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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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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ppt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50656-2011 2012年4月1日实施,学习汇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专题培训班,一、我国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最新方针、政策、法规解读; 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应用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及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修订的背景、依据、调研过程及意义; 四、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检查评定项目,评定等级的划分标准,碗扣式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检查评分表,高处作业吊篮检查评分表,满堂脚手架检查评分表及检查评分表内容的调整)解读;,五、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检查评定项目,检查评分办法,检查评定等级,附录)解读; 六、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分类及评分方法; 七、施工安全检查评定实施要点、检查要点、评分要点及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和相应的注意事项; 八、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解析及其规范填写; 九、结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规范解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办法和工作要求; 十、结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解析安全生产考评体系的健全完善;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案例分析及管理创新成功经验交流。,一、我国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最新方针、政策、法规解读,(一)、当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二)、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最新政策和要求 (三)、我国施工安全生产的法规,(一)、当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1、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 2、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3、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1、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1)事故总量明显下降。 (2)事故死亡人数明显下降。 (3)较大及以上事故明显下降。 (4)百亿元建筑业增加值死亡人数明显下降。 (5)有的地区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十一五”期间,全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深入推进企业责任落实,有力地促进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比较好的成效。在去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两位数的基础上,2010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27起、死亡772人,比2009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57起、死亡人数减少30人,同比分别下降8.33%和3.74%; 2011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589起、死亡738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38起、死亡人数减少34人,同比分别下降6.06%和4.40%。,(1)事故总量明显下降。,(2)事故死亡人数明显下降。,2005年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死亡1193人,之后每年不断减少,2008年降到1000人以下,2009年降到900人以下,2010年又降到800人以下,2010年比2005年下降35.29%。 “十一五”时期,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与2005年相比,2010年事故起数减少388起,死亡人数减少421人,分别下降38.23%和35.29%。,(3)较大及以上事故明显下降。,2010年房屋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是29起、125人,比2005年分别下降32.56%和26.47%。 “十一五”时期,全国房屋市政工程没有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4)百亿元建筑业增加值死亡人数明显下降。,“十一五”期间,建筑业生产规模持续扩大,预计2010年增加值比2005年增长124%,预计2010年建筑业百亿元增加值死亡人数约为3人,比2005年的10.38人减少7.38人,下降了71.11%。百亿元建筑业增加值死亡人数这个相对指标的大幅度下降,更充分说明了我们安全生产工作所取得的成绩。,(5)有的地区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2010年与2005年相比,全国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事故起数下降38.23%,下降50%以上的有北京、河北、辽宁、黑龙江、福建、河南、广东、贵州、甘肃等9个省;2010年与2005年相比,死亡人数全国下降了32.59%,下降50%以上的有北京、河北、辽宁、黑龙江、河南、四川、甘肃等7个省;,有的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一直相对比较好,百亿元建筑业增加值死亡人数一直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如2009年全国百亿元建筑业增加值死亡人数为3.58人,山东只有1.25人,河南只有1.35人,陕西只有1.90人,辽宁只有1.94人。,2、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1)事故总量仍然比较大。 (2)较大及以上事故仍然较多。 (3)各地安全工作不平衡。 (4)建筑市场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仍然比较多。 (5)建筑市场的监管不到位。 (6)事故查处不到位。,我们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受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和基础薄弱的制约,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比较严峻。,(1)事故总量仍然比较大。,“十一五”时期,虽然每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都在下降,但事故总量仍然比较大。 2010年共发生事故627起、死亡772人。 “十二五”时期开局的2011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561起、死亡707人。,(2)较大及以上事故仍然较多,“十一五”期间,全国较大及以上事故年均发生33.2起、死亡138.6人。尤其是2010年较大及以上事故出现反弹,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9年分别上升了38.10%和37.36%。2010年发生两起以上较大事故的地区有江苏(4起)、四川(4起)、辽宁(3起)、北京(2起)、河北(2起)、内蒙古(2起)、吉林(2起)、广东(2起)、贵州(2起)。,“十一五”时期还发生了6起重大事故,分别是: 2010年8月16日吉林梅河口事故,死亡11人 2008年12月27日湖南长沙事故,死亡18人 2008年11月15日杭州地铁事故,死亡21人 2008年10月30日福建霞浦事故,死亡12人 2007年11月14日江苏无锡事故,死亡11人 2007年6月21日辽宁本溪事故,死亡10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各地安全工作不平衡。,2010年与2005年相比,全国事故起数下降38.23%,其中有9个省下降50%以上,但有的地方还上升,如山西上升225%、内蒙古上升71%、天津上升40%、海南上升25%、吉林上升22%;2010年与2005年相比,全国事故死亡人数下降35.29%,其中有7个省下降50%以上,但有的地方还上升,如山西上升260%、吉林上升100%、内蒙古上升56%、海南上升25%、江西上升12%。,从相对数百亿元建筑业增加值死亡人数看,有的地方远远高于全国水平,甚至是2倍以上,有的达到3倍。如2009年全国百亿元建筑业增加值死亡3.58人,而青海达到15.24人、贵州达到12.95人、海南达到8.40人、上海达到8.09人、云南达到7.89人。,(4)建筑市场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仍然比较多。,从招投标环节看:既有建设单位规避招标,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或者直接指定施工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又有投标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阴阳合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 还有招投标代理机构“中介不中”,与招标、投标单位合谋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承发包环节看:还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从企业经营管理看: 由于建筑市场过度竞争,或者业主的明示、暗示,企业恶意压价,压缩合理工期、降低标准; 如有的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范标准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深度不够; 有的施工单位不按强制性标准施工,甚至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有的监理、监测单位不按标准规范监理、监测,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不报告、不反映。,从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资格管理看: 有的弄虚作假, 有的出借、出租, 有的资质挂靠, 有的隐瞒不良行为、隐瞒质量安全事故。 