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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安全生产管理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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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安全生产管理课程.ppt

    职称继续教育安全生产 管理培训(一),二00七年,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规的重要意义,1998年建筑法;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4年1月13日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一系列的文件,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2006年1月2223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提出了:“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搞好安全生产,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经济发展必须建立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绝不能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甚至牺牲职工生命为代价。”,2006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2006年发生的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40起)和村镇及其他安全事故(4起)有以下特点: 1、高处坠落、坍塌及机电伤害等事故共40起,占90.1%,其中高坠共发生22起、占50.0%;坍塌共10起、占22.7%;机电伤害共8起、占18.2% 。 2、在特、一级施工企业发生16起事故中,省外入闽企业发生事故8起,占50%。 3、县、区管工程及各类开发区、村镇工程共20起,占45.5%。 4、所有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的全部是一线操作人员。,责任事故处理决定 (一)对于2006年上半年发生的20起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和厦门同安湾大桥施工坍塌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已以闽建建200642号和闽安监二2006234号文进行处理。现对2006年下半年发生16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3起非生产安全事故的福建卓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修汉等19位项目经理(详见附件2),以及对事故负有相应监理责任的福州弘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12家监理单位、龚卫东等12位总监(详见附件3)予以通报批评,并分别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信用档案。,(二)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福建卓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修汉等12位二级项目经理资质等级降为三级,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扣期间,不得承担项目经理工作和承揽施工任务90天(从发文之日算起);对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金兴等2位三级项目经理资质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撤销处理;对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万保全、江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项目经理熊作任,不得在我省范围内承担项目经理工作和承揽施工任务1年(从发文之日算起),并分别转请四川、江西省建设厅按规定予以处理。,(三)对尚未结案的上杭县华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纺纱1#厂房电管沟土方坍塌事故,责成龙岩市建设局督促抓紧按规定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建设并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长乐市陈氏针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责成福州市建设局按照建筑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莆田市荔港大道张镇片区房屋拆除工程负责人林德绍、陈国全伪造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拆除行为,责成莆田市建设局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从以上情况看,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对伤者及其家庭、对于企业以及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的个人资质都有较大的影响,在经济方面的损失也非常大,因此依法治理安全是依法治国相当重要的一方面,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立法也是与时俱进的,为了加大对安全违法犯罪的处置力度,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刑法修正案(六)共条,自年月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构成。,在法律层面上,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两大基础。,2.1 法 律,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强化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保障。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确立了以下几个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温家宝总理在06年安全工作会议上强调: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生产的保证工作,在技术、组织管理上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并进行有效落实; 2、明确了从业人员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尽的义务,也明确了从业人员所享有的权利; 3、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4、明确了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5、明确了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形成应急救援体系。,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刑法;刑法修正案(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 一、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139条后面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于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该条例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零部件供应、检验检测单位等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等。规范各方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是条例的一个亮点。以下举个例子说明:,2.2行政法规,原来对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没有更多的要求,条例颁布后有了明确的规定。2005年10月13日9时30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闽候某花园牡丹苑7#楼项目的员工在屋面焊接避雷带时,一名辅助工在扶持钢筋时,钢筋不慎触到与屋面仅2。5米距离的10KV高压电线(当时无任何警示牌和防护措施),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于10月17日上午死亡。经事故调查组分析事故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福建省某工业设计院的设计图纸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该工程西南角与屋面檐口与10KV的高压电线仅有2。5米,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安全距离为6米以上,设计人员没有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防范触电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事故处理中第一个处理的就是该设计院的设计员林新潮,因其设计的图纸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条例已经把建设工程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做了明确的划分,这样责任明确,是条例的一个亮点!,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十三项的主要制度: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七项;即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特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施工企业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企业取得安全许可证,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共十三项。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内容,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处理,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2.3工程建设标准,一、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是强制性行业标准,分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等十个分项一百五十八个子项。 二、JGJ/T77-200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是一部推荐性的行业标准,目的是为了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科学地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相应的安全生产能力,实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我省最近发布的安全生产方面新的规范和文件,一、闽建建200638号 关于深化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淘汰限制使用竹脚手架、井字架、人工挖孔桩等落后施工设备和工艺的实施意见 ,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即2010年末),全省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淘汰、限制使用竹脚手架、井字架、人工挖孔桩。 1、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自2006年10月1日起淘汰使用竹脚手架;自2007年4月1日起淘汰使用井字架。 2、全省县级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自2007年10月1日起淘汰使用竹脚手架和井字架。 3、全省设区市、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自2007年4月1日起严格限制使用人工挖孔桩,人工挖孔桩桩长不得超过15米。,二、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二七年三月五日福建省建设厅为加强拆除工程管理,确保拆除工程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了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拆除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明; 2、拆除工程合同(拆迁人自行拆除的工程除外); 3、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4、拆除工程施工方案; 5、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第六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查勘,编制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拆迁人、拆除施工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密防范措施,并配备应急救援的必要器材。 第八条 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拆除。对作业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 施工企业拆除工程时应确保拟拆除工程已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居住人员已全部撤离。,第十条 施工企业实施拆除前应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必须采用全封闭围护,并搭设安全防护隔离网。 第十一条 拆除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进入危险区域或高外作业应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实施拆除过程中应文明施工,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及时清运出场。未经批准不得占道、占用绿地,不得污染水源。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 第十三条 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洒水设施,认真做好降尘措施。,三、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二七年二月十五日闽建筑20074号文 为贯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经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的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调整如下: 如对于建筑工程的取费调整如下 一、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的取费标准。 1、建筑工程 项目名称 取费基数 一类 二类 三类 古建筑工程 单独土石方工程 文明施工 分部分项 0.70% 1.00% 1.20% 1.06% 0.23% 安全施工 工程费 0.80% 0.90% 1.00% 0.85% 0.06% 临时设施 0.80% 1.00% 1.10% 1.60% 0.20% 环境保护 建筑垃圾外运按建筑面积乘以5cm以体积套相应定额计算,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总说明”第七条改为“本定额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的取费标准为合格工地标准。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应当严格执行本定额的取费标准,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或预算造价中公布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的各项计价标准与金额;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的各项金额不得低于相应项目的公布金额,并在投标报价文件中,列出安全施工中的密目式安全立网、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文明施工中的现场围档、工地地面硬化处理,临时设施中的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等主要措施细项的金额,作为工程施工中检查安全文明措施落实情况的依据。” 三、对评为省级、市级文明工地的,可以给予奖励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创建文明工地增加费,创建文明工地增加费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增加30-50计算。 四、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四、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654号 现将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转发,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五、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0622号 为统一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进一步促进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由省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专业委员会组织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编制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13-81-2006,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祝大家身体健康 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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