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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逻辑演示文稿(关王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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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逻辑演示文稿(关王洪).ppt

    法律逻辑,主讲人 王 洪,第一章 绪论,一、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法官审理案件处理纠纷时要解决三个问题:其一,确认事实;其二,寻找法律;其三,将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之下,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在获得司法判决结果的过程中,法官必然要进行三种意义上的论证,从而必然要进行三种意义上的推理: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事实推理(Factual Inference ) :确认事实、探寻事实真相的推论。事实推理旨在确认证据事实,并且基于证据事实确认案件事实,以此作为裁判小前提,为做出司法判决准备事实上的根据和理由。,法律推理( Legal Reasoning) :解读、重构、填补、创制法律的推论。法律推理旨在探寻法律的真谛,即澄清法律的疑义、平衡法律的冲突、填补法律的漏洞。获得可资适用的法律规定、规则或原则作为上位规范,作为裁判大前提,为司法判决准备法律上的依据和理由。,判决推理( Judicial Reasoning ) :以事实推理与法律推理的结果为前提和根据得出判决结论的推论。其中,事实推理的结果是裁判小前提,法律推理的结果为裁判大前提,判决推理的结果是对具体案件做出的判决。,法律逻辑学以法律推理为主要研究对象。主要解决法律推理的正当性或合理性的判定问题和推导问题。系统地总结法律分析、法律批判、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的规律、规则和方法。,二、逻辑是法学研究与法律制定、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适用不可或缺的工具,法官从哪里找到体现在他的判决中的法律?这些渊源有时很明显。适合此案的规则也许是由宪法或制定法提供的。如果情况如此,法官就无需再费力追寻了。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也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还会有需要淡化如果不是回避的话的难点和错误。 卡多佐,联合国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第2条规定指出: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等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判。,珠海碧海花园“五月花”餐厅案 罗伊判例 :Roe v. Wade 奥拓车苯污染案,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 得州刑法:除依医嘱,为挽救母亲生命而进行堕胎外,其他一切堕胎均为刑事犯罪。,刘涌案终审判决 奥拓车苯污染案终审判决, 刘涌案 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涌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应予以确认。对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对刘涌和同案被告人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被告人刘涌及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涌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奥拓车苯污染案 丰台法院判决认为, 再生障碍性贫血受多种因素影响,所以目前无法确定李先生的妻子患此病与车内苯含量有关,目前无法确定朱女士患再生障碍性贫血为苯中毒所致。李先生不能证明买车时车内空气苯的含量,且国家现在对车内空气质量也没有颁布标准。据此,丰台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时,丰台法院希望有关部门尽早制定汽车车厢内空气质量标准。李先生对此判决不满,向二中院提出上诉。还提交了另外两名奥拓车主生病而死的新证据。,二中院的裁定书则十分简单:“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不能证实朱女士患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而导致死亡系因购买和使用的奥拓车存在苯污染所致,故上诉人起诉缺乏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不妥。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法律研究和适用法律要大量地依靠逻辑。在法律研究领域,逻辑被用来分析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和每个法律部门的原理与原则并对它们加以归类;分析法律概念或术语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逻辑与确定某项法律是否可适用于某个问题,试图通过辩论说服他人,或者决定某项争执等情形相关联。 牛津法律指南,司法判决所使用的语言主要是逻辑语言。律师受到的训练就是在逻辑上的训练。类推、区分和演绎的诸过程正是律师们最为熟悉的。 霍姆斯,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律令与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考虑问题、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 富勒(Lon L .Fuller),复习与思考题 1、什么是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 2、法律逻辑的基本问题是什么?,第二章,法律分析与批判:逻辑理性、实践理性、价值理性,一、 逻辑理性,逻辑理性:是指思想的逻辑性或思想在逻辑上的合理性。