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文库! | 帮助中心 三一文库31doc.com 一个上传文档投稿赚钱的网站
三一文库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工作总结>
  • 合同范本>
  • 心得体会>
  • 工作报告>
  • 党团相关>
  • 幼儿/小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经济/贸易/财会>
  • 建筑/环境>
  • 金融/证券>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文库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预包装食品标签培训材料.ppt

    • 资源ID:2835215       资源大小:9.79MB        全文页数:105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0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预包装食品标签培训材料.ppt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011-04-20发布 2012-04-20实施 GB7718-2011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7718-1987(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7718-1994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GB7718-2011代替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1987版本的第一次修订,对1987版本的第二次修订,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的作用 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 促进销售 向消费者承诺 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 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主要内容,前言 范围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标示内容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其他 附录A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附录B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附录C 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GB7718-2011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本标准与GB7718-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将标准的适用范围调整为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 修改了食品添加剂标示方式; 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小于1.8mm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 增加了食品中含有的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 修改了规范性附录A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 增加了附录B和附录C。,1 范围,适用范围:扩大。涵盖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即预包装食品,明确不适用储运包装和散装食品标签。,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直接提供给 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 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 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七),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示内容: 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哪些预包装食品需按“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要求标示: 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 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 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八),2 术语和定义,2.1预包装食品 定义: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散装计量称重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2 术语和定义,2.2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包括吊牌、附签或商标),是对产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使用、说明等的描述。,食品标签包括了食品包装上的( )。 文字、图形、符号 图形、符号 一切说明物 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是指制造、加工或调制食品时,使用的所有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以改性的形式存在”是指制作食品时使用的原料、辅料经过加工后,形成的产品改变了原来的性质。,2 术语和定义,食品标签中的配料包括( )。 原料 原料、辅料 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 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2 术语和定义,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十),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删除了“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删除了“保存期”定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 术语和定义,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2 术语和定义,是指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2 术语和定义,是指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瓶形或圆罐形包装容器的瓶盖或顶盖,也可视为主要展示版面之一,扁圆形包装物或扁圆形容器的圆周面,圆柱形盒的包装物或圆柱形包装容器的圆柱体面,正方体形包装物或正方体形包装容器的任意侧面,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侧面,长方形扁盒的正面,塑袋的正面,3 基本要求,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合法性的要求。 “符合相应食品标准的规定”是指某些食品的标签除了符合GB 77182011的规定外,如果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标签有特殊规定(指强制性条文)也应遵守。 啤酒、果冻要求标示警示语,3 基本要求,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科学性的要求: 标签上的所有说明应使用消费者容易理解、大众化、通俗的语言。 所用标示内容要有科学依据。 不能利用标签吹捧自己的产品,降低、贬低其他产品的价值。,3 基本要求,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真实性的要求: “使消费者误解”是指食品标签的内容使消费者对食品的真实属性产生错误的联想。,3 基本要求,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真实性的要求: “使消费者误解”是指食品标签的内容使消费者对食品的真实性产生错误的联想。 “欺骗性的文字、图形”是指不顾商业道德,利用标签弄虚作假,坑害消费者。,3 基本要求,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真实性的要求: “使消费者误解”是指食品标签的内容使消费者对食品的真实性产生错误的联想。 “欺骗性的文字、图形”是指不顾商业道德,利用标签弄虚作假,坑害消费者。 “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真实属性名称显示得很小,有意识与容器或标签底色相近,而把掩盖真实属性的名称标示得大而明显,甚至真实属性名称远离掩盖的名称。,3 基本要求,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直观性的要求: 设计、制作标签时要体现直观性,不能使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与其他产品混淆 “菠萝味饮料”(香精、香料配制):标签上画一个菠萝。,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新增条款) (食安法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3 基本要求,3 基本要求,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下列情形不符合要求: 把食品标签放在运输包装内,让零售商粘贴 把临时印刷的食品标签的部分内容(如生产日期、配料表、合格证)放在塑料包装袋内,与食品直接接触。 白酒生产日期纸签浸泡在酒液中,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3 基本要求,“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问答(十二),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问答(十三),3 基本要求,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检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上强制标示内容的文符号、数字字体大小的要求。非强制性标示的内容不受1.8mm约束。 新标准:大于35cm2 ,旧标准:大于20cm2,增加了“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的内容,附录A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A.1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关于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的标示要求?,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问答(十五),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如何判断字体高度是否满足大于等于1.8mm字高要求? 