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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中国法制史 (网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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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中国法制史 (网络).ppt

    中国法制史,主讲人 马建红 Email:jianhongsdu.edu.cn,双马:http:/blog.sina.com.cn/u/1254612303 茶香与书香:http:/mjh2006.fyfz.cn/,安徽砀山房产局长遭前妻与儿子举报贪腐,2010年,大年初一,(安徽)砀山县一些单位和居民收到了一封实名举报信,举报该县房产局局长刘某有“贪污受贿、嫖娼”等行为。令人惊讶的是,这封举报信竟出自这名局长的前妻张某和17岁的儿子小刘。,儿子写举报信告父亲,昨天,在砀山县城,小刘向记者出示了举报父亲刘某的“检举控告信”,信上用大号黑体字写着刘某“贪污、受贿、嫖娼,利用职权变卖国有资产大把捞钱”,举报信中还称刘某“虚伪、阴毒、卑鄙”,用词十分严厉。在信的下方,赫然署着小刘和母亲的名字。 “这封举报信,我沿街散发到居民家和政府部门,已经发出去100多封。”小刘说,这封举报信是他和母亲大年初一写的,后来由他在砀山县城四处发放。 不仅如此,小刘随后又将这封举报信以宁跟要饭的母亲,不跟当官的爹为题,上传到中安在线论坛,迅速被天涯等国内知名论坛转载,引起了网民的热议。,“举报迫不得已”,记者:你们为什么要检举控告他? 张某:他做得太过分了。我的家庭就像是一个企业,是我们一起经营起来的,以前家里条件一般,现在条件好了,好比一个企业做强了,可是这时候他却要踹开我,我心里感到很不平衡,好像自己被骗了。之前,我也曾告诉他如果做得过分,我就要举报,可他却很嚣张说,“你们告不倒我。 ”这次矛盾激化了,我们迫不得已这样做了。 小刘:我也是逼不得已,是他对我母亲和家庭太无情了。我只希望有个和睦的家,但是他却把我们逼到了这一步。,2011年1月 爆发于去年年初的砀山亲子举报案有了最新进展。记者从砀山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昨日对砀山县原房产局长刘江辉贪污腐败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刘江辉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有期徒刑19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宣判完毕后,刘江辉表示对判决不服,将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结果: 7月27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法院对该省砀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刘江辉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有的媒体赞扬张玉荣母子“大义灭亲”的正义之举;有些网民则对“亲情反腐”提出质疑,认为张玉荣母子举报刘江辉只是出于报复、泄私愤,并非为了揭露犯罪,更谈不上“大义灭亲”;还有网民表达的是对张玉荣母子行为的指责。,一家主流媒体把砀山“家庭反腐”称之为“人伦之殇”,借用伦理学、法学专家之口,引经据典地提倡“亲亲相隐”。其中一位专家说,纵容、鼓励或迫使嫌犯的至亲作证、告发、检举,对眼下办理具体案件当然是有好处的,但却有长远的、深刻的危害可能会伤害作为人类社会和谐秩序第一基础的伦理亲情。,亲亲相隐:回归人伦与人性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7dd4f0100u4hz.html,古代有关的规定,汉代“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可以减免刑罚。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同居相隐不为罪,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父,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当然,若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罪时不得相为隐,不用相隐之律。,清末修律中“干名犯义”条的存废问题,明清律中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为“干名犯义”,属十恶之条。 礼教派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应在新刑律中有所反映。 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的问题等。,孔子:父子相隐,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伦理法的特征,中国古代法以礼为原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根据人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亲属尊卑确定社会等级及行为规范。 三纲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体现。 伦理法的特点使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成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判断标准。