思想的逻辑性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指思想自身的内在一致性(correspondence)、一贯性或无矛盾性;其二,是指思想之间的联系即推论(inference)的必然性(inevitability)。,逻辑分析:是指思考、追问以及追求思想的逻辑性或思想在逻辑上的合理性。逻辑分析主要指分析和判断思想一致性、一贯性或无矛盾性以及推论或思想之间联系的必然性。,霍菲尔德:“分析法学的目的之一就是对所有法律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概念获得准确的、深入的理解。因此,如果想深入和准确地思考并以最大合理程度的准确性和明确性来表达我们的思想,就必须对权利、义务以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概念进行严格的考察、区别和分类。”,中华民国元年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究竟是国务员对总统负责任呢,还是协助总统对议会负责任呢?这个条款的规定是含混歧义的,而且不是一般性的语言歧义,它牵涉到实行总统制还是责任内阁制的问题。直到民国12年制定宪法时才把这个条款改为:“国务院赞襄大总统,对于众议院负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个条款中的“不履行”一词是含混歧义的,不确定的,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不履行”一词既可指“没有按约定履行和根本没有履行”,即“不完全履行和完全不履行”,也可仅指“根本没有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我国人大常委会曾在关于惩治假冒伪劣犯罪的规定中规定:“制假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指出,“违法所得”一词是含混歧义的,是不确定的。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对这个概念作进一步的解释。为了消除其含混歧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把“违法所得”解释为“违法销售额”,最高人民法院把“违法所得”解释为“违法获利”而不是“违法销售额”。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的解释是不一致的。,瞿爱仙是武汉市黄陂县的一位农民妇女,在5年的时间里,至少制造了300吨假酱油,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瞿爱仙非法制假的销售额是18万元,当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准备对她绳之以法、予以严惩的时候,发现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解释,对瞿爱仙只能从轻发落。这与其说是因为不能算清瞿爱仙制假的获利额,让瞿爱仙钻了法律上的空子,不如说是法律给瞿爱仙们准备了一个漏洞。,希特勒上台以后,于1935年6月颁布了一个对根本法的补充条款,其中规定:“凡进行依法应受惩罚或按刑法一般意义及按人民健全判断应受惩罚之行为者,应予惩罚。如刑法各款均不能直接用于所进行之行为,则根据按其一般意义最接近的法律予以惩罚。”,我国合同法一方面在第402、403条委托合同中引进了英美法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一方面又第421条引进了大陆法系行纪合同制度。,在英美法系“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 制度中,是“两个合同、两方当事人”的法律结构。尽管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但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几乎不被考虑,即本人可以通过“介入权”直接起诉第三人,第三人也可以通过“选择权”直接起诉本人。,在大陆法系,当某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利益进行法律行为时,这不被认为是代理,而被称之为行纪。在大陆法系“行纪”制度中,是“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的法律结构。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由于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所以行纪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除非基于权利移转,原则上背后的本人与第三人无任何法律关系。,二、 实践理性,实践理性:所谓实践理性或目的理性是指合目的性或手段目的上的合理性,包括以下两层意思:其一,思想或行为本身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存在使它成为现实的手段;其二,思想或行为作为手段能够达到既定的目的,即与目的具有一致性,而且对于达到既定目的而言,这种手段是必要的或必须的。,目的分析:目的分析是指思考、追问以及追求思想或行为的合目的性或手段目的上的合理性。目的上的合理性是指一项行为或对行为的抑制可被认为倾向于达到某种期待的目的或后果,即这一项行为或抑制被认为根据其行为的目的理由被证明其是合理的。,三、 价值理性,价值理性:所谓价值理性是指思想或行为的价值上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包括以下意思:其一,思想或行为满足某种正当利益需求;其二,思想或行为自身与某种正当价值取向一致;其三,思想或行为自身就是正当的。,价值分析:价值分析是指思考、追问以及追求思想或行为自身的价值正当性或价值上的合理性。价值上的合理性,是指某一项行为或对行为的抑制可被认为其本身是对的,或其本身是好的,而不考虑任何进一步的目标或目的,即这项行为或对行为的抑制被认为根据其行为自身的价值理由被证明其是合理的。,“我们有责任考虑并且估量立法的目的、达到目的的手段以及成本。我们得知要得到任何一样东西,我们都不得不放弃其他什么东西,我们被告知用我们所得的利益来对比我们失去的利益,并从而知道我们挑选什么。”