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确把握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鲜明特点202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把握新修订的条例的特点,是深刻领会、严格落实的题中应有之义。坚持与时俱进,完善党的纪律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自1997年2月27日正式发布实施。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
2、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党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党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发生了新变化,党中央对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这就需要相关法规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进行制度创新,以防止脱离实际、内容模糊不清、滞后于实践。因此,条例自2015年、2018年两次修订后,于2023年进行第三次修订完善。新修订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是根据党章、宪法和法律,针对新时期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现阶段从严治党新的实践制定的,既把反腐败斗争的成果
3、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又对未来领导干部的工作提供指南遵循,将新时期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新的纪律要求,推动新时代党员干部更加深刻地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地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全党团结一致,打赢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其他纪律从严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政党,不严明政治纪律,就会分崩离析”。新修订的条例沿用了六大纪律的体系划分,其中首先强调的依然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第五十四、五十五条,新增了对“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
4、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充当政治骗子”等行为的问责规定,第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全部有新增政治规矩的内容。从内容上看,新修订的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的界定更加精准、表述更加清晰,列出了负面清单,划出了言行的红线;对相应纪律处分作出更明确的规定,量纪标准也更加科学、严明。这些做法旨在进一步强化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规矩意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再次释放出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明确信号。新修订的条例对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的强调,带动了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全面从严,形成了纲举目张的效果。如在组织纪律方面,
5、在第八十条增加了对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和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处分规定。这些处分规定以更加清晰更加具体的特质凸显了条例的可操作性,明确了党员应该做、可以做以及不能做的具体事项,进一步加强了党的各项纪律建设。总体而言,新修订的条例较之以往内容更加充实、规定更加明细、程序也更加完善。突出问题导向,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为主攻方向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用“六个如何始终”深入阐述了我们党前进路上必须解决的最为紧迫、最为关键、最为根本的独有难题。条例的修订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为导向,从纪律保障层面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和忧患意识。一是在指导思想上与时俱进,明
6、确将“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写入总体要求,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二是在内容上丰富完善。新修订的条例围绕“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总体要求,补充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为大党独有难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纪律规章。如第五十六条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问责处理;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可以说,新修订的条例内容更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7、全面落实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大大提升了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三是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执纪力度上注重从严。如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等等。新修订的条例充分体现了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执纪力度上的全面从严。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提纲同志们:202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公布,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
8、党中央对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鲜明信号。今天,我们专题组织宣讲学习,目的在于引导大家切实抬高站位、学深学透,为严格执行打下坚实基础。结合新旧条例对比、答记者问等有关内容,以及自己学习理解,围绕“三个讲一讲“进行领学。一、讲一讲修订条例的主要特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一是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
9、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本次条例修订,将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可以说,本次修订条例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二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此次条
10、例修订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纪律部分,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同时,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增加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从严。三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党中央把纪律建
11、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一些问题仍需警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不容忽视,政治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时有发生。新时代以来,党中央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取得显著成效,同时从近年来监督执纪情况看,顶风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根据新情况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此次条例修订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总结
12、实践经验,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切实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二、讲一讲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编、章不变,新增16条,修改76条。(一)关于第一编总则1.第一章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中。第二条指导思想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第三条总体要求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