,参考书目,费孝通:乡土中国江村经济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清代地方政府 刘馨珺: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 徐忠明: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阅读书目:林达系列,历史深处的忧虑,有关权力与权利的; 总统是靠不住的,有关权力的; 我也有一个梦想,有关权利的; 如彗星划过夜空,有关宪政的; 扫起落叶好过冬,法律故事系列 带一本书去巴黎,有关法国大革命的; 西班牙旅行笔记,有关西班牙政治变革的,总 论,中华文明起步较早,源远流长,至今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可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夏王朝) 中华文明历史悠久,内容博大精神,且一直没有中断过。在几千年发展过程中,中华文化一直保持着发展的连续性和主体的纯洁性,成为东方文化的主流,与西方文明并存于世界。,中国传统法制的总体成就,立法:每个朝代在建立之初,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制定过大而全的基本法典,以为国家法制的基础。除基本法典外,还出现过令、格、式、科、比、典、敕、例、指挥、故事等法律形式,作为成文法典的补充。立法规模之宏大,立法内容之丰富,法律形式之多样,中国古代法制在整个世界古代史上都是首屈一指的。,司法体制极富特色:从秦朝开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的司法体制,以及一系列具有中国古代特色的审判制度就已经建立起来。并在汉魏晋以后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伦理法特征: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被渗透到中国传统法律中,塑造了富有特色的“伦理法”性格。 由简略的习惯法状态到充满哲理思维的成文法体系;由充满浓郁古代特色的早期法制,发展到近现代世界同行的法律模式,形成了中华民族宝贵的法制遗产。,一、中国法制史的内涵,作为历史概念:指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 作为学科概念:指研究、介绍和传播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一门独立学科,属于历史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学好它,需要更扎实的基本功。,研究对象,1、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法律规范,习惯,判例,家法族规,乡规民约) 2、司法状况 3、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 4、对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 5、社会各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及宗教,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按照发展阶段及风格特色等标准,中国法制的历史大致可分为早期法制、古代法制和近现代法制三个大部分,(一)中国早期法制 一般指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770年),特点为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时不公开、不成文的。,(二)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春秋以后鸦片战争以前,公元前770年1840年) 特点为法律由不公开、不成文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1、春秋战国时期(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阶段)。从春秋中期开始,在主要的诸侯国中开始了一场制定、公布成文法的运动,最突出的成果是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另外,儒法两家主要学术流派形成。,2、秦汉时期(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前221年220年)。秦朝法治观念极深,法律制度严密,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汉朝法律呈现出阶段性特点,前期“汉承秦制”,即在秦朝留下的法律框架上作有限的局部改造,汉武帝以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理论及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221年581年),是中国传统法制迅速发展的阶段。 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律理论有明显发展(总则性的内容置于篇首,律令的区别,法律概念的精确化); 具体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得到加强,八议、准五服以制罪、官当、重罪十条等上升为成熟的法律条文。,4、隋唐时期(581960),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隋朝的开皇律、唐朝的贞观律、永徽律为其代表。内容方面,礼法结合,“一准乎礼”成为唐律的最基本特征,“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得到充分体现。 以唐律疏议为代表,五刑、十恶、八议等制度完全定型化,并且影响了周边国家法律的发展,形成了极具特色的中华法系。,5、宋元明清时期(9601840),中国古代法制走向专制的时期。 