, 2003年元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的题名为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此解释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解释理论违背法理,而且违背保护14岁以下少女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政策;从实践上看,这一解释事实上有可能带来不可欲的社会后果,有利于某些特殊群体的犯罪非法行为;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青少年保护法以及国家机关的分权惯例和制度权能,这一解释有越权违法的嫌疑。,“创造和维系一套法律规则体系的努力至少会在八种情况下流产;或者说,就这项事业而言,有八条通向灾难的独特道路。第(1)种、也是最明显的一种情况就是完全未能确立任何规则,以至于每一项问题都不得不以就事论事的方式来得到处理。其它的道路包括:(2)未能将规则公之于众,或者至少令受影响的当事人知道他们所应当遵循的规则;(3)滥用溯及既往性立法,这种立法不仅自身不能引导行动,而且还会有效破坏前瞻性立法的诚信,因为它使这些立法处在溯及既往式变更的威胁之下;(4)不能用便于理解的方式来表达规则;(5)制定相互矛盾的规则,或者(6)颁布要求相关当事人做超出他们能力之事的规则;(7)频繁的修改规则,以至于人们无法根据这些规则来调适自己的行为;以及最后一种(8)无法使公布的规则与它们的实际执行情况相吻合。”,“法律作为以正义价值为自身价值内核的规则,必然以确定性作为自身追求的目标和表现形式。”,以边沁为先锋,历经奥斯丁、霍兰德、萨尔蒙德、凯尔森、格雷以及霍菲尔德等人,分析法学批评当时法律概念、术语歧义丛生的现象,不满含混歧义的法律概念带来的混乱,为消除这些混乱及其带来的理解上的阻碍,开始对普通法的梳理工作。他们分析实在法律制度、基本概念和观念,严密详尽分析司法程序和法律方法,通过法律概念分析,从逻辑上澄清思想。,20世纪初,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wesley HHohfeld)和考克雷克(Albert Kocourek)等人认为,复杂的法律概念和关系不过是其不同组合,只要运用逻辑分析方法,精炼和详尽界定法律概念,寻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就能消除法律概念的不明确性,使法律概念明确化,使立法具有无可置疑的明晰性和确定性,并以此作为法律恒久不变、牢靠的支柱。,复习与思考题 1、什么是逻辑理性、实践理性、价值理性? 2、什么是立法不当?,第三章,法律的不确定性:不明确性、不一致性、不完备性,赫克认为:“即使是最好的法律,也存在漏洞。”“这是因为,其立法者的观察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其二,立法者的表现手段有限,即使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在立法上完全表现出来。”,一、 法律的不明确性,法律的不明确性:是指法律概念或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含混歧义和笼统抽象,法律概念或法律规定界限不明确、指向不明确、内容不明确。, 威利姆斯(Glanville Williams)在其所著语言与法律一书中指出,一个语词或语句的中心部分或核心部分,其含义或意义可能是清楚的、明确的,但是,离开了中心,走向边缘,它就逐渐变得模糊不清了。, 奥地利籍逻辑学家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ng Wittgenstein 1889-1951)基于他对语言的逻辑分析指出:日常语言中语词及语句的意义在于它的“用法”(Gebrauch)、“使用”(Verwendung)或者“应用”(Anwendung)。, 波兰籍逻辑学家阿尔弗莱德·塔尔斯基(Alfied Tarski 1902-1983)严格区分了对象语言(被解释的语言)和元语言(解释语言)。他指出,由于自然语言或日常语言被用作它自己的元语言,因此,日常语言在语义上是封闭的。在语义封闭的意义上说,日常语言是自足的。但是,任何一个有限的语言系统都是不自足的。,法律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办的社会行为规范,应当具有概括性或一般性。失去概括性,便失去一般性从而失去普遍约束力。,二、法律的不一致性,内在不一致性:法律文字与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存在反差或有相悖之处;法律原则、规则或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相互抵触、相互矛盾。 社会不一致性:法律原则、规则或规定适用的结果,显失社会公平和公正,明显有悖于社会利益、社会效用、社会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如果一个社会给发挥个人积极性和自我主张留有余地,那么在相互矛盾的个人利益之间肯定会有冲突和碰撞。”, 立法者利益需求和价值选择的相互冲突,而且立法上缺乏足够的抵触规则来解决立法者利益冲突与价值冲突。 阿罗证明了如下结论:当备选目标多于或等于三个,并且礼会成员至少有两个时,不存在任何社会选择规则能同时满足广泛性公理、一致性公理、独立性公理、非独裁性公理。,“法律始终是一种一般性的陈述,但也存在着为一般性的陈述所不能包括的情形法律所考虑的是多数案件,亦即典型的和一般的情形,但法律对特殊的情况却无法加以说明;在独特的案件中法律常常不能做到公正。”,三、 法律的不完备性,法律的不完备性:法官经常会遇到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律未规定或无明文规定,没有直接相关的成文法规则或先例,没有直接可适用的规则或先例,法律未提供任何指导;其二,实在法不能回答、不能涵盖具体案件,存在法律“缺乏”、法律漏洞、法律空白、法律空隙,法律实然不及应然、不圆满、不完备。, 立法者立法时的预见力和表达力都是有限的。在制定法律时,尽管立法者要充分考虑一切可能性,但由于其预见能力的有限性,它无法预见和穷尽所有的可能和变化。 法律规范一旦规定,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哥德尔的不完备性定理:任何一个复杂到一定程度的理论系统,其无矛盾性与完备性不可兼得。