以上这些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我们的安全生产埋下了大量的隐患,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并且,从大量发生的事故调查说明,其中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去年上海“11.15”火灾、吉林梅河口事故都是如此。因此,我们必须下决心、下功夫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必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5)建筑市场的监管不到位。,归纳为“三多三少”: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比较多,执法监督检查相对比较少; 市场准入管理相对比较多,市场清出管理相对比较少; 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审批管理相对比较多,审批后的后续管理、企业和执业人员的动态管理相对比较少。 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查处,严重扰乱了我们的市场。,(6)事故查处不到位。,虽然这方面我们已经做了一些工作,但对照法律法规还远远不够。每年几百起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了多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值得我们反思。根据我们对各地事故查处情况的统计,在已作的处罚中,经济处罚方式较多,对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处罚很少,2009年分别只占处罚总数的5.03%和8.68%。,按照处罚权限,涉及特级、一级施工企业及甲级监理企业的资质和一级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由地方向我部提出处罚建议,然后由我部进行处罚,但实际上各地上报要求部里处罚的非常少,甚至可以说少得可怜。 以2009年为例,全国共发生了21起较大事故,但各地上报要求部里处罚的只有3起事故,降低企业资质只有1家,吊销建造师证书只有2人,吊销监理工程师证书只有2人。,2010年,到目前为止,我部只收到1起地方(即北京)要求对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建议,这起事故属于一般事故,并非较大事故。 2010年全国共发生了29起较大及以上事故,其中施工企业有20家是特级或一级企业,监理企业有24家是甲级企业,而到目前为止,各地还没有报送一起要求我部进行处罚的建议。 以上情况充分说明,我们的监管、我们的处罚还很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分类,2010年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类型划分: 1、高处坠落事故297起,占总数的47.37% 2、物体打击事故105起,占总数的16.75% 3、坍塌事故93起,占总数的14.83% 4、起重伤害事故44起,占总数的7.02% 5、机具伤害事故37起,占总数的5.90% 6、其他事故51起,占总数的8.13% 注:共627起,生产安全事故分类,2010年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部位划分: 1、洞口和临边事故128起,占总数的20.41% 2、脚手架事故78起,占总数的12.44%; 3、塔吊事故59起,占总数的9.41% 4、基坑事故53起,占总数的8.45% 5、模板事故47起,占总数的7.50% 6、其他事故262起,占总数的41.79%。,2011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类型划分: 高处坠落事故314起,占总数的53.31%; 坍塌事故86起,占总数的14.60%; 物体打击事故71起,占总数的12.05%; 起重伤害事故49起,占总数的8.32%; 触电事故30起,占总数的5.09%; 机具伤害事故20起,占总数的3.40%; 车辆伤害、火灾和爆炸、中毒和窒息、淹溺等其他事故19起,占总数的3.23%。 注: 2011年共589起,2011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发生部位划分 洞口和临边事故125起,占总数的21.22%; 塔吊事故80起,占总数的13.58%; 脚手架事故69起,占总数的11.71%; 模板事故46起,占总数的7.81%; 基坑事故39起,占总数的6.62%; 井字架与龙门架事故29起,占总数的4.92%; 施工机具事故20起,占总数的3.40%; 墙板结构事故20起,占总数的3.40%; 临时设施、外用电梯、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外电线路、土石方工程等其他事故161起,占总数的27.34%。 注: 2011年共738人,事故类别 01物体打击 02车辆伤害 03机械伤害 04起重伤害 05触电 06淹溺 07灼烫 08火灾 09高处坠落 010坍塌 011冒顶片帮 012透水 013放炮 014火药爆炸 015瓦斯爆炸 016锅炉爆炸017容器爆炸 018其它爆炸 019中毒和窒息020其它伤害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58382 GB644186 ) 建筑业主要事故类别:1、高处坠落 2、物体打击 3、坍塌 4、起重伤害 5、机械伤害 6、触电 7、火灾 8、中毒和窒息,3、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企业本身所做的努力,都是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的不断加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有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关系安全生产大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内因”、根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终要落实到企业,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最终也必须体现企业上。 法制国家的基础:社会有自我管理的能力,企业能管好自己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管理企业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不是政府的事情。,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有效的遏制重特大事故,必须要紧紧抓住企业这个“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等有力措施,督促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二)、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最新政策和要求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的高速推进,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仍将快速增长。,因此,“十二五”时期工程安全监管任务仍将艰巨而繁重。 我们要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最新政策和要求主要是: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2、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3、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4、注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1)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2)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3)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 (4)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1)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健全和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施工企业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责任,不得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监理企业要熟练掌握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2)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要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对无负责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注: 这是领导带班制度。这项制度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来说,领导带班对于及时消除隐患、排除险情很有好处。,(3)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对在建工程项目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并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现场监督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后再继续施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重大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督促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看,不少事故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彻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单位、各环节都没有严格把关,最后才使缺陷变成隐患,使隐患变成险情,使险情变成事故现实。只要其中一个或几个环节严格检查、严格把关,就有可能把隐患排除,不让隐患变成险情,就有可能把险情排除,不让险情变成事故现实。杭州地铁事故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反面例子。,注:这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重大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督促检查。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海因里希事故法则,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统计了55万件机械事故,其中死亡、重伤1666件,轻伤48334件,其余为无伤害事故。从而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即在机械事故中,死亡、重伤、轻伤和无伤害事故的比例为1:29:300。这个法则说明,在机械生产过程中,每发生330起意外事件,有300件未产生人员伤害,29件造成人员轻伤,1件导致重伤或死亡。