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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案例(山西国税).ppt

    • 资源ID:2863224       资源大小:9.48MB        全文页数: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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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案例(山西国税).ppt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扣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案例,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韩海金,交流提纲,一、案例提要 二、案例过程 三、政策依据和方法 四、体会 五、意见和建议,第一部分,案例提要,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中方合作办学者向外方合作办学者支付特许权性质的注册费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第二部分,案例过程,2009年初,太原A学院因对外支付与加拿大B学院联合办学的费用,向太原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提出开具售付汇免税证明的申请。,(一)受理开具税务证明申请,了解中、外合作办学者,主管税务机关向支付人讲解了办理售付汇税务证明的程序和要求。太原A学院按要求填写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提供了有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协议书、境外机构要求付费的单据等资料。,太原A学院是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历经50多年的办学历程,学院现已成为以工为主,涵盖工、理、经、管、文、法六大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太原A学院,加拿大B学院是大西洋加拿大地区最大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中心之一,设有70多个全日制专业。该学院是加拿大社区学院联合会成员,也是加拿大国际教育署和加拿大世界大学服务中心的成员,它的课程为纽芬兰拉布拉多省以及加拿大政府承认。,加拿大B学院,经山西省教育厅批准, 2006年太原A学院开始了与加拿大B学院在会计学、机械制造及自动化和应用电子技术三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山西省教育厅对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国家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进行了备案。2006年批准三个专业计划内招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专科生各50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受理太原A学院的开具税务证明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仔细研读了双方的合作交流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二)研读合作交流协议书,初步作出征税判断,加拿大B学院授权太原A学院使用其大纲、课程及资料,同时这些教育资源只用于对注册学生的教学及辅导,为双方共享,不可向第三方转让。,协议第二条第一款,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加拿大B学院拥有对大纲、课程以及资料的所有权、版权及知识产权,除非加拿大B学院书面同意,否则所有的大纲、课程以及资料上应标有加拿大B学院的名称或标记。,协议第五条第一款,协议终止时,加拿大B学院应将有关大纲、课程及资料送还到加拿大B学院本部,送还时应保证其从加拿大B学院拿到时的状态,加拿大B学院接受合理的变旧及撕裂。,协议第五条第七款,太原A学院每年为每一个注册学生向加拿大B学院支付400美元的注册费用。,协议第六条第三款,太原A学院向加拿大B学院支付的注册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依法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初步征税判断,我们将此案例及时向总局作了汇报。总局指示约谈中方合作办学者,说明税务机关的初步征税判断,如加拿大B学院不同意,则请其说明注册费用的构成。,(三)约谈中方合作办学者,要求外方说明收入构成,经向太原A学院经办人调查了解,该校通过这种合作,吸收了加方的教育理念,也吸引更多有出国留学意向的考生报考这些专业。而实际上该合作项目中加方只是提供了教学资料,不参与任何教学活动,对学生毕业后出国升造没有实质性意义,加方的作用就是以转让教学大纲和教学资料的使用权,按每人每学年收取注册费用400美元。,太原A学院向加拿大B学院转述了中方税务机关的初步征税意见,外方研究后,没有提出异议。,从境外机构出具的发票上看,本次支付涉及2007、2008年两个学年三个专业在册的878人次,实际支付注册费用35.12美元。太原A学院办理了扣缴义务登记,并填写了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按当日汇率,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23.99万元,并于当日入库。,(四)双方达成共识,税款征缴入库,第三部分,政策依据和方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一)政策依据,研读合作交流协议书 约谈扣缴义务人 要求外方举证,(二)方法,第四部分,体 会,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教育也在走向国际化。在我们看好国外先进的教育资源的同时,国外也看中了我国广阔的教育市场。在大量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涉及到大量的非居民税收问题,应该引起我们每一名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者的高度关注。,第五部分,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作合作办学活动分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来划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从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来划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对中外合作办学是否应该征税,征什么税,是一个比较系统、复杂的问题。建议总局成立一个专题研究小组,并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内容、性质和税收政策。,具体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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