,复习与思考题,1、什么是法律的不明确性、不一致性、不完备性? 2、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的理论意义是什么?,第四章 法律推理的类型,在大陆法系,正式的法律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被认为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应当指出,法官从制定法中寻找可资适用的法律规定或规则以及从判例法中寻找可资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它们是两种有所不同的推论过程,当然也有某些共同之处。从制定法中寻找法律的推论过程,不妨称为制定法推理;从判例法中寻找法律的推论过程,不妨称为判例法推理。,一、 解释推导,在寻找法律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法律不明确或不确定,就需要法官首先对其进行推论或解释,即需要法官判明或界定模糊概念、术语、规定或规则的范围或界限,判明或限定含混概念、术语、规定或规则的所指,判明或确定抽象概念、术语、规定或规则的具体内容或具体指向。一旦法官决定援引或适用本条款,即以此条款作为裁判大前提进行司法归类,这种援引,适用或归类本身就表明了法官对此条款的推论或解释,即表明了法官对此条款的边界、所指或具体指向的界定、限定或确定。,解释推导:是指在法律概念或术语、法律规定或规则模糊不清、含混歧义和笼统抽象时,对法律概念、术语以及法律规定或规则作出明确化、确定化或具体化的解释或推论,发掘其确切含义,消除其模糊、含混或疑义,从而获得判决的法律理由,建立起裁判大前提。,明确化的解释或推论,是指确定模糊概念、规定或规则的范围或界限,以消除其模糊;确定化的解释或推论,是指确定含混概念、规定或规则的所指,以消除其歧义;具体化的解释或推论,是指确定笼统抽象概念、规定或规则的具体内容,以充实其内涵或内容,消除其疑义。,在彭某诉厦门肯德基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诉称:原告携妻女等人于2001年1月27日到厦门肯德基有限公司厦大餐厅就餐时,因就餐高峰桌位紧张,与其他就餐顾客发生争执,遭受殴打,其鼻子等处被打伤,眼镜被摔坏。厦门肯德基有限公司违反服务合同约定,末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医药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2973.60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令的要求。” 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付费在被告提供的餐厅就餐,双方形成了以就餐、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被告未尽最谨慎的注意义务,维护其经营服务场所的治安秩序,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就餐环境。在原告与他人因就餐座位发生争执时被告未能及时予以化解和制止,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付费就餐,双方之间形成以饮食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上诉人作为从事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负有提供保障消费者财产、人身安全的合同附随义务,但根据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该合同附随义务应限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与餐饮内容有关的安全保障条件,该保障条件包括用餐设备物品如餐具、桌椅、天花板的安全性能及一定的治安安全防范措施等。本案中,上诉人作为经营者,在被上诉人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已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并进行劝阻,上诉人的上述行为已履行其作为经营者所应尽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合同附随义务,在与被上诉人之间的饮食服务合同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未尽最谨慎的注意义务,在原告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未能及时予以化解和制止,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表明一审法院认为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和第11条规定中,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包括第三人造成的,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第三人损害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对第三人给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消费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的法律观点与一审判决一致。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的区别在于,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已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并及时劝阻,已履行其应尽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在本案例中,一、二审法院认为在上述法律条款中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包括来自于第三人造成的,经营者具有保障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第三人损害的义务经营者应对第三人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解释或推论是正确的、适当的。