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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新版《食品安全法》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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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新版《食品安全法》培训.ppt

    1,2015 新版食品安全法宣贯,认识新版食品安全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104条,154条,2009版,2015版,对8个方面的制度构建进行了修改:,一、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二、建立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强调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四、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五、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完善; 六、加强对高毒、剧毒农药的管理; 七、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五大亮点,亮点一: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 亮点二: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 亮点三: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 亮点四: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亮点五: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4,食品安全法的架构,第一章 总则 (1-13条)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4-23条)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24-32条)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33-83条) 第五章 食品检验 (84-90条)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91-101条)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02-108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109-121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22-149条) 第十章 附则 (150-154条),5,第一章:总则(共13条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1. 立法目的; 2. 适用范围; 3. 食品安全职责(政府及组成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6,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一章重点条款解读,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解读: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评审条款:第4.1.4项 风险管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解读:将食品生产经营纳入诚信管理体系,食品企业应该努力提高安全、丰富、优质的产品,这样才称得上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评审条款:一票否决条款中的法律法规要求。,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共10条内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风险评估,明确规定了六种需要评估的情形: (一)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二章重点条款解读,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解读:新法增加FDA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的职责,第二章重点条款解读,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解读:目的是完善基础性制度。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第二章重点条款解读,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 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解读:检测的最终目的是把检测的结果应用于预防疾病和促进健康。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实现主动收集、分析食品中已知和未知污染物以及其他有害因素,对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危害。,14,第二章重点条款解读,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解读:新法要求各机关部门需进行风险监督信息交流,增强信息流动的有效性,15,第二章重点条款解读,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解读:新食品安全法完善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并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扩大了监管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第二章重点条款解读,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 FDA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发表安全警示,第二章重点条款解读,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解读:新法要求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定期组织相关方进行交流沟通,以便掌握全面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进行有效沟通,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共9条内容),强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19,第三章重点条款解读,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解读:新法将食品添加剂中的污染物质限量要求纳入了食品安全标准中,未来会制定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修改了标签和检验法规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覆盖范围,目的是更加贴近食品安全的要求。 评审条款:第4.3.8项 关键过程控制 第4.5.4项 产品出厂检验,20,第三章重点条款解读,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解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改变了以往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布的方式,更有利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及时发布和责任主体的明确,细化了具体标准的制定部门。,21,第三章重点条款解读,新法删除2009版中的: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解读:新法不在强制要求整合相关的标准,未来会存在产品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并行的情况,2019/5/13,22,第三章重点条款解读,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解读:强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其他部门没有权利组织。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倡扩大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社会参与性;体现国家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和民主性;鼓励公民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章重点条款解读,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解读:食品安全标准直接关系到百姓健康权益,关系产业行业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增加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在制定、执行中的透明度,加强标准宣传解读和解释释惑。明确企业标准必须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三章重点条款解读,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内容,目的是为了完善基础性制度。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分为4节,共50条内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主要内容,在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解读:本条是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特别是针对食品添加剂方面,虽然一再强调按标准添加,但实践中滥用现象十分突出,在监管上几乎是空白。 评审条款:一票否决项中法律法规要求/第4.3.3项 添加剂管理/ 第4.3.5项 外来污染物/第4.6.3项标识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解读:新法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评审条款:一票否决项中法律法规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解读:实行许可制度后,对获准生产的企业的场所、生产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都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从而提升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评审条款:一票否决项中法律法规要求/第4.3.3项 添加剂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内容,表明国家会加强对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监管,并逐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明确质检部门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食品安全的管理。 