基本法典方面,有宋朝的宋刑统、元代的元典章、明朝的大明律、清朝的大清律例;皇权得到加强,敕、条例等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的特质也越来越明显,刑罚的残酷性得以增强;元、清时期法律带有民族歧视性,出现了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三)近现代法制:中国传统法制、法律观念开始瓦解,法律近现代化的航程艰难开启。 1、清末变法(19011911)。鸦片战争后,中国司法主权的完整遭到破坏。1901年以后,清政府进行了范围广泛的法律改革,大量引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学说与法律制度。在新政、修律中,形成了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和以张之洞等为代表的礼教派。各个部门法开始制定,中华法系走向解体。,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1912年1月3月):存在时间短,但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创制活动,颁布了大量的社会改革法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3、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3月1927),继续进行法制的改革,大多无果而终。宪法方面,有1914年反映袁世凯意志的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23年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即曹锟的“贿选宪法”。,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形成了以宪法、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为主体的“六法体系”。 5、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制,指中国共产党在各个革命根据地所创立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过程,夏:禹刑商:汤刑周九刑“周公制礼、吕侯制刑”春秋时期:子产铸刑书战国:李悝法经,商鞅改法为“律”秦:秦律(睡虎地秦墓竹简)汉:汉律九章魏:魏律(新律)晋:晋律(泰始律、张杜律)北朝:北魏律、北齐律隋:开皇律唐:贞观律、永徽律疏宋:宋刑统元:元典章明大明律清大清律例,清末以后,清末修律: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临时约法 北洋政府时期: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六法全书(宪法、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 革命政权: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人民民主政权,(四)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 1、法系及中华法系的概念 法系:一是必须有一个风格独特、特征明显、体系完整的母法系统;二是必须有若干接受该母法影响、具有与母法相同特征的子法系统,有其他国家来仿效母法系统,在母法影响下建立起具有共同特征的法律体制。 中华法系: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2、中华法系的形成及主要特征 中华法系在唐代形成。 中华法系的特点,有不同角度的认识: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的“行政兼理司法”;最具特色的即是“礼法结合”,即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表现为亲属相容隐、存留养亲、准五服以制罪等),3、中华法系的解体。 近代以后,作为中华法系的外围,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进行西方化改革,标志着子法系统开始解体;清末变法以后,中华法系的主体开始走向解体。,三、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一)前学科的法制史研究 研究法制历史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和渊源。每一个朝代在立法建制方面,都会注意研究和吸收前代的法制经验。东汉班固修汉书,首次专设刑法志,集中总结一代法制的沿革变迁,此后二十四史的官修正史中,都有此设。个人研究法制的也大有人在,曾产生过著名的律学家。明朝以后有专门的法制史研究者。清末如沈家本即是。,(二)近代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步形成与发展。上个世纪20年代,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领域的一门基本课程的地位得以确立。从25年到45年之间,是中国法制史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学科发展较为迅速的时期,法史学者有程树德、杨鸿烈、陈顾远、徐朝阳、丘汉平等。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学科体系,对本学科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进行探讨;积累整理了大量的法制史研究资料。,(三)新中国法制史学的曲折发展,可以分为1966年以前、文化大革命期间和改革开放以后三个阶段。 前17年的缺陷:教条主义与苏联模式影响,“中国国家和法权通史”;具体法律制度研究成果少;阶级分析方法影响,理论批判成分多,实事求是的评价少。