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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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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

    1、2021年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进货索证索票制度(1)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2)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3)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_;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_;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4)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_明

    2、)、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_(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_年。2、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_、进货日期等内容。(2)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_年。(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

    3、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_、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3、库房管理制度(1)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2)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3)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4)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_等内容。(5)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

    4、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6)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7)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4、食品销售卫生制度(1)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纸巾捂口。(2)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3)食品销售应有专柜,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4)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5、食品展示卫生制度(1)展示食品的货架必须在

    5、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2)展示食品必须生、熟分离,避免食品交叉感染。(3)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鲜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4)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5)展示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_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3)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

    6、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7、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1)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_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_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3)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8、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1)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2)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3)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4)食品冷藏、冷

    7、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5)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9、卫生检查制度(1)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每周_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二、新食品安全法罚款标准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

    8、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9、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3、经营病死、毒死或

    10、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_、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

    11、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3、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

    12、品;4、生产经营_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_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5、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6、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_生产;7、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8、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9、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7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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