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问答(十六),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新增条款),3 基本要求,3 基本要求,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本条是指导性条文,为企业设计、制作标签提供方便,4 标示内容,4.1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1一般要求 食品名称:注意名称、版面、字号、颜色 配料表:注意顺序、添加剂标注 配料的定量标示:特别强调的,需标示含量 净含量和规格:注意计量单位、字符高度、版面、规格标注方式 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日期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注意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贮存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标准代号:注意是备案,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 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辐照、转基因、营养标签、质量等级,4.1.2 食品名称 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 标示内容,食品标签最引人注目的位置,消费者购买或食用时一目了然的部位 食品标签的最上方、食品包装的主要版面,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使消费者一看名称就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糖果糖果产品命名应依据: SB10346 糖果分类 巧克力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命名应依据:GB19343 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 4.1.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4 标示内容,4.1.2 食品名称,奶酪、乳酪、干酪 酸牛奶、酸牛乳,4.1.2.2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规定的名称。 本条规定了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的条件:不能单独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必须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同时使用以下名称中的一个: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名称; 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4 标示内容,4.1.2 食品名称,“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果珍,又如日清香脆片薯片味、薄脆饼干 “奇特名称”是指脱离食品范畴、稀奇古怪的名称,如一滴香、家家乐、千雪物语等等。 “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力架、芝士等。 “地区俚语名称”是指通行面极窄的方言名称。如“红苕”“红薯”,“地瓜”“红薯”。,4 标示内容,4.1.2 食品名称,“牌号名称”是以企业(公司)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 如健力宝、杏花楼等。 “商标名称” 是企业(公司)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 如皇上皇、水井坊等。 “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不使人误解商品属性:字号大小可以不一样。,4 标示内容,4.1.2 食品名称,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 标示内容,4.1.2 食品名称,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 标示内容,4.1.2 食品名称,4.1.2.3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本条是进一步要求食品标签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为了方便消费者选购食品时了解食品的真实属性、食品的性质和制作方法,食品的制造者应在食品名称前(或后)用简短文字加以注明。,4 标示内容,4.1.2 食品名称,食品名称总体要求: 1.食品名称是生产者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 a.应使用中文 b.应准确、清晰,不含糊不清、令人误解 2.名称标注的位置-醒目位置 3.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食品名称必须是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真实属性”即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使消费者一看名称就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 4.与产品的标准一致,4 标示内容,4.1.2 食品名称,食品名称总体要求: 5.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时,允许使用各地广为流传通俗易懂的名称,前提是不被用户、消费者误解 6.允许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 对产品有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7.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名称 8. 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4 标示内容,4.1.2 食品名称,4.1.3配料表 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4 标示内容,4.1.3 配料表,4.1.3配料表 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也应当标示配料表 (问答二一) 如干制的食用菌、大米、饮用纯净水等,也必须标注配料表。,4 标示内容,4.1.3 配料表,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加工助剂”:指在原材料、食品或食品配料的加工过程中,出于处理或加工技术方面的原因,有意使用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使用的物质或材料,不包括设备及工具,加工助剂的使用可能会在成品中带来意想不到的、但又无法避免的残留物或衍生物。 加工助剂(加工辅助物) 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 “加工助剂”与“配料”的区别有两点: 配料存在于最终产品中,加工助剂一般不存在于终产品中,但难免有残留物或衍生物; 配料是加工食品时必需的原料和辅料,而加工助剂仅是为满足特定工艺而使用的物质,如过滤用的硅藻土、脱模用的食品用石蜡。,4 标示内容,加工助剂不标示,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本条是对配料清单标示方法的要求。各种配料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依次排列,消费者通过配料表就可以了解到哪种原料占主体,哪种原料是次要的。 “各种配料”是指所有配料,尤其是饮料中的水和食品添加剂不能遗漏。“水”在饮料的配料中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占比例最大的主要成分。 配料表中不能加“等”字。如糖水桃罐头不能标为:白桃、水、白砂糖、柠檬酸等。加“等”字容易理解为还有其他原料或辅料未标示。 “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主要是指调味料、食品添加剂,在配料比例中占的份额很少,不要求按递减顺序排列。,4 标示内容,4.1.3 配料表,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4 标示内容,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问答二十五) 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4.1.3 配料表,4 标示内容,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 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功能类别名称 + 国际编码 功能类别名称 + 具体名称,如:食品添加剂“日落黄”可以选择标示为: 1. 日落黄 2. 着色剂(110 ) 3. 着色剂(日落黄),4.1.3 配料表,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 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 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4 标示内容,4.1.3 配料表,附录B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B.1 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 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B.2 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 322,476),食用香精,着色剂(102),葡萄糖浆,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着色剂(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B.3 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 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剂(柠檬黄),葡萄糖浆,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着色剂(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B.4 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一并标示的形式 B.4.1 一般原则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附录B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配料表中是否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配料表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选择附录B中的任意一种形式标示。 (问答二十九),附录B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B.4.2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 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 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B.4.3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 322,476),食用香精,着色剂(102),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着色剂(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B.4.4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 322,476),食用香精,着色剂(102),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着色剂(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本条是强调水在配料清单中的重要性,特别是饮料和饮料酒的配料清单不容忽视。饼干虽然在制作过程中有水的存在,但经过烘烤水分挥发了,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水”。,4 标示内容,4.1.3 配料表,4.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强调可食用的包装物属于配料表要素。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4 标示内容,4.1.3 配料表,4.1.3.2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的方式标示,4 标示内容,表1配料表示方式,4.1.3 配料表,4.1.4 配料的定量标示 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配料本身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例如“强化钙饼干”或“高钙饼干”添加了符合GBl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规定的“活性离子钙”(不同于一般的钙的化合物),可按以下方式标示:,标示方式: 产品名称:雀巢饼干 配料表: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奶油,全脂乳粉,柠檬汁,活性离子钙 产品说明:本产品添加了1.5活性离子钙,4 标示内容,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时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如碳酸饮料的标签上标示了“低糖”,可按以下方式标示:,标示方式: 产品名称:橘汁汽水 橘汁含量:3 产品说明:低糖;含糖量4,或: 产品名称:橘汁汽水 橘汁含量:3 蔗糖3.8,4 标示内容,4.1.4.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特指某些食品的香料。 例如“杏仁味冰淇淋”,添加了微量杏仁油,不需要标示成品中的含量。,4 标示内容,4.1.5 净含量和规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75号令第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是指对质量在0-50kg以下或者容积在0-50L以下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在商品的销售包装上标明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指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 定量包装的净含量: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4 标示内容,4.1.5 净含量和规格,4.1.5.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2)。 4.1.5.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4 标示内容,4.1.5 净含量和规格,4.1.5.3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4 标示内容,表2 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本条是对标示净含量计量单位的规定,按量限采用不 同的计量单位,下列标识是否正确? 某水产品,净含量标示为 0.250千克。 某产品净含量标示为净重 2500克。,4.1.5 净含量和规格,4.1.5.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4 标示内容,表3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本条是对标示净含量数字字符大小的规定,在任何情 况下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不能低于2mm,4.1.5 净含量和规格,4.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4 标示内容,4.1.5 净含量和规格,4.1.5.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4.1.5.8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2)。,4 标示内容,4.1.5 净含量和规格,附录C 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C.2净含量和规格的标示 为方便表述,净含量的示例统一使用质量为计量方式,使用冒号为分隔符。标签上应使用实际产品适用的计量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空格或其他符号作为分隔符,便于识读。 C.2.1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450g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25g(200克+送25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克+赠25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25)克,C.2.2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以“糖水梨罐头”为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425克沥干物(或 固形物 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附录C 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C.2.3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均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40克×5;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5×40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克(5×40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克(40克×5);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克(5件); 净含量:200克 规格: 5×40克; 净含量:200克 规格:40克×5; 净含量:200克 规格: 5件;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克(100克50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克(80克×240克); 净含量:200克 规格: 100克50克×2; 净含量:200克 规格:80克×240克。,附录C 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C.2.4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克(A产品40克×3,B产品40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克(40克×3,40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100克A产品, 50克×2 B产品, 50克C产品;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A产品:100克,B产品:50克×2,C产品:50克; 净含量/规格:100克(A产品),50克×2 (B产品),50克(C产品); 净含量/规格:A产品100克,B产品50克×2,C产品50克。,附录C 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4 标示内容,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4.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和产地,产地应按行政区划标到地市级地域。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注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按行政区划标到地市级地域。,4.1.6 生产者、经销商名称、地址,如何标示产地 ? 答 : “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 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7718-2011 ) 问答(四十四),4.1.6 生产者、经销商名称、地址,4.1.6.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4 标示内容,4.1.6 生产者、经销商联系方式,4.1.6.3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本条是关于标示预包装食品责任者的规定,便于消费者投诉,便于监督检查。“经依法登记注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地址。标示地址时应与企业的营业执照相符。,4 标示内容,4.1.6 生产者、经销商进口预包装食品,4.1.7 日期标示 4.1.7.1 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7.2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

    注意事项

    本文(预包装食品标签培训材料.ppt)为本站会员(本田雅阁)主动上传,三一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

    三一文库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