,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对历史上儒法两家及相应法律制度做简单、拙劣甚至歪曲的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排除左倾思潮的影响,完善了法制史学科的体系和结构,法制史研究在深度和广度上取得了空前进展。,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和应注意的问题,(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1、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如刑法中的死缓制度、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被称为“良法美制”。 2、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二)应注意的问题 1、加强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特性的认识。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是中国文化的固有特征,决定了法律“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性格特征。 2、注意儒家学说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儒家的理论和价值观影响了古代立法、司法的诸多方面。,3、注意探索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 古代的农耕生产方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自然地理环境等,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独特土壤。,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夏朝: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共传14世、17王、471年。禹是创始人,其子启继承王位,为“家天下”开端。活动范围:西起今河南西部和山西南部,东至今河南、河北、山东三省交界处,南接湖北,北入河北。 商朝:前16世纪前11世纪,汤击败夏桀而建国,至纣王自焚,17世31王,约600年左右。中期有盘庚迁殷。,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和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 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共同规则为氏族习惯,这些规范又是原始的道德规范、习俗礼仪、宗教戒律。 法律的产生过程: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受宗教、道德的影响极大。,二、中国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一般认为中国的法起源于夏代,依据是: 夏代开始按地区来划分居民,“芒芒禹迹,划为九州”,按地域将居民划分为九个区域,铸造“九鼎”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 公共权力的产生:出现了掌管畜牧、造车、审判的职官,还出现了监狱。 赋税的产生:“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向地方侯、伯征收贡品,主要是铜,对一般平民,也收取贡赋。,三、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传说时代:“三皇”(燧人氏、神农氏、伏羲氏);“五帝”(黄帝、颛顼、帝喾、尧、舜) 黄帝说:商君书“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 尧舜说:“帝舜三年,命皋陶造律”; 夏代说:当代大陆学者 商代说:台湾地区学者,“刑名从商”,中国法起源的一般特点: (一)法出于礼; (二)刑起于兵。,“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之“法出于礼”,“礼,履也,事神致福也。”讨取神明欢喜的途径是向神贡献出最好的、最珍贵的礼品,即祭祀。祭祀 须有仪式与程序,这就是礼的渊源。 礼从饮食开始。先民们将粟粒放在火中烧,将猎物放在火上烤,以地为器皿,挖个洞盛满酒浆,用蒯草扎成鼓槌,以地为鼓,载歌载舞,将最好的食品献给鬼神以表达敬仰。祭祀中,人们必须按礼所规定的仪式程序去做才能表达出人们对天地鬼神的感激和敬畏,只有举止如礼,神明才能接受贡品。违礼必遭神的惩罚。礼具有强制性和神秘性。,之“刑起于兵”,中国古代法律是为了适应部落征服和维护家族等级的需要,产生于战争的命令或施政的处罚。 蚩尤既是战神,又是刑神;既作“五兵”,又制“五刑”;兵既是武器又是刑具,“兵刑一体”;军令军法是最初法律的主要形态。刑表示征伐、杀戮的意思,“斩人肢体,凿其肌肤,谓之刑。” 司法与兵政的掌管者一身二任,司法官称“士”、“士师”、“司寇”、“廷尉”等,原来都是军职。,四、法、刑、律、法制的含义,(一)法:古文作“灋”。两种含义: 一为废除、免除。如秦律中的灋是一种处罚方式,指官吏终身免职,永不录用; 二为特定的行为规范形式。说文中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代表了公平和正义。 另外,古代的法即刑,是单一的刑事规范。,(二)刑,动词意义上指执行刑法。如周礼秋官之“建邦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名词意义上:一指刑名,如“五刑”,二指刑罚犯罪之法,即刑事法律规范形式。如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等。,(三)律,律,为“聿”之繁文,具有行列、标准、规矩之义。甲骨文中“师惟律用”之律,有纪律、军法、战时号令之义。 将其作为一个行为规范的概念,始于商鞅。