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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律制度及案例评析》ppt—哈斯巴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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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律制度及案例评析》ppt—哈斯巴根.ppt

    北方民族大学 合同法律制度及案例评析,合同法,罗斯科·庞德简介: Roscoe Pound( 1870年-1964年)是“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是美国20世纪著名的法学家。 他1948年来中国任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与教育部顾问。生平论著近八百种。,在商业时代,财富大部分由合同构成。 罗斯科·庞德,站长素材 SC.CHINAZ.COM,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多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 拿破仑,第一章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一)何为平等主体? 主体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的监督或管理。,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不平等主体签订的合同示例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双方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小写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示宗地的用途为。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通,即通。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 (三)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不平等主体签订的合同示例2: 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 男: 年龄: 单位: 住址: 女: 年龄: 单位: 住址: 乙方:县(乡)计生委 法人代表: 邮政编码: 地址: 根据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送养子女并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等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生养子女后,自觉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再生育子女。 2、甲方如违背计划生育的规定,愿意接受处罚。 3、计生部门有权法监督甲方的生育行为。 4、其它: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登记机关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 乙方(盖章) 女 法人代表: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二)何为自然人?自然人和公民是什么关系?为什么合同法在给合同下定义时没有用“公民”而是用了“自然人”? 自然人与法人相对,是指按照自然规律出生的人。,(三)何为法人? 法人与自然人相对,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四)何为其他组织? 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单选: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可以适用于一切合同 B、外国人在中国签订合同一般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C、法人签订的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D、收养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五)何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依法成立合同后,便在他们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依法成立合同后,便使他们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形成新的关系。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依法成立合同后,便使他们之间既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六)合同和协议之间是什么关系? 协议合同 (七)合同和契约之间是什么关系? 合同契约 合同契约,案例分析:王红梅原系桥东区大杨树村村民,大杨树村批给其46.5平方米的宅基地。1992年12月王红梅取得该地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3年王红梅结婚,婚后将户籍迁往夫家(夫家不在本村),户籍迁出后其宅基地未收回。1998年3月22日,大杨树村村委会与王红梅父亲王永签订宅基地收归集体协议。约定:王红梅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交给集体,宅院内房屋、树木相随折合人民币15000元。协议上有王永、大杨树村村委会及见证人的签字。协议签订后,大杨树村村委会收回王红梅的宅基地,并将15000元交付王红梅的父亲王永。1998年4月28日,桥东区大营子镇人民政府规划土地管理科将该宅基地变更至朱勇名下(系城镇居民),朱勇遂将王红梅原有房屋拆除重新建设房屋。2001年王红梅离婚后将户籍迁回大杨树村,发现宅基地被侵占,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令王永与村委会订立的宅基地收归集体协议无效。 问:本案中的宅基地收归集体协议应否适用合同法调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第3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练习题: 单选:甲欲购买乙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台,双方就价款已达成一致。因乙已将该设备出租于丙,故双方约定待租期届满由丙负责交付。租期届满后,丙未交付,则甲应向谁请求给付?( ) A、乙 B、丙 C、乙或丙,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D、甲不得向任何人请求,因为该种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的相对性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 (一)含义: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二) 具体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三)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例如买卖不破租赁,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等。,多选:甲住宿某旅馆,旅馆承诺看管旅客的贵重物品,但要求必须存放在旅馆指定的地点。甲的朋友乙,到该旅馆甲住的房间玩耍,其所带贵重物品失窃,甲、乙提起诉讼要求旅馆赔偿,依合同相对性规则,正确的表述有( )。 A.旅馆应对甲、乙负赔偿责任 B.旅馆不应对乙的损失承担责任 C.旅馆只对甲的物品负保管义务,而对乙的物品不负保管义务 D.乙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一、按合同成立是否以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划分 诺成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为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包括实践中的大多数合同。 