13、等内容;第四条工作原则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执纪执法贯通”等内容;第五条增写“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内容,将“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调整为“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2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中。第十条中将“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调整为“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第十一条中将“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调整为“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增加“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十四条增加“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3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第十七条中增加“谈话函询”“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退赔”等情形,将“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细化为“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第十九条中增加“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内容;第二十条将“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
15、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明确为“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将第五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明确为“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第二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即:“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第二十六条将“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调整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调整为“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4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16、中。第二十八条为新增内容,即:“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三十条将“有其他违法行为”明确为“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新增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内容;第三十一条将“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明确为“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
17、给予处分后”;第三十五条明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等内容,并增加“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内容。5 .第五章其他规定中。第四十条增加“谈话函询”情形;第四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即:“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将计算经济损失明确为“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第四十六条为新增内容,即:“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
18、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第四十七条为新增内容,即:“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二)关于第二编分则1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五十二条增加了“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报刊、书籍”“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等内容;第五十四条增加了“政治攀附”内容;第五十五条为新增内容,即:“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
19、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六条增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等内容;第五十七条为新增内容,即:“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五十八条增加“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内容;第六十一、六十二条分别增加“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内容;第六十八
20、条增加“理论”内容;第六十九条增加“要求其限期改正”内容;第七十条增加“个人搞迷信活动”内容;第七十六条增加“严重后果”内容;2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八十条为新增内容,即:“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一条增加“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内容,将“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调整为“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第八十五条为新增内容,即:“在推进领导
21、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第八十六条将“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细化为“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增加“称号”内容;第八十八条将处分主体明确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第九十一条增加“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22、分”内容;3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九十四条增加“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第九十七、九十八、一百零二条将“消费卡”明确为“消费卡(券)”,并在九十八条中增加“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内容;第九十九条中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细化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第一百条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调整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一百零三条将“活动”调整为“行为”,将“决策、审批过程中“调整为“工作中”;第一百零四条增加“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情形;第一百零五条将原有特定为“党员领导干部”的条款删掉“党员领导干部”字眼变为对全体党员的要求,增加“与
23、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情形;第一百零六条为新增内容,即:“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零七条将一些具体情形概括为“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范围更大;第一百一十一条增加
24、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等人群;第一百一十三条将“高消费娱乐”调整为“娱乐”;第一百一十四条将“奖金”调整为“福利”;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创建示范活动”情形;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加“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等情形;4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一百二十一条将“扶贫领域”调整为“兴村振兴领域”;第一百二十四条增加“社会救助”情形;删除原有的第一百一十七条;5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一百三十条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调整为“党员
25、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三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即:“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三十二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调整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增加“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情形;第一百三十三条为新增内容,即:“
