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党纪学习教育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提纲【共二篇第一篇】同志们: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党纪学习教育工作,强调要抓住学习重点,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不断完善纪律规矩,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一、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背景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以贯之、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同时
2、应清醒看到,全面从严治党还面临不少问题:一是纪律规矩意识淡薄。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的纪律和规矩缺乏应有的敬畏和戒惧,甚至错误地认为突破法纪底线是有魄力、有才干的表现;有的组织观念缺失,妄自尊大、独断专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二是“四风”问题禁而不绝。作风建设的成效大家有目共睹,不过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得到根本解决,“四风”变通变异问题花样百出。有的到培训中心、内部食堂、农家乐等隐蔽地点吃喝;有的不吃公款吃老板;有的以培训、考察名义公款旅游。三是腐败问题仍易发多发,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现象依然存在。十八大以来立案查处的中管干部中,不收敛不收手的比例超过90%o从山东看,纪检监察机关紧盯不收敛不
3、收手、胆大妄为行为,全省受处分人员中,党的十八大后仍然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占九成以上,十九大后仍不知止、顶风作案的占一半还多。我们党作为执政党,不但要有强大的真理力量,而且要有强大的人格力量;不仅要有高超的执政能力,而且要有人民信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鲜亮底色。新时代新征程,实现党的二十大擘画的宏伟蓝图,必须以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目标一致、步调一致。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就是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4、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二、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主旨要义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条例的修订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的笼子。学习贯彻条例,必须准确把握条例的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一)关于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新时代十年,党中央不断加强纪律建设,这方面的成效大家有目共睹。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在一些党员、干部中仍然存在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问题。此次修
5、订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充实政治纪律,以推动广大党员不断坚定政治立场。一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为此,条例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二是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固守错误的政绩观,将高质量发展要求抛诸脑后,贪大求洋、盲目蛮干,甚至把个人利益掺杂其中,竭泽而渔、劳民伤财,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所以,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
6、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三是促进对党忠诚老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政治纪律的根本是对党忠诚。从执纪监督中可以看出,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说到底是为了提拔重用而投机钻营、搞旁门左道,本质上是缺乏政治定力和政治自律。条例在第五十四条增写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坚决打击此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非组织行为。四是规范政治言行,坚定理想信念。条例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在第五十
7、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明确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在第七十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永葆政治本色。(二)关于组织纪律党的力量来自组织,严密的组织体系和强大的组织能力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新修订的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章要求,聚焦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等方面严明组织纪律,这有利于从组织上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一是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促进形成能者上、
8、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条例新增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通过充实惩戒规定,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落到实处。二是推动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促进不断强化党员意识。条例着眼提高党员党性觉悟、强化党员意识,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在第八十条新增规定,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程度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9、通过完善上述规定,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强化组织意识,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做到对组织忠诚老实、光明磊落。(三)关于廉洁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条例着眼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划定党员不可触碰的廉洁底线,引导广大党员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拒腐蚀、永不沾,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一是细化完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纪律保障条款,促进从严纠治“四风”。条例针对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加滥发福利的处分规定;将第一
10、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二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党员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此次修订条例,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
11、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增强离岗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三是落实做廉洁齐家模范的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条例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四)关于群众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
12、一切在侵犯群众权益问题上漠然置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此次修订条例立足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充实完善群众纪律要求,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一是聚焦乡村振兴领域的违纪行为。条例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与时俱进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促进党员、干部在服务“三农”工作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二是聚焦社会救助领域的违纪行为。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一项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
13、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条例着眼促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落到实处,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为切实兜住民生底线保驾护航,保障人民群众能够公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三是针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条例着眼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衔接问责条例规定,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党员、干部真抓实干,担当作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利益。(五)关于工作纪律面对新时代新征程的艰巨使命和繁重任务,有的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有的缺乏担当精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仍较突出,等等,对此必须得下大气力解决。新修订的条例坚持目标导
14、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勇挑重担,不断完善制度,为推动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提供纪律保障。一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条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拍脑袋”决策、“一刀切”执行、搞文山会海、把“痕迹”当“政绩”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处分规定,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和韧劲,推动从制度上解决“四风”老问题,促进以好作风好形象创造新伟业。二是督促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条例针对一些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等突出问题,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增写了“