实践合同:除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划分 要式合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要式包括6种:商业借款合同、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包括实践中的大多数合同。,三、以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为标准划分。 有偿合同: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使对方取得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包括大多数合同。 无偿合同: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包括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多选: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案例分析:甲乙系密友,甲在医院做手术,请乙帮忙照顾。甲在手术前,将随身携带的戒指等物交给乙。乙将上述物品与自己的物品一起放入自己的背包中。甲手术结束,乙陪甲到病房输液,并将背包置于身旁。甲清醒过来,发现乙正在打瞌睡且乙的背包不在身边,遂叫醒乙,经询问始知背包不翼而飞。甲乙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甲请求乙予以补偿遭拒,遂诉至法院,称乙疏于保管,请求法院判令乙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元。乙主张甲并未将保管物交自己验收、封存、清点,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请求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问:甲乙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乙应否对甲之物品丢失负责?,四、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划分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包括实践中的大部分合同。所有的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单务合同: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包括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多选: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 A.买卖合同 B.借款合同 C.租赁合同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五、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划分 有名合同:法律上已经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合同法中共有15种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法律上没有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包括旅游合同、储蓄合同等。 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从事电、水、气、热力供应的企业依约定将相应数量的电、水、气、热力的所有权连续地转让给使用人,使用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9、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10、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1、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2、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3、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4、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5、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多选: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无名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六、以合同能否独立存在为标准。 主合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包括实践中的大部分合同。 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才能存在的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案例分析: 张杰是广东某大学的2005届毕业生,2005年4月,他经朋友引见,与广西某广告公司老总郑先生洽谈工作事宜。郑先生对张杰在学校期间的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后,认为张杰专业对口,人也灵活,同意他毕业后到广告公司工作。2005年5月9日,张杰与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作协议,双方协议中约定张杰毕业后到广告公司工作。同时,双方还约定签订协议后张杰向广告公司缴纳工作押金10000元,如其毕业后不到广告公司工作,所交押金予以没收。,协议签订后,张杰的父母向广告公司缴纳了10000元押金。因为工作有着落了,张杰心情很好,到旅游胜地广西桂林玩了几天。然后拿着合同到学校报道。当他到达学校的当天,学校招生就业处工作人员告诉张杰,广东佛山市某公司答应录取他,并叫他马上到佛山去签订工作协议。佛山某公司是一家大型公司,职工的福利非常好。2005年2月,张杰曾经向该公司递交过个人简历,并获得了公司面试机会,但该公司一直没有给他一个明确的答复。张杰认为能在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城市就业,比在广西好多了,所以他经过一番思考后,决定到佛山签订工作协议。,张杰毕业后,没有到广告公司工作,广告公司感到意外与遗憾,按照约定没有将张杰所交的工作押金退还。随后张杰以广告公司利用毕业生急于找工作之机,在签订用工协议时强迫交纳押金,该行为属于胁迫行为,要求广告公司退还10000元工作押金。广告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工作协议为有效协议,张杰毕业后没有到广告公司工作,属于违约行为,广告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没收押金有合同依据,不同意退还。张杰遂向法院起诉。 问:(1)本案中张杰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工作协议是否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 (2)张杰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案例分析:甲男与乙女非婚同居,双方约定在这种关系下不生育子女,并且由乙女服用避孕药。后乙女停止服药,但她并未将该事实告诉甲男。甲男于乙女停药后3个月时得知乙女怀孕,双方之间的关系即告破裂。乙女停药后11个月生下丙。经法院确认亲子关系,甲男被确认为丙的生父。并被判决支付通常的抚养费。 问:甲男能否以乙女违反服用避孕药的约定义务为由,主张乙女赔偿甲男因乙女违反约定义务所支付的抚养费。,情谊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行为外观,但不直接产生私法效果,游离于法律强制力调整范围以外,由家庭、社交习惯、风俗、道德等规范调整的行为。,一般可考虑采用的判断情谊行为的标准: A.行为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如果行为是有偿的,行为人和相对人往往都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如果行为是无偿的,则情况正好相反。但是需要指出,无偿性虽然是一项重要的指标,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 B.一方托付给另一方的法益是否具有重大的价值,或者是否可能产生巨大的风险。如果相关法益具有重大价值,则可以认为双方都具有法律拘束的意思(如将一个小孩托付给熟人看管,既可以认为该熟人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避免该孩子遭受可预见的生命、健康风险),反之则没有。 