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正式将律引入法律领域,取代了原来的法。用以概括包括刑事法和其他法律在内的所有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也有人认为此说不可信,应始于公元前260年左右。,“法制”,最早出现在礼记的月令篇中,“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最初的法制与关押人犯的监狱和施加于人犯身体之上的戒具紧密联系在一起,大体上指的是刑制。到近代以后,才具有了法律制度的完整含义。,第二节 夏代的法律制度,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统治者的统治来源于天命,“有夏服天命”,即从上天那里接受大命,建立了统治秩序;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启与有扈氏大战于“甘”,其甘誓认为有扈氏违背上天,启因此而代表天对他进行惩罚,“恭行天罚”。甘誓被誉为我国第一部“军法”。启对手下宣布作战要求时,也是打着天(神)的旗号。,二、夏代的禹刑,(一)禹刑的由来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即为夏朝法律的总称。以禹命名,一方面纪念大禹,另一方面,表明该法是继承大禹时期的有关规定制定而成。,(二)禹刑的性质和内容 性质方面,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内容方面: “昏、墨、贼,杀”。昏是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是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罪都要处以死刑。,三、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尚书·甘誓记载了夏代的军法。 甘誓除了列数有扈氏犯下的“罪行”外,主要规定了对军士的作战要求,“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四、夏代的监狱,早在舜时,刑官皋陶就曾建造监狱,皋陶为狱神。 夏代监狱称为“夏台”或“均台”。,第二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商朝:前16世纪前11世纪,汤击败夏桀而建国,至纣王自焚,17世31王,约600年左右。中期有盘庚迁殷。 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可靠文字考证的王朝。,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在商代发展到了高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通过占卜向上帝请示,定罪量刑也要诉诸鬼神,“敬鬼神,畏法令也。”依然是“代天行罚”。 甲骨卜辞的说明,使神职人员地位高,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一)立法概况 1、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可能是商代时期制定的刑事法律。是商代的基本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 关于太甲不遵行“汤法”、“汤之典刑”的记载,都说明商汤曾制定过刑事法律。 盘庚迁殷时,可能对汤刑进行了补充、修改,增加了有关严惩大臣不遵行法律的内容。 祖甲时也对汤刑重新修订。 汤刑可能有三百多条,最重的是“不孝罪”。,2、汤之官刑,商代初期的单行刑事法规。 3、“弃灰之法”,对此有不同的传说。 (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刑:商代的刑法; 王命: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法律效力; 单行法规:针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三、主要罪名及刑名,(一)主要罪名 1、不吉不迪:如果行为不善,不按盘庚所说的正道行事,就将其本人处以死刑,灭绝其全家。 2、颠越不恭:狂妄放肆,违法乱纪,不服从国王命令 3、暂遇奸宄:诈伪、奸邪、犯法作乱 4、不孝,实际上要求尊祖敬宗 5、巫风:官吏沉醉于歌舞,处以罚丝 6、弃灰于公道:向公道上扬灰,(二)刑名 1、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 炮格:具体的行刑过程,有两种说法,一是说用炭火烧热铜柱,令犯人爬行柱上,犯人堕入火中而死,一是说铸一铜格,格下烧炭,令犯人行走格上,犯人堕入火中致死。 醢;脯;断手;罚丝;劓殄,2、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 墨(黥)刑;劓刑;刖刑;宫刑;死刑(伐,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用斧钺剁人的字形;剖腹刳肠、裂其肢体而杀之、用火焚烧系索于颈上之人等字形),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商王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不得买卖;奴隶为私有财产,可以任意买卖和转让; 婚姻:贵族可以一夫多妻 继承:政治意义,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五、商代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 “神兽断狱”即皋陶的独角神兽,到商代仍有一定的影响。 甲古文中“御廌”,为职官名 商王享有最高的司法权,王命就是最高的法律。但由于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商王最高司法权主要限于内服地区,外服地区的司法权掌握在诸侯王手里。