评审条款:一票否决项中法律法规要求,29,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条款,但未明确如何才能实现食品及食用农品的全程追溯。批次管理是发达国家对包括食品在内的各类产品进行质量追溯和管理的通用的做法。 评审条款:第4.6.5项 可追溯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条款;本法规定“食品安全职责保险”为鼓励企业参加,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执行中会有引导企业参加的举措,如湖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FDA在通知中注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手段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30,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解读:本条款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食品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的培训教育,提食品企业对落实质量主体责任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引导企业主动去落实主体责任。 评审条款:第4.3.1项 人员管理,31,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解读:09版法律条文列举的几种消化道传染病,不但发病率已经降至很低水平,而且根据目前的治疗措施,均可以使患者在较短的时间内痊愈。疾病痊愈了,从业自然就不应再受影响。而一些看上去很普通的呼吸道传染病,却可以通过餐厅的服务人员造成传播。精神疾病的发病期同样也是“有碍食品安全的”。“渗出性皮肤病”所囊括的范围也比较广,有些病患部位并不暴露或者范围局限,未必“有碍食品安全”。 评审条款:第4.7.1项 安全生产,32,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条款,要求生产企业务必对以上提到的重要过程进行控制 评审条款:第4.2.4项 供应商管理/第4.3.8项 关键过程控制/第4.5.3项 原辅料进厂检验/第4.5.4项 产品出厂检验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解读: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评审条款:第4.1.3项 体系审核/第4.1.4项 风险管理/第4.1.5项 食品安全计划,33,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解读: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所以农药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对农药管理方面,在食品安全法中也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 评审条款:第4.2.5项 基地管理,34,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解读: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为新增加要求 评审条款:第4.1.3项 体系审核/第4.5.3项 原辅料进厂检验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生产批号与生产日期可二者选一使用 评审条款:第4.5.7项 放行程序与授权,35,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以上条款为新增加条款,表明政府监管部门认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因此需要从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进行控制。 评审条款:第4.5.3项 原辅料进厂检验/第4.5.4项 产品出厂检验/第4.5.7项 放行程序与授权,36,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解读:本条款增加企业如生产了对于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的产品也应该进行召回。此外对于存在标签等问题的产品,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 评审条款:第4.6.4项 召回 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的要求,37,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条款,具体操作需等待国家进一步的法规出台 评审条款:第4.3.8项 关键过程管理 第七十一条(部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解读:应当显著标注的事项为新增加的要求 评审条款:第4.5.4项 产品出厂检验,38,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解读:本条款总体变化不大,新法允许消费者组织以公益性质向消费者推荐食品,39,第四节 特殊食品,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解读: 条款增加特殊食品的范围,并制定保健功能目录 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管理制度,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评审条款:第4.2.6项 研发与工艺管理/第4.3.3项 添加剂管理,40,第四节 特殊食品,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解读: 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明确了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明秋了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标注的内容,41,第四节 特殊食品,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内容,其在特殊食品监管方面,新法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42,第四节 特殊食品,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解读: 新法则明确规定,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产品配方必须注册 禁止分装 新法未禁止委托加工备案的加工形式,43,第四节 特殊食品,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解读: 新法则明确规定: 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 监管部门需及时公布注册和备案的目录 生产企业生产时必须按照备案或注册中提交的技术要求 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解读: 条款要求生产企业需按照良好生产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向FDA提交自查报告,44,第五章 食品检验(共7条内容),目的是运用检验手段严加监管。 我国实行食品出厂检验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45,第五章重点条款解读,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解读: 新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FDA规定(09版为卫生行政部门),46,第五章重点条款解读,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解读: 新法明确规定了复检的时限要求和复检机构确定的方式,47,第六章重点条款解读,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解读: 新法为进口暂无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留出了操作的空间,48,第六章重点条款解读,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解读:增加了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的表述,这也给予了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制度的法律依据。另外针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也相应增设了处罚条款,49,第六章重点条款解读,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此条系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要求,变化也不大。唯独对记录保存期限的要求从之前不得少于两年,改为”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更加灵活。 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解读:CIQ会针对从事进出口的企业和商家建立信用记录,此记录会向社会公布,记录不良的企业会加强其检验检疫,50,第七章重点条款解读,第一百零七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解读: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中,事故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的关键。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办案指导原则,指引事故调查活动,以弥补在适用标准时技术手段的不足。 针对一些检验、认证机构存在不负责任的情况,强调了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的责任。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与执行力,增加了阻挠和干涉食品安全调查法律后果的处罚条款。,51,第八章 监督管理(共十二条内容),新法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52,第八章重点条款解读,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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