15、新官不理旧账”的处分规定,防止领导干部以班子换届、岗位调整为借口,对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督促领导干部做矛盾问题的“解铃人”。三是推动精准问责。有效问责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则会使问责的警示作用打折扣,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增强问责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提升问责的综合效应。条例与问责条例相衔接,增写了滥用问责、问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处分规定,有利于推动问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四是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有关党内法规明确,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决不
16、能违规干预司法,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为此,条例增写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处分依据,使得对违规干预的治理链条更为完整,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六)关于生活纪律党员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不仅要体现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严明生活纪律,就是明确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此次修订条例,着眼促进广大党员带头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生活纪律中充实完善了相关条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但实践中仍有一些党员认为勤俭节约属于个人生活中的细微
17、问题,在小事小节上“放放松”无伤大雅。这种认知显然是错误的。从近年来查处的贪腐典型案例可以看到,有相当一部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正是由于放纵奢靡享乐之欲,给“围猎者”留下突破空间,引发连锁反应、引起质变,最终滑入违纪违法的深渊。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在第一百五十条增写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广大党员崇尚简朴生活,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攀比炫富、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气。在互联网时代,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体现在线下,同样体现在线上,这本身也是坚持对党员进行全周期管理的现实要求。如果对党员的网络行为不加以纪律约束,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甚至引发网络舆情,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因
18、此,条例回应现实需求,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活是工作的基础,生活上做不到自觉自律,工作就难以做到清正廉明。每一名党员都应牢记,小事小节中有政治、有方向、有形象、有人格。要把洁身自好作为重要关口,保持良好生活作风,注意言行举止,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当好优良党风的引领者、营造者、维护者。三、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纪律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
19、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J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行为具有极大危害性。如果不下大气力整治,就会像病毒一样侵入党的肌体,最终导致病入膏育、积重难返。特别令人忧虑的是,在一些党组织那里,这些问题往往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即使发现了问题也没有上升到党纪国法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有问题并不可怕,怕的是对问题麻木不仁。所以,各级党组织和纪委,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不论是谁,违反了纪律和规矩都不能放过,更不能放纵,不然的话,无论是对党的事业还是对干部本人,都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在这方面我们有
20、着深刻的正反两方面的教训。前些年,在干部监督上,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违纪问题可以忽略不计,没有必要加以追究,也不愿意加以追究。有的干部也认为,只要自己没有腐败问题就行了,其他问题都不在话下,没有什么可怕的。结果致使一些违纪的党员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直至最终跌进犯罪的深渊。所以,各级党组织一定要切实负起责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只查处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更多的是要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才能扭转不出事就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是“阶下囚”的尴尬局面,让纪律真正成为人人敬畏、不敢逾越的带电“高压线
21、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深刻领会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rt-篇第一篇】202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公布,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鲜明信号。今天,我们专题组织宣讲学习,目的在于引导大家切实抬高站位、学深学透,为严格执行打下坚实基础。结合新旧条例对比、答记者问等有关内容,以及自己学习理解,从三个方面进行领学。一、讲一讲修
22、订条例的主要特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一是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本次条例修订,将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可以说,本次修订
23、条例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二十大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二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此次条例修订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纪律部分,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
24、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同时,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增加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从严。三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党中央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一些问题仍需警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不容忽视,政治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时有发生。
25、新时代以来,党中央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取得显著成效,同时从近年来监督执纪情况看,顶风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根据新情况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此次条例修订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切实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二、讲一讲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编、章不变,新增16条,修改76条。(一)关于第一编
26、总则1.第一章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中。第二条指导思想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第三条总体要求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第四条工作原则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执纪执法贯通”等内容;第五条增写“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内容,将“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调整为“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2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中
27、第十条中将“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调整为“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第十一条中将“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调整为“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增加“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十四条增加“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3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第十七条中增加“谈话函询”“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退赔”等情形,将“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细化为“党内法
28、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第十九条中增加“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内容;第二十条将“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明确为“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将第五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明确为“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第二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即:“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
29、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第二十六条将“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调整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调整为“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4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第二十八条为新增内容,即:“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三十条将“有其他违法行为”明确为“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新增加“违反国家财经