中央专职司法机构为“司寇”(设有正、史等审判官);基层为“士”、“蒙士”。 卜者也是商朝司法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二)监狱 “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羑里”即“牖里”,指监狱的小天窗,后成为监狱的名称。 甲骨文中的“圉”,“囚”等,羑里城,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西周:前11世纪前770年,武王伐纣,西周结束于前771年,12王280余年;前770年平王东迁,是为东周。,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一、“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德的体现就是“敬天保民”,而敬天最终要落实到保民上,即要“怀保小民”。 明德:要尚德、敬德,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慎罚: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滥杀无辜,立法司法要慎重从事,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不可轻率。,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亲亲”:对亲人亲爱,是处理亲情关系的准则,血缘越密切,应该越亲近。它要求同一宗族相亲相爱,和睦共处。表现为“亲亲父为首”、“万善孝为先”等。分封和任用官吏必须“任人唯亲”,按嫡长继承制世袭。强调“孝”。 “尊尊”:对尊贵者敬奉,是处理等级关系的准则,地位越高,应该越受尊重。王依血统亲疏确定人们的身份贵贱,使亲者贵,疏者贱。居下位者必须服从在上位者,表现为“尊尊君为首”、“臣事君以忠”等原则,建构“贵贱有等”的社会秩序。强调“忠”。,(续),“长长”:对长者侍奉顺从。要求晚辈必须敬重长辈,同辈中的年幼者应顺从年长者。表现为家族内的“长幼有序”,社会中的“尊老爱幼”、“尊师爱生”等。强调“宜”,进而为“义”。 “男女有别”:既指“男尊女卑”的地位差别,也指“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还包括“男女授受不亲”的性别界限与行为限制等。强调“节”。,(续),“亲亲”是宗法原则,“尊尊”是等级原则。亲亲旨在确立家长制,尊尊旨在维护君主制。二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西周以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礼制。,礼制的基本特征: 1、“礼不下庶人”,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 2、“刑不上大夫”,指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一、西周的立法概况 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有关搜捕逃亡奴隶的法规。 2、九刑: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一种解释为“九刑”指一部刑书;另一种解释认为九刑之古老的五刑再加上鞭、扑、流、赎,共九种刑罚。,3、吕侯制刑吕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作的吕刑。强调用刑适中,“轻重诸罚有权”,要崇德、司法必须慎重。赎刑的制度化。 4、周公制礼:据文献记载,周公姬旦把夏商以来所实行的典章制度、家族宗法、风俗习惯、品节仪式加以整理、修订、增补,使之成为新的系统的行为规则与思想原则。礼中的制度规范,如分封制、世袭制、嫡长继承制、世卿世禄制、土地井田制、王公统军制等,是西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1、礼 2、刑 3、誓:周王或诸侯发布的战前动员令,“牧誓”、“费誓” 4、诰:训诫词,周王对诸侯发布的命令,“康诰” 5、命:王命,周王对某一具体事务临时发布的命令,三、周礼的主要内容(五礼),吉礼:即祭祀之礼,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要求虔诚敬侍鬼神。 凶礼:主要是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要求哀痛、忧思。 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要求兴师动众,要果毅。,(续),宾礼:即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称为“以宾礼亲邦国”,要求礼貌。 嘉礼:主要是冠婚之礼,是饮宴冠婚、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冠礼,西周的五礼,已不专指祭祀时的礼仪制度,而是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大都具有法律效力,起着规范人们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并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作用,具有“法”的性质。,四、礼与刑的关系,礼主要在于调整和约束贵族内部的血缘等级关系及其行为,具有指引、规范的功能;刑主要用以维护贵族的统治,控制奴隶和平民的行为,具有暴力、惩罚性质。 二者发挥作用的形式不同:礼在于区别等级,维持亲和;刑在于禁止邪恶,惩罚犯罪,“礼者禁于将然之前,刑者禁于已然之后”。,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五罚、五过) 鞭刑:用荆条或株木痛击犯人背部或臀部。 扑刑:扑即杖,侧重教化。 流刑:将罪犯放逐到偏远的地方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罚。 