,300,3 3 0,29,1,(4)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工程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3)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知识。 4)对新入场和进入新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没有经过培训的不得上岗。 5)企业每年要对所有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对存在无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等问题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摘自建质200875号)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包括: 1)建筑电工; 2)建筑架子工; 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2)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1)建筑电工; (2)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 (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 (5)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6)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 (7)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 (8)建筑焊割(操作)工。 摘自:沪建建管200961号,(5)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企业要深入开展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活动,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程度。要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的各项内容和制度,从工程项目涉及的脚手架、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主要环节入手,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并细化和量化相应的检查标准。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2、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1)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2)完善安全预警应急机制 (3)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1)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要确保必要的安全研发经费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水平不断提高。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应用高科技手段,工程项目的起重机械设备等重点部位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要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淘汰人工挖孔桩等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因安全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2)完善安全预警应急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对所属工程项目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排查分析。要加强对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测,并增加安全隐患和风险排查分析的频次。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备案。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强专业救援力量的建设。,注: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摘自: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3)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扣减。施工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方面,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1 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2 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3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摘自: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3、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1)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3)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 (4)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1)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 严厉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的行为。 对违法违规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有瞒报事故、事故逃逸等恶劣情节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地方,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2)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要认真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认真落实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将工程质量安全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 强化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在企业资质审批、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许可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核指标,确保只有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市场。,加大市场清出力度,对企业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对在建筑施工活动中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3)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重大事故查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直接督办, 较大事故由部督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办, 其他事故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办。 事故查处情况要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依法严格事故查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除依法追究刑事、党纪、政纪责任外,还要依法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的资质和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对事故责任企业,该吊销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该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资质等级,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该责令停业整顿的责令停业整顿,该罚款的罚款。,在事故发生后,应做到(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对事故责任人员,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该责令停止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该吊销岗位证书的吊销岗位证书,该罚款的罚款。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及其负责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向社会公告;发生其他事故的企业及其负责人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社会公告,进行通报批评。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4)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典型。 对忽视建筑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和人员,要予以曝光。,要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要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重视建筑安全生产的局面。,4、注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1)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2)加强建筑安全科技研究 (3)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1)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制定修订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等标准规范。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及标准规范,及时修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内容。,(2)加强建筑安全科技研究,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是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途径,要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要加强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共同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科技进步。