这个观点体现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或法律意图,以及体现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取向 。,在罗伊诉韦德案中,原告罗伊(Jane Roe)诉称:她遭强奸而怀孕,而得克萨斯州法律禁止堕胎,她又付不起钱到那些可以合法堕胎的州进行手术,故不得不继续妊娠。分娩之后,她将孩子交给了不知身份的人收养。罗伊认为:一个孕妇有权决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为何故而终止妊娠,得州刑法剥夺了她的选择权,因而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被告得州政府辩称:生命始于受孕而存在于整个妊娠期间,因此,在妇女妊娠的全过程,都存在保护生命这一不可抗拒的国家利益。宪法所称之“人”包括胎儿,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为第14修正案所禁止之行为。,为本案判决寻找法律理由或依据,其首要问题在于:其一,要判明按照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未经正当程序而不可剥夺的“个人自由”是否包括“妇女堕胎的自由”,以及未经正当程序不可剥夺的“个人生命”是否包含“胎儿”?其二,一旦发现上述两种权利的保护发生冲突,要判断哪一种权利的保护更为正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得州刑法禁止堕胎的规定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妇女选择权,侵犯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个人自由。Blackmun大法官认为:个人具有宪法保护的隐私权,“隐私权的广泛性是以涵盖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无论是权利法案提供的特定保障,第9修正案确认的“人民保留的权利”,还是第14修正案确认的,未经正当程序不可剥夺的“个人自由”,都隐含着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个人隐私属于基本权利或者法定自由的范围。,关于“基本权利”保护的司法规则是: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违反宪法,除非限制是为了维护某种“不可抗拒的国家利益”,而限制措施又没有超出实现立法目的所必需的限度。法院审查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不仅审查限制性规范与立法目的之关联性和必要性,而且审查立法目的本身的正当性。得州法律拒绝孕妇的选择权,不仅给孕妇造成显而易见的身心损害,也给“违愿降生子女”及其家庭成员带来沮丧和苦恼,故侵犯了妇女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针对被告主张生命始于受孕,胎儿生命权受宪法第14修正案保护的观点。Blackmtm指出,生命始于何时,不是一个法院可以回答的问题。尽管联邦宪法没有关于“人(pet-sol)”的解释性定义,但是,每一条款前后文都清楚显示:“人”一词仅仅指已出生的人,而不包括胎儿。,二、 还原推导,在寻找法律的过程中,一旦发现直接适用法律字面规定或规则会造成违背立法本意、法律目的或法律精神的结果,即发现在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相悖或存在反差时,就需要法官对相悖或存有反差的法律进行推论或解释,消除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法律意图或目的以及法律精神的反差或相悖之处。,还原推导:是指在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存在反差或相悖时,对法律规定或规则进行解释或推论,发掘法律规定或规则的真实意思、意图或目的、精神,消除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意图或目的、精神之间的反差或相悖之处,对法律规定或规则进行还原或重构,从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 。,在Rector,Holy Trinity Church vUS一案中,圣三一教会(the Church OF Holy Trinity)是纽约的一个社团,它于1887年与那时在英格兰居住的E沃波尔·沃伦签订一份合同,合同要沃伦动身去纽约并担任该教会的教区长和牧师。该教会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被起诉。下级法院认为,该教会已经预付给沃伦交通费,让他来美国提供服务,担任教区长和牧师,因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受罚款处罚。教会不服下级法院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美国国会1885年通过禁止通过契约输入外国移民法,这项法律规定以下行为为非法:任何自然人或任何形式的团体按照合同以预付交通费或其他任何方式帮助或怂恿任何一个或多个外来人、任何一个或多个外国人进入或移民美国以使在美国从事任何种类的劳动或服务。但是职业艺术家、演讲学者、歌唱家、家庭仆人不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从字面意义解释,“任何种类的劳动或服务”可以包括“传教”这一职业活动,因而,圣三一教会资助一个英国传教士进入美国传教属于禁止通过契约输入外国移民法所要禁止的行为。关键问题在于要判明上述禁止条款的法律意图或立法本意是否将圣三一教会资助一个英国传教士进入美国传教这样一种行为包括在禁止之列? 是否将“传教”这样一种职业活动包括在“任何种类的劳动或服务”之中?,最高法院认为,从字面上解释, “任何种类的劳动或服务”显然可以包括传教。但是,这应该从立法意图、立法本意,而不是从字面意义得到解释。显示在法律文本字里行间的,未必包含在法律之内,因其没有进入立法意图。立法意图是什么呢?立法意图是法律创制时的意愿。,最高法院根据上述法律的立法史和立法背景资料指出,参议院试图禁止输入体力劳动者而非其他人的意图是清楚的。禁止通过契约输入外国移民法的目的是防止美国商人大量输入廉价外国体力劳动者,从而减少美国劳动者的就业机会,造成种种社会弊病,这项法律规定的立法意图并不包括脑力劳动和专业服务。