赎:以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罚丝,二、西周的主要罪名,1、不孝不友。 2、寇攘奸宄。强盗和窃盗,后世侵犯财产的重罪。 3、杀人越货。 4、群饮罪。 5、贼(毁弃礼仪)、藏(窝藏“贼”者)、盗(偷窃一般财物)、奸(盗人宝物) 6、诽谤罪。 7、不从王命罪。 8、违背誓言罪。,三、西周法律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一)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和偶犯 眚为过失,非眚即故意,非终为偶犯,惟终为惯犯。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 (二)罪人不孥。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三)“罔厉杀人”。不要杀无罪者,有不乱罚无辜、罪刑相应的意义。,(四)罪疑从轻。“附从轻,赦从重” (五)同罪异罚:宗法原则的体现。“以八辟丽邦法”,八辟,即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减轻刑罚的法律。 (六)宽严适中。即刑当其罪,不轻不重,“中罚”或曰“中刑”。,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的转变 1、土地制度:“封土建邦”,分级“采邑”。按大宗小宗、贵族平民的不同身份分封土地、民众和奴隶,形成周王-国君-卿大夫-士的四级土地所有制。对各级贵族“授民授疆土”。 周公把弟弟康叔封到原来商王统治的中心地区,以朝歌为都(今河南淇县),分给他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锖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多是些有某种手工艺专长的氏族。,周公被封到奄,长子伯禽就封,建立鲁国(今山东曲阜)。分给伯禽殷民六族:徐氏、条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 “邑”指受封贵族的土地及所属民众。“采邑”即国君将其所辖土地又分给卿大夫,该土地的收益部分上缴后归各“家”所有,是其俸禄的主要来源,称“采邑”地。国君分五等,公侯伯子男封疆各为五百、四百、三百、二百、一百平方里。,“井田”,“九夫为井”,一夫为一百亩(今31亩),“九夫”即纵横相连的九百亩土地,约一平方里。井田归王室或公室所有,耕作者按面积缴纳赋税,称“公田”,不得擅自转让或买卖,“田里不鬻”。 周王有时把荒山野岭或山林赏赐给功臣贵族,各国诸侯自己也驱奴开荒,赏地或新地不纳贡赋。公田或新开荒地作为己有,私相买卖,即为“私田”。,西周中后期,出现了土地交换、赔偿、赠与等现象。,(二)契约关系,1、买卖契约 货财交易须在专门设置的“市”中进行,设专职官员负责管理。“司市”负责市场规则及度量衡标准;“质人”负责处理买卖契约纠纷;“廛人”负责收缴赋税;“胥师”负责商品价格和质量;“贾师”负责维持市场秩序与安全,等等。各司其职,责任明确。 “听买卖为质剂”,“质剂”为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等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的较短的契券。,2、借贷契约 “凡有责(债)者,有判书以治,则听。” “责”为借贷所产生的债务。凡因借贷债务纠纷而要求官府处理的,必须持原来订立的“判书”才能受理。判书“傅”即债券,是写有借贷文字的竹木简,一分为二,双方各执其半,称“别”,作为债权债务凭证。“不信者,刑之。”即将赖账不还或借机敲诈者处以刑罚。 3、租赁契约,二、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一)婚姻管理机关:媒氏 (二)婚姻基本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士以上贵族,名为一夫一妻,实为一夫多妇。“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以明章妇顺,故天下内和而家理。”,“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夫人自称于天子曰老妇,自称于诸侯曰寡小君,自称于君曰小童。自世妇以下,自称曰婢子。” 士以下平民实行一夫一妻制,“匹夫匹妇为庶人也,别无媵妾,惟夫妇相配而已。”,(三)婚姻成立的条件及限制,(1)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限制:“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四)“六礼”,1、纳采:男方通过媒氏把愿与女方结亲的意愿告知女方,女方如若允婚,男方便会派人交纳采择礼品。礼品用雁,因大雁“木落南翔,冰泮北徂”,有“顺阴阳往来”即妇人从夫之义,并且因为大雁一雌一雄终身相守,“不在匹配”,暗喻女子一旦成婚,必须忠贞不二。,2、问名:询问女方的姓氏及生辰八字等,几乎与纳采同时进行,“宾执雁,请问名”。避免同姓为婚,同时占卜婚姻的吉凶。 3、纳吉:问名之后,男方对婚姻的吉凶进行占卜,如求得吉兆,便将结果告知女方,称“纳吉”。“纳吉用雁,如纳采礼”,其程序如同纳采,也用大雁。,4、纳征:征及成的意思。纳币后,两家婚姻关系成立,女子不可以再另聘他人。 5、请期:纳征之后,男方会再行占卜,求得良辰吉日,再派人到女方家,告知婚期,请求女方家认可。还需要用雁,履行与纳征相同的礼仪。 6、亲迎:男方按父命去迎接女方到男方家,再经过成妇礼,该女子就正式成为男方家庭的一员了。 宋朝民间简化为“纳采、纳征、亲迎”三道程序。,(五)婚姻的解除:七出,无子:妻子不能给夫家生育后代,有违婚姻传宗接代的重任,自然要休弃。 淫佚:女子不贞节,即违背了女子对丈夫要忠贞的义务,又会导致子嗣身份不明,引起家庭内部辈分不清,为宗法所不容。 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公婆婆。婚姻不是当事人双方的事,而是两个家庭间的事,婚姻的存续与否与家长意志有关,如果公婆不满,即使夫妻恩爱,也要休弃。