,要注重政府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 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限制和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3)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并有效解决工作经费来源。 随着监督工作量的大幅增加,目前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大中城市的监督力量严重不足,人均监督面积已从90年代初的3万平米增加到当前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平米,人员紧缺的问题相当突出。,各地领导主动与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促进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编制和经费的落实,确保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只有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改革为全额拨款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序列,才能真正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的职责,才能真正理顺政府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影响到工程安全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保证政府执法的威慑力,保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人员到现场不是代替企业直接控制工程安全施工或进行安全把关,而是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另一方面:加强对建筑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建立完善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依法监督的行政管理水平 。,失职与渎职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渎职罪立案标准,渎职罪的量刑: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摘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年 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一是提高认识,坚持质量安全警钟长鸣。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积极引导、督促全系统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务必使有关领导干部切实重视起来,发挥好组织领导作用;务必使关键岗位人员保持清醒认识,克服麻痹松懈情绪;务必使试图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心存忌惮,增强自觉守法遵规的意识。,二是统一思想,着力做到三个“严肃认真”。即:要严肃认真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认真地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严肃认真地进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查处。要全面研究、梳理完善事故通报、统计分析、查处督办等全过程相关制度,真正发挥通报、查处的惩戒作用。,三是突出重点,强化质量安全制度落实。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特点,集中力量抓好“两类工程”的监管、“三项制度”的落实。 “两类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围绕以上两类工程,要继续深入开展以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为重点的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三项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制度。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为契机,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上述三项制度的落实,做到全面覆盖、全面落实。,四是加强协调,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三定”方案和2012年安全工作措施分工意见,做好各自主管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市政公用设施、村镇建设工程和既有建筑等安全监管责任。各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齐心协力开展工作。,五是夯实基础,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健全标准规范体系,继续推动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科技支撑,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加大安全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公众舆论;要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一线人员安全操作技能。,(三)、我国施工安全生产的法规,1、建筑法律体系 建筑法律 -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部门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建筑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建筑法律适用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颁发施工许可证时限: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 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1983年8月8日):“勘察合同的定金金额为勘察费的30% ”。 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定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 ”。,3、新法优于旧法(同位法) 经济合同法(1981年):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 合同法(1999年):合同主体是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1986年:“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个人所得税”,4不溯及既往(略) 5特定区域适用(略)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效力 司法解释是立法机关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过程中和检察过程中适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阐释和说明。 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7、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适用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返回,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应用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及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二)、应用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及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前言 1 总则 2 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 3 检查评分表 条文说明,前言,1、根据建设部(98)建标工便第1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2、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3检查评分表。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了文明施工、基坑支护、模板工程、外用电梯和起重吊装五部分检查表。 3、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中建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负责具体解释。,1 总则,101 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检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目的)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价。(用途和适用范围) 103 本标准主要采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结合建筑施工中伤亡事故规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而编制。(编制方法和依据) 104 在按本标准检查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创始于美国,于20世纪50年代末,首先使用于军事工业方面. 所谓系统安全,是在系统寿命期间内应用系统安全工程和管理方法,辨识系统中的危险源,并采取控制措施使其危险性最小,从而使系统在规定的性能、时间和成本范围内达到最佳的安全程度 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同的危险源可能有不同的危险性。危险性是指某种危险源导致事故,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坏或环境污染的可能性。 :-D,2 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10条),201 对建筑施工中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主要环节、部位和工艺等的完成情况做安全检查评价时,应采用检查评分表的形式,分为安全管理、文明工地、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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