26、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三十四条为新增内容,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这是首次将机构编制纪律列入其中;第一
27、百三十五条为新增内容,即:“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
28、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情形,将“被依法判处刑罚后”调整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第一百三十七条为新增内容,即:“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三十八条增加“出逃”情形;第一百三十九条为新增内容,即:“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
29、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四十一、一百四十二条将“党员领导干部”字眼删掉变为全体党员的处分条款,其中一百四十一条将“造成不良影响的”调整为“情节较轻的“,一百四十二条将“政府奖励表彰”调整为“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第一百四十三条为新增内容,即:“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6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一百五十条增加“铺张浪费”情形;第一百五十三条将“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调
30、整为“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论”。(三)关于第三编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将条例施行时间明确为2024年1月1日。(四)关于规范适用新旧条例需要把握的问题1.如适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2 .如同时适用新旧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条,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3 .如需引用从重、加
31、重、从轻、减轻处分以及合并处理、先处后移、违纪所得收缴等条款,应引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4 .对于跨越新修订条例施行日期的违纪行为,在具体适用条例时,应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对2024年1月I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修订条例。二是对2024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只有新修订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条例处理。三是对开始于2024年1月1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2024年1月1日以后的行为,应当适用新修订条例。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1月I日起施行的中国共
32、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纪法衔接条款系实体性条款,应适用上述原则。三、讲一讲贯彻条例的基本要求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强化了纪法衔接,是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其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对学习贯彻执行提出明确要求,各级要主动抬高政治站位,抓好深入系统学习,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法纪观念,切实做到知纪守纪、自觉维护纪律。一要深入抓好学习。各级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和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通过专题辅导、交流研讨等方式,引导各级组织、广大党员深入领会,全面掌握,严格贯彻执行,不断增强遵规
33、守纪的自觉。二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专项检查、明察暗访、调阅笔记、视频抽查等方式,督促各级认真学习传达,并将学习贯彻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对学习不实、执行不力的,要按规定严肃问责。督促各级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三要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敢于善于斗争,严格执纪、精准执纪,不断推动全面从严
34、治党向纵深发展。青年干部党纪学习教育党课讲稿:青年党员干部要做党纪学习教育的排头兵,推动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大家好:青年党员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希望。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从严从实加强教育管理监督,引导年轻干部对党忠诚老实,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正确对待权力,时刻自重自省,严守纪法规矩,扣好廉洁从政的“第一粒扣子”。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高度重视年轻领导干部纪律教育,纠正一些年轻领导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掌握、不执行等问题。此次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提供了良好的契机。青年党员干部要主动争坐党纪学习教育课堂的“最前排”,深入学习贯
35、彻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通知要求,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见行见效。今天的党课重点围绕四个方面,与各位青年党员干部进行交流。一、学纪是前提,要在思想上增强纪律意识,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J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与时俱进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就是要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青年党员干部事关党和人民事业薪火相传和长远发展,如果不学
36、习、不了解、不掌握这些党纪党规,就会成为“纪盲”甚至一不小心违反纪律。因此,要把学习党纪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深学细悟、融会贯通,入脑入心、见言见行。对于如何学习党纪党规,具体来说有三点要求:第一,紧紧围绕党的创新理论成果进行学习。近年以来,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就是深入学习贯彻以及不断丰富完善党的创新理论成果的过程。学习领会党章党规党纪,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深入学习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深入学习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理论,这样才能在党内法规学习中找到中心轴,才能刻骨铭心、融入脑海。要把新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深入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通过参加集中学习
37、专题研讨等形式,加深对党纪国法的理解和掌握,增强法治观念和规矩意识。青年党员干部要在实践中锤炼品德修为和意志品质,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工作。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既要敢于坚持原则立场,不妥协退让,又要善于灵活变通,解决问题,避免因循守旧或机械行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负面影响。主动加强纪法学习,增强纪律意识、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经常对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对照规章制度、对照初心使命,看清一些事情该不该做、能不能干,将纪律规矩立于心头,内化于行,时刻自重自省,始终慎独慎初慎微。第二,坚持以党章为核心进行学习。党章是党的
38、总章程、党的根本大法,集中体现了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对推进党的事业、加强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党章是党的总章程,也是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是全党最基本、最重要、最全面的行为规范。各级党员干部都要将党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以党章党规党纪为标尺正身立行,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始终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努力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业绩。全面掌握党章精髓和要义,不仅要原原本本学、反反复复学,而且要联系实际学、深入思考学,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经常对照党章找差距、明方向,如此才能坚守党性原则,经得住考验、抵得住诱惑、守得住本色。坚