,孔雀东南飞,口舌:妇女多口舌,会引起家族内部的不和睦和不团结。 妒忌:妻妾之间争风吃醋,会破坏家庭内部的稳定。 盗窃:指女子藏有私产,甚至娘家所带来的财物在嫁入夫家后都要归夫家所有,不允许女子私自享有和处分。 恶疾:女子患有恶性、传染性疾病,有可能传染给家族的其他人,又有可能影响后代健康,也要休弃。,(六)三不去:对七出的限制,有所取无所归,不去。娶妻时女子娘家有人在,但要休妻时,娘家父兄俱无,不可休妻。 与更三年丧,不去。女子与丈夫一起为公公婆婆服丧三年,这是尽了孝道的,不可休弃。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娶妻时生活贫困,妻子陪同丈夫苦度日月,在生活好转后,丈夫不可以休弃妻子。,三、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继承:对祖先的祭祀是周人生活中的大事,这种祭祀须由大宗亲自履行,大宗去世时,就产生确立祭祀继承人的问题,即宗祧继承。与宗祧继承相伴的是对被继承人的身份地位和财产的继承,即爵位继承和财产继承,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原则。“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庶子财产只能由嫡长子分给,女子可得嫁妆。,第五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中央有周天子大司寇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士师;地方行政长官即地方司法官。 二、诉讼种类:“争罪曰狱,争财曰讼” 三、起诉和受理:口头和书面 交纳诉讼费:民事案件要“入束矢”,缴纳一束箭;刑事案件“入钧金”,缴纳三十斤铜。,四、审理:诉讼双方必须到庭,对之前进行盟誓。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刑罚的执行:公开执行:“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王之同族、有爵者,秘密处死。女犯一般不公开处罚。 死刑执行,一般为顺应天道,要秋冬行刑。 西周时期的监狱:圜土,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都城至雒邑,史称“东周”,到公元前476年的290年间,与孔子编订的鲁国史书春秋的起止年代相当,是为“春秋”时期。“战国”得名于秦统一前七雄征战的年代(前475年-前221年)。 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其标志即为成文法的制定和发布。,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一、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可以用“礼崩乐坏”来概括社会的基本特点 1、井田制的破坏。铁制农具、牛耕的使用等,荒地被开垦,大量私田涌现。诸侯国为保证财政收入,相继改革田制:齐国“相地而衰征”,根据土地的肥瘦征收赋税;晋国“作爰田”,改变井田制度,把土地赏赐给国人;鲁国实行“初税亩”,以按亩收税的方式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土地制度的动摇,带动社会全方位的改革。,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 诸侯王势力增强,纷纷起来争夺霸权,“王室独尊”局面不再。周天子虽为天下共主,但王室经济、军事实力大大削弱,政治权威显著降低,改“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诸侯“变乱旧章”,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分封制遂逐渐被郡县制所取代,地方的相对独立性降低,中央集权则逐步加强。,3、礼治的衰落 思想、文化、意识形态上,进入到从“神事”到“人事”、从“学在官府”到“私学”大兴的新时代。出现了儒墨道法等各派,形成了礼治、德治、人治、法治的对立,礼治开始衰落。 礼治的根本原则是“亲亲”、“尊尊”,而春秋之世则遭到破坏,“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礼崩乐坏的表现: “周郑交质”:王子狐至郑、公子忽至周。 周桓王伐郑,王师败绩,祝聃之箭后,天子成为诸侯手中工具,“挟天子以令诸侯”。 “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鲁国公主季姬与鄫子相遇,两人情投意合,季姬私下让鄫子派使臣来朝拜鲁君,借此说服鲁君成全两人的百年之好。违礼:男不亲求、女不亲许。 子产:允许女子自行择亲公孙楚为武将,公孙黑为文臣,二人强送聘礼。子产建议徐吾犯之妹自行择婿:“夫夫妇妇,所谓顺矣”。,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儒:指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精通周礼并以从事教育、执掌礼仪为业者。 创始人为春秋末期孔子、战国中期孟子和战国末期荀子。 主张为政以德的“德治”;为国以礼的“礼治”和为政在人的“人治”。德刑关系: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汉代将战国时期主张变法、要求以法治国、一断于法的人士统称为“法家”。 先驱为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鼻祖可以推为战国初期的李悝。 时间上可划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后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李斯、齐法家。,地域上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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