30、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内容;第三十一条将“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明确为“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第三十五条明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等内容,并增加“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内容。5 .第五章其他规定中。第四十条增加“谈话函询”情形;第四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即:“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
31、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将计算经济损失明确为“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第四十六条为新增内容,即:“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第四十七条为新增内容,即:“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二)关于第二编分则1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五十二条增加了“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报刊、书籍”“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
32、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等内容;第五十四条增加了“政治攀附”内容;第五十五条为新增内容,即:“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六条增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等内容;第五十七条为新增内容,即:“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
33、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五十八条增加“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内容;第六十一、六十二条分别增加“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内容;第六十八条增加“理论”内容;第六十九条增加“要求其限期改正”内容;第七十条增加“个人搞迷信活动”内容;第七十六条增加“严重后果”内容;2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八十条为新增内容,即:“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
34、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一条增加“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内容,将“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调整为“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第八十五条为新增内容,即:“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第八十六条将“职务
35、晋升、职称评定细化为“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增加“称号”内容;第八十八条将处分主体明确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第九十一条增加“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内容;3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九十四条增加“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第九十七、九十八、一百零二条将“消费卡”明确为“消费卡(券)”,并在九十八条中增加“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内容;第九十九条中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36、细化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第一百条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调整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一百零三条将“活动”调整为“行为”,将“决策、审批过程中“调整为“工作中”;第一百零四条增加“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情形;第一百零五条将原有特定为“党员领导干部”的条款删掉“党员领导干部”字眼变为对全体党员的要求,增加“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情形;第一百零六条为新增内容,即:“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离
37、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零七条将一些具体情形概括为“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范围更大;第一百一十一条增加“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等人群;第一百一十三条将“高消费娱乐”调整为“娱乐”;第一百一十四条将“奖金调整为“福利”;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创建示范活动”情形;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加“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等情形;4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38、的处分中。第一百二十一条将“扶贫领域”调整为“兴村振兴领域”;第一百二十四条增加“社会救助”情形;删除原有的第一百一十七条;5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一百三十条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调整为“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三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即:“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39、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三十二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调整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增加“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情形;第一百三十三条为新增内容,即:“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三十四条为新增内容,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
40、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这是首次将机构编制纪律列入其中;第一百三十五条为新增内容,即:“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
41、致事态扩大;(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情形,将“被依法判处刑罚后”调整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第一百三十七条为新增内容,即:“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
42、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三十八条增加“出逃”情形;第一百三十九条为新增内容,即:“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四十一、一百四十二条将“党员领导干部”字眼删掉变为全体党员的处分条款,其中一百四十一条将“造成不良影响的”调整为“情节较轻的”,一百四十二条将“政府奖励表彰”调整为“功勋荣誉表彰
43、奖励”;第一百四十三条为新增内容,即:“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6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一百五十条增加“铺张浪费”情形;第一百五十三条将“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调整为“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论”。(三)关于第三编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将条例施行时间明确为2024年1月1日。(四)关于规范适用新旧条例需要把握的问题1.如适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
44、项的还应写明款、项。7 .如同时适用新旧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8 .如需引用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分以及合并处理、先处后移、违纪所得收缴等条款,应引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9 .对于跨越新修订条例施行日期的违纪行为,在具体适用条例时,应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对2024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修订条例。二
45、是对2024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只有新修订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条例处理。三是对开始于2024年1月1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2024年1月1日以后的行为,应当适用新修订条例。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纪法衔接条款系实体性条款,应适用上述原则。三、讲一讲贯彻条例的基本要求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强化了纪法衔接,是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其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对学习贯彻执行提出明确要求,各级要主动抬高
46、政治站位,抓好深入系统学习,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法纪观念,切实做到知纪守纪、自觉维护纪律。一要深入抓好学习。各级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和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通过专题辅导、交流研讨等方式,引导各级组织、广大党员深入领会,全面掌握,严格贯彻执行,不断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二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专项检查、明察暗访、调阅笔记、视频抽查等方式,督促各级认真学习传达,并将学习贯彻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对学习不实、执行不力的,要按规定严肃问责。督促各级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三要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敢于善于斗争,严格执纪、精准执纪,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