C.行为所涉及事物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的重要性。如果行为所涉及事物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很重要,则可以认为双方具有法律拘束意思,反之则不具备。 D.在诸如宗教、伦理等涉及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力的领域,法律制度重在保障行为人享有自由决定的权利,防止有拘束力地限制基本自由。在这些领域,即使存在法律拘束的意思,法律也要对这种意思加以限制。,谢谢合作!,第二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特征、渊源及历史发展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流转关系(即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担保、解除、终止、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等问题。,根据概念,我们对合同法应形成以下认识: 1、其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2、其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 3、其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并非只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某个或某些阶段,而是涉及到其整个过程。,民法的调整范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动态的财产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平等主体间),(平等主体间),多选1:下列各类合同中,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 ) A、一个韩国人在中国购买一台电视机的合同 B、以广告的方式订立购买剃须刀的合同 C、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而订立的合同 D、以拍卖方式订立购买艺术品的合同,多选2:以下协议,哪些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婚姻协议 B、扶养协议 C、有关计划生育的协议 D、政府采购办公桌的协议,合同即法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对于物权法、亲属法等,三、合同法的渊源 又称为合同法的法源,是指合同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1,2,3,4,四、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古代合同法,近代合同法,现代合同法,新中国合同法,1,2,3,4,粗陋、主体范围小、重形式轻内容,以合同自由原则为明显标志,合同自由原则受到限制,由“三足鼎立”到“一统天下”,。,经济合同法 (1981年12月通过),技术合同法 (1987年6月通过),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3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原三法废止,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其意义和作用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合同法的整个领域,指导合同立法、合同司法和进行合同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1)它确定了立法准则。 (2)确定行为准则。 (3)提供司法审判的准则。,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指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相互的权利义务时有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平等,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在分配权利义务时应平等协商,他们将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平,指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指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公序良俗,是指行为人的活动不仅要遵守法律的明文规定,在缺乏法律明文规定时,也应遵守公共秩序和正常合理的道德习俗。,诚实信用,案例分析1:2000年9月16日,家住广东省某市的居民贾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当地的有线电视台,称自从他接通了有线电视以来,被告有线电视台每天都在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过程中插播广告或流动字幕,严重影响了他对中央电视台节目的收看。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希望被告停止插播行为,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原告向被告的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后,经其主管部门制止,被告才停止插播广告的行为,但拒绝向原告认错。原告先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精神损失人民币20000元。被告有线电视台辨称,被告在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过程中确有插播广告的情况,给原告的收看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这是由于被告对行业规范执行不认真造成的,但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而且被告已经停止了插播广告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你认为被告有线电视台违反了合同法的那项基本原则?,案例分析2:宋光与周有梅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双方均有配偶。工作中,宋光与周有梅关系密切。2005年5月25日,周有梅为宋光书写爱情承诺一份,内容如下:“我周有梅因购房从宋光处拿走3万元人民币,我保证爱他一生一世永不背叛,3万元人民币作为我们的爱情信物,无须归还,保证相亲相爱。我如果提出离开他,须偿还3万元。”此后,双方产生了矛盾,宋光起诉,要求被告返还3万元。诉讼中,宋光提交了其与周有梅对话的录音,周有梅在录音中同意将3万元给付宋光,对此录音周有梅未提出异议。但周有梅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承诺并非借据,该承诺是其对感情所做的承诺,并不是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何时还款的承诺,不符合借贷关系的基本要件。宋光要求我出具承诺书的目的是为了达到长期对我的控制,将所谓的爱情和金钱联系在一起,不但使我的声誉受到影响,也在分手时能得到一定数额的金钱。但实际上,我没有拿过原告3万元钱。因双方都是有家庭的,故承诺书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应属无效。退一步说,如果爱情承诺书有效,3万元也是从宋光处拿走的,是赠与。据此不同意宋光的诉讼请求。 问:如果你是法官你如何判决该案?为什么?,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分析3: 2010年10月,A 公司业务员李某与某市B公司商谈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因B公司不肯将合同总价款从280万元降为250万元,李某当即表示不同意签订这份合同。晚间,李某接到 B公司经理陈某的电话,邀请其吃晚饭,李某赴宴。席间,B 公司职员轮番强灌李某喝了很多酒。饭后,李某回到宾馆,进入房间后发现有一年轻女子,第二天早晨李某酒醒后发现该女子仍在其房间,便叫她离开。随后,陈某前来再次要求李某签订合同,并威胁称昨晚在李某房间的是一名暗娼,已掌握了其嫖娼的证据。李某此时才知道这是陈某布设下的陷阱,但惧怕因此破坏其家庭和睦并影响工作,遂以总价款 280万元签订了合同。李某回公司后,公司领导发现合同价格不合理且李某神色不安,遂询问李某,李某在领导的压力下,将前事和盘托出。