖方) 2、故意,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 A、行为人低于成本销售是否有正当的理由 B、行为人实施亏本销售是否持续很长的时间 C、行为人是否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3、行为人进行了以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价格法第14条 4、侵犯社会正常的竞争秩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价格法,鲜活商品,即将到期或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转产、歇业降价,2008年8月,甲纸厂推出“玫瑰”牌餐巾纸,每箱价格为30元。该品牌投放市场以后,以其低廉的价格,良好的质量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与此同时,乙纸厂的“沙龙”牌餐巾纸在市场上却无人问津。乙纸厂面对严峻的市场形式,作出战略调整,以每箱28元的价格投放市场。因乙纸厂的产品质量也不错,很快就赢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2009年3月,甲纸厂将产品价格降为25元每箱。于是,双方打起了价格大战。2009年7月,乙纸厂为了彻底击垮对手,做出了大胆决定,以低于成本价的每箱18元的价格投放市场,并同时优化纸质。2010年2月,乙纸厂凭借其雄厚的实力终于将对手击垮。2010年2月19日,甲纸厂因产品滞销,资金困难而停产。2010年3月15日,甲纸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乙纸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问题: (1)甲纸厂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2)什么是不正当压价竞争行为? (3)经营者从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消费者有无影响?,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 有奖销售的种类:附赠式有奖销售 抽奖式有奖销售 禁止性规定:巨奖销售和欺骗性销售。“脑白金里有金砖”消费者索金砖.mp4,(六)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偶然性中奖,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2006年1月13日至2006年3月1日期间,广东省江门市某全国连锁购物中心在其经营场所大堂内和门前悬挂及放置广告牌,同时向行人和消费者派发印有此次活动内容的购物宣传单,其内容是“新年路路发大奖日日送,1.无需消费抽奔驰,2.消费满100元抽摩托车,3.消费满100元家电日日送,活动时间为“2006.1.13-2006.3.1”。此次“无需消费抽奔驰”活动的规则如下:消费者免费领取抽奖券一张,详细填写资料后投入抽奖箱中,该购物中心将在3月2日抽取100张抽奖券,并将这100张抽奖券邮寄回其上海总公司于3月8日最后抽奖,全国范围内只设一个中奖名额,奖品为“E200K型”奔驰车一辆。该行为于2006年1月23日被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蓬江分局查获。 视频:王老吉有奖销售惹官司.flv,思考题1:,某百货公司进了一批男士衬衫,销售近2个月,顾客反映冷淡,为了尽快回收资金,决定采用有奖销售的方式,其符合法律规定的策划有: A、顾客购买1件衬衫,赠送奖券1张; B、顾客购买10件衬衫,赠送奖券20张; C、采用抽奖式的中奖方式,顾客凭发票到指定柜台领取奖券,当场抽奖,奖券金额为50人民币; D、采用抽奖式的中奖方式,最高奖的金额为6666元。,思考题2:,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音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对此事的以下判断中,何者为正确? 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D.是不是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结果是否出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万家丽的行为是否合法?,据潇湘晨报2006年10月23日的报道,为庆祝万家丽千万让利震长沙万种商品联合大促销、湖南首届国际精品家具文化艺术节等,万家丽建材市场特举办购物中巨奖活动。其中,一等奖3名:各奖豪华小轿车一辆。 请问,万家丽的这种有奖销售是否合法?,评析:这是一种典型的巨额利诱性销售行为。 这种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一般为经济势力强大的大型企业所采用。这些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扩大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往往在出售自己商品或服务时附以额外的巨额利益,从而使消费者优先选择购买其商品或服务。,这种行为虽然短期看来为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但其极大的削弱了其他竞争对手,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使市场的竞争活力大大降低。并且这些企业在消灭其他竞争对手,控制整个市场或是大部分市场后,往往会提高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因此从长远看来对消费者是极为不利的。实际上不及时对这种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将会为垄断提供滋生的温床。,(七)商业诋毁行为第1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概念: 经营者自已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诋毁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2、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 主观方面:故意 客观方面: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对真实的事件采 用不正当的说法,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后果:商誉受到损害 雅虎搜索助推不正当竞争成被告.mp4,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产品:“巨人吃饭香”,“据说娃哈哈有激素, 造成小孩早熟, 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产品:娃哈哈儿童营养液,宣传册,毁誉,案例:南京轰动一时的“金胆银胆风波”。南京东方玻璃总厂于1992年夏季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宣布:该厂已首家研制出了无毒金色瓶胆,而无毒金色瓶胆必将淘汰长期以来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银色瓶胆”。为了增强宣传效果,该厂还制造了“砸银荐金”事件,将本厂库存的三万余只银胆瓶当众砸毁,这些举措达到了目的,新闻界广为报导,给全国保温瓶生产行业造成强烈冲击,消费者一时将信将疑,不再购买银胆。,习题:乙厂的下列行为,哪些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定项选择) A、向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得甲厂的技术秘密 B、向本市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行贿贿,使他们只采购本厂产品 C、在电视广告中发布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D、在电视广告中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者的商品信誉,三、部分限制竞争行为,(一)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1、行为主体: (1)公用企业 (2)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客观上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 3、主观上故意,以排挤其他的竞争者为目的 4、侵害: (1)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权 (2)消费者对商品的自由选择权,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供电部门: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电表、电线、配电箱、变压器等用电设备而不得购买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用电设备;强行向用户收取用电预付款或用电押金;强制用户购买用电保险或搭售不必要的商品;强制向用户收取用电底度费;等等。 (2)供水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水泵、阀门、水管等;强制用户购买水表或强行要求用户更换智能水表;强制用户购买不必要的“用水卡”;强制向用户收取用水底度费。等等。 (3)供气部门:在提供燃气服务是强制他人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燃气灶具或者限定他人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燃气灶具,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要求的同类商品;强制向用户收取用气底度费。等等。 (4)邮政部门:强制用户接受特快专递服务、礼品服务等;强制搭售明信片、集邮册等消费者不需要的商品;在用户邮寄包裹时,限定用户只能使用其提供的包装物而不得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包装物;等等。 (5)铁路的等公共交通运输部门: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延伸服务,如装卸车服务等;强制用户到其指定的售票点购票并收取费用等。等等。,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药草公司:销售名牌香烟时,强行搭售直销品牌香烟;利用与烟草专卖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特殊身份,皆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等。 (2)盐业公司:滥用盐业专营权,强行搭售其他商品等。 (3)商业银行:在住房贷款中强制贷款人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限定贷款人必须购买其指定的开发商的房屋或汽车等商品。 (4)农村信用合作社:滥用发放农资专项贷款的优势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化肥或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5)有线电视台:强制他人接受其不必要接受的服务或购买必要的商品;利用电视信号载波及发送的独占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6)石油、石化公司:滥用其批发成品油的独占地位,搭售商品或者实行差别待遇。 (7)殡仪行业:强制死者家属购买其指定的骨灰盒、使用遗体告别厅等。 (8)新华书店:在发放中小学教材时强行搭售教参等其他图书、音像制品等。 (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强制学员购买保险、滥收费用等。,例:某省A市B区电信公司为农村用户装电话,同时说明所有申请装电话的用户,必须购买本市数家电话厂任何一家生产的电话机。请问此类行为是否属于限制竞争行为?,(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第7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1、行为主体政府及所属部门 2、侵害客体经营者的利益 3、客观方面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 (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强制交易的行为 (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地区封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规定等形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成产的产品会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以不正当的或者歧视性的质检、准销证、前置审批、加收费用以及所谓“联合执法”等方式,实行歧视性待遇,抬高外地商品进入本地的“门槛”,阻碍外地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 (3)以拒绝给与行政许可等方式滥用行政权力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和服务。,案例,某啤酒是国内知名产品,2000年进入某地市场以来,销量直线上升,使当地一个啤酒品牌的市场占有率迅速下降。当地政府为了保护自己的啤酒市场,责令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对前者的各种卫生指标进行检查。检查后,该局同政府主管领导协商后,认定该啤酒为不合格产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了检查结果,使该啤酒在这一地区的销量直线下降。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啤酒进行抽查,结果是所有指标均达到了国家标准。,(三)附条件交易的行第12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注意:这里强调的是:“违背消费者意愿”和“经营者自行强制提供商品”,某工贸公司,某工商管理部门,电暖器,电暖器、插座、 熨衣板,消费者,投诉,1、表现形式 (1)违法搭售商品 (2)在销售商品时附加不合理条件 2、特征: (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2)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利用的必须是经济上的优势 (3)行为违背了交易相对人的意愿 (4)行为人所附条件不合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时,要求购买者购买另一种商品,或者就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以及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这种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1)商品或服务直接搭配出售,即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要求购买者必须接受另一种商品或服务。 (2)限定转售价格,即制造商向销售商提供商品时,要求销售商必须按制造商限定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自行变动。(3)限定销售地区,即供应商提供商品时,要求经销商只能在一定地区进行销售,不得销售到其他地区。 (4)限定销售对象,即供应商在提供商品时,要求经销商只能向某一类顾客销售该商品。 (5)独家经销限制,即供应商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要求经销商只能销售其提供的商品,而不得销售其他竞争对手提供的同类商品。 (6)其他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四)串标行为第15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 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 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 公平竞争。 