39、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行为标尺,多照一照自我、多量一量自身,认认真真查找差距、检视问题,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要以党章为镜,对照党章重点查摆是否牢记党的性质宗旨,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是否认真履行党员八项义务,践行入党誓言,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是否按照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真正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是否严格遵守党的组织制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真正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不断提高政治境界、思想境界、道德境界。做实做细经常性纪律教育,注重因材施教、按需施教,分级分类开展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纪法意识,知敬畏、存戒惧、守
40、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更好发挥纪律建设治本作用。第三,以强化纪律规矩意识为目标进行学习。从查处的青年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青年党员干部出问题,往往都是从不守规矩、对纪法防线“弃守”开始的。有的纪法意识不强,容易在恭维奉承下放松警惕,在觥筹交错中迷失自我,错把“围猎”当“真情”;有的抱有侥幸心理,觉得纪律规矩“约束不到自己”,被查的都是“不够聪明”,于是想方设法钻制度空子、躲监督“探头”;还有的选择性执行纪律规矩,认为“面上过得去就行了”“私底下松一松没关系”这些错误思想和做法,归其根本都是没有将纪法观念真正树立起来,长此以往,就容易步步滑坡、越滑越远,最终步入歧途,坠入违
41、法犯罪深渊。学习党规党纪,就是要坚持多读、多思、多想,并通过强背强记将之融入思想融入灵魂,要通过学习党内法规明是非、懂戒惧,提高纪律规矩意识。要自觉把政治纪律作为最高纪律来要求自己,今后遇到什么问题、要做什么决策、办什么事情,都要先从政治上纪律上对照反思、举一反三,时刻紧绷纪律规矩之弦,坚决不触红线、不逾底线、不碰高压线。把纪律教育寓于日常监督管理,当好“婆婆嘴”、常念“紧箍咒”,抓早抓小,促使青年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紧盯入职、入党、提拔等关键节点,加强纪法教育培训、座谈交流、廉政谈话,打好“预防针”、拧紧“廉洁弦”,促进青年党员干部持续擦亮清廉底色。把正向引导和反面警
42、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通报曝光、组织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编印警示录等方式,促进青年党员干部引以为戒、醒悟知止。创新方式方法,探索开展沉浸式教育、互动式教育、帮带式教育等,帮助其了解纪法要求,严格遵守纪法规定,让青年党员干部既提神又解渴、既入耳又入心,推动纪法教育实效不断提升。二、知纪是基础,要在意识上知晓纪律边界,在大是大非上旗帜鲜明知纪是学纪的更深一个层次。深刻知晓、熟悉党的纪律,就是要全面把握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只有全面准确掌握并知晓纪律的边界,才能做到不逾纪律“底线”,不越纪律“红线”。党员干部要时刻对照党章,时刻对照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
43、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有关要求,真正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知晓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始终对标党纪党规的具体要求,始终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始终坚决同败坏党风、违反党纪的问题和现象作斗争,争做纪律的坚定追随者。第一,思想上树立遵规守纪的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年轻干部要把党纪学习教育当作成长的“必经路”,当作思想的“必修课”,要坚持原原本本学、认认真真悟、踏踏实实记,要将条例当成学习的范本、思想的坐标、行动的“灯塔”,要在不断深学细悟党纪党规中,强化思想观念、纪律修养和做事原则。要坚持深刻领会条例的重要意义和丰富内涵,搞清楚党的纪律规定是什么,党员干部能
44、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在学习党纪党规中知纪、明纪、守纪,自觉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在党纪学习教育中,不断深悟习近平总书记对年轻干部谆谆告诫,强化自我的纪律自觉、纪律意识和纪律约束,确保党内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永葆党的生机活力和青春动力,努力成为可堪大用、能担重任、能让党和人民信赖的好干部。第二,自律上经常对照反省。年轻干部要强化纪律引领,严守纪法底线,经常学习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从中知晓行为要求和行为界限,坚决不触碰党纪高压线、不踩法律红线;要多关注通报案件,时刻反躬自省,决不重蹈覆辙。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培养、引导和监督,系好第一粒扣子,要放开
45、心胸主动接受领导同事、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要对于合理的批评做到当下看、当下改、当下行,对不合理的意见也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以监督倒逼自己提升党性修养,以主动接受监督为自己正确履职把关。对照条例要求,检视自我行为、意识、思想是否符合党的规定,是否有违规违纪风险,勇于面对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要坚持对自身的“社交圈、朋友圈、生活圈”重点关注和重点净化,做到不回避、不掩饰、不自欺,坚持“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提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第三,用权上始终心存敬畏。古人云,“自天子以至于庶人,未有无所畏惧而不亡者也二忘乎所以、为所欲为,终将走向自我毁灭。有所畏
46、惧才能行为端正、知进知退、知存知亡。年轻干部要敬畏纪法、敬畏组织,也要敬畏人民、敬畏公理,方能做到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我们共产党人为的是大公、守的是大义、求的是大我,更要正心明道、怀德自重,始终把党和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做一个一心为公、一身正气、一尘不染的人”。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坚定维护党的形象,始终与人民保持血肉联系,时刻涵养廉洁自律的道德修为,始终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坚持“人民至上”原则,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价值观,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确保党的创新理论深入民心,党的惠民政策凝聚民心,党的帮扶措施温暖民心。要时刻绷紧旗帜鲜明讲政治这
47、根弦,把条例当成行动的“指南针”,在为民服务中不断锤炼意志力、坚忍力、自制力,保持对权力的敬畏之心,坚持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以实际行动在人民心中树立“党性强、党风正、党纪严”的良好形象。三、明纪是关键,自觉规范自身一言一行,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公生明,廉生威。党纪学习教育也要讲求学懂、弄通、做实,学纪、知纪是内化于心的基础,接下来就是要明纪,形成方向明确、是非明辨、公私分明的办事准则。年轻干部要时刻牢记党的纪律规矩,将其作为心中的“紧箍咒”,时刻提醒自己要明纪律、不逾矩,从而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做得到问心无愧。要通过学习教育,使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纪律规矩的重要性,明
48、白违反纪律的严重后果,从而不断增强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同时,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及时发现、严肃处理,树牢铁纪“长牙”生威的“硬形象”。第一,特别突出对年轻干部和新提任干部的纪法培训,持续开展廉政提醒,加大廉政提醒力度。年轻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接班人,能否做到严守纪律、清正廉洁,关系到自身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的未来。现在有的年轻干部工作时间不长、基层历练不够,对国情、社情、民情缺乏深刻的认识和感受,但却在重要岗位或关键岗位任职,容易出现问题,甚至出现“前脚刚踏上仕途,后脚就走入歧途”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从查处的年轻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年轻干部出问题,往往都是从不守规矩、放松纪律要求开始的。必须加强对年轻干部的纪律教育,聚焦其职业成长全周期,全流程精准化提供教育内容,帮助他们认识到扣好“第一颗扣子”的重要性,在正确道路上行稳致远。新提任干部是组织根据有关选拔标准和选拔程序,所挑选出的德才素质好、实绩突出、群众公认、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的干部。他们到新的岗位上,肩负着组织的重托和人民信任,要教育引导他们摆正位置,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要加强对他们的纪律教育,使他们时刻谨记自己“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