A 公司即找 B 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遭到B公司拒绝。A 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B公司经理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哪项基本原则?本案应如何处理?,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一次作业题目 1、名词解释: (1)合同 (2)有名合同 (3)合同法 2、论述题:阐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评分标准(设该题为100分): 1、叙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且列举出五项基本原则(60分) 2、叙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列举出其主要意义和作用,并列举出五项基本原则(70分) 3、叙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列举其主要意义和作用,列举出五项基本原则,并叙述每项基本原则的概念(80分) 4、叙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列举其主要意义和作用,列举出五项基本原则,叙述每项基本原则的概念,并阐述每项基本原则的内涵(85-95分) 5、叙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列举其主要意义和作用,列举出五项基本原则,叙述每项基本原则的概念,阐述每项基本原则的内涵,并能简要说明该原则的起源或历史发展或确立原因等(95-100分),谢谢合作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一、概说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合致的过程,是合同当事人从接触、协商直到达成合意的全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内容达成合意的法律事实。,.,甲 乙,要约,承诺,二、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及对外贸易中,要约常被称作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 2、要约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第14条,“(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的具体构成要件,(1)须是由特定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须向相对人(受要约人)发出。,(3)须有缔结合同的目的。,(4)须有具体、明确的内容。,(5)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单选:甲向出版社发送电子邮件,询问该出版社是否出版了某种图书,出版社收到电子邮件之后,马上向甲寄送了一本该种图书,标称按价格的八五折要求甲支付货款。甲认为出版社强人所难,不愿意支付货款。那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属于要约 B、出版社的行为属于要约 C、出版社的行为属于承诺 D、甲应向出版社支付货款,3、要约与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的概念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发出方式不同,要约通过对话、信函等方式发出,要约邀请则通过大众媒介,对象要求不同,要约针对特定对象,要约邀请则面向不特定对象。,内容明确性不同,要约内容明确、具体,要约邀请内容则以宣传为主。,目的不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则不是。,效力不同,要约不得随意撤回,要约邀请则相反。,(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案例分析1:某商店清仓查库,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处理X X牌床垫,原价800元,现价280元,售完为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齐某在合理的时间内赶到商店,要求购买两个。商店经理说,该床垫质量很好,最低价为400元。齐某提起诉讼,商店辩称,“广告不是要约,只是要约邀请”。 问:你认为该商店的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案例分析2:新发商贸城与行源商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4年5月,原告(新发商贸城)向社会发布黄金旺铺超低价招商近期开业的广告,声称其开办的海天市场全面招租,每个旺铺收押金500010000元,期满1年后如不继续经营可以退还押金,第一次交纳一个季度租金,可经营4个月,同时还介绍了市场的位置、环境、条件、经营项目、招商的时间、地点、联系人等事项。同年5月17日、18日,被告(行源商贸公司)分别向原告交纳租赁二层71、72号商铺的押金各10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收据。,同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交纳了71、72号商铺第一季度租金各19800元,9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海天市场二层71、72号商铺,被告开始经营。 同年11月,被告与原告补签2份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开办的海天市场二层71、72号商铺用于经营电子产品;租期12个月,自2004年9月8日起至2005年9月7日;执行季度租金制,每个商铺季度租金19800元;租金为每3个月1期,被告应在每期开始前5天将该期租金一次性付清;每个商铺收取抵押金10000元;如被告未按照合同规定逾期5日仍未付清租金,原告可以终止合同,收回商铺,抵押金及租金视为违约金一律不退。,2004年12月8日,第2个季度租期开始,被告始终未交租金,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租金。2005年1月15日,原告收回被告在海天市场二层71、72号商铺。 被告辩称,依照原告的黄金旺铺超低价招商近期开业广告,我公司已全面履行了义务,是原告严重违约,并在诉讼期间擅自收回商铺转让他人,给被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4、要约的效力 (1)要约生效的时间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修改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不得随意转让,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 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 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 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 1)含义: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2)不得撤销的情形 : 合同法第19条,“(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3)要约撤销和要约撤回的区别: 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 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多选: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 )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通知,6、要约的失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1、单选: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后,很快又收到了“要约作废”的函件,但其忘记将“要约作废”的函件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以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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