依照前述法律规定,招标投标中的限制竞 争行为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投标者之间串 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第二类,投 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 表现形式: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3条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4条 视频:行业人士 围标成招投标采购潜规则.mp4,投标者串通投标案,某高校,E单位,招标建设计算机系统工程,预算投资500万元。,D单位,C单位,B单位,A单位,600万元,某建筑公司串标案,某市市政府,某建筑公司,准备兴建连接本市两河岸交通的大桥,采用招标形式,职员,同学关系,项目负责人,张某,李某,四、法律责任,(一)、监督检查机构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公平交易局是以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以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要任务的专门机构。 (3)社会监督 (4)人民法院 (二)、责任形式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二)法律责任,1、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赔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法律责任 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法,梁谨,78,学习子情境二 反 垄 断 法,经济法,梁谨,79,可口可乐梦断汇源,经济法,梁谨,80,2008年9月3日,汇源果汁在香港公布,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大西洋公司将以179.2亿港元(约合24亿美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本。因收购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需向商务部进行申 报。 商务部经审查认定,这项收购案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收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收购行为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也有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收购行为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法,梁谨,81,为了减少收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但可口可乐公司应商务部要求提交的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收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据此,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商务部作出禁止此项收购的决定。 商务部2009年3月日发出通报说,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案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务部依法作出禁止此项收购的决定。,经济法,梁谨,82,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表示,反垄断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自年月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共收到起包括合并、收购在内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是第一个未获通过的案例。,经济法,梁谨,83,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概述 (一)垄断的概念 1.经济学上的垄断,主要指一种市场结构。,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垄断竞争,都或多或少含有垄断因素,完全竞争现实中基本不存在 根据竞争和垄断的程度 经济学家划分的市场结构,经济法,梁谨,84,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2.反垄断法上的概念 垄断主要是指在相关市场中限制、阻碍甚至消除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可以指一种状态,也可以指一种行为。 但现代各国反垄断法大多倾向于垄断状态本身一般并不违法,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是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也是如此。),经济法,梁谨,85,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二)垄断的分类,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合法垄断: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非法垄断,经济法,梁谨,86,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二、反垄断法的概念 (一)概念 调整国家在反对垄断、保护竞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梁谨,87,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二)立法概况: 1.国外: 美国:1890谢尔曼法;1914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德国:1957年反限制竞争法 2.我国: 经历了20多年立法过程;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29次会议通过,2008年8月1日实施。共8章57条。,经济法,梁谨,88,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三、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2.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3.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4.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经济法,梁谨,89,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一、规制对象 在我国反垄断法中,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经济法,梁谨,90,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同时,反垄断法中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注意,(二)、(三)中具有限制词,而(一)中没有,反映了“本身违法”精神。,经济法,梁谨,91,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二、垄断协议 (一)概念 第13条: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经济法,梁谨,92,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二)横向垄断协议 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是对竞争的直接限制,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亚当·斯密国富论:“进行同一种贸易活动的人们甚至为了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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