,教会与沃伦的合同在法律上不同于那些输入体力劳动者的合同,沃伦来纽约担任教区长和牧师的服务不属于上述法律中关于“在美国从事任何种类的劳动或服务”的含义范围。故输入牧师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应当把这种行为排除在该项法律的处罚之外。据此,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婚内强奸”案,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吴某闹离婚而分居,但依然一起干农活。2000年6月11日,吴某强行将王某按在床上,撕烂内裤,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吴某提起公诉。,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字面意义解释,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显然可以包括吴某的行为。为上述案件建立裁判大前提,其关键问题在于判明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意图或立法本意是否将吴某的这样一种行为包括在内?判明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法律意图或立法本意是否有“夫妻关系”的除外或“非失妻关系”的限制?,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王某夫妻关系还处于存续期间,故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该院对吴某作出了无罪判决。 这就意味着南江县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将“夫妻关系”排除在外的,是有“非夫妻关系”限制的,即所谓“婚内无奸”,上述规定的文字与立法本意是有反差的。这表明南江县人民法院重构或“还原”了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对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增加了一项限制或除外。,在Riggs vPalmer(里格斯诉帕尔默)一案中,原告起诉被告作为一个遗嘱的遗产继承人谋杀了其遗嘱人因而不能准许他获得遗留给他的财产。被告辩称,立遗嘱人已经按照遗嘱法的一切要求立了遗嘱,而且在立遗嘱时年龄合格和精神健全。根据该遗嘱条款和规定遗嘱效力和财产移转的法规,他拥有不可剥夺的遗嘱继承权并因此获得无可争辩的财产。,法院认为:从法规的字面意义上看,遗嘱是有效的,被告享有继承权,应当准许被告获得遗留给他的财产。但是,该法规的字面意义在此案中应当服从法律的这一基本原则,即不应容许任何 以其欺诈行为获利,或利用其错误行为得益,或因其不法行为而有任何权利要求,或利用其犯罪取得财产。被告谋杀了其遗嘱人,从而使遗嘱失去了它的表面有效性,因而不能准许他获得遗留给他的财产。这就意味着法院认为法律相关文字规定与法律的基本原则存在反差,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相关规定应当有这样一项限制或除外,即“遗嘱的遗产继承人谋杀了其遗嘱人除外”。,三、 演绎与类比推导,在寻找法律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法律对具体案件未规定或无明文规定,以及实在法不能解答、不能涵盖某些具体案件,存在法律“缺乏”或“法律漏洞”,就需要法官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规则、有“缺乏”或“漏洞”的法律规定或则规进行推论或解释,发掘或引申出相应法律规定或规则的“深层含义”、“隐含意思”与“类似规则”,消除其法律的“缺乏”,填补其法律漏洞,从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法律演绎推导(deductive inference):是指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规则以及该规定或规则的法律意图或价值取向,推出一个具有某种必然性的法律规则“隐含规则”。其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某种必然性,结论在某种意义上为前提所包含或蕴涵(imply)。,法律类比推导:是指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规则以及该规定或规则的法律意图或价值取向,推论出一个类推的法律规则“类似的规定或规则”,或者将一条法律规则扩大适用于一种并不为该规则的措词所涉及的,但却被认为属于构成该规则基础的立法意图或法律价值取向之内的事实情况。, 英国某军用飞机场竖立着警示牌:“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的行动。”一个小伙子躺在飞机场内飞机跑道上晒太阳是否违反该规定? 在加拿大诉Liqqetts-Finlay药品公司案中,政府规定:“所有药店必须在每晚10点钟关门。”Liqqetts-Finlay药品公司晚10点钟关门几分钟后重新开门营业的行为是否违反该政府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究竟是无过错责任抑或是过错责任?, 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庭于1997年7月初审理一起香港回归前发生的刑事案件,案件尚未开审,涉嫌犯罪的三名被告的律师向法庭提出: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缺乏法理依据,因而它所通过的法律没有效力;香港原有法律在特区成立时未经正式程序采用,故香港原有法律在特区也是无效的。因此,三名被告无须答辩,应无罪释放。原讼庭法官认为此案关系重大,遂转交上诉庭审理。,为本案判决寻找法律理由,其关键问题在于判明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是否有法理依据?倘若香港基本法等有关文件明文规定了“临时立法会”,则“临时立法会”的法理依据自不待言。但是,香港基本法等文件并没有明文规定“临时立法会”。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到底合不合法?,上诉庭认为:虽然香港基本法等文件没有规定“临时立法会”,但是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授权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既然授权筹委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也就授予筹委会为了贯彻立法意图所必需行使的一些权力,这些权力是一种“隐含权力”。因此,筹委会为了实现立法意图成立特区政府,有权设立临时立法会。从而,临时立法会的设立有其法律依据,临时立法会的合法性不容质疑。,既然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合法成立的组织,特区法官无权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因此,三名在回归前涉嫌犯罪的被告,需要继续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聆讯。,在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诉前申请对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倒签提单予以证据保全案中,厦门海事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开始后证据保全的规定,裁定准许申请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诉讼中(诉讼开始后)的证据保全”,而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但是,二者有相同的法律上的目的理由和价值理由,而且二者在许多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既然诉讼中对证据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那么诉前对证据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厦门海事法院运用法律类比推导方法,消除了法律“缺乏”,填补了具体案件的“法律漏洞”。,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仅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而末及可否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解释说,民事法律行为亦可附期限。这个解释已超出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原文可能文义范围。不可能是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演绎推导的结果,只能是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类比推导的结果。,四、 辩证推导,在寻找法律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法律规定或规则自相矛盾,或者法律规定或规则之间相互冲突、相互抵触、互相矛盾,就需要对自相矛盾、相互冲突、相互抵触或互相矛盾的法律规定或规则进行推论和选择,以决定接受哪一个法律规定或规则为适当的法律依据,消除法律的冲突或抵触,从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辩证推导:是指在法律规定或规则、法律目的或价值取向相互冲突、相互抵触时,对相互冲突、相互抵触的法律规定或规则、法律目的和价值取向作出选择,平衡、消除或化解法律内在冲突,从而获得可资适用的法律规定或规则,建立起裁判大前提。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辩证推导乃是要寻求“一种答案,以解答有关在两种相互矛盾的陈述中应当接受何者的问题。”,在Mller vOrgon(缪勒诉俄勒冈州)一案中,1908年,美国俄勒冈州制定一项限制女性劳动时问的法律。一工厂主Mller 提起诉讼。Mller诉称:这项限制女性劳动时间的法律侵害了联邦宪法所规定的契约自由原则,因而构成违宪。受俄勒冈州委托,布兰代斯(Brandeis)向最高法院提出答辩。布兰代斯以两页篇幅批判以往不利的“先例”,其余100多页乃基于“活生生的事实”(living facts)展开议论,论证妇女生命健康需要特别加以保护,该州此一立法乃是保护妇女生命健康,而保护生命健康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所以该州此项立法并不构成违宪。,“契约自由”权利的宪法保护与“妇女生命健康”权利的宪法保护发生了,冲突,或者说,宪法确认的契约自由权利与妇女生命健康权利发生了冲突,法官必须运用辩证推导方法,对相互冲突的权利保护作出选择。显然,不同的选择将导致不同的判决。最后,最高法院依布兰代斯之见解,判决俄勒冈州限制妇女劳动时间的立法并未违宪。布兰代斯的意见,涉及到目的考量,更涉及到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在沃德和李粮食储运公司诉布里顿一案中,原告与被告一直有生意往来,1974年7月4日双方口头协议成交一宗粮食买卖。7月5日原告与另一粮食经销商达成粮食买卖合同,由原告将由被告处买来的粮食卖给这个粮商。7月21日被告通知原告取消合同,并答应赔偿原告一些损失,但此时粮价暴涨。原告为履行他和另一粮商7月5日达成的合同,只得高价从别处买粮。为此,原告诉请法院予以救济。,被告认为,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之欺诈法规定,合同要书面订立,除非有三个例外,否则不可以强制履行。而欺诈法的三个例外均不适用于被告,因此,要求根据欺诈法条款驳回原告请求。,依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雷诺森特认为:欺诈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欺诈与伪证。正是为了防止欺诈与伪证,所以要求买卖双方对标的额较大的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把书面合同列为法定要件。本案原告没有遵守这一规定只能自食其果。为实现立法宗旨,引导人们采用书面形式,不是鼓励人们采用口头合同,以他个人损失为代价是必要的。,他还认为:欺诈法只规定了三个例外,如果法院认可未经被告在法院承认的而事实证明存在的口头合同,就增加了一项例外。法官不应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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